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试题答案 > 2016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正文

2016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17-01-06 06:13:39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电大2014年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A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B因受胁迫而结婚)

A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

A按照我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妻子和丈夫是( A宗亲)

A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D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

A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和他姑姑的女儿是(C四亲等)。

A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李某和他姑姑的孙子是(B三亲等)。

A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个时间为( B二年 )

D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B民政机关)

F“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的规定,出自(A1791年法国宪法)

F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是指收养(A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G公民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B未满三十周岁)

N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 B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

J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 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 )

P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C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R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X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

W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做了下列哪种表述? ( D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Y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

Y1950年《婚姻法》对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问题的规定是( D同胞兄弟姊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禁止结婚;其他五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Y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B不予受理)

X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B养父母与养子女 )

X小赵和他的姐姐的丈夫是(B旁系姻亲)。

Z中国古代依"六礼"程序成立的婚姻,被称为 ( D聘娶婚)

Z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C C.1950年5月1日)

Z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

Z在我国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是(D人民法院)。

多项选择题。

A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B.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或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C.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或取得的债权D.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ABCD)

B办理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A、户口本 B、身份证C、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ABC)。

G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B.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C.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D.弟、妹有负担能力BCD )

H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有(A、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C、配偶一方自然死亡 D、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ACD)。

H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B.婚姻当事人一方自然死亡C.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死亡D.离婚BCD)

H《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ABCD)。

X兄姐扶养弟妹需要具备的条件是(B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C扶养人有负担能力 D被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 X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 A.伯母、姨父、妹夫、女婿C.岳父母、儿媳、嫂、弟媳D.公婆、舅母、姑父、表姐夫) Y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ABD)。

Z在我国,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是指(A.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C.生父母与婚生子女 AC)

Z针对亲属,法学界的通行看法,姻亲的种类包括(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ABC)。 Z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Z中国古代的礼、法对立嗣有一系列要求,其中有(A.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C.不得立异姓男为嗣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身份和地位ACD)。 G古代社会通行的有偿婚,包括(A.买卖婚B.交换婚C.劳役婚ABC )。

A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因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BCD )

X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A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的子女 C.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AC )

Z中国古代的礼教要求妇女必须格守“三从四德”,其中“三从”是指( A幼从父兄 B.嫁从夫C.夫死从子ABC )。

W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A.重婚C.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AC)。 Y医师周某与会计师郭某离婚后,12岁的女儿小红随周某生活。,法院对郭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A.周某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B.周某对小红不履行抚养义务 C.周某虐待小红 D.小红愿随郭某生活ABCD )

J甲乙离婚时,下列哪些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用其个人财产清偿?( ABCD)

名词解释

1. 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2.“同姓不婚”本义指同姓男女不得互为夫妻,是中国古代礼、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

3. 家事代理权指日常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亦即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被代理人需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许多国家立法承认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4.婚姻自由 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5.婚姻终止夫妻关系借以消灭的法律事实,又称婚姻的消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死亡,二是依法离婚。

简答题。

1、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法有哪些特点?

答:1.包办买卖婚姻;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罗马婚姻家庭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约具有相当强大的法律效力。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制度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家父在一家之中有司祭祀和审判的权力,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甚至有出卖子女的权力。后期法律对家父权有所限制,家子也可依法取得特有财产。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十分低下,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在无夫权的婚姻中,妻的家庭地位是有所提高的。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如婚姻当事人处于家父权之下,即使并非本人所愿,家父也可令其离婚。到了帝国后期,这种离婚方式已被废除。

2、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答: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或使既存的亲属关系归于消灭。由于各类亲属的性质和特点不尽相同,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区别。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是:1、配偶关系的发生。2、血亲关系的发生,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原因,其血缘纽带是通过出生的事实联结起来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所要拟制的亲属关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而发生。姻亲关系的发生以婚姻的成立为其发生原因。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是:1、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原因有二,即一方死亡和双方离婚。2、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的可变更性决定了它既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3、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 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并无元宝实际生活中一般是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

3、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撤销的原因?

答: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群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 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胁迫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的结婚合意违背《婚姻法》第5条有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故以受胁迫而结婚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

4、配偶之间有哪些身份上的权利与义务?

