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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2016-11-05 10:51:58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Memo

上海居家养老政策收集汇总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审查批准,发布实施。根据沪质技监标〔2009〕506号文的要求,《规范》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规范》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挑战,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本市积极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形成了以社区助老服务社、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为服务实体,上门、日间服务为主要形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通过贯彻实施《规范》,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为,引导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接受服务的居家老年人权益。

二、实施范围

《规范》实施的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三、实施步骤

《规范》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应贯穿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始终。近期以《规范》出台为契机,围绕以下几项重点工作分阶段实施,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一阶段(2010年一季度):广泛宣传,积极推介。

配合《规范》的实施,通过公众媒体等开展专题性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规范》,让更多社会公众尤其是居家老年人知晓。

第二阶段(2010年二季度):对照检查,完善制度。

街(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具体要求,一是对照《规范》检查、梳理现有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二是对现有制度、流程与《规范》不相符之处予以纠正调整、拾遗补缺;三是通过建章立制,逐步统一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

第三阶段(2010年三季度):制定细则,全员培训。

编撰操作指南等相关细则和培训教材,通过专题培训,对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和管理人员进行广泛、深入培训。

第四阶段(2010年四季度):抓好试点,总结推广。

选择基础较好的服务组织开展贯标的示范试点工作,对《规范》贯彻实施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街镇服务组织(机构),通过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在全市推广经验。

四、实施要求

《规范》是有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第一个地方标准,国内首创。为了贯彻落实好《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1、要充分认识贯标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贯标工作做实做好。

2、要落实相关实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责任到人,按照实施步骤有序推进。

3、贯标过程中可以根据《规范》的各项要求,结合各区县实际,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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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各实施阶段,应加强对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等服务组织贯标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贯标工作取得实效。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挑战,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本市积极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形成了以社区助老服务社、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为服务实体,上门、日间服务为主要形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通过贯彻实施《规范》,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为,引导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接受服务的居家老年人权益。

《规范》实施的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第一阶段(2010年一季度):配合《规范》的实施,通过公众媒体等开展专题性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规范》,让更多社会公众尤其是居家老年人知晓。

第二阶段(2010年二季度):街(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具体要求,一是对照《规范》检查、梳理现有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二是对现有制度、流程与《规范》不相符之处予以纠正调整、拾遗补缺;三是通过建章立制,逐步统一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

第三阶段(2010年三季度):编撰操作指南等相关细则和培训教材,通过专题培训,对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和管理人员进行广泛、深入培训。

第四阶段(2010年四季度):选择基础较好的服务组织开展贯标的示范试点工作,对《规范》贯彻实施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街镇服务组织(机构),通过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在全市推广经验。

相关问题解释:

1:什么是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依靠专业化的服务,为经济和生活自理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目前,主

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二是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

相关政策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

2: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是指本市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包括服务补贴对象和自费服务对象。

相关政策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

3:有服务需求的老人怎样申请办理居家养老服务?

有服务需求的老人本人或其家属,可以先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门式)进行咨询,尚未设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地方,可到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咨询。需要申请服务补贴的老人,本人或家属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参保人员社保卡(医保卡)、养老金收入证明,以及由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低保、低收入证明等材料,到老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办理申请。自费服务的申请人,可直接到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助老服务社办理。详细情况可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了解。

相关政策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

4:哪些老人可以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按照现行的补贴政策,可以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有两类:一类是60周岁及以上、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按属地化原则可申请获得服务补贴。另一类是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中、本人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本市户籍城镇老年人,在本人承担50%居家养老服务费的前提下,按属地化原则可申请获得服务补贴。

相关政策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

5: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的标准?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按属地化原则,可分别享受轻度300元/月,中度400元/月,重度500元/月的服务补贴。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中、本人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本市户籍城镇老年人。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在本人承担50%居家养老服务费用的前提下,按属地化原则,可分别享受轻度150元/月,中度200元/月,重度250元/月的服务补贴。

