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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版太原市工商局注册董事会决议范本

2016-11-05 12:52:55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2015最新版太原市工商局注册董事会决议范本

(设董事会)有限公司XXX年第一次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太原xxxx有限公司

第xx次股东会议决议

xxxx年x月x日,在本公司办公室,召开了太原xxxx有限公司xxxx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在会议召开的15日前本公司已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到会的股东有xxx、xxx,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经到会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一、公司名称:太原xxxxx有限公司

二、公司住所:太原市xxx区xx路x号x幢x单元x号房。

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认缴)。

四、本公司xx位股东组成,股东名单如下:xxx认缴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的x%,xx认缴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的xx%,

五、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由xx人组成,,选举xxx、xxx、xxx担任董事职务。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六、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xx人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股东xxx\xxx\xxxx担任。

七、以上董事、经理、监事的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一致通过太原xxxx有限公司 的章程,章程共10章36条。

九、全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以其全部资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十、全体股东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责任。 十一、一致同意股东XXX代表本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十二、一致同意委托xxx办理本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表决情况:

对本次股东会决议,持赞同意见的股东2人,代表100%的股份,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股东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山西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年第一次董事会决议

xxxx年x月x日在本公司办公室,召开了山西xxxx有限公司xxx年第1次董事会决议,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本公司已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董事。到会的董事有xxx、xxx、xxx、xx、xxx。出席本次董事会的人数,超过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会议由曹曼召集和主持。经到会董事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一、 本公司董事会由x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应为单数,最少三人),名

单如下:

Xxx\xxx\xxx\xxx\xxxx

二、 一致选举xx为公司董事长职务。

三、同意聘任xxx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表决情况:

对本次董事会决议,持赞同意见的董事xx人,占董事总数的100%。本次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法律效力。

到会董事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山西xxxxx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

xxxx年xx月xxx日在公司办公室,召开了山西xxxx有限公司xxx年第1次监事会决议,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本公司已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监事。到会的监事有xx、xx、xx。出席本次监事会的人数,超过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会议由xx主持。经到会监事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三、 本公司监事会由xx位监事组成,名单如下:

xxx、xxx、xxx

二、一致选举xx监事会主席。

表决情况:

对本次监事会决议,持赞同意见的监事xx人,占监事总数的100%。本次监事会决议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法律效力。

到会监事签名:

xxxx年x月x日

篇二:董事会决议(2016工商确认范文)

公司

董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电话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应到会董事XX人,实际到会董事XX人。形成决议如下:

一、同意XXXX先生/女士因工作需要辞去XXXX职务。

二、选举XXXX先生/女士为公司XXXX职务。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 人,占董事总数 %

不同意 人,占董事总数%

弃权 人,占董事总数 %

与会董事签字: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三:2016公司章程范本工商局最新公司章程模板

XXXX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泸州周世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叁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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