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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违法建设问题解决措施

2016-11-09 09:11:41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浅谈我区违法建设现状及拆违控违工作对策

浅谈我区违法建设现状及拆违控违工作对策

王和平

一、违章建设现状

我区违法建筑出现大型建设不敢搞,小型搭建屡禁不止、层出不穷的新特点,主要有以下类型:

1、沿街店面及商业小区的违法建设(涉及26户767.1平方米):?封闭沿街店面第一层或第二层公共走廊扩大店面,以北海路沿线、太平东路等沿街店面较为典型;?在沿街建筑物正立面私搭雨棚,以太平富市商业小区较为典型;③在商住小区的平台或外臵阳台上私建雨棚或简易房,以中通商业街较为典型。

2、住宅小区的违法建建设(涉及260户4460.3平方米):?在建筑物正立面或背立面的地面上的违法建筑物以简易房为主;?二层以上违法构筑物以防盗网、雨棚为主;③顶层违法建设以简易房、超大雨棚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为主。

3、城乡结合部、乡镇集镇、农民新村及交通干道等重点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涉及256户11348.52平方米):?乡镇集镇道路两侧擅自搭建用于经营;?新建、扩建、改建简易房自用或出租;③利用房前屋后的空闲地乱搭乱建。④历史遗留,建新未拆旧。

二、存在的问题

1、经济利益驱使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各产权所有者(或承租户)因其经济利益,在繁华路段、商业价值较高地段擅自封闭一层或二层走廊,改变了沿街建筑立面以扩大经营面积。部分小区业主将一层公共走廊和二层共走廊部分用砖墙封闭,在背立面也搭建了很多有柱雨棚。其目的是为增加使用面积(营业面积、辅助用房),从而获得相应经济效益。一些小区内,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吸引购买者,采取默许屋主私自占用公共用地、平台或直接将公共用地、平台的使用权出售给业主,以致小区内的违法建设不断增加。

2、小区功能不完善导致违法建设不断增多。早期建设的小区居住环境硬件设施整体不完善,影响居民生活水平,部分市民多占多用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导致违法建设的不断发生,造成小区内违法建设类型多情况复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部分居民已拥有私家车,而车库少,促使了一部分人千方百计插空搭建车库。早期的小区没有结构层,而杂物间有的已漏雨进风,破损不堪,因危房维修手续难以批准,为改善居住条件,进行原地维修或私自翻建,也属无奈之举。

3、农村地区监管薄弱导致违法建设遍地开花。随着外来人口的涌入,房屋出租价格较高,形成的租房热,催生了居民的违建热。在农民新村和城乡结合部等监管力量薄弱的地方,市民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便利用房前屋后乱搭建牟利,有的甚者将杂物房、单车

房改建后出租。在农民新村建成后,部分农民甚至认为在自己的使用的土地上、旧房基础上建设并不违法,因而随心所欲,擅自进行违法建设。在村庄随意搭建简易构筑物,用于堆放杂物,或作为厕所、牲畜用房。部分村民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不经批准就拆旧余房后进行翻建、扩建。

4、拆违控违执法力量相对薄弱。从2010年开始,区委、区政府成立了拆违办,负责城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摸底查处工作,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建设的蔓延趋势。办公室设立在区城管执法局,从城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现在其他单位抽调人员都已抽回,拆违办实际上仅由城管执法局一家坚守,因此拆违工作主要是由区城管执法大队承担,限于架构、经费、人员等方面的原因(正式在编人员仅有13人,还要负责日常市容管理和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城管执法大队陷于孤军作战的境地,难以从根本上杜绝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产生。

5、管理部门及责任主体不明确。黄山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按照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分别由规划、城管执法局、国土局、房管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依法查处,但目前相关职能部门一股脑将中心城区的所有违章建设全部移送至区城管执法局,造成我局被动应对,疲于奔命。

三、相关建议对策

1、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拆违控违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街道(乡镇)等部门要从各个环节入手查处违法建设,切实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形成拆违控违合力。

