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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闲置、报废处理的暂行办法相关范文

2016-11-11 11:57:01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关于固定资产闲置、报废处理的暂行办法

各部门:为提高学院设备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南京市教育局文件《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试行)》(宁教财〔2003〕14号)等有关文件,制定学院闲置、报废固定资产处理办法如下:

一、闲置、报废条件1.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院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2.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对除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闲置和报废的管理。3.资产闲置是指仍可使用但因使用或保管单位职能或责任人员调整,或因学院建设需要工作场所调整等客观原因,而本单位又无法调剂、无处安放而造成闲置。4.资产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理。资产报废多因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缺套残损、精度丧失或下降、性能低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和无法修复,或经济上无修复价值而淘汰。二、闲置、报废处理办法(一)闲置资产处置办法1.对仍可使用的资产应首先在部门所属范围内调剂。2.对本部门内难以安置的,可调剂到院内供其他部门使用。调剂办法是: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处同意后,由提出调剂的部门和设备处共同做好公示工作。需要的部门可向设备处申请,凭设备处《金陵科技学院资产调拨通知单》(附件一)领取。提出调剂的部门负责清点移交,设备处负责调整实物账册,领取部门负责搬运。3.经公示仍无单位需要、在院内难以调剂的,可由原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寻找适合场所暂行保管、使用,报设备处备案。在保管或使用期间,发生遗失、损坏的,由保管和使用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处理,使用人承担追还、赔偿责任。一旦工作场所条件好转,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使用人负责搬迁到指定工作地点,部门设备管理责任人到设备处办理销案手续。4.对学院和部门均难以安置的闲置设备,可予以拍卖。拍卖手续按以下报废资产处理办法执行。(二)报废资产处理办法1.固定资产报废程序:(1)申请报告,落实处置方案。资产报废前,提出资产报废的部门须做好以下工作:①提出书面报告,填写登记表。各部门在报废资产前应向设备处申报,提出申请报废资产的报告,填报有关《金陵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附件二),提交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意见,经设备处审批后方可处理。填写《金陵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时,必须登记资产标签“编号”,以便账目的调整。仪器设备未办理报废批准手续,各单位负责做好保护工作,不得自行处理。②落实报废后的资产处理办法。报废后的资产可以支援困难地区建设、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由提出报废的部门与有关接受单位初拟转让协议,包括拟定报废价格和收入,并按批准固定资产报废的各级权限报批。(2)实地清点。经批准报废后,设备处负责通知有关报废资产的申请部门和国资处(财务处)、教务处(负责教学专用资产)或后勤管理处(负责行政、办公资产)等,商定实地清点办法。清点核对结束后,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金陵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上签字。设备处负责根据《金陵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调整部门固定资产实物账目;国资处(财务处)负责监督报废资产价值的变更情况,调整有关资产账目。有关报废资产搬运等工作由

提出报废的部门负责根据事前所订资产转让协议执行。

篇二:关于闲置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闲置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减少无效资产占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现就我联社闲置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制订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网点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将处置闲置固定资产作为信用社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联社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分管财会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财务会计、合规风险、办公室、电脑信息、行政事务、保卫、监察、稽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具体负责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组织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规范处置行为。闲置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系统内调拨、出租、出售、置换和报废等方式。处置闲置固定资产应遵循依法合规、集体决策、规范操作、控制风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处置固定资产时原则上以溢价为前提,切实维护我联社权益,实现闲置固定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所有闲置固定资产由联社统一安排处置,各部门、各网点均不得擅自处理。对处置闲置固定资产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不负责任,营私舞弊,造成信用社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处置程序

(一)处理流程

1、各网点、各部门对现有闲置固定资产存量进行清理核实,建立闲置固定资产信息台帐,根据闲置固定资产实物现状提出处置申请和处置意向,上报联社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2、联社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根据各网点、各部门提出的闲置房屋、土地、车辆、电子设备及其他机具等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和处置意向,组织相关人员逐项进行市场考察和分析,开展尽职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提交联社财审会审议。超出联社审批权限的,上报省联社审批。

3、根据联社财审会审议结果或者省联社批复的处置方案,由行政事务部具体组织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实施工作。

