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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

2016-10-21 00:09:22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怎样进行法庭辩论

怎样进行法庭辩论?

在对证据质证之后,法官会提醒你和对方当事人进入继承官司的下一个重要环节——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通俗地讲,就是你和对方当事人在法官面前就继承纠纷所涉及的有争议的事实、证据的证明力、法律问题以及诉讼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的辩驳活动。法庭辩论是法官了解继承案情和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你要充分的利用这个机会,让法官相信和支持你的观点。在继承官司中,你可能是原告,也可能被别人告上法庭,不管角色怎么样,你都得了解法庭辩论的顺序、法庭调查的中心任务和相关的辩论技巧。

(1)法庭辩论进行的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原告的发言,原告需要讲究发言的方式。如果你是继承官司中的原告,那么对你来说,经过了向法院起诉、接到对方的答辩状、法院开庭进行法庭调查这一系列过程,在法庭辩论时,应当说你已经具有较为系统地阐明起诉事实和理由的条件了。因此在辩论的第一轮发言中,你有条件来做一个系统的发言。另一方面,从你的原告法律地位来说,你追求的是继承法律事实和继承法律适用的最高点,而要达到这一最高点,即完全客观准确地说明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是三言两语或者零打碎敲可以做到的。因此,你需要系统地向法官说明你主张的全部内容。在继承官司中,你的发言包括以下几点:其一,阐明你作为继承人的基本事实。其二,讲清你作为继承人的证据,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具体包括结婚证、未婚证和离婚证等)、生育证以及收养子女状况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上应当同时包含和反映了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等基本信息。其三,对你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发表你的法律见解。其四,对在前面交锋过程中对方答辩的不正确的,或者错误的事实、证据、主张和意见反驳。其五,向法官提出要求公正处理本案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个阶段是对方当事人(被告)的发言。如果在继承官司中,你处于被告的位置,那么你该怎么样在法庭辩论中发言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呢?为了应对原告的发言,你有必要做一个系统的发言,也就是说你需要对原告起诉状和原告的发言内容加以归纳,然后有针对性地逐一加以答复和辩论。在继承官司的法庭辩论中,你的发言应当包括:其一,继承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实。其二,对方追究你的理由有几条,每一条用了什么事实与证据,而继承纠纷的真实事实和证据是什么,真实的事实和证据反证出对方理由是错误的。其三,对方引用的是继承法或者与继承有关的司法解释中的哪一条、哪一款是否正确,错在哪里,应当适用哪一条、哪一款才是正确的。比如,在继承诉讼中,死者订立了遗赠将遗产赠与原告,你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认为不公平,没有把遗产转移给原告。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死者的遗赠这一证据,并请求法院按照《继承法》第16条第3款和第24条判决案件。作为被告的你可以在辩论的发言中指出,尽管死者订有遗赠,但是原告并没有履行遗赠中附加的义务,按照《继承法》第21条的规定,你请求法院撤销原告接受遗产的权利。其四,在继承案件中,你是不是想反诉对方,追究对方的责任,反诉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主张什么,请求什么。其五,继承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三个阶段是第三人的发言。继承官司中的第三人,用最通俗的话说,就是对原告、被告之间争夺的财产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比如,原告和被告在继承官司中争夺一件死者遗留下来的文物,但是死者并不是文物真正的主人,而是属于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文物所有权,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参加到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中来;或者是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这个继承官司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继承官司当中来进行诉讼的人,比如,第三人租赁了被继承人的一栋大厦从事商业活动,每年的租金超过百万,被继承人死后,原告与被告就大厦的所有权的归属及租金的分配发生了争议,第三人对大厦有租赁使用权,继承案件的审判结果对第三人有巨大的影响,因此,第三人应当参加到诉讼中来。那么如果你是诉讼第三人,你在法庭辩论中该如何发言呢?如果你是死者留下来的部分财产的真正主人,比如上文提到的文物,你可以指出原告、被告发言的错误,并向法院提出文物属于你的证据,

