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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制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

2016-11-11 10:18:32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试论法制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探析

试论法制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探析

[论文摘要]近年来,因婚姻、家庭、土地、财产分割、老人赡养、合同纠纷、伤害等邻里矛盾引起的民事纠纷逐年增多,这都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有必要对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作详细说明。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治社会 健全的法制

一、社会和谐需要法治,更需要法治的和谐

社会和谐离不开法治,和谐社会对法治有一种内在的、本能的、必然的要求,法治是支撑和谐社会大厦的基本支柱,是判断社会是否公正与和谐的基本标志。如果法治本身不和谐,实体上是恶法而非良法、善法,形式上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那就无法实现法治应有的价值与功能。当然,以促进社会的各方面、各领域的关系和谐来达到和谐社会,以逐步完善的法治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减慢法治发展速度与进度,我们尽可能地、及时地矫正法治建设进展中的错、漏、偏、差,弥补不足,以健全和完善法治的和谐。社会和谐需要法治支撑,以法治为基础、为前提、为标准、为调谐器。同时,社会和谐也要求法治和谐,即法治各领域内部的自我和谐与各领域之间的相互和谐,以和谐的法治去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法治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法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调控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法律保障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社会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然而,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冲突和分歧、裂痕。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二) 依法治国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发展,但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以法律的形成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

(三)依法治国为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和矛盾创造有利条件

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我国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使得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以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

(四)依法治国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环境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和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法治社会可以创造诚信友爱所需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地相处。

(五)依法治国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宽松氛围

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依法治国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加快依法治国进程,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来看,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必须加快依法治国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支持。

(一)强化法律宣传,营造法律至上、敬畏法律的社会氛围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强化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必须下大力气研究解决。应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应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

民利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加强环境保护立法,以法律制度维护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三)强化机制创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逐步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按照司法权的权属性质,合理划分和科学配置司法权,形成良性的制约监督关系,最大程度地防止司法领域里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其次,应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实行司法公开,特别是审判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提高司法效率,把效率和公正有机统一起来,及时化解社会冲突。

(四)强化打击力度,确保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法机关要坚持“严打”方针,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法惩治各类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五)强化综合治理,发挥社会管理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管理尤其重要。经济越是发展,越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管理。第一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大对其居住地的安全防范力度,认可他们对于城市建设作出的贡献,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安全感”。第二是要加强对各种社会人的管理。研究加强对社会人进行管理的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责任和单位、社区、企业法人责任,确保流动人口、下岗失业人员、民营高校学生等不脱管失控。第三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发展。

(六)强化执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第一是加强党委、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第二是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第三是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实行全程监督,还有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通过这些做法,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把立法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变成了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法律的尊崇和守法的自觉性。

(七)强化人权意识,更新司法理念

第一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先决条件,只有把人民主权、保障权利、制约权力、法制统一、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才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和依法执政,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法治现代化进程的牵引动力。只有首先推进法治理念的现代化,培植和构筑先进法治的社会根基,才能推动法律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进程。第二是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维护公平正义,既要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

也要保护公民和个体私营、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妥善审理涉及低保失业人员利益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促进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用法律手段保障中央关于解决分配不公、消除城乡和地区差距、兼顾各阶层利益的措施得到落实。第三是树立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还要逐步扩大不捕、不诉、减刑、假释、缓刑的范围,总结推广“社区矫正”的经验。要扩大调解的范围,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纠纷处置机制,要加快研究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有限再审等诉讼观念在我国的改造运用问题。要把适用刑罚的过程看作是教育人、挽救人的过程,看作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过程,通过采用人性化的执法方式,不断扩大和谐稳定的社会基础。

篇二:浅谈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谈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南开区副区长 朱 峰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它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通过大力发展民主政治为它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通过大力发展先进文化为它提供牢固的精神支柱,同时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运用法治等手段在不断地社会调节中实现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建设必须与之相适应。法治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赖以建立的必要手段和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具有高度的同一性,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法治建设。

首先,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法律体现公平、正义,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只有通过不断健全民主制度,营造新的机制和环境,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不断完善法治手段,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其次,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没有社会安定团结,没有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就会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法治是构建有序社会最主要的手段,法律以其特有的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缓和矛盾,从而保证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第三,法治所倡导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资源、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公正性的分配。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从而使得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

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法治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它可以为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塑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并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对社会关系进行全面有效调整,推动与保障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首先,法治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和谐,这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当前国内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的思

想变得更加独立、多变,差异性明显增强,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冲突以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时存在,要正确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建立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就需要法律的有力保障。

其次,法治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发展。发展需要安定的社会环境,没有社会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优良的法治环境为发展提供基础保障。法律为正常的经济发展及竞争提供有力的规则保障,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

第三,法治是维护人民生活安康的重要保障。法的功能在于:确立一种保证的规则,即通过宪法和法律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确立和维护机会平等的规则, 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 确立和维护合理分配的规则, 即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使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能得以合理分配; 确立社会调剂的规则, 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 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法治正是通过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体系, 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新的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还有不少方面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治能否在这些方面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直接关乎法治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发挥,也关乎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自我发展。

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活动本身纳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确认法律至上原则,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其次,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社会管理和公众参与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立法价值的良恶、状况的好坏、质量的高低,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影响。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让社会各阶层都能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意见。必须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0及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