4、财务会计部要核实闲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费用占用等帐务情况及产权状况。监察部负责对处置过程公正性、公平性、合理性的监督,合规风险部负责对处置结果的审查。

(二)账务处理

1、联社辖内调拨的闲置固定资产,自行调增(减)使用各网点的固定资产余额,并相应的调整固定资产卡片。

2、行政事务部负责将处置款项按时到位,并及时向财务会计部交存处置款、闲置资产出售清单,固定资产出售销帐审批表、拍卖委托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出售协议等账务处理资料,由财务会计部按规定进行账款核对,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财务会计部将资产处置收入进账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

核对,如有损失且超权限,要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省联社审批处理。

(三)产权过户

联社在收到全额拍卖款项后,由财务会计部、行政事务部、办公室等部门尽快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

篇三:关于固定资产闲置报废处理程序

团河小学关于固定资产闲置、报废处理的暂行办法

各部门:

为提高学校设备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北京市教委文件《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试行)》制定学校闲置、报废固定资产处理办法如下:

一、闲置、报废条件

1.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对除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闲置和报废的管理。

3. 资产闲置是指仍可使用但因使用或保管单位职能或责任人员调整,或因学校建设需要工作场所调整等客观原因,而本单位又无法调剂、无处安放而造成闲置。

4. 资产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理。资产报废多因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缺套残损、精度丧失或下降、性能低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和无法修复,或经济上无修复价值而淘汰。

二、闲置、报废处理办法

(一)闲置资产处置办法

1. 对仍可使用的资产应首先在部门所属范围内调剂。

2. 对本部门内难以安置的,可调剂到校内供其他部门使用。调剂办法是: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务处同意后,由提出调剂的部门和总务处共同做好公示工作。需要的部门可向总务处申请,凭总务处开出的调拨单领取。提出调剂的部门负责清点移交,总务处负责调整实物账册,领取部门负责搬运。

3. 经公示仍无单位需要、在院内难以调剂的,可由原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寻找适合场所暂行保管、使用,报总务处备案。在保管或使用期间,发生遗失、损坏的,由保管和使用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处理,使用人承担追还、赔偿责任。一旦工作场所条件好转,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使用人负责搬迁到指定工作地点,部门设备管理责任人到总务处办理销案手续。

4. 对学校各部门均难以安置的闲置设备,可予以拍卖。拍卖手续按以下报废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二)报废资产处理办法

1.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申请报告,落实处置方案。资产报废前,提出资产报废的部门须做好以下工作: ①提出书面报告,填写登记表。各部门在报废资产前应向总务处申报,提出申请报废资产的报告,填报有关《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提交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意见,经总务处审批后方可处理。填写《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时,必须登记资产标签“编号”,以便账目的调整。仪器设备未办理报废批准手续,各单位负责做好保护工作,不得自行处理。

②落实报废后的资产处理办法。报废后的资产可以支援困难地区建设、拍卖等方式进行

处理。由提出报废的部门与有关接受单位初拟转让协议,包括拟定报废价格和收入,并按批准固定资产报废的各级权限报批。

(3)实地清点。经批准报废后,总务处、财务室、教务处商定实地清点办法。清点核对结束后,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上签字。财务室负责监督报废资产价值的变更情况,调整有关资产账目。有关报废资产搬运等工作由提出报废的部门负责根据事前所订资产转让协议执行。

2. 批准固定资产报废的各级权限是:

(1)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500元以下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总务处批准。

(2)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5000-20000元,由部门提出申请,并请3人以上的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写出书面鉴定报告,提出意见,送总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实施。

(3)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0000元以上(包括20000元),属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报废,使用部门必须详细书面说明相关原因,由学校总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长批准。

3. 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①申报单位、总务处和财务室对报废资产,可凭核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由总务处统一管理核算。为加强对报废资产的管理,加速学校设备更新现代化,对报废收入的40%计入报废部门专项修购基金,60%作为学校的设备更新配套资金。

③在处理闲置、报废固定资产中,总务处应按固定资产的不同分类,加强与教务等部门的协调。

200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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