答:配偶身份权基本内容有:①夫妻有用各自姓名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丈夫和妻子基本上都会保留自己的原姓氏。②夫妻双方都有参

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④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⑤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⑥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5.登记离婚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答: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程序:

①.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6.离婚与别居制有哪些区别?

答:1、别居期间,婚姻关系仍处存续状态,双方只解除同居义务,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则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双方均有再婚的权利。2、别居期间夫妻仍负贞操义务,离婚后双方无此法律义务。3、别居期间夫妻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后此义务完全消灭。4、别居期间夫妻间仍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离婚后则无此权利。

7.亲权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①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②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③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④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论述题。

1、如何理解婚姻法第四条的立法精神?

答:这一规定明确地指明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充分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本条就是其性质而言亦属原则性规定它不是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并列的另一项原则而是从总体上反映了上述各项原则的基本要求。

2、如何理解夫妻财产制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关系?

答:1、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2、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夫妻要取得一致意见,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这种处置是无效的。3、尽管处置无效,但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物权法专门设置了善意取得制度。4、为了平衡夫妻财产制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关系,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如何看待家暴行为?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哪些救济措施?你有何立法建议? 答: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依婚姻法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主要有:

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

⑵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⑶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

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受害者也可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⑸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时,也可以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暴力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同年底生育一女,自2000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王萍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2年4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199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刘歌提出:离婚后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情况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答:1、如上面所诉,刘歌坚持离婚,无修好之意,法院可判决离婚,定为夫妻关系破裂。2、女儿可应经双方协议抚养,也可以根据女儿想要谁抚养的一方,也要考虑是否有抚养能力,能给孩子带来良好的生活环境3、房子是婚前所买,应定为是刘歌的私人财产 4、刘歌所借的钱应由他自己偿还,因为他资助弟弟出国留学。这不属于共同债务。王萍所借的钱由两人共同偿还,因为用于女儿的住院费,女儿是为他二人所生,属于共同债务。

案例二:陈某(男,25周岁)未婚,2004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县未婚女青年刘某(21周岁)。刘某一直患有重度精神病,并接受治疗服药,医院建议不适宜结婚。交往过程中,陈满发现刘某言语有些异常,但没有在意。2004年9月,陈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刘某病情复发。刘某于2006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宣告陈某与刘某婚姻无效的判决。

问:(1)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2)依据我国《婚姻法》,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如何?

答:(1)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因为刘某患有重度精神,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违反了结婚的法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该婚姻无效。(2)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A.无效婚姻,自始无效;B.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C.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D.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E.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案例三:陈清与李秀英系夫妻,生有三个女儿:陈甲、陈乙、陈丙,李秀英早年去世。1990年陈甲、陈乙先后结婚离开陈家,只有小女儿随父生活,陈甲、陈乙在节假日也常来看望父亲。1995年陈清因患癌症,经手术治疗出院后,一直由小女儿陈丙照看。1996年陈清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一套三居室住房由陈丙继承并作了公证。1998年6月12日陈清去世,料理完丧事后,三个女儿为遗产分割发生纠纷。经查,陈清的遗产包括:一套三居住房,银行存款及现金和家具、衣物等物品价值30000元。

问:(1)陈清的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的有效条件哪些?

(2)陈清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答:1、遗嘱形式和内容合法,并无不妥,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故合法有效。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陈清的遗产分割如下:(1)对一套三居住房,应当按照陈清的遗嘱,由陈丙继承;(2)对于银行存款及现金和家具、衣物等物品价值30000元的遗产,由于遗嘱没有处分,故按法定继承,由陈甲、陈乙、陈丙共同继承;(3)但陈丙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陈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例四:王先生6年前收养了一个5岁的男孩。后来他自己生了一个男孩,不想再收养这个已经11岁的孩子。问:

(1)王先生能否解除收养关系?为什么?

(2)收养关系终止后会引起哪些间接后果?

