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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16-11-11 10:41:49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对策

浅谈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对策

党的十八大指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的发展,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我县认真贯彻十八大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突破口,在创新机制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企业群众的客观要求仍有差距,需要不断改革创新。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

(一)行政审批服务集中平台建设不断完善

2002年,我县办事大厅建立运行,设立23个部门窗口,2007年10月开展了“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县35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大厅设立窗口,做到三个100%,即设立行政审批科100%,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度100%,行政审批科成建制进驻办大厅100%,初步形成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审批管理模式,行政审批效率得到了提高,做到即办件办结率100%,承诺将按期办结率达99.9%以上。

(二)行政审批简化具体化有效推进

自2002年以来,我县开展了五轮的项目清理规范化建设,以削减项目、简化流程、精简材料、缩短时限为内容开展清理规范。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权力清理精神,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735次,保留393次(含常用、非常用项目)

削减率46%,简化流程实施了“一审一核”制,精简材料涉及同一部门多环节审批事项中申报多次所牵涉相同材料的只需申报一个材料,前一环节审查通过的,后一环节不重复审查,缩短审批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68%以上。如:环保局取消108项环评审批,国土局农房审批变“一户多表”为“多户一表”制,发改局将立项3个环节合并为1-2个环节,质监代码证、地税税务登记证变承诺件为即办件等。实施阳光审批,做到“七个公开”,即项目名称公开、审批程序公开、申报材料公开、审批时限公开、法定依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

(三)行政审批工作链条不断完善。建立了2条工作链制度:即第一条工作链:从工商注册登记到税务登记,涉及部门5个左右,总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第二条工作链:建设工程项目工作链,从项目立项至工程开工建设,涉及部门10个左右,总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内。两条工作链开展并联审批、全程代理服务。

(四)便民服务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机制制度建设体系化框架基本形成,运行管理得到规范。10年间建立了办件管理运行办法,全程代理服务制度、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制度、模拟审批工作制度、一站多证制度、网上审批方案、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度、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开展了上门服务、延时服务、节假日服务和预约服务,这些制度建立运行使我县的行政审批效率得到有效提高。

(五)网上审批服务不断构建推进。网上审批是行政审批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重要手段,是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我县在办事大厅开通了网上申报、网上答疑、网上下载、网上查询等网上审批服务功能,全流程网上审批服务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建立了重大投资项目实时监管系统。用现代化手续对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确保办理时限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简政放权初建成效。在我县各镇(街道)、村级已普遍建立基层便民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加大完善基层便民服务建设,落实上级简政放权精神,使便民服务向基层延伸,在三个中心镇建立协作区办公大厅,其中横溪、白塔分大厅已运行,已有57个审批项目下权,办理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72%,实际办理时限比承诺时限缩短30%,满足了群众日常办件需求。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办事大厅建设需要加强。一是窗口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临时工占比例较大,占40%左右;二是项目集中度不够,仅占50%左右,造成工作链短缺。

(二)审批环节过多。一般性投资项目涉及部门至少有10多个,从征地到开工建设需签字盖章100多个;涉及需中介机构出成果的审批部门至少10多个。

(三)网上审批功能不全。网上审批仅是初级功能,资源共享功能没有有效形成。

(四)中介机构工作效率低下。一个投资项目的审批需要中介机构出成果的需要时间3-4个月左右,影响了全程审批效率。

(五)简政放权需进一步完善。协作区分大厅的人员到位,项目授权需部门进一步加强。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强化县办事大厅建设。认真规范落实职能归并的各项规定着力做到三个100%,抓好窗口业务人员的工作技能,临时工严格控制在15%以内,确保“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各项制度落实。

(二)推进审批与管理相分离制度的落实。建设行政审批局,独立行使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人员与部门脱钩。凡是涉及群众、企业生产生活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律交行政审批局审批,原部门履行管理职能,不履行审批职能,彻底改变审批与监管职责混合的现状。

(三)强化中介机构的改革。全面清理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按照改制脱钩进行自查,确保与原部门单位在人员、业务、财务、名称、办公地点、财产等方面的彻底脱钩;培育壮大中介机构,采取兼并联合方式进行优胜劣汰,引导竞争力强、业务水平高、发展前景好的中介机构组建中介集团公司,发展技术创新的中介服务体系,成立中介组织管理局,做到对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实施由中介管理局管理和中介协会自律管理的运行机制。

(四)抓好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

新力度,凡是涉及群众企业生产生活的行政审批项目,除涉及安全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应上报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外,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取消审批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五)完善网上审批平台建设。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建设标准统一功能完备的网络审批服务平台,以信息化技术倒逼行政审批流程再选,实现审批网上信息公开、网上办理、网上联合互动和审批过程的全程监管。建立县、协作区、乡(镇)、村四级互动,实现横向到部门,纵向到村的资源共享的信息体系。