相关政策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

6:如何兑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府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非现金的“服务券”形式兑现。

相关政策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现状和问题。

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出台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养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规模不断扩大,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已达4万个,养老床位达314.9万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改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逐步拓展,已建成含日间照料功能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2万个,留宿照料床位1.2万张,日间照料床位4.7万张。以保障三无、五保、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为重点,借助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养老服务的运作模式、服务内容、操作规范等也不断探索创新,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但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筹规划,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社区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床位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设施简陋、功能单一,难以提供照料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服务;布局不合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投入不足,民间投资规模有限;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发展缺乏后劲;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有待加强等。

篇二: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审查批准,发布实施。根据沪质技监标〔2009〕506号文的要求,《规范》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规范》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挑战,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本市积极探

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形成了以社区助老服务社、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为服务实体,上门、日间服务为主要形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通过贯彻实施《规范》,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为,引导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接受服务的居家老年人权益。

二、实施范围

《规范》实施的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

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三、实施步骤

《规范》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应贯穿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始终。近期以《规范》出台为契机,围绕以下几项重点工作分阶段实施,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一阶段(2010年一季度):广泛宣传,积极推介。

配合《规范》的实施,通过公众媒体等开展专题性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规范》,让更多社会

公众尤其是居家老年人知晓。

第二阶段(2010年二季度):对照检查,完善制度。

街(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具体要求,一是对照《规范》检查、梳理现有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二是对现有制度、流程与《规范》不相符之处予以纠正调整、拾遗补缺;三是通过建章立制,逐步统一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

第三阶段(2010年三季度):制定细则,全员培训。

编撰操作指南等相关细则和培训教材,通过专题培训,对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和管理

人员进行广泛、深入培训。

第四阶段(2010年四季度):抓好试点,总结推广。

选择基础较好的服务组织开展贯标的示范试点工作,对《规范》贯彻实施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街镇服务组织(机构),通过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在全市推广经验。

四、实施要求

《规范》是有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第一个地方标准,国内首创。为了贯彻落实好《规范》,

具体要求如下:

1、要充分认识贯标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贯标工作做实做好。

2、要落实相关实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责任到人,按照实施步骤有序推进。

3、贯标过程中可以根据《规范》的各项要求,结合各区县实际,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模式。

4、在各实施阶段,应加强对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等服务组织贯标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贯标工作取得实效。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挑战,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本市积极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形成了以社区助老服务社、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为服务实体,上门、日间服务为主要形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通过贯彻实施《规范》,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为,引导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接受服务的居家老年人权益。

《规范》实施的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第一阶段(2010年一季度):配合《规范》的实施,通过公众媒体等开展专题性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规范》,让更多社会公众尤其是居家老年人知晓。

第二阶段(2010年二季度):街(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具体要求,一是对照《规范》检查、梳理现有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二是对现有制度、流程与《规范》不相符之处予以纠正调整、拾遗补缺;三是通过建章立制,逐步统一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

第三阶段(2010年三季度):编撰操作指南等相关细则和培训教材,通过专题培训,对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和管理人员进行广泛、深入培训。

第四阶段(2010年四季度):选择基础较好的服务组织开展贯标的示范试点工作,对《规范》贯彻实施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街镇服务组织(机构),通过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在全市推广经验。

相关问题解释:

1:什么是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依靠专业化的服务,为经济和生活自理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二是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

相关政策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

2: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是指本市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包括服务补贴对象和自费服务对象。

相关政策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

3:有服务需求的老人怎样申请办理居家养老服务?