答:(1)不能解除。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而该男孩才5岁。

(2)所引起的间接法律后果:1.经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导致生父母起诉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篇二:2016电大心理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心理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1—4

心理学作业1

1.个体心理:人是以个体为单位而存在的,个体所具有的心理现象称为个体心理。

2.认知: 是指人们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过程,或信息加工的过程,这是人的心理的最基本的过程。

3.观察法:是一种在自然条件下,对心理现象的外部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观察,从中发现学年里现象发生和发展的规律的方法。

4.实验法:是指创设并控制一定的条件,并对其引起的某种心理及行为现象进行研究的方法。根据实验情境的不同,实验法可分为实验室实验法和自然实验法两种。

5.意识:是指个体所拥有的对现实生活的知觉体验。

6.注意是心理活动或意识对一定对象的指向与集中。

7.催眠:是由催眠师诱导而出现的一种介于清醒与睡眠之间的、类似睡眠又非睡眠的意识恍惚状态。

8.感觉:是人们认识和理解外部世界的最初阶段。外部的物理刺激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人的头脑接受和加工了这些刺激的属性,进而认识了这些属性的过程,就是感觉。

9.知觉:人们通过感官获得挖补世界的信息,这些信息经过头脑的分析与解释后,产生对事物的整体认识,这就是知觉。

10.绝对阈限:刚刚能引起感觉的最小刺激量。

11.韦伯定律:德国生理学家韦伯曾系统研究了人类的差别阈限,并提出了心理学史上的第一个“自然定律”-韦伯定律,该定律的核心观点是:引起最小可觉差的刺激变化量和原刺激强度的比值是一个常数。

12.似动: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人们在静止的物体间看到了运动,或者在没有连续位移的地方,看到了连续的运动。似动的主要形式有:动景运动、诱发运动、自主运动。

13.三色论:三色论认为,有三类视锥细胞,分别对红、绿和蓝这三种不同波长的光敏感。当它们受到不同波长的光刺激时,在心理上就会产生不同的颜色感觉。

14.对立过程理论:对立过程理论认为,颜色视觉产生于三个基本的系统,每个系统包含两种对立的成分,分别是红-绿,蓝-黄和黑-白。所谓对立,就是指当一对系统中的一种颜色成分(如红色)被激活时,对另外一种成分的感受就会被抑制。根据对立过程理论,随着系统的恢复,由一种反应引起的疲劳将产生对立颜色的后像,即一种刺激移开后视觉的持续。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48分)

1.简述心理学的功能。

(1)描述和测量。

(2)解释和说明。

(3)预测和控制。

2.列举几种常见的不同意识状态,并简要说明意识的作用。

意识状态包括:

(1)睡眠与梦。(2)催眠。(3)白日梦和幻想。(4)特殊药物下的意识状态。 意识的作用:

(1)意识对人所觉察的核注意的范围进行限制,从而减少刺激输入的流量。

(2)意识使人们依据知觉的组织规律,把连续不断的经验划分为客体和事件。

(3)意识使人们能利用过去的记忆兑现时输入的信息作出最佳的判断和行为。

(4)意识的能动性使人们可以有限度地超越外部的信息内容,在其范围之外建构他们的意识内容。

3.简述注意的特点及外部表现。

注意的特点:指向性和集中性。

注意外部表现:(1)、产生适应性运动;(2)、无关动作停止;(3)、生理变化。

4.举例说明注意的种类及其特征。

(1)不随意注意,又称无意注意,是指没有预定目的,也不需要意志努力的注意,是注意的一种初级表现形式。不随意注意是一种被动的注意,缺乏预定的目的,容易受客观刺激物特点的影响,单凭这种注意是不可能进行系统学习和艰苦工作的。所以只有把不随意注意和随意注意结合起来,才能发展注意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2)随意注意,又称有意注意,是指有预定目的,需要一定意志努力的注意。它是注意的一种高级形式,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形式。是在不随意注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人类所特有的心理现象。

(3)随意后注意,是注意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有自觉目的但不需要意志努力的注意。在特征上,同时具有不随意注意和随意注意的某些特征,是既有自觉目的、明确的目的,又不需要意志努力的注意。随意后注意是一种高级类型的注意,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是人类从事创造性活动的必要条件。培养随意后注意关键在于发展对活动本身的直接兴趣。

5.简述四种注意的品质。

(1)注意的广度。

(2)注意的稳定性。

(3)注意的分配。

(4)注意的转移。

6.什么是知觉的恒常性?常见的恒常性有哪些?

知觉恒常性: 当知觉的客观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改变时,但知觉映象在相当程度上却保持稳定的特点。

常见的恒常性:大小恒常性、形状恒常性、颜色恒常性

7.影响时间知觉的因素有哪些?

感觉通道的特性 、一定时间内事件发生的数量和性质、个人的兴趣和动机

8.产生深度知觉的线索有哪些?

