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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法院查封公告

2016-10-20 16:41:22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福州各地区法院联系电话

福州各地区法院联系电话

篇二:2015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113名公告

2015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113名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将于近期进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全区共有29个事业单位计划招聘113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单位、岗位、人数及具体要求详见《2015年上半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在读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人员,不得报考。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以上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其他专业证书、资格证书等,必须在2015年4月30日前取得;工作经历、年龄、现役等相关资格条件的计算均以2015年4月30日为截止日期。上述证书及相关证明,应在面试资格复审时提交。全日制普通院校2015届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及相关证书可放宽至2015年8月31日前提交。

二、报名方法

此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者可直接通过福建省招聘委托报名网(http://zp.fjkl.gov.cn),以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方式报名。

1、网上提交个人信息及缴费:报考者于2015年5月5日8:30至5月20日17:30登录上述网站,提交个人信息及一张近期正面免冠二寸证件照,并通过建设银行龙卡支付报名费80元/岗位(应在报名前事先办理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相关业务可咨询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

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时,报考者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2、资格初审:报考者资格初审时间为2015年5月5日8:30至5月21日17:30。各招聘岗位的资格初审由各招聘单位负责。报考者可在报名成功后两个工作日之内,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申诉时间为在5月5日8:30至5月21日下午17:30,逾期不予受理。资格初审未通过的考生,网络银行将在2015年6月15日前退还报名费至原缴费银行卡。

3、下载准考证:报考者于2015年5月23日至5月30日登录上述报考网站,自行上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逾期未打印准考证的或者未及时提供合格照片无法下载准考证的,不退还报名费。

三、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达不到规定比例、确因工作需要须开考的岗位,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同意,可相应减少该岗位的拟招聘人数或降低比例要求。

2、按照有关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将为符合政策的各类人员办理笔试加分及报名费退款手续。办理时间为2015年6月4日。笔试加分对象包括“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村官”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驻榕部队随军干部家属中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农村特困家庭和城镇低保家庭的报考者,可按政策申请减免报名费。上述考生所需提交材料等具体事项将在福建省招聘委托报名网上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4、本次笔试试卷为《综合基础知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加考专业基础知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综合基础知识》范围为政治和经济基本理论、公共管理、法律基础、职业能力、职业道德、科技和人文常识、福建省情等。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5、笔试时间。2015年5月30日上午9:00—11:00(综合基础知识),下午2:30—4:30(卫生专业基础知识)。笔试地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具体考点将在考生准考证上标明。

6、成绩查询。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5年6月10日后登录福建省招聘委托报名网查询,也可电话咨询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

(二)面试

1、面试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统一组织。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者,按照每个岗位招考计划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不足3倍的,按上线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2、各招聘岗位分别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期间,报考者因故自行放弃面试或资格复审不符合产生的空额,可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递补申请,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批准,在报考该岗位且成绩达到笔试合格线的报考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通过资格复审后正式面试名单将在面试前公示在福建省招聘委托报名网或中国平潭网。各单位面试递补截止至正式面试名单公布前两个工作日,以确保对递补人员同样进行严格的资格复审,同时保证正式面试名单能按时公示。

资格复审时间、面试时间、地点由用人单位另行通知。如考生逾期不参加资格复审或面试,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成绩公布前将由平潭综合实验区事业单位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进入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考人数时,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

四、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考试综合成绩由笔试、面试按一定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具体比例见招聘岗位信息表。除招聘岗位有具体规定外,考试成绩相同时,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解决:若2个以上报考者笔试、面试合成后的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若笔试、面试的成绩都相同,则报经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综合成绩排名可于面试结束约7个工作日后登录福建省招聘委托报名网或中国平潭网查询,也可电话咨询招聘单位主管部门。

五、体检和考核

1、面试结束后,将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1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

2、体检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部分岗位对身体条件有具体要求的,按该岗位要求执行);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体检的医院应是招聘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无特殊原因,缺席体检者,取消聘用资格。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考核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

3、在职报考者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可在体检和考核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相应资格。

4、因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以及因拟聘人选自动放弃而产生空缺的招聘名额,可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递补申请,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批准,从报考该岗位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

六、公示

1、拟聘人选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从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并在中国平潭网站公示。拟聘人选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

