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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和亮点

2016-11-07 11:28:15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学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和亮点

学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和亮点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并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大意义;亮点

Abstract: “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idding Law “ already passes in November 30, 2011 the State Council 183rd times standing conference, and announce, apply since February 1, 2012.

Key words: 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idding law;; significance; highlights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7-0020-02

1引言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012年5月27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召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宣贯会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人员参加了宣贯会议,本人也参加了学习,对《实施条例》全文作有了一定了解。也同《招标投标法》作对照,现在归纳如下,供同行一起探讨。

2《招标投标法》与《实施条例》

篇二:学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和亮点

学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和亮点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11年11

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并自2012年

2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大意义;亮点

abstract: “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idding law

“ already passes in november 30, 2011 the state council 183rd

times standing conference, and announce, apply since february

1, 2012.

key words: 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idding

law;; significance; highlights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

(2012)07-0020-02

1引言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

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

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

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

验基础上,《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

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

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012年5月27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

院组织召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宣贯会议,招标人、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人员参加了宣贯

会议,本人也参加了学习,对《实施条例》全文作有了一定了解。

也同《招标投标法》作对照,现在归纳如下,供同行一起探讨。

2《招标投标法》与《实施条例》

2.1《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人的条件限制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招标投

标法》这条规定明确赋予潜在投标人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投标活

动享有公开参与竞争的权力。目前该条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

题有两种:一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以高资质承包低类别工程;二是

有些地方和部门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标活动中搞政策倾斜,

或在招投标过程中限定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过程中加入公正条件

倾向本地投标企业,客观上造成了歧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作

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打开建筑市场的大门,积极引进外地优秀

建筑企业,打破地方保护及“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旧传统习惯,取

消或淡化现有分量过重的地方性企业业绩分,多为他们提供竞技场

所,消除他们的依赖思想,强化和提高他们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

2.2《实施条例》将加强招标公告管理,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

示力度

《实施条例》的公开透明是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

是实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各地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公告管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

当通过有形市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有形市场应当建

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效链接。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

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3.1意义之一:有利于促进招标投标规则的完善和统一,是增强招

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通过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在总结

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标投标配套

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为依法规范招标投标

活动,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

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条例》颁布实

施,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解

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一项重要任务。

3.2意义之二:有利于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力,是促

进招标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相

关要求,可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条例》对

《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对《招标投标法》规定

的较为原则的程序,如资格审查、评标等予以具体规定;对限制或

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行为明确了认定标准;并且对招标投标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弥补了各地区各

部门在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过程中依据不足或效力不够等问题,进一

步增强了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力。

3.3意义之三:有利于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是进一步改进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的需要

对应于《招标投标法》,《条例》用一个章节的篇幅,专门对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国家相关部门的

职责。针对有的地方建立了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条例》

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监督职

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意义之四:有利于引导招标投标行业的诚信发展,强化行业自

律,是满足招标投标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

《条例》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要求,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统一

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通过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进一步营造

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行业信用环境,旨在全行业广泛形成守

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同时,为更好地加强招投标诚信自律体

系建设,《条例》还明确了作为社会团体“招标投标协会”的法律

定位。这为对我国已成立招标投标协会的省市在政府的指导下,依

法开展行业自律与服务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诚

信体系,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

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亮点

《条例》有以下九个亮点:

亮点一:总结吸收了招标投标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和教训,更加明

确了项目应当公开的范围和法律重要概念;

亮点二:规范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增加了资格后审的

规定;

亮点三: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规定,

凸显了直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

亮点四:明确了禁止在中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防止招

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

亮点五: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

规定 ;

亮点六:规范了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专家的评价行为;

亮点七:规定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作出的处罚;

亮点八:明确了财政部门如何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增加了投诉与

篇三: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实施条例》对招标办12年开展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2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99年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的重要延伸与细化,该《实施条例》的执行对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重要作用。如何了解、学习、并掌握该《条例》,是公司今后更好地开展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管理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关键所在。

一、《条例》较《招标投标法》的深化之处的两大特点:

第一,《条例》总结吸收招投标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增强了可操作性。《条例》不仅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如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定义和范围界定(第2条)、细化了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主体和职责分工(第7条)、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5种法定情形(第9条)、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 第11、12、13条)等,而且对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和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使招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和具体,缩小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例如: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第8条),细化了资格预审制度(进行资格预审的,必须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第15条)),规范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行

为(明确规定收取额度、退还时间及退还利息等要求(第26、35、57、58),引入了两阶段招标形式(第30条),细化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履职行为要求(第49条),增加了保证评标时间的规定(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时,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时间,以保证评标工作质量),列举了否决投标的7种具体情形(第51条),细化了投标文件澄清的条件和要求(第52条)、明确了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规则等(第53条)。

第二,《条例》突显了面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指导性要求。针对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招标人规避招标、限制和排斥投标人、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招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条例》细化并补充完善了许多关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性的规定。例如,对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第24条);增加了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纪律规定(第13条);对于原先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难以认定和处罚的几类典型招投标违法行为,包括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23、24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39、40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第41条)、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第42条)等,都分别列举了各自的认定情形,并且进一步强化了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条例》对进一步规范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作用

第一、对公司在“项目定义”和“项目申报”环节的指导作用

1、《条例》第2条定义的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明确规定了公司除了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要按规定进行招标外,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的基建项目也要按规定进行招标。从而可避免《招标投标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定义不明,容易造成实施单位对概念理解偏差的情况出现,更好地指导公司明确基建项目的建设性质。

2、《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从而可知,公司在实施基建项目前,必须按照《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取得市发改委的审核意见后才能确保基建项目后续的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对公司在“招标”环节的指导作用

1、《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明确了公司各单位凡是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从而可以避免因原《招标投标法》对哪些项目可以公开招标,哪些项目可以邀请招标的界定不明,公司在招标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的情况出现。

2、《条例》第15条——第23条较原《招标投标法》增加了大量的“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审核潜在投标单位是否符合投标资质的

管理规定”。

《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明确了公司各单位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必须按《条例》采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在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时必须按《条例》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组建和评审,结合目前市建委和华东管理局在基建项目资格预审方面的规范管理,可以更好地指导公司一方面在重大基建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时做到有据可查,另一方面在内部组织的招标工作中也可参照此条例合理设定对拟投标单位入围资质的核定标准。

3、《条例》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结合《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凡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都要进行招标”。

可指导公司各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本应超过30万元(含)项目的招标。

4、《条例》第29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明确了公司各单位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但凡涉及到当前无法确认全部工作量而必须已暂定价确定的施工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标准时,将不得已暂定价纳入总包合同的形式规避该项施工内容的招标。

5、《条例》第30 条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

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该条例将很好解决当公司面临某些招标项目前期无法设定技术规格条件而容易造成评标标准难以客观统一的问题,通过两阶段招标,可更好地借助投标单位的先进理念,为公司各单位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提供更科学、更合理的建议,进而为最终评标工作顺利完成奠定坚实的基础。

6、《条例》第32 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共列举了7种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该条例明确要求公司各单位今后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时,将不得出现《条例》中列举的7种限制投标人的规定,保证只要投标人符合国家认可的资质条件,就应该一视同仁地给予投标人公平竞争参与投标的机会,使公司可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选取到质优价廉的中标单位。

第三、对公司在“投标”环节的指导作用

1、《条例》第39、40、41条共罗列了11种投标人串通投标和6种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以上17种认定标准将指导公司各单位在今后的招投标工作中必须坚决杜绝以上串标行为的发生,也为公司各单位组织内部评标时,给评委提供了客观的评判串标行为的法定依据,确保投标工作全过程的公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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