深度知觉涉及三维空间的知觉,即不仅能够知觉物体的高和宽,而且能够知觉物体的距离、深度和凸凹等。心理学家研究发现,人们对深度和距离的知觉主要来自肌肉线索和单眼线索。单眼线索包括:线条透视、相对大小、阴影、遮挡、纹理梯度。

三、论述题(每题8分,共24分)

1.论述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心理现象,它是一种精神现象,是由脑这种物质所产生的一种精神现象。心理学研究对象的具体内容包括:个体心理。人是以个体为单位而存在的,个体所具有的心理现象称为个体心理。个体心理一般分为认知、动机与情绪、能力与人格三部分。 社会心理。人是社会的实体,又是社会的一名成员,人总是生活在各种社会团体中,与其他的人结成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由于这些关系存在,于是就会有许多团体的存在,这样就产生了团体心理或社会心理。另外,团体心理离不开个体心理,同时,团体对个体心理也有着直接的影响,影响着个体心理的形成和发展。所以,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有个体心理也有社会心理。

2.试述格式塔学派提出的知觉组织原则。

格式塔学派的心理学家对图形的组织问题进行过系统的研究,总结出如下一些图形的组织原则。

(1)临近原则。空间上比较接近的刺激物会被知觉为一个整体。

(2)相似性原则。在大小、形状和颜色等属性上相似的刺激物会被知觉为一个整体。

(3)连续性原则。具有良好连续性的几条线段会被知觉为一个整体。

(4)闭合原则。人们倾向于将图形知觉为一个连续的、完整的形状。

(5)同域原则。处于同一地带或区域的刺激物更容易被知觉为是一个整体。

3.举例说明错觉产生的原因。 错觉的产生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客观上,错觉的产生大都是知觉对象所处的客观环境有了某种变化导致的。如垂直水平错觉、月亮错觉。知觉对象发生了变化,但人们仍以原来的知觉模式进行感知,这就是导致错觉产生的客观原因。

主观上,错觉的产生可能与个体过去的经验、动机、预期和认知方式等因素有关。如人们

在知觉三维空间物体的大小时,总是把距离估计在内,这是保持物体大小恒常性的重要条件。

电大2015春汉文本科专业心理学形成性考核作业2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28分)

1.记忆:在头脑中积累和保存个体经验的心理过程。

2.陈述性记忆:主要是指对事件、情景和知识的记忆。

3.程序性记忆:主要是指对技能的记忆,包括对知觉技能、认知技能和运动技能的记忆。

4.组块:在信息编码过程中,将几种水平的代码归并成一个高水平的、单一代码的编码过程。

5.精细加工:就是通过把所学的新信息和已有的知识联系起来,应用已有的图式和已有的知识使新信息和理化。

6.系列位置效应:研究者发现,当要求人们去记忆一串项目时(如单词序列),项目的顺序对回忆的效果有很大影响。人们对序列之初和序列结尾的项目记忆效果最好,对序列中间部分的回忆效果最差。这一现象被称为系列位置效应。

7.思维与想象: 思维是以人已有的知识为中介,对客观事物的概括或间接的反映。它借助语言、表象、概念或动作实现,是认知活动的高级形式。

想象就是对头脑中已有的表象进行加工改造形成新形象的过程.

8.定势: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如果先前曾采取某种方法解决某类问题并多次获得成功,以后再次遇到同类问题时还会重复采用同样的方法,这就是问题解决过程中的定势。

9.功能固着:是指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只看到事物的某种典型功能,而看不到该事物其他方面作用的现象。

10.创造性思维:是指人们应用新颖的方式解决问题,并产生新的、有社会价值的产品的心理过程。

11.词频与语境:词频是指某个单词在书面语言中的使用次数。

语境:任何一种语言交际活动都是具体的、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里进行的,或者说,都离不开什么人说、对谁说、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场合说等,这些语言使用的环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语境。

12.图式:图式是知识的心理组织形式。它说明了一组信息在头脑中最一般的排列或可以预期的排列方式。也有人把图式看做是有组织的知识单元。

13.语言产生:也叫语言表达,是指人们通过语言把所要表达的思想说出来或写出来的过程。

14.电报式语言:美国语言学家弗罗金和罗德曼认为,不存在三词语阶段,因为儿童一旦越过了双词语阶段,在他们的话语中就会很快地出现较长的短语。美国心理学家布朗将这一时期的语言称为电报式语言。这种语言之所以称为电报式的,是因为这些句子中没有功能词,即没有动词时态词尾,没有名词复数词尾,没有前置词、介词和冠词等。

二、简答题(每题4分,共44分)

1.信息加工的观点是如何阐述记忆过程的?

