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经典范文 > 旅游业需缴纳哪些税(费) 正文

旅游业需缴纳哪些税(费)

2016-12-16 07:26:17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旅游业税率

1. 营业税- 税率5%

全部价款扣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乘以税率,全部价款是指接团取得的全部收入。旅行社收到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为旅客额外添加的景点或购物而取得的有关返利、佣金、折扣等分成收入,应并入接团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仅限于扣除列举的两类费用:①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除此以外的费用均不得扣除。②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另外价外费用不得扣除,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 基于营业税的一堆附加税

附加税城建税=营业税*税率 ,按公司的地域不同,使用税率分1%,3%,7%不等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2%

3.签订合同需要交印花税,税率依据不同的合同内容有较大差异,你可以度娘一下。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有盈利就要交,一般是利润总额*25%

关于l旅游业营业税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业营业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这里的营业额系《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营业额,税率5%。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扣除范围: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需要注意的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只限于旅行社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部分的费用,旅行社自身发生的费用不能扣除,并且如果旅行社用自己的车接送旅客、为旅客买保险、发给旅客帽子等旅行用品的支出,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2.扣除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扣除。符合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旅行社要注意,只有取得上述合法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如,某旅行社2012年4月份接待一旅游团队40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价外费用)80000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20000元、餐费13000元、交通费10000元、旅游景点门票24000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6000元。其中,餐费开支有3000元系盖有饭店财务章的普通收据。

应纳营业税额=【80000-20000-(13000-3000)-10000-24000-6000】×5%

=10000×5%

=500(元)

注意:餐费开支有3000元系盖有饭店财务章的普通收据,不是合法的发票,计算应纳税营业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旅游业营业税最新政策解读

一、旅游业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旅游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旅游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旅游业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旅游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国税发

[1993]149号)

二、旅游业适用的税目、税率

纳税人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取得收入时,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

2、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国税函[2008]254号)如:旅游景点的门票票价中包含使用索道的收费的,必须在门票中单独列出索道收费价格,能分别核算门票和索道收费的,对门票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对索道收费按照“旅游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门票和索道收费不分别标价和分别核算的,以含有索道收费的门票收入全额作为索道收费并按“旅游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三、旅游业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四、旅游业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

新条例: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其他旅游接团的,其销售额比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在理解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该条规定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变化:一是适用主体发生了变化,不再局限于“旅游企业”而是对所有纳税人,这也解决了过去不少没有旅游企业资格但实际组织境内外考察的单位差额征税问题。二是扣除费用仅限于扣除列举的两类费用:①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除此以外的费用均不得扣除。②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

全部价款是指接团取得的全部收入。旅行社收到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为旅客额外添加的景点或购物而取得的有关返利、佣金、折扣等分成收入,应并入接团取得的收入。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一)旅行社采取从外单位租赁车辆,自己承担汽油费、过路费的形式为游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实质上是自己从事运输劳务,不属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其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交通费"应作为旅行社的经营成本支出。因此,旅行社租赁车辆的租金、自己直接支付的过路费和汽油费不能作为交通费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苏地税函[2006]225号)

(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应按规定开具旅游业专用发票,并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业务,但未开具旅游业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换开发票。在未换开发票之前,暂不得扣除相关费用计征营业税。(苏地税函[2009]210号)

五、旅游业使用凭证问题

旅游业纳税人申报扣除有关项目时,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行为发生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以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另外提供境外公证

对旅游业营业税政策和征管对策的研究

发布时间:2009-12-1

随着社会的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全球经济中发展势头最强劲和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具有“无烟产业”和“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美称。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构成经营旅游业的三大要素,它具有广泛性、地域性、季节性、经济性、多样性等特点,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事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民对旅游消

费的需求将进一步上升,国内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因而旅游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旅游业营业税政策和征管对策,对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旅游业的定义和构成范围