这些证据常见的有:购买文物的发票、死者借用文物的书面凭证、相关的证人证言等;如果你是死者的债权人,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证明你对死者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的证据之后,你可以在法庭辩论的发言中,详细的说明这些证据对你的主张的证明力。

第四个阶段是互相辩论。你的发言应该针对对方在法庭调查中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回答和进行辩解,并论证你自己的主张。 在发言里面切忌重复你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而是应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说明你自己的主张,驳斥对方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要围绕对方在证据上的疑点反复敲打。俗话说得好,打蛇打七寸,擒贼先擒王,抓住案情的关键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你需要仔细记录对方和第三人的一些观

篇二:法庭辩论技巧经典集

法庭辩论技巧经典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 ,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 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

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

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篇三: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3227 更新时间:2006-9-11

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

这个问题比较庞杂,我只能就个人体会较深的几个方面,给合具体案例来谈谈感受,不可能全面展开,更谈不上系统性.

一、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这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这还不说,关键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太多太乱,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大兴安岭朱佩金的案子就很典型.这是一件因承包经营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被告被关押了5年半,起诉书指控他贪污近40万,诈骗近40万,再加行贿共3个罪名,案件历时长达7个年头,最后被宣告无罪.这个案子检察院侦查了3年多,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又搞了一年多,到我去开庭的时候就只有7天,就在7天时间里我们两名律师除了阅卷和会见被告,还要调取一系列证据,包括坐十几个小时火车到泰来农场和老来农场两个监狱去取证,而且因时过境迁取证相当困难.所以,我看卷的时间只有3天.3860多页的卷宗,就是不睡觉也看不完.怎么办?我通过对一些主要线索的分析,终于找到了关键问题,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的性质,其他一些次要问题有的一翻而过,有的干脆不看了.因为此案的关键是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方式,只要把个人承包的基本性质和“大包干”的承包方式弄清楚了,就足以否定贪污和诈骗的问题.所以,对其他一些次要问题就可以泛泛地翻阅,甚至可以略过不看.这样一来,不足3天,我已经把案件全部吃透了.后来同院长交换意见时,他问我看完了卷宗材料没有,我回答说,“我都看明白了.”他会心地笑了.这个院长是科班出身,很有水平,他知道我不可能看完卷宗.但当我全面地分析案情,陈述理由之后,他既满意又吃惊,对我的工作效率感到惊讶.后来在法庭辩论中涉及其他一些枝节问题我一律不予纠缠,就抓住这个要害问题不放,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性质.假如我陷入那些琐碎的枝节问题之中,那就非常麻烦了,就很难把握住重点,甚至连基本案情都吃不透.事实上,开庭的情况表明,公诉人和审判长对案情都没有吃得很透,尽管他们研究、调查了几年时间.为什么?因为他们没有抓住要害,没有理清法律关系.

二、善于抓住和利用矛盾

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中必然溶进辩论的内容,这时如何进行辩论,如何使辩论更有力度,这是个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我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况下,在法庭调查中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对方有所防备,使得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核实.法庭调查当中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这不仅是在刑案的辩论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样,凡是涉及到法庭辩论的都有这样的问题.下面,我就个人的体会举几个相关的例子供大家参考.