按照信息加工的观点,记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信息存储库,而是一个动态、活跃的系统,从事着信息的接收、存储、组织、改变和恢复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记忆就像是一台电脑,其信息加工过程主要分为编码、存储和提取三个阶段。

2.简述编码特异性原则。

影响记忆提取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加拿大认知心理学家塔尔文等人提出的编码特异性原则。该原则认为,什么样的信息得到存储取决于所知觉到的信息以及这些信息怎样被编码加工,而已存储的信息又决定了什么样的提取线索是有效的,可以通过它来提取已存储的信息。也就是说,当提取线索与编码时的情境相匹配时,提取的效果最好。提取线索分为外部线索和内部线索两种。外部线索包括刺激的特性以及学习时周围的环境等;内部线索包括学习时的精神状态、心境和情绪等。

3.简述遗忘发生的原因?

(1)编码和提取失败。很多时候,发生遗忘的原因是信息编码的失败。也就是说,信息从

来就没有存储在记忆库里。

(2)消退说。消退说认为,遗忘是记忆痕迹得不到强化而逐渐减弱的结果。

(3)干扰说。干扰理论认为,如何看待婚前性行为。遗忘是因为在学习和回忆之间受到其他刺激的干扰所致。

(4)压抑说。压抑说认为,遗忘是由于情绪或动机的压抑作用引起的。

4.根据艾宾浩斯遗忘曲线,谈谈复习时应遵循的策略?

(1)及时复习。

(2)合理地分配复习时间。如果记忆材料所需时间较短,可用集中复习;如果时间较长,分散复习效果较好。开始复习的时间,间隔条短,以后可以长一些。

(3)复习形式应该多样化。

5.什么是表象?表象在思维中有哪些作用?

表象:事物不在主体面前呈现时,大脑中出现的关于某事物的形象。表象是在视、嗅、触、味等感觉的基础上形成的。

表象的作用

(1)表象能够促进问题解决和决策。

(2)表象为概念的形成提供了感性基础,并有利于对事物进行概括的认识。

6.想象有哪些功能?

(1)预测和计划功能

(2)补充知识经验的功能

(3)代替的功能

(4)生理调节的功能

7.什么是手段-目的分析,包括哪些步骤?

所谓手段-目的分析,就是将需要达到的问题的目标状态分成若干子目标,通过实现一系列子目标最终达到总目标。美国认知心理学家西蒙曾系统地研究过手段-目的分析法解决问题的过程,提出它的基本步骤包括:

(1)确定事件当前状态和目标状态间的差距,并找到能够缩小差距的步骤;

(2)如果不能直接达到最终目标,就尝试找到子目标;

(3)寻找达到子目标的方法,实现子目标;

(4)尝试新的子目标。

8.简述创造性思维的特征与过程。

创造性思维的特征:新颖性、流畅性、灵活性、精致性。

创造性思维的过程:准备阶段、酝酿阶段、顿悟阶段、验证阶段。

9.简述语言的基本特征与功能。

语言的基本特征:语言的结构性、语言的产生性、语言的意义性、语言的社会性。 语言的功能:保存和传授社会历史经验的功能;交流和表达的功能;思维功能。

10. 如何理解思维和语言的关系?

语言是交流的工具,同时也是人们思维的工具。语言与思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语言依赖思维。语言不是空洞的声音,而是具有一定意义的心理现象,语言的意义主要来自于思维。因此,虽然鹦鹉能够逼真地模仿人类的语言,但由于它不懂其中的意义,所以它发出的声音并不是真正的语言。另一方面,思维需要通过语言来表征。从出生到一岁半这个阶段,婴儿的思维主要是以动作为媒介的。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入2-7岁这个阶段的儿童开始学习语言。学习语言的过程,就是学会用词语和句子来表征客观事物的过程。语言和思维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

11.语言的产生包含哪几个阶段? 构造阶段;转换阶段;执行阶段:

三、论述题(每题7分,共28分)

