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经典范文 > 大艺哥MAX-新旧《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正文

大艺哥MAX-新旧《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比表

2016-11-07 11:28:46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大艺哥MAX-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与解读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注:红色为对具体法条修正内容,蓝色为新添加的条款内容,左框内绿色为删除的内容。

篇二:新旧刑诉对照

新旧《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表

注:新法条中加粗部分为改变或者新增加的内容。

灰体字部分涉及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篇三:新旧《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表

新旧《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表

注:新法条中加粗部分为改变或者新增加的内容。

注:新法条中加粗部分为改变或者新增加的内容。(章节名称除外)

红体字部分涉及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

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

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

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

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

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

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

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

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

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

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益。 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 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 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

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人会见和通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时。

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告人会见和通信。 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

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

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

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

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

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

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

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

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

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

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

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

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活动的行为。

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

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任。 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

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

会。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

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

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

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

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

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

关。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

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

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

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

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

以纠正。

第五章 证据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料,都是证据。

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

(一)物证、书证; (二)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

(七)视听资料。 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案的根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

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

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协助调查。 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

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

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

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

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处以刑罚。

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以刑罚。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

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

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

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

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

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

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

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

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

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

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

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

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

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

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

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

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

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


大艺哥MAX-新旧《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比表》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992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
  • 大艺哥MAX-新旧《最高法关于适

    大艺哥MAX-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与解读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注:红色为对具体法条修正内容,蓝色为新添加的条款内容,左框内绿色为删除的内容。新旧刑诉对照新旧《刑事诉讼法》修...

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