对旅游业的定义,具体有代表性的有两种。一种是“旅游业就是在旅游者和交通、住宿及其他有关单位中间,通过办理有关签证、中间联络、代购代销,通过为旅游者导游、交涉、代办手续,此外也利用本商社的交通工具、住宿设施提供服务,从而取得报酬的行业。”这种见解事实上是将旅游业等同于旅行社业。另一种见解,美国旅游学家唐纳德.兰德伯在《旅游业》一书中认为:“旅游业是为国内外旅游者服务的一系列相互有关的行业。旅游关联到旅客、旅行方式、膳食供应设施和其他各种事物。它构成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随着时间和环境不断变化的、一个正在形成和正在统一的概念”。

对于旅游业的构成,一般认为旅游业主要由旅行社部门、交通客运部门和以旅馆为代表的住宿业部门等三个部分组成。在我国,人们通常将旅行社、住宿业和交通运输业称为旅游的“三大支柱”。此外,从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业发展,特别是从一个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角度去认识,旅游业除上述三个部分之外,还应包括以旅游景点为代表的游览场所经营部门以及各级旅游管理组织。

二、关于目前我国对旅游者的统计范围的技术性定义

关于国际游客。为了统计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对国际游客作了以下界定:国际游客(入境游客)指来我国探亲访友、观光、度假、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同时并规定,游客是出于上述目的离开常住国到我国内地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关于国内旅游者,国家统计局作了规定,国家旅游局作出了修改和解释。国内游客是指任何一个为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而离开常住地到我国境内其他地方访问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且在其他地方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目前我国对上述游客及旅游收入的统计方法,主要是通过海关的入境统计、星级饭店和旅游景点及旅行社的接待统计,进行综合考虑测算,最后计算出区域旅游者的数量及旅游收入。如据桂林市统计局统计,2007年度全市接待国内外游客人数1530.64万人次,旅游总收入85.51亿元。其中:国内游客1402.04万人次,旅游收入58.38亿元;

国际游客128.60万人次,旅游收入27.14亿元。

三、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对旅游业征税之规定

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解释: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以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但同时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公平税负,在营业税实施细则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目前,旅游业税收收入主要包括旅游景区与旅行社的税收收入。旅行社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1)营业税及附加:计税营业额(以下简称营业额)为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减去代旅游者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旅游业纳税人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 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应税项目、代扣代缴导游个人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按现行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关于旅行社及目前旅游业税收政策及征管存在的问题

世界旅游组织将旅行社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或制作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定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作准备。”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并说明“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从行业关系的角度讲,旅行社应属于旅行代理业。它一方面为各旅游接待企业代理营销业务,另一方面也接受旅游者委托而办理各种旅行手续。所以旅行社是最典型的旅游中介组织。从行业工作特点看,旅行社向消费者提供的是服务,即旅行服务。综合旅行社的服务、代理的工作特点与旅游者的消费特点,我们可将旅行社定性为旅游委托代理服务业。旅行社是旅游的龙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销售商。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是各种旅游服务供应者或生产者与旅游服务消费者(旅游者)之间的中介,它在旅游业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旅游业是综合性、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型产业,而旅行社只是旅游业的重要组

篇二:旅游业营业税最新政策解读

旅游业营业税最新政策解读

一、旅游业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旅游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旅游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旅游业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旅游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国税发

[1993]149号)

二、旅游业适用的税目、税率

纳税人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取得收入时,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

2、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国税函[2008]254号)如:旅游景点的门票票价中包含使用索道的收费的,必须在门票中单独列出索道收费价格,能分别核算门票和索道收费的,对门票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对索道收费按照“旅游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门票和索道收费不分别标价和分别核算的,以含有索道收费的门票收入全额作为索道收费并按“旅游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三、旅游业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四、旅游业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

新条例: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

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其他旅游接团的,其销售额比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在理解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该条规定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变化:一是适用主体发生了变化,不再局限于“旅游企业”而是对所有纳税人,这也解决了过去不少没有旅游企业资格但实际组织境内外考察的单位差额征税问题。二是扣除费用仅限于扣除列举的两类费用:①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除此以外的费用均不得扣除。②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