1.试述加工水平理论和相关的实验证据。

加拿大认知心理学家克雷克与洛克哈特提出的著名的加工水平理论认为,作用于人的刺激经受一系列不同水平的分析,从表浅的感觉分析开始,到较深的较复杂的、抽象的和意义的分析。针对一个刺激的加工水平或深度会对记忆效果产生很大影响,更深水平的加工比浅水平的加工产生更精细、更持久及更强烈的记忆痕迹。在证明加工水平理论的研究中,克雷克等人让被试完成不同水平的信息加工任务,但并不要求他们记忆。待任务完成后,

出乎意料地对他们进行记忆测验。结果发现,之前的加工水平越深,随后的再认成绩也就越好,其中语义加工水平的成绩最好,这证明记忆痕迹是加工水平的函数,支持了加工水平说。

2.试述记忆的三级加工模型中,感觉记忆、短时记忆和长时记忆的含义和特点。 答:记忆的三个系统包括感觉记忆、短时记忆和长时记忆。

感觉记忆是记忆系统的开始阶段,也叫感觉登记。感觉记忆是指在物理刺激不再呈现时,信息以一种相对原始的、未被加工的形式在较短的时间内保持的过程。感觉记忆保持的时间虽然十分短暂,但它保证了感觉信息的瞬间贮存,为进一步的加工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可能,所以感觉记忆对知觉活动本身和其他高级认知活动都具有重要意义。人的每种感觉通道都有感觉记忆,目前得到关注较多的是视觉和听觉。

短时记忆系统是外部刺激进入感觉记忆后,信息很快就会消退,没有消退的信息会进一步进入短时记忆。短时记忆系统被看做记忆系统中的一个工作系统。容量有限是短时记忆的一个基本特征。

长时记忆系统是指学习材料经多次复习后长久保持在头脑中的记忆。容量大和保存时间长是长时记忆的两个最主要的特点。

3.联系实际论述问题解决的思维过程。

答:问题解决的一般思维过程:分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选择策略和检验策略四个阶段。问题解决的思维活动从提出问题开始,分析问题的阶段是确定目标的阶段,选择策略的阶段是解决问题中最具创造性的阶段,第四个阶段是得出结论的阶段。检验策略就是将问题解决的方案付诸实施,并把实施结果与原有的解决问题的要求相对照。如果方案执行的结果导致问题解决,说明原有的策略是正确的;如果不能验证,就需要重新选择策略。

4.试述语言获得的阶段与语言获得的理论。

语言获得的阶段:

语言的获得和发展是人类个体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条件。婴儿由一个生物学上的个体转换为社会中的一员,语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儿童语言的获得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建构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咿呀学语阶段,开始发出一些人类语言中存在的音节。单词语阶段,开始使用只有一个音节的单词语。电报语阶段,开始使用由两个或更多词语组成的电报体语言。语言胜任阶段,开始学习掌握语法规则,并逐渐学会使用符合语法规则的完整句子。

语言获得的理论:

(一)后天学习论。这类学说强调后天学习的作用,认为语言获得是后天模仿、学习强化和纠正的结果。代表人物:巴甫洛夫提出的条件反射学说为基础的语言获得的理论认为,儿童语言的形成和发展,归根结底是条件联系系统的形成和发展。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斯金纳认为,语言的发展是可以采用常见的学习原理来结实的。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提出的社会学习理论从观察学习的角度阐述了语言获得的过程。

(二)先天因素说。与后天学习理论截然不同,语言学家乔姆斯基认为,个体语言的获得,主要是由个体的先天因素决定的。他提出了一个语言能力获得的公式:最初的语言材料-语言获得装置-语法能力。他还指出,人类的语言分为两个层次:语言表现和语言能力。语言能力是天生的,由LAD获取,语言表现是以前者为基础在后天的环境中学习的。由于有了先天的语言能力,我们才能够学会所听到的任何一种语言的特定语法。总之,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语言与人类的很多其他特征一样,是先天和后天共同作用的结果。 电大2015春汉文本科专业心理学形成性考核作业3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24分)

1.情绪:是有机体反映客观事物与主体需要之间关系的态度体验。

2.基本情绪:是人与动物所共有的,在发生上有着共同的模式,它们是先天的、不学而能的。

复合情绪是由两种以上的基本情绪组合而形成的情绪复合体。

3.积极情绪与消极情绪:积极情绪就是因意外得到奖赏或在目标实现过程中取得进步时产生的感受。

消极情绪是指生活事件对人们心理上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如痛苦、悲伤、愤怒、恐惧等。

篇三: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B

一、简答题:

1、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

2、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求权人没有过错:这里的请求人没有过错,是说没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

二、论述题:

1、试论婚姻自由原则?