2、完善拆违控违长效机制。①完善发现机制。要将全区各基层干部自查和规划、国土、房管、街道(乡镇)及拆违办巡查相结合,通过高密度、高频率的检查,将违法建设遏止在萌芽状态。②完善查处机制。要把日常性的拆违行动与开展集中专项行动相结合,街道(乡镇)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即由区拆违办“一票三传”(分管副区长、区拆违办、违章建设所在街道乡镇各一份违法建设告知拆除通知书),限时办结、督查问效,由所在街道(乡镇)组织拆除。③完善责任机制。区政府与街道(乡镇)、区直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将拆违控违工作纳入街道(乡镇)、区直单位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同时,做到控建拆违工作与干部的任用挂钩,与下拨经费挂钩。把拆违控违工作责任落实在基层,实现拆违控违工作权、责、利相统一。

3、充实执法力量,保障执法经费。建立违法建设举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成立专职的违法建设巡拆中队,由城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和社会招聘的人员组成,专项拨付经费、车辆、装备,由区拆违办负责指挥和管理,主要承担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违法建设拆除任务,保证拆违控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篇二:浅析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浅析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长期以来,“违法建筑”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执法部门在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也常常面临各种疑问,而行政相对人也容易因“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提起诉讼。为更好的向执法部门或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本人在此就“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问题进行浅要分析,以作引玉之砖。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什么是“违法建筑”,我个人理解,“违法建筑”应当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因此,“违法建筑”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是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根据“违法建筑”所违法律的不同,其认定主体也不同。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可知,对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可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

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3、如违法建筑修建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则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村镇规划区内的,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违法建筑”的处罚方式及程序

(一)处罚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五种方式。(ppt第6页)

(二)处罚程序

1、处罚决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救济途径)。

2、强制执行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要进行如下程序:1、经县级政府批准,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限期拆除)并公告;2、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3、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7、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9、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案例一:2008年4月,主营服装销售的A公司以房地产开发商B公司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了500平方米的营业用房扩建许可手续。同年6月,在A公司建房过程中,有关部门依据举报线索查实了A公司骗取建设许可的情况,随即撤销了颁发给B公司的建房许可并通知A公司、B公司停止建设。但A公司并未停工,同年8月建成了扩建的营业用房。同年10月,有关部门对A公司的500平方米扩建营业用房实施了强制拆除。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有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这是一起典型的程序违法案件。以《行政处罚法》为视角,该案

中有关部门在实施强制拆违前至少缺失五个重要程序:未履行权利告知(包括听证权的告知)、未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未送达责令停止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当事人不停止施工时未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实施强拆前未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以《行政强制法》为视角,则更有很多程序需要完善:

一是完善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决定都没有作出的情形下,即使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拆违的决定并进行催告、公告后,也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所以,有关部门在准备强制拆违前,务必先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梳理审查,对其中的瑕疵及时予以完善。

二是催告和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44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催告书载明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合理期限以及享有的程序权利。在催告的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还必须依法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四是充分听取意见。根据《行政强制法》第8条、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履行听取意见的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

五是开展风险评估。在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中,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行政强制法》对此未作规定。在实践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旦走到强制执行阶段,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往往已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矛盾很容易激化。对

于拆除成片的违法建筑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的情形,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做好应急预案。通过风险评估及早发现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把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案例二:2006年9月,某区政府执法部门以甲养殖场擅自搭建的房屋属违法建筑为由,向甲养殖场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如逾期不拆,届时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联合整治,一切后果由甲养殖场自行负责。甲养殖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房屋。同年10月,区政府执法部门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养殖场的房屋,房屋内的生产设施等被损毁。同年12月,甲养殖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判令其赔偿原告所有财产损失。

与案例一类似,该案存在的行政执法程序问题也是十分明显的。作出强制拆违决定后,具体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强拆决定要合法。与行政处罚决定类似,法律对行政强制决定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包括何时作出决定、决定的内容和形式、如何送达等都有具体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44条和《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经催告和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无正当理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的行政决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执法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内容包括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时间和救济途径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篇三:浅谈构建服务型政府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浅谈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步伐的逐步加快,政府服务体系已成为全世界关注及研究的焦点。近年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大力构建服务型政府。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目前在观念、规章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存在着有多问题,从治理理念、民主参与、制度建设、管理模式、角色转变等方面阐述了应对措施。推进政府转型,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政府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也是新时期新阶段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趋势。 关键字:服务型政府;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经济全球化进程步伐的逐步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民众对政府期望值的提高,使得服务型政府建设成为我国当前的紧要任务。近年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大力构建服务型政府,这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需要,是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选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路,也是顺应国际形势的重要举措。

1 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意义和必要性

1.1 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和民主公开的方式组建起来的以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着服务职能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

