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经典范文 >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正文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2016-11-07 09:37:36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篇二: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xxx医院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科别:床号: 住院号:

根据国卫办医发[2014]21号有关规定,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有关问题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二、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三、产妇和家属自行处理死胎、死婴应注意以下事项:

1、产妇和家属自行处理,必须远离水源,深埋于地面1米以下或按照《殡葬管理条例》送至殡仪馆火化处理死胎、死婴。

2、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处理,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否则,由此造成传染病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您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四、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自行对死胎、死婴进行处理。所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自行承担,与院方无关。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委托医院对死胎、死婴进行处理。并承担所需处理费用。

产妇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与产妇关系:助产士签字:

主管医生: 时间:年月日时分

篇三:死胎及死婴的处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9592.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相关文章
  •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

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