答:婚姻家庭的稳定也就是社会安全的稳定、经济繁荣的保证。我国自1950年宪法就提出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婚姻自由原则面临种种新的挑战,要解决这些“新问题”还需国家的法律不断完善、更新,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以适应新时期婚姻家庭的需要。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自由”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

2、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条件:(1)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3)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当然,拥有请求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

3、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也可以由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是因一方过错引起,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

(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活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经济作用。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2

第一个人的看法:对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和尊重,是婚姻最本质的要求。

忠实义务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的利益。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确立了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其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从性质上讲,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制,即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该制度的设置,既包括对受害方补偿的性质,又包括对过错方的惩罚,因而其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

第二个人的看法:(一)对夫妻有互相忠实义务的理解和看法

1、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是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彼此互相忠实,正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

2、夫妻双方互相忠实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3、夫妻互相踏实是婚姻得以维护和巩固的必备要素,是婚姻的生命所在,如果夫妻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忠实,就既违反了婚姻义务,也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二)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部队建设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抚养义务等。3、受害人无过错。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 1、在判决离婚后,夫妻双方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方面造成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 2、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赔偿的数额,从而达到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致使有过错方无法承担。

还有人有以下看法: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不应该有谎言。对于以方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理解,包容。两人的意见如有分歧,应协商达成共识,在作出决定。 离婚如果双方认可,无需要物质上的赔偿,双方也没有造成伤害。如一方不认可,尤其

是女方,理应要物质、精神上的补偿。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3案例分析

答:法院应判决离婚。王某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认识张某与其同居并生一子,这就构成了事实重婚,要负刑事责任。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然未与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事实上的重婚不仅要承担婚姻无效、离婚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还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因李某有病不能尽妻子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屡次提出离婚均遭李某的拒绝,因王某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以无奈离家出走打工,结实张某并生一子,而形成两个婚姻关系,构成重婚,根据刑法的规定,王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张某知道王某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生子,张某也构成重婚罪;如果张某不知实情,她也是受害者,王某与张某之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王某与张某所生之子,虽为非婚生子,但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权利,王、张对其有抚养义务,张某与王某只能在王某与前妻离婚后方可办理结婚手续。虽然王与李感情破裂,但未办理离婚,王与李仍是合法婚姻,受婚姻法保护,李某有权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王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和负法律责任。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4

一、名词解释:

1、群婚制:群婚制就是团体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子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社会机构抚养: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3、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4、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6、联合财产制:(一)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二)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填空题:

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一定范围的亲属

3、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4、亲属间

5、直系血亲、直系姻亲

6、必备、禁止

7、完全,强迫,干涉

8、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

9、抚养,赡养

10、生活费,教育费

11、军人本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12、准予,婚姻登记机关

三、选择题:

1、B 2、C 3、B 4、B 5、AC 6、ABD 7、AC 8、AB 9、BD

10、ABC

四、论述题:

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答:撤销婚姻的原因是一方或双方受胁迫。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或一主并无成立婚姻的合意,而是受到他方或第三人的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3)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婚姻法的又一原则,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护儿童、尊重老人的精神。

(5)计划生育: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发展速度。它包括两个含义: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

五、案例分析:

答:(一)财产的分割:

1、王某父母赠与王某个人的那套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

2、朱某继承的一套房子作为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也作为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孩子归母亲即朱某抚养,因为孩子只有10个月,根据婚姻法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应当理解为两周岁以下。

因孩子的归处及从照顾妇女、保护儿童的利益出发,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适当的给予女方多分一点。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中所得到的赠与和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说明的,即给个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王某与02年和朱某结婚,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一套房屋,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04年朱某父母去世且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05年8月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06年6月王某与朱某离婚。他们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 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孩子应该判给女方朱某。


2016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6302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
  • 2016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

    电大2014年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试题及答案《婚姻家庭法学》一单项选择题。A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B因受胁迫而结婚)A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

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