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经典范文 > 司法案例分析:打工劳动者权益受侵犯司法案例分析相... 正文

司法案例分析:打工劳动者权益受侵犯司法案例分析相关范文

2016-11-10 10:21:55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劳动法案例及答案

一、2007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2008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劳动合同无效由谁确认?

答: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即时解除其劳动合同?

答: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款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010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

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10年 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10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2010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10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10年8 月5日至2011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当2010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3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问:1.陶某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某等人?

答:《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田间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纺织分厂是纺织公司的下属单位集体合同适用于分厂,自然也适用于该批员工。

2.陶某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

答:无效。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田间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3.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答:能够。集体合同具有确定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最低标准定的效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田间和劳动报酬的约定可以高于集体合同的标准,350元的工资标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结果,在没有劳动者同意的条件下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双方工资标准的约定:

签订集体合同那个的意义就在于提高对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保护水平,所以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在不改变工资水平的前提下享受20分钟的休息时间。

三、2009年9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650元,每月4日支付,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该合同于6月底被劳动管理部门确认。2009年9月,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也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均是: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工作时间为每日10小时,每周50小时,上、下午各5小时期间无工间,工人工资每月1000元, 劳动中出现的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

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头昏脑胀。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休息。分厂的答复是:①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职工同等的待遇;②按劳取酬,分厂工人比总厂职工工资高出许多,增加劳动强度也是公平合理的。

问题:

(1)集体合同对制药分厂工人是否有效?

答:集体合同,是指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职工委托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为内容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集体合同旨在发挥劳动者组织的职能,更有

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集体合同的效力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1)集体合同对劳动者组织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效;即便劳动者是在集体合同订立后进入用人单位的,只要集体合同在有效期内,其对该劳动者也有效。

(2)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高于集体合同的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低于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该项规定无效,以有效的集体合同为准。《劳动法》第35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制药公司和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是有效的。在其有效期内,对加入制药公司的工人均有效,制药分厂是制药公司的组成部分,因此,对制药分厂技术工人也有效。

2、制药公司和分厂技术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无效?

答:根据《劳动法》第35条规定,制药公司和技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能低于集体合同。因此,制药公司和技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下列内容无效:①没有工间休息;②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50小时。《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所在该劳动合同内容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是无效垢;③工作中发生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伤害,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而本案制药公司自行免除责任的约定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

四、请用所学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分析案例: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前员工江先生由于在住院治疗期间遭公司解雇,将戴尔告上劳动仲裁机构,称其无故解雇。2011年4月,戴尔员工江先生前往深圳市某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期间,突然收到解雇通知,称其违反了“销售纪律”。 江先生说,自己在戴尔工作期间,长期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并频繁加班。在2010年,就陆续出现头痛头晕、抽搐等症状。今年,医院诊断他属于焦虑抑郁、长期失眠症状,建议住院治疗,全休两周,随时就诊。在他看来,正因在戴尔的高强度工作导致他患上精神疾病。但是戴尔却在他住院治疗期间,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将其解雇,并且没有支付任何赔偿金。

案例分析:

第一、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安排员工加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侵犯员工获得报酬的权利,安排员工加班却没有支付加班费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由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若执行的是标准工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让员工长期加班而又不与员工协商的行为都违法,另外目前还有很多企业采取让员工变相加班不付报酬的做法,也都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侵犯员工最基本的健康权,在员工生病的时候没有让员工适当的休息,没有适当的人文关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享有的权利之一就是休息休假权。

第四、违反法律规定无故解聘员工,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侵犯员工获取工作的权利,公司在员工生病的情况下没有合法律依据擅自解雇员工。《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侵犯员工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关系却没有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案例启示:如果公司出现了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上班一族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有维权意识,员工在企业上班过程中,尽可能的保留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说用人单位安排员工非法加班,那员工就要记录一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为哪一个单位、哪一个客户进行加班,尽可能的保留这一项的证据,在将来与公司理论的时候处于一个相对有利的位置。

五、请用所学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分析案例:2011年5月18日上午,一则消息称因怀疑有“内鬼”,故宫建福宫下属的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开除大部分员工。宫廷文化发展公司解雇员工还说:一是被解雇员工本来就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有当建福宫有重大活动时才来临时帮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项目停止运营”为由 解除劳动关系。

聚焦故宫建福宫“解雇门”