2、拟聘人员在未办理聘用手续前,因个人原因自行放弃聘用,产生空缺的招聘名额,可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递补申请,并经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从报考该岗位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另行组织体检和考核。

3、被聘用的人员应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上班,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七、其他

(一)2015年4月30日前的常住户口在我省的报考者、福建省内高校的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的福建生源2014年、2015年毕业生,视同“福建生源或福建户籍”。

(二)招考岗位中注明“专门岗位”的,专门面向在我区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参加我区统一组织实施的“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参加我省和其他设区市组织实施的上述项目的2015年8月31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平潭生源高校毕业生。其中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所有专门岗位;服务期为一年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区)、乡镇的专门岗位。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事业单位招考优惠政策。

(三)留学回国人员、香港、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四)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出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在校期间的实习或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岗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六)报考岗位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院校”的学历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七)将专业条件设置为“××类”的招聘岗位,符合《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5年》中“××类”所列专业的报考者准予报考;将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名称的招聘岗位,符合所列专业的报考者准予报考。所需专业与所学专业应该一致,且该专业的学历(位)层次也必须与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学位要求相匹配。

八、咨询和监督

福建省招聘委托报名网站(http://zp.fjkl.gov.cn)和中国平潭网是发布招考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请报考者密切关注,或通过电话咨询用人单位,同时应确保手机畅通方便用人单位联系。

有关用人单位具体招聘岗位问题、招聘岗位有关信息、招聘进展情况咨询,请直接与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联系,联系方式见福建省招聘委托报名网首页公告或《岗位信息表》。

招聘工作政策咨询等方面问题,请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与公务员管理处 0591-24338927联系。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干部教育监督室电话:0591-23177568。

咨询、监督电话开通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本公告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原标题: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关于2015年上半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2015年4月20日

来源:http://fj.offcn.com/?wt.mc_id=bk5379

篇三:福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念斌判决书

福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念斌判决书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闽刑终字第10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念斌,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燕生,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肖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公孙雪,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甲,男,2000年3月5日出生于平潭县。

法定代理人丁某虾,系俞甲母亲。

诉讼代理人陈自生、李莉,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女,1974年8月7日出生于平潭县。系被害人俞乙、俞丙、俞甲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姚仲凯,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俞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念斌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8日,本院以(2008)闽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9年6月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判,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念斌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7日,本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3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0)刑三复21722109号刑事裁定不予核准,撤销二审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2011年5月5日,本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391-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1年11月7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判,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至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颖、代理检察员曾乐、王琦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念斌及辩护人张燕生、斯伟江、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肖霖、张磊,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被害人俞甲的诉讼代理人陈自生、李莉、被上诉人丁某虾及其诉讼代理人姚仲凯,翻译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冯波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通知鉴定人林某珲、刘某伟、吴某武、黄某鸿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朱某胜、丁某华、林某勇、翁某锋、高某、严某飞、林某峰、徐某强、陈某星出庭说明情况,有专门知识的人(以下简称“专业人员”)肖某展、胡某强、郭某、夏某海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休庭后,检辩双方补充了部分证据材料,法庭依职权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了核实。2014年6月25日至26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颖、代理检察员曾乐、王琦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念斌及辩护人张燕生、斯伟江、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磊、重新委托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公孙雪,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被害人俞甲的诉讼代理人陈自生、李莉、被上诉人丁某虾及诉讼代理人姚仲凯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通知证人宋某丛、高某鹤,鉴定人刘某伟、吴某武、洪某兴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徐某强、林某

