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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程序

2016-11-05 12:52:43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分公司注销程序

分公司注销程序:

一.首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四.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

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

6.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需提交银行清户证明。

7.分公司公章。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百科名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的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登记管辖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 登记事项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设立登记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注销登记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八章 登记程序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九章 年度检验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十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十二章 附 则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第九章 年度检验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十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展开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1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

篇二:分公司注销流程及所需文件清单

一、 税务注销 a) 二、 工商注销 三、 银行基本账户注销 四、 组织机构代码注销 五、 社保账户、公积金账户注销 六、 公章、财务章注销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申请时限。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申报办理;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30受理审批程序。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审查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注销清算。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进行清算,办结申报事项;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

(4)收缴证件和资料。办理发票验旧、缴销手续;取消相关资格认定;对防伪税控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交回防伪税控设备;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5)核准。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收。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公司出具的对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税款、职工工资完结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公司出具的对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税款、职工工资完结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

d) 注销时限: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

表9 注销

篇三:最新的公司注销流程

公司注销的流程

一、公司解散的条件(解散后再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注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建议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协助)。 二、解散基本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注销公司应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四、公司注销的流程:

先注销税务----再注销代码---再注销银行---最后工商注销。

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

简单来说就是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再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而后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最后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

至此公司即被注销(期限一般为一到三个月 ,因为工商要查债权债务 ,税务要查规税状态、还需登报公示等)。

五、以下是详细步骤的参考:

内资企业注销的基本流程

1、领表

申请人凭据明文件(法院停业裁定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定(决定)、行政构造责令封闭的文件)向登记机构领榷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

2、提交资料

(1)公司清算小组负责人签订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停业裁定,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定(决定),行政构造责令封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有关单位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例划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3、受理检察

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质料后,发给编有号码的《公司登记质料收条》,于30日内作批准或驳回的决定。

4、申请结果

申请人根据《公司登记材料收据》的阐明,查询申请是否通过。

5、领取通知书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凭《公司登记质料收条》领榷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如被核驳,则领榷公司登记核驳通知书》及领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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