有服务需求的老人本人或其家属,可以先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门式)进行咨询,尚未设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地方,可到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咨询。需要申请服务补贴的老人,本人或家属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参保人员社保卡(医保卡)、养老金收入证明,以及由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低保、低收入证明等材料,到老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办理申请。自费服务的申请人,可直接到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助老服务社办理。详细情况可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了解。

相关政策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

4:哪些老人可以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按照现行的补贴政策,可以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有两类:一类是60周岁及以上、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按属地化原则可申请获得服务补贴。另一类是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中、本人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本市户籍城镇老年人,在本人承担50%居家养老服务费的前提下,按属地化原则可申请获得服务补贴。

相关政策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

5: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的标准?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按属地化原则,可分别享受轻度300元/月,中度400元/月,重度500元/月的服务补贴。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中、本人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本市户籍城镇老年人。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在本人承担50%居家养老服务费用的前提下,按属地化原则,可分别享受轻度150元/月,中度200元/月,重度250元/月的服务补贴。

相关政策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

6:如何兑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府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非现金的“服务券”形式兑现。

相关政策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

相关服务机构: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现状和问题。

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出台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养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规模不断扩大,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已达4万个,养老床位达314.9万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改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逐步拓展,已建成含日间照料功能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2万个,留宿照料床位1.2万张,日间照料床位4.7万张。以保障三无、五保、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为重点,借助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养老服务的运作模式、服务内容、操作规范等也不断探索创新,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但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筹规划,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社区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床位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设施简陋、功能单一,难以提供照料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服务;布局不合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投入不足,民间投资规模有限;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发展缺乏后劲;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有待加强等。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篇三:上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索取号:AA9102002-2010-001

发布日期:2010-04-26 字体( 大 中 小 )

前 言

随着上海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老年人生活照料方面的需求已经成为全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为了逐步满足专业化、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筹)、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淑萍、张凡、朱海燕、李传福、薛春萌、姚爱伦、康琪。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奚士英、史雅民、张大建、黄勇、赵伟丽、荣伟。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2.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Elderly Home Care in Community)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生活护理、助餐、助浴、助洁、洗涤、助行、代办、康复辅助、相谈、助医等服务。

2.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社区助老服务社)(Elderly Home Care Agency in Community)

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2.3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Elderly Day Care Center)

日间集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2.4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Elderly Dining Service Center in Community)

社区中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服务的场所。

3基本原则

3.1以人为本原则。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结合老年人特点,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3.2公平公正原则。不因老年人个体状况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

3.3安全便捷原则。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4服务内容和要求 4.1生活护理

4.1.1基本内容

——个人卫生护理;

——生活起居护理。

4.1.2服务要求

4.1.2.1洗漱等个人卫生应协助到位,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

4.1.2.2饮食、如厕等应协助到位。

4.1.2.3定期翻晒、更换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清洁、平整。

4.1.2.4用于生活护理的个人用具应保持清洁。

4.2 助餐服务

4.2.1基本内容

——集中用餐;

——上门送餐。

4.2.2服务要求

4.2.2.1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4.2.2.2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

4.2.2.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

4.2.2.4提前一周为用餐老人预订膳食。

4.2.2.5助餐服务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

4.2.2.6送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

4.2.2.7助餐服务点及送餐运输工具应有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见附录)。

4.3助浴服务

4.3.1基本内容

——上门助浴;

——外出助浴。

4.3.2服务要求

4.3.2.1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

4.3.2.2助浴过程中应有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在场。

4.3.2.3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4.3.2.4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

4.3.2.5外出助浴应选择有资质的公共洗浴场所或有公用沐浴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4.4 助洁服务

4.4.1基本内容

——居室整洁;

——物具清洁。

4.4.2服务要求

4.4.2.1保持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居室内部整洁,物具清洁。

4.4.2.2保洁用具应及时清洗,保持清洁。

4.5洗涤服务

4.5.1基本内容

——集中送洗;

——上门洗涤。

4.5.2服务要求

4.5.2.1洗涤前应检查被洗衣物的性状并告知老年人或家属。

4.5.2.2集中送洗应选择有资质的洗衣机构或有洗涤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4.5.2.3集中送洗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准确、按时送还。