(六)抓好收费标准清理规范。在行政审批项目清查规范同时进行收费项目和银行账户的清理,改变收费混乱现象,凡是有自由裁量权的收费一律实行一个标准收费,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消除部门利益驱动,助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

(七)加强代理服务制度建设。在现有已建立行政审批全程代理服务中心和代理站的基础上,深化代理服务工作,组建项目代建机构,负责项目的审批和工程建设职能。投资主体与代建机构签订代建协议,就代表投资主体,行使应由投资主体履行的一切职能承办审批手续和工程建设及给付费用。审批部门对代建机构代理一切手续予以认可,直至工程建设完工。

(八)抓好简政放权工作的落实。以快捷便民高效为目标,加快简政放权步伐,凡是涉及民生和企业的审批服务事项一律放权手续审批。完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充实力量,放权于基

篇二:浅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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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丽君

来源:《学理论·上》2013年第07期

摘 要: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我国目前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在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中长期存在的弊端显现,缺位、越位、错位、不到位等问题凸显,在新的历史时期,继续深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行政审批;改革;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045-02

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我国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被广泛运用于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的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们国家管理行政事务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行政审批制度中长期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不到位问题凸显,甚至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纵观国内外的经验,在新的历史时期,继续深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本质上是政府机关的一场自我变革、自我完善,涉及公共权力的再分配、利益的再调整,具体而言,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改革的强制性与渐进性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难点在于重新界定和规范行政审批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中,各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驱使下,必然会导致各种利益冲突的产生,政府作为体制外原有利益格局的最大受益者以及体制内职能部门的权威组织,政府职能转变与市场经济完善的需求决定了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主导地位,而这种“伤筋动骨”“忍痛割肉”式的改革必然导致在利益格局的调整中以及利益冲突的博弈中带上强制性的色彩。

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宽,作为决策者,在改革的强制性进程中必须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利弊,权衡各方面的得失,从全局上考虑问题,这就决定了行政审批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审慎稳重逐步进行。同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领域,其必定牵一发而动全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能涉及政府机构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推行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建设等,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整体效能,改革的关键

篇三: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提案

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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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监察部办理

提 案 人:民进中央

主 题 词:政治建设,廉政建设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自2001年我国全面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国务院部门和各省区市大幅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经过多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削减了近七成。但是依旧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管理随意性大、权力滥用风险突出等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政府职能转变不够。政府集中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权力部门化、利益化的问题依然存在,造成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较多,特别是在投资和社会发展领域,许多审批事项还没有有效清理,一些应该取消的审批事项被合并或调整为审核、事前备案等,改变了形式,但是没有改变审批的实质。

二、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对行政审批设定,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一些部门要求出台新行政审批项目的势头没有完全遏制,致使现行行政审批的项目愈来愈多,范围愈来愈宽。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由于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称和行政地位上的不平等,行政相对人和组织,根本无法监督行政主体的审批行为。而行政组织内部的监督,更由于某些特殊部门利益的一致性,一般都更加难以到位。即使是比较有穿透力的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全封闭的行政审批面前也无能为力。

我们认为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依法行政体制不够健全。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目标与体制、机制、制度之间的矛盾也日渐凸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尚未完善,是阻碍行政审批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原因。二是行政审批设置不够科学。行政审批种类多,包括审核、核准、同意、审批、批准等不同种类。主体多,从中央到地方直到乡镇都拥有大量的审批权,导致办成一件事需要盖几个甚至几十个公章。审批权交叉重叠,由于现阶段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叠普遍存在,多个机关管理同一事务必然造成一项事务或一项活动有多项审批。三是利益驱动,权力寻租。各级部门都掌握各个领域的管理权,以及各种资源的支配权。有些部门已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的内在冲动就是将行为重点和主要精力集中在实现各自辖区内经济利益最大化,把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权作为权力寻租或者变相寻租的一个手段。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政府权力的调整、转移和下放,涉及深层次的利益调

整,往往会遭遇既得利益群体的很大阻力。要实现改革目标,必须突破现有障碍,寻找有效机制。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此,我们建议:

一、进一步减少、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特别在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等重点领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邀请人大、政协参与,对现有的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逐一进行审查评议。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设定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不要再搞前置审批。审查评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向社会公开,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二、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审批事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设定任何审批事项都要于法有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布草案、公开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要进一步优化政府部门职能配置,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职能重复或相近的机构,应当整合归并;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防止多重审批和推诿扯皮。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中央政府重点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宏观管理,把更多精力转到制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上;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具体管理服务事项,要更多地交给地方政府。

三、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一是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各部门把大部分接待、受理、咨询、办复等工作转移到政务中心集中办理,有利于精简机构和提高效能。二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行和规范网上审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公开。把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方法、办结时限、服务承诺等在网上公布,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三是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和亲切服务。根据每一项行政审批的特点提出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

四、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行政运行机制。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特别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转让等涉及市场准入和竞争性事项,要依法公开招标或拍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要向社会公告,并按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行政审批设定和实施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对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对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损害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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