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第三,必须坚持依法执政,牢固树立新的执政理念。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一个富有远见的新的执政方略,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在当前法治建设中,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全面提高行政理念、施政目标、制度规则、组织运作、技术措施等方面的法治化水平,使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和一切社会活动服从于法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第四,必须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制度保障。必须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必须完善司法监督,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外部监督,确保司法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必须在发挥司法机关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解的关系,使社会矛盾与纠纷能够以一种更为和谐的方式得到解决,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第五、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守法要求公民等一切社会主体依照法律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必须在全社会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人人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篇三:浅论完善行政法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论完善行政法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摘要:完善行政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基础性保障和重要

手段,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道路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必须完善行政法制,加强行政法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策略,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行政法制民主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要的新概念, “和谐”成了我国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调,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1]从中国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可以看到,完善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最本质、最重要的方面,全面调整社会关系,保障并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总目标的实现。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法制是实行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法治的实行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好坏,影响着法治能否真正有效地实现,影响着法制能否得到进一步的创新和完善,同时也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行政法制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行政事务中与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各种纵向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个基本环节,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秩序之一。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

然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1)行政执法主体混乱,执法人员素质差参不齐,法制机构内部人员结构不合理,行政法治观念淡薄,依法行政力度不强,“人治”思想突出。三鹿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事件以及近日被报道得沸沸扬扬的染色馒头事件、毒腊肉事件就充分暴露出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2)违反法定执法程序,如: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先裁决,后取证、未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等;(3)地方保护主义浓厚,执法行为趋于个人利益化,钱权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普遍存在。这些不和谐的因素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日常生活的安定有序,进一步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为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准确把握完善行政法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和充分了解行政法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完善行政法制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

依法行政在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中占有重要地位。近些年来,我国依法行政的观念越来越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在日益提高,依法行政正在成为人们广泛讨论的话题。如在行政立法方面,我国行政立法表现出了民主精神在增强、行政立法技术在提高、行政立法体系在日益完善等好的趋势。但是,何谓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法”到底应该至少包含有哪些具体内容?目前这些“法”各自的建设状况如何?这些不同的“法”各自对于行政权力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作用和意义如何?它们应当如何完善自身以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等等,许多人对这些基本的问题的认识还相当不清楚。应当承认,目前我们依法行政的水平还比较低下。究其原因,除了我国依法行政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个基本的客观原因之外,我们的行政法制不健全,人们对行政法制的认识水平不高也是重要的原因。笔者认为,行政法制不健全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行政程序法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已经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尽快完善;在一些法律法规之间

还存在着不协调、不衔接,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行政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行政机关扩大行政权力的手段;行政机关立法缺乏一定的公开性,立法的民主精神难以体现;行政机关的立法与权力机关的立法在一些方面存在着相互抵触、相互冲突的方面,等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行政立法方面虽然作出了许多努力,但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这方面的立法还很薄弱,许多重要的行政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既有的一些行政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这使得我们的行政机关经常处于无法可依被动境地,也是造成我国依法行政水平低下的一个直接原因。

因此,没有健全、完备的行政法制体系依法行政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想作好我国依法行政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把我国尽快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首先必须从最基础的行政立法工作做起,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使得我国行政机关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则,我们所说的依法行政就会变成空谈,就会变得脱离实际。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所要达到的近期目标应该是:在行政权力产生上有法可依,在行政权力设置上有法可依,在行政权力运作程序上有法可依,在行政队伍的管理上有法可依。

二、完善行政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制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个基本环节,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秩序之一。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都由行政机关来执行和实施,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立法、执法、司法三大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逐步消除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这一社会主要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积极推进和正确引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方面实施很多意义深远的措施。

(1)在行政立法方面,为了解决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保障广大弱势群体,行政机关相继出台了各种条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为了缩小地区差异、收入贫富差距,政府采取了多种

有效的政策,如:完善税收制度、对低收入者提供财政补贴、调整转移支付制度等;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发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在行政执法方面,为了有效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使社会各个领域各项活动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设立行政许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3)在行政监督方面,为了政府信息和工作的公开透明,确保公民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努力打造阳光下的政府;为了构建责任政府,切实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一理念,政府不断加强行政问责力度,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了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保障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行政机关加强了对制定规则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自身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

三、完善行政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制社会,其构建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推动、实现和保障,没有完善的行政法制,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完善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运行,保证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顺畅,加快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反,法律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运行,会阻碍社会前进的脚步,必然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另外,为更好的稳定社会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法律赋予的权利,法律应以强制性手段为后盾,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民主,最终达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见,完善的行政法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四、完善行政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制的完善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力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

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深刻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纠纷、治安事件和群发性事件的频繁发生,产生了不少不和谐的因素,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处理、解决使得行政法制成为了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成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日渐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在过程中,必须不断完善行政法制、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加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继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行政执法队伍,努力实现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完成我们党的重要任务[2]。在完善行政法制的同时,不能背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特征,否则行政法制建设就会难以充分体现党在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为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完善行政法治与构建的辩证关系,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项意义重大的战略举措。

参考文献:

[1] 贾华强《构建社会注意和谐社会》,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4。

[2]唐晋《大国策--政治模式》,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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