4.5.2.4上门洗涤应分类洗涤衣物并做到洗净、晾晒。

4.5.2.5贵重衣物不在本洗涤服务范围之内。

4.6助行服务

4.6.1基本内容

——陪同户外散步;

——陪同外出。

4.6.2服务要求

4.6.2.1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

4.6.2.2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

4.6.2.3使用助行器具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4.7代办服务

4.7.1基本内容

——代购物品;

——代领物品;

——代缴费用。

4.7.2服务要求

4.7.2.1代办服务范围一般为日常生活事务。

4.7.2.2代办服务时应当面清点钱物、证件、单据等。

4.8康复辅助

4.8.1基本内容

——群体康复;

——个体康复。

4.8.2服务要求

4.8.2.1康复辅助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4.8.2.2康复辅助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4.8.2.3康复辅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

4.8.2.4康复辅助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器具。

4.8.2.5群体康复一般借助社区卫生和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场地设施,指导和组织老年人开展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4.8.2.6个体康复一般提供:

——被动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辅助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保健性康复。

4.9 相谈服务

4.9.1基本内容

——读书读报。

4.9.2服务要求

4.9.2.1相谈服务应以舒缓心情、排遣孤独为原则。

4.9.2.2预先了解老年人兴趣爱好等情况。

4.9.2.3相谈过程中应与老年人保持良性互动。

4.10助医服务

4.10.1基本内容

——陪同就诊;

——代为配药。

4.10.2服务要求

4.10.2.1陪同就诊的情形为:

——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辅助性检查;

——门诊注射、换药。

4.10.2.2陪同就诊应注意途中安全。

4.10.2.3及时向老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

4.10.2.4代为配药的范围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常见病、慢性病。

4.10.2.5代为配药一般到老年人居住地所在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4.10.2.6代为配药应做到当面清点钱款和药物等。

5服务管理 5.1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求 5.1.1服务机构

5.1.1.1具有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5.1.1.2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相关设备设施和场所。

5.1.1.3应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5.1.1.4应使用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见附录)。

5.1.2服务人员

5.1.2.1应遵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5.1.2.2持有效健康证明。

5.1.2.3应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持有行业认定的证书上岗。

5.1.2.4应遵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职业道德,保护老年人隐私。

5.1.2.5提供服务时应注意个人卫生、服饰整洁。

5.1.2.6提供服务时应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细致周到、操作规范。

5.2服务过程控制 5.2.1信息公示

5.2.1.1服务机构应公示以下信息:

——执业证照;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规章制度;

——服务承诺;

——投诉方式。

5.2.1.2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5.2.1.3信息应便于老年人了解、获取。

5.2.1.4公示信息应及时更新。

5.2.2服务对象

5.2.2.1服务对象为本市60周岁及以上有照料需求且提出服务申请的老年人。

5.2.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年人不在服务范围: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5.2.3内容核定

5.2.3.1应主动、详实地向老年人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价格等。

5.2.3.2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服务需求、支付能力及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能力,核定服务内容。

5.2.4协议签订与终止

5.2.4.1应根据核定的服务内容,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其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5.2.4.2服务提供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

——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违反服务约定的。

5.2.5服务安排

应根据服务协议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内容和服务人员,提供相应服务。

5.2.6意外事件处理

5.2.6.1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5.2.6.2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情况,应启动应急预案。

5.2.7档案管理

5.2.7.1档案包括:

——服务机构档案;

——服务档案。

5.2.7.2服务机构档案应包括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员工信息等资料。

5.2.7.3服务档案应包括老年人信息、服务协议、服务项目、服务安排、服务记录等资料。

5.2.7.4档案应建立保管、使用及保密制度,并动态管理。

5.2.7.5有条件的机构应建立数字化档案,形成网络化信息管理。

6 服务质量评价 6.1评价主体

——机构自我评价

——服务对象评价;

——第三方评价。

6.2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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