1.2 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意义和必要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日益改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没有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出现了严重失衡: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地区差距日益拉大,影响了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引起经济和社会的不协调发展,影响了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同时也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目标相背离。这些显现出构建服务型政府必要性。

2 构建服务型政府存在的问题

2.1 观念上因循守旧

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国传统文化中“官本位”、“官大于民”的思想仍然普遍存在,在不少政府工作人员眼里,领导、上级、自己、其他部门都比百姓重要。观念上总是抱着“以前如何如何”,不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步,对改革后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服务意识不强,虽然建

社会各类组织里最怕犯错误的人,一犯错误,往往造成社会影响,受到全社会的攻击。因为害怕把事情办糟而受到责备,公务员们不喜欢冒险,不喜欢抢先做什么事情,碰到事情,往往先问“惯例”是怎么办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普遍存在。当然,要树立牢固的服务意识,也决非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这要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进步。

2.2 规章制度不健全,有规章难以落到实处

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讲人情”、“讲关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纠正,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民主制度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政府和公务员的绩效考评机制不健全、不科学,评估方法不合理,各地政府只为上级“服务”;重大的决策论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听证制度都还不完善,流于形式;政府的相关责任机制不健全,出现问题互相推诿,有了成绩相互争功;没有科学合理的公共财政体制,公共服务投入不足;缺乏为公共服务方面作保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各项管理和规章制度不能落到实处,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例如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很多科室在年初签订完责任状和收到局里下发的其它目标任务后,并未真正抓好落实,有的甚至于放入抽屉完事。殊不知下达的这些任务就是反映和体现每个科室的年度工作情况,虽然各科室都还有具体的日常工作,但并不是这些具体的日常工作做好了,就说明年度工作任务完成了,而是如果连日常工作都做不好,就谈不上如何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工作纪律不严明,疏松涣散,例如开会,无论什么会议,总是有人迟到,形同“家常便饭”,参加会议总是往后排座,与领导保持“远距离”,会议期间进进出出,有的参会人员因没有参加会议,还会以“我不知道”或者“有其他事情”为由而推诿等。

2.3 公共服务机制尚不健全

在服务机制方面:一是公共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在政府实际运作过程中,决策、执行、监督诸环节及其相互关系上存在障碍,在制度供给、民主选举、干部选拔任用、行政审批、政府绩效评估考核等方面存在着不协调、不完善之处。服务性制度供给短缺,管制性制度供给过剩。如何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和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相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的公共服务运作机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公共服务的投入机制不健全。由于在公共收入、公共支出、各级政府之间财权事权的划分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我国公共服务的投入还没有完全纳入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缺乏硬约束,常常由于领导者的重视程度不同而上下浮动。由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公共服务水平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地区失衡、城乡失衡,在对农村和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方面缺位严重。三是公共服务的应急机制不健全。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国内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转换、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摩擦加大,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显现。所有这些,对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公共服务应急机制还很不健全。

2.4 行政效率较低

由于政府处于垄断地位,导致公务员缺乏竞争意识。正如戴维. 奥斯本认为的:“政府是最习惯于采取垄断方式进行管理活动的,它常常把竞争看作是一种浪费和重复。”在这种垄断的政府组织里,也如缺乏竞争的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它必然产生低效率,与此同时,在政府机关里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办理一件事情,办事员要请示科长,科长要请示分管局长,稍微重要的还要请示局长,这中间如果有一个环节反对,那这件事情就办不成,影响了工作效率。五是业绩导向不明显,使政府工作人员缺乏进取心。政府即使规定了业绩目标,一般也是自己给自己制定的,所以民众极少听说政府没有完成自己的目标。不少公务员对政府缺乏一种认同感,将自己视作为政府打工,没有一种主人翁的态度,“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遵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办事方针,行政效率不高是长期以来老百姓对政府意见最大、反映最强烈的一个问题, 当前制约行政效率提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思想不解放, 缺乏干事创业的精神气;二是行政审批偏多, 抑制了发展活力; 三是“三乱”有禁无止, 群众反映强烈;四是政令不畅, 部门本位主义严重; 五是衙门习气重, 行政效率低;六是诚信意识淡薄。甚至有“拖”、“扯皮”、“环节多”、“人浮于事”、“执法比较随意”、“政策创新不够”等问题。