故宫建福宫下属的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开除大部分员工。

“建福宫事件被曝光后,北京故宫宫廷文化发展公司停业整改”,她自己也被公司辞退。但是对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解雇员工还有另外两种说法:一是被解雇员工本来就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有当建福宫有重大活动时才来临时帮忙;二是公司是以公司“项目停止运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

聚焦一:公司怀疑有“内鬼”就可解雇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泄密”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二,劳动者的“泄密”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有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但即使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不要脸爱面子”的有关行为,还需注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特别是涉及维护国家、集体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劳动者有权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单位不应因此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聚焦二:“临时用工”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至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的“临时用工”是否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要看其属于“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全日制用工”,就不能像对“非全日制用工”那样“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不仅解除劳动关系需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还有依法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聚焦三:“项目停止运营”可以解雇员工吗?

据悉,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约有70名员工,目前已经清退了三分之二员工,但仍保留了一部分保安、清洁人员,进行建福宫花园的日常维护。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是否可以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确因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首先应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已没有存续的必要,公司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据建福宫原市场销售总监甄妮透露,“不要脸爱面子”公布了那些照片后,“第二天我们就拿到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如公司没有履行以上程序就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其实对企业而言,客观情况变化解除一般只能适用于个别解除劳动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数超过20人或者虽不足20人但超过劳动者总数的10%的,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执行,而不能使用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清退了三分之二员工,自然应走经济性裁员这条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

篇二: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

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

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篇三: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小题10分,计2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 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⑶违法主体是谁 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请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

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论述题(共1小题,计10分)

请结合对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学习,谈谈你对建设"平安校园"的认识和建议.

二、案例分析

1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2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23、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24、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25、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26、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

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四,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小题10分,计2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 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⑶违法主体是谁 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请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

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1]

一位热情而热爱教育工作的教师为了使学生更好地学习及提供一个更有情趣的学习环境。新学年开始了,他对教室进行了一番精心的布置,教室内周围的墙上张贴了各种各样、生动有趣的图画,窗台上还摆上了花草、植物,使课室充满了生机。请你判断,它将产生什

么样的效果?为什么?

[分析] 这位热情的教师出发点虽然很好,但事与愿违,反而产生分散学生注意,影响学生集中学习的效果。根据无意注意的规律,有趣的图画,室内的花草、植物这些新异的刺激物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尤其对低年级学生,他们容易把注意转移到欣赏图画、花草植物上,而影响了专心听课。

[案例2]

教师在板书生字时,常把形近字的相同部分与相异部分分别用白色和红色的粉笔写出来,目的是什么?符合什么规律?

[分析] 目的是加大形近字的区别,使学生易于掌握形近字。

(1)符合知觉选择性规律:知觉对象与知觉背景差别越大,对象越容易被人知觉。

(2)符合感觉的相互作用中同时性对比规律:红白形成鲜明的对比,使学生容易区别形近字。

[案例3]

教学生识字有很多技巧,有一位教师告诉学生如何区别“买卖”两个字时说:“多了就卖,少了就买。”学生很快记住了这两个字。还有的学生把“干燥”写成“干躁”,把“急躁”写成“急燥”,老师就教学生记住:“干燥防失火,急躁必跺足。”从此以后,学生对这两个字再也不混淆了。这些教法有何心理学依据?

[分析] 这些教法对我们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作用。心理学的知识告诉我们:凡是有意义的材料,必须让学生学会积极开动脑筋,找出材料之间的联系;对无意义的材料,应尽量赋予其人为的意义,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识记,记忆效果就好。简言之,教师应教学生进行意义识记。

[案例4]

教师在检查学生知识掌握的情况时,其试卷为什么不单纯用选择和判断题,而常常求助于填空、问答题?

[分析] 选择和判断主要通过再认解答;填空、问答主要通过重现来解答。由于再认和重现的水平不同,人的再认记忆优于重现记忆,而且能再认的不一定重现。因此仅靠判断、选择难以说明记忆已达到牢固保持的程度,往往借助于问答、填空等题型。

[案例5]

在实际的教学中,有的教师对学生作业采用“漏一补十”“错一罚十”的做法。你怎样看待这一现象?请运用记忆的有关规律加以分析。

[分析] 这种做法违背记忆规律,也是行之无效的。学生识记的效果和识记材料的性质和数量有关,在一定的时间不宜过多,否则,易引起学生过度的疲劳,降低记忆的效果,同时,“漏一补十”“错一罚十”的做法易使学生丧失学习兴趣和记忆的信心和主动性,对进一步学习制造一些心理障碍。

[案例6]