前几年我在广东办了一件行政诉讼案,我方代理香港的3家公司和越南船长诉湛江海关扣船没收货物违法.这件案子一审胜诉,但后来二审败诉了.尽管二审败诉了,我认为这案子是非常成功的,这案子随时随地我都想把它翻过来.案情是海关扣了一艘越南船,运的是香港公司的货物.这船的合法航程是从香港向越南运货,提单等手续齐全.航行至越南与中国的分航点之前,在琼州海峡的国际航线上,遇到了12级台风,所以驶入广东湛江境内紧急避险.在抛锚停靠当中被公安机关和海关查获,两千多万元的货物被扣留.假如该船是在国内航线上行驶中被扣留,认定走私是没有问题的,但它是在避险中被扣的,而且是处在国际航线上的分航点之前,所以认定走私是缺乏根据的.那么,海关认定走私的关键性证据是什么呢?其中之一是24名船员和船长的口供.但是,阅卷时发现被告把第一次口供全部隐匿了,没有向法庭提交,只提交了第二次口供,而第二次口供虽然承认是走私却有许多破绽,这些口供中有的前后矛盾,有的相互矛盾,显然是不真实的,被逼出来的.在法庭调查中我首先以此为突破点,我开始并没有否定这些口供,只是举出了其中的各种矛盾,当对方被质问得不能自圆其说的时候,就乱了阵角,跳起来了.在慌乱之中,对方代理人极不冷静,声色俱厉地说:“我们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那些口供都是胡说八道,不能算数.”结果,本来被当作王牌证据使用的口供首先被他自己否定掉了.于是,我立即提请法庭将被告代理人的这些话记录在案,并声明在口供的真实性和效力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请法庭调查下一个问题.口供的证据效力之争就这样结束了.这时,对方才发觉上当,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由此可见,一些关键问题在交叉质证时必须及时抓住,一旦失去机会或者一朝失误,就容易陷入被动局面.

再举一个例子,还是刚才我讲的那个行政诉讼案,这个例子发生在二审阶段.当对方的第一个王牌证据——船员的口供被攻破之后,第二个王牌证据是三份电报底稿.海关向法庭提供了船上尚未发出的八份电报底稿,这八份底稿中有三份是最重要的,这三份底稿虽然也是间接证据,但是可以反映出该船具有走私嫌疑.因为按正常手续是从香港运货到越南,在越南办了手续后,不卸货,再从越南转到广西,这样就是合法的,是边贸政策所允许的.而海关扣船的理由,就是认定该船假借到越南的名义,直接驶往广西北海市,这样就会由于没有从香港到广西的合法手续而构成走私.那么,在这三份电报稿的内容中,确实可以反映出从香港直驶广西的嫌疑,至少可以反映在主观上有这种动机.所以,海关将这三份电报稿作

为第二张王牌证据.但是经过分析之后,我发现这些电报稿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第一,这些电报稿是在该船搁浅后草拟的,而在拟稿之前,船上的发报机天线已被风刮断,收、发报已经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拟写电报稿是没有意义的,这种作法违反常理.第二,这八份电报稿都是复印件,海关拒不提供原件.第三,据我方初步调查,这最重要的三份电报稿的拟稿时间是在船被扣押后船员已经失去自由的第二天.这是最大的疑点,若果真如此,这些电报肯定是假的,因为任何人都不会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再主动去为自己制造罪证.但是,由于时间紧迫,我们当时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来揭穿这个伪证.于是,就只能在法庭上斗智,设法在法庭质证中寻找对方的破绽.为了麻痹对方而防止他们说假话,我并不直接提出这个问题.而是东一下西一下地将各种问题混在一起连续发问,在他们摸不清我方思路并且公开嘲笑我的提问不着边际的情况下,我突然清描淡写地问起了扣船的时间和船员第一次被讯问的时间.但是,就在对方准备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被审判长制止了.说是后面专门安排时间调查这个问题.审判长的这个举动,进一步加深了我的怀疑.于是,我在纸上写了几个大字摆在面前,防止在混战·中这个问题被漏掉.果然不出我所料,在以后漫长的法庭调查中,我又两次提出这个问题,每当对方要回答的时候,都被审判长制止了.这样,我总共提出三次,被制止三次,但是每次提问都是单独提出,故意避开电报底稿的问题.所以,对方一直没有弄清我提问的真实用意.最后,直到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的时候,也没有调查这个问题.这时候,我严厉地向审判长提出质问: “审判长,我三次提出扣船时间的问题,你三次制止,表示安排专门时间调查,现在却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是忘记了呢,还是不想调查?”审判长迟疑了半天,说“可以调查”.我当即要求对方宣读办案记录,结果真是不出所料,是前一天下午两点钟扣的船,限制了所有船员和船长的人身自由,并于当时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录了口供,而这三份电报稿的拟稿时间却是在第二天早上八点钟.宣读完之后,对方律师才反应过来,企图改变说法,但是为时已晚.我当即要求法庭将此记录在案,并提请法庭责令对方将办案记录提交给法庭.这一段艰难的调查、质证,终于揭开了电报底稿之迷,接下来,便开始了充分占有主动权的步步紧逼的辩论,攻破了对方第二张王牌证据.

