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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016-12-15 06:22:57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可行性方案申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批准项目,由投资单位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 所有投资项目在报批立项之前,有关人员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十年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或国际产业导和公司投资结构平衡政策。

第六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经过充分调查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和有效。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拟定的投资主体编写并交公司投资管理部初审,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九条 所有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总经理或行政办公会议直到董事会会议,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 由公司总经理主持项目论证会,对项目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项目,由行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委派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建设进行归口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

均应报审批核准。

第十四条 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投资项目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原因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项目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至公司,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项目投产运行后,效益良好,对立项部门和个人、建设部门和个人追加奖励。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过程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撤职、降级、扣发工资、奖金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公司投资管理部提出具体办法,交公司行政办公会议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公司发展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公司投资发展部是负责公司日常投资信息调研、项目评估开发及投资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公司的各项活动中处于中心和优先发展的地位。它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与公司研究部和财务部等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协调合作,从事公司的日常投资经营管理工作。 投资发展部在具体业务活动中有寻求各部门给予协助和支持的横向协调的权力。为了提高公司投资管理的效率,在投资管理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各部门应按照公司业务经营流程,协调一致,进行规范化操作,对投资发展部的工作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 投资信息研究 投资信息调研是公司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投资发展部应遵循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持续地、系统地、科学地、高效地开展信息调研工作。 投资信息调研以高新科技行业、基础设施、房地产业、环保业、制药业、新兴第三产业和中介机构为主要对象,但不限于这些行业。凡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行业政策、具有市场潜力、投资收益可靠、适合本公司投资开发的行业,都可以列为调研对象。 投资发展部的信息调研工作应在研究部的直接支持下进行。

投资发展部的投资信息调研应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市

场、投资机会为背景,围绕具体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是以市场需

求发展为方向的具体项目对象的微观调研分析,包括经济分析和

技术分析。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研究部的投资信息调研主要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地方法规,行业法律制约因素以及行业的宏观经济研究,包括行业宏观专题研究,为投资开发部的研究论证提供宏观分析的基础和支持。 投资信息调研在公司信息工作中占优先地位。公司在相关工作安排以及在硬件、软件的配置上,应优先满足投资信息调研的要求。 投资信息调研是公司日常性和持久性的工作,应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走在投资决策工作的前列,为公司董事会决策及时提供全面、科学的基础材料和相关背景。 一般性投资调研信息以5个工作日为单位,而专题性的大型调研以月为单位,定期向公司领导提出调研报告。除了特殊情况外,超过此时限且无基本结论意见的调研属于无效调研,当事人应当承担无效调研的责任。 调研信息的成果应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呈送公司总经理审阅。投资发展部每月应完成不少于两个一般性投资调研信息项目,每季不少于一个专题性大型调研项目。研究部的调研任务可以随需要而定。 总经理就投资项目的调研结果作出指示的,由投资发展部立案,着手正式评估的准备工作。 对投资信息调研作出重大贡献的,调研成果对公司投资决策有重大支持价值的,公司应对当事人给予以奖励。 第三章 项目评估 项目评估工作在组织上是公司内部跨部门性质的业务运作,必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以投资发展部为核心,研究部研究人员、财务部金融人员给予配合支持,实现公司内部资源的充分共享,以集体的智慧完成评估工作。 项目评估又是需要公司内外部合作运行的工作,除了公司集体智

慧之外,还需要借助于公司外部的信息资源、智力资源和技术资

源等,以保证项目论证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估应该注意公司的人力资源成本、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其它各种投入的成本控制,因此应加强有关员工对项目初期鉴别能力的培养,避免被信息牵着鼻子走的现象,注重选择确有评估价值的潜在项目进行评估,追求项目评估的合理成功率。 项目评估应注意做到多个项目同时交叉进行,注意项目评估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不能由于一个项目而耽误众多潜在项目的进行。 项目评估在工作程序上应按照公司业务经营流程中的程序,遵守实事求是和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经济管理学中投资运作的一般原理,结合行业、项目、地区等特点进行。 项目评估必须在市场、资金、技术、人员配置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分析,结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方针、能力和条件,论证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项目评估必须事实清楚、论点明确,对项目市场前景、采用的投资方式、选点方案、形成生产和经营的能力、满足市场需要的水平、产生的经济效益、限制性条件以及风险对策等方面做出多种方案比较,并提出说明选定最佳方案的事实和理由。一般来说,应该按顺序提出上、中、下三种方案,分别阐述其利弊,供公司决策时参考。 项目评估应由公司员工为主负责,调配人员时应在公司内部充分挖潜。当公司内部不具备人力、技术条件的,由投资发展部提出从外部聘任专业顾问的意见,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 应当根据开发项目的门类难易程度,根据国内外通行的做法,分别编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用以指导重大项目的评估开发。 应在严格按照科学程序和坚持评估质量的基础上,讲究评估工作的时效,根据不同的人力资源状况,对不同的评估项目规定出时限。一般来讲,小型项目的评估不超过两个星期,中型项目的评估不超过一个月,大型项目的评估不超过两个月,特大型项目评估的时限酌情而定。项目的重新评估,在时限上不应超过首次评估时限的一半。 项目评估人员应对项目评估所采用的程序、方法以及评估所得出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的结论负主要责任。凡是由于不按照程序、不遵守科学而造成评估失实,给公司发展带来损失的,公司应对其给予处罚。评估工作出色、给公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评估人员,公司应予奖励。 第四章 项目的运作管理 项目评估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立项后,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项目经理制,成立项目管理小组,及时制定项目开发和经营计划书。 项目开发经营计划书除一般性编制要求外,编制时应当就项目开发经营的政策性风险、不可抗力影响、经营性风险及其它特殊风险作出预测,提出应变防范事项的特别说明。 项目开发经营采用公司独资、公司控股及参股合作等经营方式,组织形式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基础设施领域为有限责任的项目公司,并由其承担经营责任。编制开发经营计划书时应就具体开发项目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性质,提出相应的经营管理方案。 投资发展部应当在正式立项前,对公司尚在调研期间但已通过开发预案的项目,按行业要求,分别拟定经营管理预案,存档备用。 投资发展部担负项目在建期间的监督任务,适时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监控,并实行定期监察会审,向总经理提出监察报告。 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或运营后,投资发展部的监管任务结束。此时,投资发展部应会同公司财务部编制项目结案报告书,呈送公司总经理审查后,方可结案。报告书应就开发准备、预案选定、立项开发管理、开发结果和经验教训等提出详尽说明,并应当就项目开发涉及的带由规律性的问题作出专门阐述,以形成公司项目开发和运作的经验。