全部价款是指接团取得的全部收入。旅行社收到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为旅客额外添加的景点或购物而取得的有关返利、佣金、折扣等分成收入,应并入接团取得的收入。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一)旅行社采取从外单位租赁车辆,自己承担汽油费、过路费的形式为游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实质上是自己从事运输劳务,不属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其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交通费"应作为旅行社的经营成本支出。因此,旅行社租赁车辆的租金、自己直接支付的过路费和汽油费不能作为交通费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苏地税函[2006]225号)

(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应按规定开具旅游业专用发票,并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业务,但未开具旅游业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换开发票。在未换开发票之前,暂不得扣除相关费用计征营业税。(苏地税函[2009]210号)

五、旅游业使用凭证问题

旅游业纳税人申报扣除有关项目时,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行为发生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以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另外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除以上细则中列举的三项合法有效凭证外,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掌握的口径应以总局下文明确的合法有效凭证为范围,如(国税函[2005]77号文件)中列举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除此以外纳税人取得的其他凭证,都不能作为扣除凭证。因此:

(一)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和旅游景点门票,以发票作为扣除依据;

(二)替旅游者支付的交通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替旅游者支付的当地交通费,以发票为扣除依据;

2、替旅游者支付的当地交通费以外的车船费,以发票为扣除依据;

3、替旅游者支付的航空费,属于国内航线的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为扣除依据;属于国际航线的以《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和飞机票(原件或复印件)为扣除依据。

(三)支付给境内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以发票为扣除依据;支付给境外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以与合同(协议)和付款凭证相对应的境外单位签收单据为扣除依据。

以合法有效的票据作为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合法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费用扣除;合法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暂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扣除。对于多支付的部分,在以后取得发票时再作扣除。

六、旅游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旅游业劳务所取得的旅游费收入,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旅游业劳务为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旅游业劳务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七、旅游业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旅游业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篇三:旅游业营业税的核算

旅游业营业税的核算

旅游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x适用税率

旅游业务营业额为旅游全部收费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其计算公式:营业额=全部旅游费—准于扣除项目金额

(一)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

全部旅游费,是指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包括向旅游者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收取旅游费时,必须向旅游者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旅游业专用发票。

(三)旅游企业发生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的,应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旅游企业不得向旅游者开具红字发票。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收取的旅游费中,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房费、餐费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餐饮费用。

(二)门票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游览、文化、娱乐场所的费用。

(三)交通费是措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各种客票费、机场建设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等。

对旅游企业替旅游者支付的航空机票费用,应以机票打折后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准予扣除项目。实际支付机票费用金额与机票票面金额不符的,须保留相关证明备查。旅游企业与航空公司签订包机合同的,应以本单位实际支付的包机费用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四)接团费是指按旅游合同或协议支付给接团旅游企业的费用。

(五)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旅客提供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昕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 如本单位司机工资补贴、导游工资补贴、职工差旅费、交际应酬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装卸运输费、保险费、广告宣传费、陪同费等,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旅游企业必须以取得收款方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作为准予扣除项目的依据。发票(凭证)的复印件,一张发票(或凭证)代替多张发票(或凭证)、白条、结算通知单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一律不得扣除。

上述所称“合法凭证”是指向收款方取得的以下凭证:

(一)从外国企业或使领馆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凭证,如外国接团社发票、使领馆收据等;

(二)运输企业的客票、机票;

(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或缴款书:

(四)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凭证。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应纳营业税,依据其会计核算情况,确定不同的征收方式:

(一)对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并能正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旅游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由旅游企业自行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旅游业营业税计算表》(式样附后)

(二)对能如实核算经营收入,但不能桉本办法要求正确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可按经营收入80%的比例核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对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旅游业需缴纳哪些税(费)》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47344.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旅游业需缴纳哪些税(费)
相关文章
  • 旅游业需缴纳哪些税(费)

    旅游业税率1 营业税-税率5%全部价款扣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乘以税率,全部价款是指接团取得的全部收入。旅行社收到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为旅客额外添加的景点或购物而取得的有关返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