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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联字22号教师职称

2016-11-08 09:43:47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高级教师资格由各市(州)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其他等级教师资格由所在市(州)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第二章个人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暂不对照上述标准条件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报、竞聘,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考核推荐

第九条 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

所占比例不低于50%。竞聘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竞聘工作方案、审查竞聘人员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确定拟推荐人员及评审通过人员的职务聘任等工作。

第十条 各学校(单位)制定的竞聘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推荐范围对象、申报标准条件、推荐人选数额、评议工作程序、量化赋分办法、组织领导及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竞聘推荐工作科学、公开、公正、透明。工作方案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集中讨论,须经参会人员85%以上同意后,报主管教育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校(单位)推荐人选数额要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各学校(单位)要对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人员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业绩能力条件等进行集中公示。

第十三条 各学校(单位)竞聘委员会要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组织开展竞聘推荐工作。竞聘推荐工作要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确定拟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要对拟推荐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 不具备组建竞聘委员会条件的单位,由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上述工作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开展竞聘推荐工作。

第四章呈报审核

第十六条 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组建,该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组成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25人,委员由我省教育领域

知名教师、专家、学者担任,基础教育(含职业教育)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委员人选由省教育厅提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协商确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有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例会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市(州)、县(市、区)分别组建本地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均实行专家负责制。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需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对参评人员的品德、知识、业绩、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

篇二:吉人联字[2004]67号

篇三:2014年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紧紧围绕全省人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改革创新、规范管理”为主题,以“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以创新评价方式、拓展服务领域、规范运行程序、强化监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手段,探索完善以专业能力、岗位业绩和实际贡献为标准的人才评价导向,深入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稳定基层人才队伍,拓宽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为企事业单位科学选人、合理用人提供政策保障,为推动吉林五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一、修订完善职称评审条件

(一)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科学化水

平。按照职业分类、企事分开原则,修订完善全省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一是立足省情,创新突破。坚持国家基本标准条件,从省情实际出发,打破常规,因地制宜,破除影响制约人才成长发展的政策壁垒和制度障碍,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人才评价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具有时代特征和吉林特色的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制度。二是以用为本,注重实践。改变职称评审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突出不同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绩效表现、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把政治思想、职业素养、知识更新、

专业能力、实际贡献等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条件。充分发挥能力业绩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引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立足本职、干事创业。三是区别对待,突出重点。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层级单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性质差异和特点,在学历、资历、论文、业绩、奖励等方面对县乡、市州、省直等单位,以及参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不同等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差别化政策,给予基层一线人才和特殊人才更大的政策倾斜,稳定基层人才队伍,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四是统放结合,强化服务。按照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设臵的唯一性和专业化要求,全面调整全省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范围,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转变政府职能,鼓励市县和社会专业组织增设和创建体现本地特色、突出行业特点、适应人才需求的评审系列(专业),建立全省统一、分级分类、科学规范、面向社会的职称评价服务和管理体系,促进职称评价主体多元化和多样化,不断提升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履行修改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相关程序。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拟修改授权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须向省人社厅提出修改申请和修改计划,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工作须按照国家和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深入实际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科学论证。修改后的评价标准和条件,经报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强化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含省属高校)须结合各自特点,充分利用修订完善评审条件有利契机,切实做好评审(聘)制度和标准程序改革工作。未完成条件修订和建立规范的评审(聘)制度和程序的,从2015年起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评审(聘)工作。

二、推进职称评聘领域拓展和评价方式创新

(一)继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人员职称专门认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吉发〔2012〕24号)、《吉林省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吉人社联字〔2012〕67号)和《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3〕34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对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开展职称认定工作。结合实际,今年将对职称认定前成果认定原则进行调整:一是科技成果尚未转化的不予认定;二是非成果转化或转化活动不清晰的收益不予认定;三是科技成果转化符合认定要求,但效益不明确或无法计算的,按最低类认定;四是产品包含多项科技成果的,由专家确定是否为核心技术,核心技术可直接计算,非核心技术由专家酌情计算,折算比例不超过30%;五是成果跨单位转让后取得的利税,可按照不高于30%比例计算到原成果归属人,但最高不超过转让费的50%;六是项目主持人、前2名主要完成人和其余参与人认定当量系数分别按照3:2:1比例计算。成果认定工作由省人社厅和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组织,请各地区、

省直各部门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根据成果认定类别和结果,省人社厅专门成立专家认定委员会,适时组织开展职称资格评审定级和后续聘任工作。

(二)拓宽职称评价的领域和渠道

1.开展非公组织经营管理人才正高级经济师首评认定。对省内非公组织中全国知名、贡献突出、诚信守法且具有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企业法人,综合其企业近五年发展规模、同行业排名、产值效益、利税额度、安全监管、就业安臵、诚信经营、公益慈善等方面的经营管理业绩和承担社会责任情况,择优认定30名左右正高级经济师(见附件3)。

2.开辟新型城镇化特殊人才职称认定“绿色通道”。对省内进城务工有特殊专长、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知识能力、自学成才、得到业内认可的专业人才,以及省内农村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农业生产行业中的生产能手、产业大户、创业先锋、致富带头人和各类能工巧匠、民间艺人开展职称认定工作,认定范围重点为中级或高级工程师、农艺师、畜牧师、工艺师以及高级经济师。该类职称是授予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做出显著业绩和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的职业荣誉称号,参评人员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考试限制,直接认定相应专业职称。

3.增设汽车工程电子电器评审专业。对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汽车工程电子电器专业设计、研发、应用、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高级职称首次评审。

4.增设计算机电子工程硬件评审专业。对在我省各类企业中从事计算机电子工程硬件专业设计、研发、应用、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高级职称首次评审。

以上新增设的系列(专业)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社厅统一组建评委会开展,相关事宜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三)深化四项试点改革

1.扩大省属院校正高级实验师和技师院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范围。在已选定吉林农业大学、东北电力大学和吉林工程技术学院三所省属院校继续作为试点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新增长春理工大学、长春工程学院、长春中医药大学、延边大学和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五所省属院校,继续开展正高级实验师评聘改革试点。在选定吉林省工商技师学院、吉林省林业技师学院和吉林省工业技师学院三所技师院校继续为试点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新增吉林省技工教师进修学校、中铁十三局技师学院、吉林省电子信息技师学院三所院校,继续开展正高级讲师评聘改革试点。试点单位须按照程序自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评聘条件(不得低于其他系列正高级评审基本条件,可参照《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吉政办明电〔2013〕22号附件2)中的正高级讲师评审条件制定),经报省人社厅审定后,依据评聘条件组织竞聘推荐,竞聘推荐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根据竞聘推荐情况,由省人社厅统一组建评委会,采取现场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定,对各试点单位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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