第三个例子,前年,我在东北办了一个比较大的贪污受贿案,是一个企业家的案子,因时间关系,具体案情我不多讲,只讲其中有一笔贪污1.6万元的证据问题.公司出纳员证明说,这1.6万元是她分成若干次送给被告的,每次都是被告指不出纳员到银行取款,取款后不许让别人知道,单独交给被告.但在证词中我发现了几处矛盾,一个是出纳员说:“我每次给他钱都没有留存根”,而且又说(在卷宗里反映出来),“我怕他不认帐,所以就把存根都给他了.”这句话是矛盾的.又说: “还有一次是他让我到一个地方去送钱,我不认识那个人的家,是他告诉我如何走法,他在门口接我,也不让我进屋,把钱交给他我就走了.”而在另一次的调查笔录中她又说送钱时看见了屋里有人在打牌,有人在睡觉.更重要的是,我经调查得知,送钱的这家就是她原来的男朋友的家,既然如此,她为什么还需要在被告的指点下才能找到家门呢?根据这些疑点,我坚持要求法庭传这个出纳员出庭作证.法庭调查时,我步步紧逼,穷追不舍地向出纳员发问,结果,她慌乱之中,破绽百出,无言以对,竟在法庭上哭了起来.这时候,我又抛出了一个关键性的反证:我已经查明,这个出纳员最后

一次取款的时间是在被告被抓起来之后.举证之后,我当即向法庭指出: “很显然,作为证人的出纳员是不可能到看守所去送钱供被告贪污的.因此,贪污这笔钱的真正罪犯是谁,已经不言自明.”通过这一场质证,得到了一个必然的但又超出了我们律师职责范围内的结果:被告贪污这1.6万的·事实被否定了,但是,作为证人的女出纳员被抓起来·了.

实际上,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质证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两者或者是环环相扣,或者是前后呼应.在法庭审理中如何能够及时、准确地击中要害,不失时机地运用证据,发现、寻找证据或者否定证据,其中确实是有些技巧问题的.在庭审方式改革之后,这些问题会更加突出.

我再讲一个例子,就是大家都知道的李强律师诉贵州遵义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李强是政法大学的教师,也是我的学生,是华联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他代理一个经济纠纷案件时,因为遵义公安局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把他的委托人抓了,他向公安部和高检等部门反映了情况,告了公安局.结果公安打成轻伤害.这个案子也是我代理的,打了两审,第一审胜诉下,对方拒不出庭,是缺席判决.后来对方又提起上诉,二审又维持原判.这个案子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国内外律师纷纷通电声援.在二审开庭时,对方有一个代理人还是有些论辩水平的,准备很充分,口才也不错.他们精心策划后制造了一个抓李强律师的借口,说李强律师唆使委托人进行诈骗,但在法庭质证中这个谎言被揭穿了.在法庭调查中我问了几个问题:第一个是公安局对李强立案的时间,对方回答是1994年3月31日.过了一会儿我又问,公安局认定李强涉嫌诈骗的根据是什么?他回答是李强唆使委托人转移赃款.第三个问题我又问他认定李强唆使委托人转移赃款的根据是什么?对方回答是根据他的委托人即案件当事人韩X X的供述,说韩X X供认是李强让他转移的.三个问题全问完了之后,真相就已大白.因为韩X X即李强的委托人被抓走的时间是1994年4月7日,而他们对李强立案时间却是3月31日,这里明显发生了时间倒置的问题,因为委托人供述李强唆使转移赃款在后,对李强立案在前,所以,对李强立案根据的谎言不攻自破.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中,·我在代理词中列出了一份对方在李强案中详细的活动时间表,前后一对照,破绽百出.这时候,对方已经没有任何反驳余地了,因为他们犯了一个无可挽回的错误,而这个错误——时间差,被我及时抓住了.后来, 《中国青年报》等一些报纸在报道这个案件时把这个时间表也登了出来.像这些关键性的问题,千万不能忽略,不仅要抓住不放,而且还要及时,不可错过时机.