在课堂上,教师让学生“列举砖头的用处”时,学生小方的回答是:“造房子,造仓库,造学校,铺路”;学生小明的回答是:“盖房子,盖花坛,打狗,敲钉”,请问小方和小明的回答如何?你更欣赏哪种回答?为什么?请根据思维的原理进行分析。

[分析] 小方回答砖头的用途都是沿着用作“建筑材料”这一方向发散出来的,几乎没有变通性。而小明的回答不仅想到了砖头可作建筑材料,还可作防身的武器,敲打的工具,这样的发散思维变通性就好,其新的思路和想法,有利于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案例1:

如今的孩子很小就接受了各种各样的新生事物,脑子里千奇百怪的东西很多。有时候,他们会在课堂上或课后向你提一些稀奇古怪的问题。比如,你在课堂上讲太阳和月亮,有的

孩子便会问:“老师,太阳为什么白天出来?月亮为什么晚上才出来?”对这样的问题还能勉强回答,但有些孩子在课后向我提的问题,真的让我难以回答。比如,有的孩子会冷不丁地问你:“老师,什么叫?酷毙了??”“老师,怎样才能当上还珠格格?”我一时哑然。有时我想,或许我真的是年纪大了,不再适合当小学老师了。问题:面对这位老师的困惑,你认为问题出在哪儿?请作教师素质现代化的要求来回答

答:这位教师的困惑,主要在于他对当今时代社会的新生事物,新鲜词的不理解,换句话说是教育思想观念的现代化跟不上步伐。

教育现代化的核心是教师素质的现代化。因为教育中的任何活动都要靠教师进行,教育的目标的实现,效果如何都取决于教师。

教师素质的现代化包括:教育思想观念的现代化,职业道德素质的现代化,能力素质的现代化。总之,教师素质的现代化是现代社会对现代人的总体要求在教师职业上的特殊反映。案例2: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任何公办、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也不得以小学阶段各类学科竞赛(如小学数学奥赛等)成绩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问题:你对成都市教育局的规定有什么看法?请从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出发对奥赛进行评价。

答:我认为成都市教育局的规定除了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的办学,避免教育偏离它的轨道,成了变相教育。这个规定也促进了全面发展教育目的的实现。实施全面发展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必然要求。全面发展教育由德、智、体、美、劳动技术教育等五育组成。在新技术革命的挑战面前,注重智力发展是当代世界各国教育的共同趋向。奥赛正是发展学生的智力,用知识的精华去武装学生,迎合教育的趋向。但许多人却一味地为了奥赛。只注重去发展学生的智育,而忽视其它四育的发展,厚比薄彼,有所偏废。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只知竞赛,而不知其他是不是健全的。

案例3:

读者者薛女士反映,转学还不到一学期的10岁儿子小雷(化名)跟过去比好像换了个人。以往由于喜欢做小动作,小雷没少挨老师的骂,结果看到老师就害怕,不得不转学。到新学校后不久,小雷在上课时又忍不住做起了不动作,被老师发现了。新老师什么也没说,只是微笑着轻轻拍了一下他的背,便继续上课了。以后,每次新老师走过小雷身边,如果小雷没做小动作,老师就会对他微笑并点头表示赞许。很快,小雷改掉了坏习惯,还爱上了学习,自信心大增。

问题:请从该案例分析,对待有问题的学生新老师的教育机智。请从小学生的生理及心理发展特点来分析。

答:小学生身高体重处于两次增长高峰期之间,是相对稳定发展时期。他们的有意注意已开始发展,但无意注意仍占优势,他们的注意力不稳定不持久,小学生的情感不稳定性以及不善于控制的特点也很突出,特别是小学低年级还是依据他人的要求评价自己。这些都是小学生的生理及心理的发展特点。

上面这位新老师正是正确认识到了这点,并机智地运用这个特点来引导小雷,既纠正了他,又不伤害他的自尊心,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培养孩子的情感,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重要和紧迫。

案例4:

19世纪末,美国西部有个坏孩子,他把石头扔向邻居的窗户,把死兔装进桶里放到学校的火炉里烧烤,弄得到处臭气熏天。9岁那年,他父亲娶了继母,父亲对继母说:“你要


司法案例分析:打工劳动者权益受侵犯司法案例分析相关范文》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21687.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
  • 司法案例分析:打工劳动者权益

    劳动法案例及答案一、2007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

  • 司法案例分析:打工劳动者权益

    劳动法案例及答案一、2007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

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