峰、陈某星、翁某锋出庭说明情况,专业人员汪某慧、宋某锦、张某明、傅某锋、曹某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双方就补充的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本案重大复杂及情况特殊,依法延期审理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长了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念斌与丁某虾分别租用平潭县陈某娇家相邻的两间店面经营食杂店,存在生意竞争。2006年7月27日晚,念斌认为丁某虾抢走其顾客而心怀不满。次日凌晨1时许,念斌产生投放鼠药让丁某虾吃了肚子痛、拉稀的念头,遂将案发前在平潭县医院附近,向摆地摊的杨某炎购买的鼠药取出半包,倒在矿泉水瓶中加水溶解后,潜入其食杂店后丁家厨房将鼠药水从壶嘴倒入烧水铝壶的水里。当晚,丁某虾的孩子俞乙(被害人,男,殁年10岁)、俞丙(被害人,女,殁年8岁)、俞甲(被害人,男,时年6岁)食用了使用壶水烹制的稀饭和青椒炒鱿鱼,丁某虾食用了其中的稀饭和青椒,房东陈某娇及其女儿念某珠食用了其中的青椒炒鱿鱼。后俞乙、俞丙、俞甲等人相继出现中毒症状。次日凌晨,俞乙、俞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俞甲接受住院治疗。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因本案遭受经济损失医疗费、抢救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16 651.0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甲因本案遭受经济损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3410.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俞甲、丁某虾陈述,证人陈某娇、念某珠、俞某发、陈某钦、巫某龙、杨某炎、张某、洪某强、杨某平、张某文、刘某珠、吴某英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医院病历材料;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侦查实验笔录、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意见书;被告人念斌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以及户籍证明、经济损失相关票证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致二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念斌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经济损失人民币216 651.0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 410.6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念斌的上诉理由:其没有作案,有罪供述内容不真实,系违法取证所得,请求宣告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次二审两次法庭审理中,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上诉人念斌陈述了上诉理由,检、辩双方重点围绕被害人中毒原因、上诉人投毒方式、投放的毒物来源、上诉人供述情况等出示了证据,申请法庭依法通知了相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专业人员出庭就理化检验报告和法医学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念斌及辩护人、出庭检察员对上述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专业人员分别作了询问。被害人俞甲的诉讼代理人、念斌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丁某虾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分别发表了与检辩双方基本一致的意见。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了核实。具体是:

(一)中毒食物部分的证据

检方出示被害人俞甲2006年8月8日陈述;证人丁某虾2006年8月1日、8月7日、2009年2月15日证言;证人陈某娇2006年7月31日、8月9日、8月10日、2009年2月15日、2013年6月20日、2014年1月26日证言;证人念某珠2006年8月8日证言;证人陈某钦2006年8月1日证言;证人俞

某发2006年7月28日证言;证人高某2006年7月30日证言。上述证据证实:2006年7月27日晚餐时,俞乙、俞丙、俞甲吃了稀饭和青椒炒鱿鱼,丁某虾吃了稀饭和青椒,陈某娇和念某珠吃了青椒炒鱿鱼。其中,鱿鱼由陈某娇使用丁某虾家铝壶中的水捞后,再由念某珠使用丁家的铁锅做成青椒炒鱿鱼,稀饭由丁某虾使用铝壶水和高压锅烹煮,之后壶水又多次使用并续水,最后俞乙往铝壶里添了水。

辩方出示证人陈某娇2006年7月28日2份证言,提出该2份证言证实其捞鱿鱼、丁某虾煮稀饭,均使用丁家的红桶里的水,系案发当天收集,可信度更高;陈某娇同年7月31日证言收集程序存在瑕疵,该证言及其之后的证言皆不可信。

(二)中毒症状部分的证据

检方出示法医学鉴定书和医院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俞乙、俞丙气管黏膜均见白色泡沫状液体,心脏表面、膈面、双侧肺叶间均见散在出血点,胃壁均有出血斑,生前均有头昏、恶心、呕吐、阵发性抽搐等中毒症状,结合二人心血、尿液中均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的理化检验结论,该二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俞甲出现呕吐症状;念某珠出现上腹部烧灼感、恶心、呕吐等症状;陈某娇出现上腹部闷痛伴烧灼感等症状;丁某虾经催吐洗胃后觉上腹部疼痛,静滴“潘妥洛克”、“乙酰胺”;四人均经催吐洗胃后,分别拟以“食物中毒”、“呕吐待查”、“腹痛待查”和“鼠药中毒”住院治疗。检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据病历记载医生对丁某虾使用了针对氟乙酸盐中毒的特效解毒药“乙酰胺”,且考虑中毒症状存在半数致死量(LD50)和个体差异等因素,说明不能排除丁某虾中毒的可能。

辩方出示医嘱单,提出该证据体现将丁某虾的呕吐物送防疫站检验氟乙酰胺,但检验情况不明。辩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人摄入剧毒的氟乙酸盐鼠药会出现相应中毒症状,但医院病历材料表明丁某虾无中毒症状,其腹痛系洗胃造成,说明其未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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