第五章 项目融资

第三十条 公司开发项目经过董事会决策后,应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要求,制订融资计划。

第三十一条 公司融资的初步框架应在项目论证的过程中由公司财务部为主会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同投资发展部提出,是项目评估的一部分。项目投资决策后,财务部应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编制切实可行的、可操作的项目融资计划书。融资计划书应当充分说明风险情况和防范要求。 项目融资应根据公司的实力和融资能力作出科学安排,以商业票据、商业贷款、租赁融资等为基本方式,尽可能采用项目公司和子公司为债权人的非公司负债型的融资方针,实行稳健的负债经营。融资计划书还应就融资方式、融资数量、时间要求、融资费用、债务会计处理、融资法律结构、融资的信用保证结构作出多个方案,供公司董事会在决策时选择。 项目融资应充分考虑公司投资结构,如:投资的行业结构、投资回报的回收时间期限结构、投资的规模结构、投资的收益时序结构、投资资金来源结构、投资资金成本机构等。 项目融资计划书由财务部起草、财务部会同投资发展部会商并签字后,呈送公司总经理审阅后,报请董事会审批。 生效后的融资计划由财务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质量监理报告,严格按章实施。 公司财务部负责融资对象的调研和公关工作以及因融资所需要的公司资产评估工作。 第六章 项目投资综合小组的管理 在项目的前期以及运作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到项目论证评估小组和项目综合小组的建立,对于项目投资中这种小组的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项目投资过程中小组管理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遵照公司运作流程中

项目运作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还应该遵循下列各项条款的规

篇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加强投资与股权管理,降低风险,提高效益,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非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让渡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与其他合作方合资组建新公司以及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形成新的股权的投资行为。具体分为:

(一) 新设投资。包括:单独出资成立独资公司;与其他境内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公司。

(二) 新增投资。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没有投资关系的公司投资关系的公司出资。

(三) 追加投资。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增加出资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增加出资。

非权益性投资主要包括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小型基建等。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股权投资统一管理。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 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以主导产业、核心业务为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明确并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第六条 集团公司要强化投资的计划和预算管理。集团公司在年底前汇总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预算内投资由集团公司按计划执行,严格控制预算外投资。

第七条 股权管理要依法正确行使和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全面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 投资原则及方向

第八条 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主体应具备投资资格(原则上只有集团公司具有投资资格)。

(二)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核心业务发展要求。

(四)投资活动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规范的决策程序。

(五)投资活动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九条 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方向:

按照拟投资项目与公司核心产业相关程度,分为核心类项目和辅助类项目。

核心类项目,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和公司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投资项目。包括:生物质发电项目,其他有稳定投资回报的生物质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辅助类项目,指核心类投资以外的,对公司发展有支持作用的投资项目。包括:与核心类项目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链开发项目,生物质燃料灰渣的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供应,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其他经营风险可控的增值项目。

第三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投资意向,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方案;通过初审的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再履行董事会决策或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其编制必须实事求是。相关职能部门按拟投资项目的特点及外围环境制订相应的项目投资申请报告的格式,具体编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项目介绍。包括项目地址,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本金比例,政府的有关产业政策和优惠条件等。

(二) 市场情况分析。包括分析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预测产品进入市场的前景、销量与竞争力,原料等资源供应状况等。

(三) 技术论证。包括技术上是否先进可行,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力量是否有足够保证等。

(四) 投、融资方案。包括具体的资金筹措方案,各投资方的股权比例设计等。

(五) 经济效益分析。包括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财务经济评价,社会效益评价等。

(六) 风险分析及对策。包括对可能出现的产业政策风险、经营风险、资金风险等的说明,并具体提出应对方案及措施。

(七) 结论。

第十二条 上报董事会决策时,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资料。

(三)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和资质文件。

(四)投资意向书(与当地政府或投资合作方)。

(五)法律顾问出示的法律意见。

(六)可能涉及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研究后认为可行的项目,由财务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公司审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由相关职能

部门或成立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权益性投资要明确投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作方资本金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所有投资项目都要执行先申请、后谈判,先审查、后签字的程序。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合作方以非货币方式投资,确有需要的,应经公司决策机构研究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依《公司法》规定执行。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需经聘请双方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非生产性车辆购置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非经批准,下属公司不允许购置。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立项后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集团公司、各单位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代表股东行使相应权利或参与所派往公司的管理与运营的人员,即委派人员,要依据《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负责全面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股权管理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建立被投资企业信息定期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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