2.5 政府行为方式有待改进

在行为方式方面:一是公共服务主体单一化。目前政府成为公共服务主要的、直接的生产者和提供者。这一方面是由于政府财力不足,过分依赖政府,反而导致了公共服务的缺失,同时政府也会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从长远看,政府如果作为公共服务的唯一主体,社会的自我服务能力很难得到发展,也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发展。二是缺乏明确的服务要求、规范的服务质量标准和流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政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务不够公开、信息不够透明,政府许多活动都处于不公开状态,从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职责权限,到权力的使用规则和方式,乃至工作程序都很难为外人所知。在一定程度上,政府的服务行为着眼于短期效应,而不是长期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没有完善的赔偿责任制,公众对服务不满意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找不到应有的维权方式和投诉途径。

2.6 缺乏团队意识,安于现状

只关心眼前利益,对整个团队所处的“优”、“劣”漠不关心,更不会想到为团队多增一分光彩,工作中我行我素,不是自己份内的事绝不会伸出援助的手,安心于每天的按部就班,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在某一单位或某一岗位多年,或多或少地积淀下一些长久养成的习惯,工作中有时会不由自主地受这种习惯的引导,长期会拘泥于这种工作方式,工作中难以取得新的突破和创新。

3 构建服务型政府中存在的问题的应对措施

3.1 确立以服务为核心的治理理念

要实现政府治理转型,现代政府理念的确立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确立社会本位、公民本位的治理理念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正确的治

理理念。更新政府行政理念,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前提。必须要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政府行政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政府只有从维护人民的长远和整体利益出发,以民为本,按市场规律办事,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才可以做到政令畅通并赢得民心。使政府的各级工作人员从传统政治中的官民观念转变为现代政治中的政府与公民的平等交换和平等制约的观念。要认识到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在获得权力的同时,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政府明确和落实责任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任务。实现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改变原来政府是唯一治理中心的传统做法,强调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社区及私人等部门的合作,形成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从本质上要使政府管理功能不断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通过政府生产性和服务性功能的转移,通过社会责任的共同负担,将社会和群众力量形成国家建设的协同网络,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快速健康发展。

3.2 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注重决策过程的民主参与

科学和民主的决策直接关系到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一项好的决策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而提高决策水平的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的要求,报告指出: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的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事项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要切实保证政府与公众最大限度的信息共享。

3.3 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机关作风建设

政府的职能是由公务员具体承担和执行的。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建设,教育公务员在服从大局、遵守公德等方面做好表率,努力建设一支忠于职守、作风过硬、形象优良、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政府服务水平的高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当前要结合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实际,要重点培养和教育公务员增强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等六种行政意识,实现由“管”字当头到“服务为本”的转变,实现由“官本位”到“民本位”的转变。公务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力增强公仆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要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诚信友爱,热情服务;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依法行政,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要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大力推进学习型、务实型、服务型、创新型、和谐型“五型”机关建设,攻克“中梗阻”,提高执行力,大力整治,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慢、推、僵、苛、卡、虚等“机关病”。要切实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努力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水平。要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

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4 变革政府管理模式

加强依法行政,进行制度管理。从依法治民、治事向依法治官、治权转变,政府权力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规范立法行为,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破行政垄断。尽快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有效控制行政执法人员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超越职权、权力滥用等行为。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要切实保证政府与公众最大限度的信息共享。扩大和加强公民对政府管理的参与性、沟通性和互动性,便于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有效,大幅度地减少中间环节,使资源分配和服务派送更加接近供应者本身,有效地遏制以权谋私和腐败,为社会及公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使公众与政府打交道更容易,改变政府职能机构各自为政、不易协调的状况,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组织的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

3.5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一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是为市场导航而不是亲自操桨划船,要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更加重视关系民生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只要市场能干的,就让市场去干;只有在市场干不了和干不好的情况下,政府才去调控、引导。属于企业份内的事情,由企业自己去做,政府在理清自身职责的基础上,积极回应企业的要求,为企业做好服务。发挥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统筹、协调作用,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作用,保证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二要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弱势群体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体系。这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基本任务。要大力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要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互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要完善社会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要强化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要继续加强道路、通信、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条件。按照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不断增加公共服务的总量,着力优化公共服务的结构和布局,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三要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体系,保持社会安定有序。这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建立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分工协作的社会管理机制,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他们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要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建立健全新型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加快推动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由传统的条块分割的“单位体制”向属地化、社会化的现代社区体制转化,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

4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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