三、深入浅出,生动形象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 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在前面提到的朱佩金案中有一个涉及法庭辩论的典型例子.其中有一笔指控被告诈骗20万,理由是被告人制造两个假文件实施诈骗.两个假文件是什么呢?其实是两封便函.这两封便函的内容是完全真实的,惟独查不清的就是这两封便函怎么出来的,被告说是单位的书记兼经理(一把手)让他写的,起草了以后,拿到文印室打印后盖章,公章确实是真的,也有这回事,只是没有备案,文印室没有底稿.实际上地区的一个林产公司没有那么严格的程序,没有备案也并不希奇,由于是一把手让他起草的,他又让文印室打印的,所以文印室的人不能证明是一把手亲自对他说的,一把手又没有书面指示,更重要的是一把手死了,死无对证.所以公诉人和法官都一口咬定这是假文件,他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就这么一个问题,庭上调查了近一个上午,还是说不清楚.我一再讲,真假的区别关键在于内容是否真实,伪造是指虚构事实,现在已证明了文件的内容是百分之百的真实,充其量就是文件怎么形成的说不清楚,退一步讲,即使是他私自搞的,但他没作假,是真实的,这就不能说是“伪造”,不能说是“假文件”,所以,不能成为认定诈骗的根据中在法庭辩论中,任凭我从事实、法律和理论上反复论证,也还是无法说服对方.正当我感到哭笑不得,无可奈何的时候,急中生智,打了一个比喻,我说: “私生子是不是假孩子?如果公诉人认为私生子就是假孩子,那么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似乎情有可原,否则就没有理由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私生子无非是程序不合法,但生出来的仍然还是人,除非是狸猫换太子,才能说是假孩子,只要生出来的是人,你就不能说孩子是假的.出乎我的意料,这句话真的起了作用,法庭上的真假文件之争就此结束.休庭以后,很多人心悦诚服,法官也认为这个比喻用的好,采纳了我的辩护理由.后来省高院刑庭庭长还专门对这个比喻大为称赞,认为有些情况下用这种恰当的比喻比讲道理更有说服力.应当说,这种比喻很通俗,也谈不上文雅,但有的情况下它就起作用.也难怪,在那种紧张激烈的辩论中难免有人一时反应不过来,但“私生子”这样的一个比喻却很容易点中要害,既通俗,又有效果.可见,生动形象的比喻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它可以使一些理论性较深的问题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四、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 ,

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大家都知道,语言的连贯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师的不能结结巴巴,张口结舌,要连贯地表达一种意思.但反过来切不要忘了另一条:要给人留下理解和琢磨的余地.律师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现的,但滔滔不绝、连珠炮似的发言并非是贯穿始终的惟一方式,这一点我的体会非常深.因为我是教师出身,所以非常注重讲课的效果,比如,讲课时我要看学生的表情和反应,因为我讲的是我已经理解的甚至深思熟虑的内容,可人家听着却是新的东西,那么,要不要让人家思考一下?要随时根据听众的反应来调整自己讲授的内容和速度,不能强求别人的思维跟你一块走,谁的脑子是计算机?有的人只顾自己不顾别人,像机关枪一样一路小跑地讲下去,自我感觉很好,可到头来别人却什么也没听进去,白说了.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确,我们说话的目的是给别人听,一定要留下充分的余地去让听者反应、理解和思考.否则人家连听都听不懂,又怎么会接受和采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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