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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和创业板比较

2016-11-04 13:39:49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异同予以介绍,供大家参考。

主板 创业板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盈利要求 (1)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要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及管理层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 无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请参考“两高五新”,即

1. 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 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3. 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 2)移动通讯 3)生物医药;

4. 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 1)金融中介 2)物流中介 3)地产中介;

5.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6. 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7. 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限制行为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违法行为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发审委 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 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初审征求意见 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 无

保荐人持续督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做了适当延长。

相关要求将体现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中。

针对创业板的其他要求 1、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

3、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4、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

5、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6、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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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为什么要公开发行上市?

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是其迅速发展壮大的主要途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注重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继续

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一切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及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政策上的保证。

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主要有以下好处:

(1)为中小企业建立了直接融资的平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2)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3)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企业创业和创新的动力。

(4)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提高企业形象,更有效地开拓市场,降低融资与交易成本。

(5)有利于激励机制的完善,吸引和留住人才。

(6)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等资本运作。

(7)有利于股权的增值并增强流动性。

2. 公开发行上市对企业会增加什么新的约束?

公开发行上市后,企业性质转变为社会公众公司,公司将拥有成千上万的社会公众股东,为了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市公司要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压力会更大。

(1)接受监管和监督的部门会增加。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后,要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此外还会受到媒体和社会公众舆论的广泛监督,以及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持续督导。

(2)要遵守的规矩会增加。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后,要遵守国家各项证券类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

(3)公司的透明度要提高。为了保证全体股东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上市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准则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充分、公平地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经营压力会增加。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权益资本成本要高于债务资本成本,投资者购买公司的股票要求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不佳,将会遭到投资者的

抛弃。

(5)对大股东的约束力将增加。首先,大股东不能搞“一言堂”,必须严格遵守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规则参与公司管理与决策;第二,必须规范运作,大股东不得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损害上市公司权益;此外,公开发行上市后,大股东持有股权的相对比例会降低,有可能影响对公司的控制力。

3.我国股票发审制度经历了哪些演变?

我国股票发审制度的演变,总体来看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又分别或同时并行着“额度管理”、“指标管理”、“通道制”和“保荐制”四个阶段,其中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属于核准制。

(1)“额度管理”阶段(1993年——1995年)。主要做法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先确定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分配总额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

(2)“指标管理”阶段(1996年——2000年)。这一阶段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由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

(3)“通道制”阶段(2001年3月——2004年12月)。2001年3月实行了核准制下的“通道制”,也就是向综合类券商下达可以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获得2至9个通道,具体通道数主要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的综合类券商将有2个通道数。主承销商的通道数也就是其可以推荐申报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同时也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

2004年2月保荐制度实施后,通道制并未立即废止,每家券商仍需按通道报送企业,直至2004年12月31日彻底废止了通道制。因此2004年2月——2004年12月为通道制与保荐制并存时期。

(4)“保荐制”阶段(2004年2月至今)。保荐制下,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专业辅导培训,保荐机构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事项作出承诺。证券发行上市后,保荐

篇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比较

一、IPO 1、发行条件

2、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新增内容

(1)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做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2)发行批文12个月有效,12个月内完成发行,否则需重新核准。 (3)不予核准的,6个月后再次申请。

(4)披露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5)相关人员承诺: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或相关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稳定股价预案;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填补被摊薄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6)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他业务收入和利润不超过30%

(7)创业板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 3、其他

1、合伙企业算作1个发起人,但明显规避200人的除外 2、不允许信托持股

3、集体企业量化,若程序缺失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4、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需在上市前执行完毕;有对赌协议的,在上会前必须终止。

5、人员独立性:高管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担任党的职务,但不能影响公司独立性

深交所: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6、关联交易对手方如果为发行人配套的,应纳入发行人体系内 7、专项复核

(1)证监会可另行委托一家具备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科目进行专项复核,专项复核的决定由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做出。

(2)在间隔专项复核报告出具日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方可向同一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及其他服务。

(3)专项复核报告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专项复核报告,由两名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签名、盖章(其中至少一名为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4)专项复核报告最迟应在发行人申报财务资料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送至证监会。 二、再融资

1、公开发行的一般条件

(1)现金分红30%的标准只适用于公开发行,不适用于公司债和非公开发行。

最近1期年度股东大会分红可以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但必须在申报前派发完毕。

申报当年的中期分红不纳入计算。

年报进行过追溯调整的公司,分母以调整前的净利润为准。 上市未满3年的,上市前的分红、净利润不计算在内

最近3年进行过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资产注入前向原股东的分红不计算在内。——保障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2、配股和公开增发

(1)配股:拟配股数量不超过配股前总股本的30%;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数;采用代销方式

控股股东不履行承诺或认购股数不足70%的,为发行失败 无价格约束条件、必须现金认购 (2)公开发行特殊条件

3、可转债

篇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区别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

一、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划分:

(1)主板市场,也称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对发行人各方面的上市标准要求较高。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国民经济晴雨表”之称。

中国大陆的主板市场包括上交所(市场代码以600或60开头,因股票数量超过千家)和深交所(以000开头)两个市场,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1月2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同年12月19日正式开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4月1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并于同年7月3 日正式成立①。

(2)中小板市场。全称中小企业板,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它是指流通盘大约1亿元以下的创业板,中小板市场是创业板的一种过渡,也是中国特有的产物。我国的中小板成立于2004年6月,市场代码以002开头。专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服务,是深圳多层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创业板的前奏。

中小板与主板的对比分析:目前,我国的中小板与主板的上市条件完全一致,主要服务对象是进入成长期的后期阶段,比较成熟的、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业。中小板并未降低上市门槛,只是规模相对较小③。此外,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发展壮大之后也不一定要转移到主板市场④。 ②

(3)创业板市场。创业板GEM(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board 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市场,以NASDAQ市场为代表,素有“高科技企业摇篮”。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广大进入成长期的早期阶段的成长型企业,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进步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创业板市场的最大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我国的(深圳)创业板于2009年10月30日挂牌,首批挂牌28家,市场代码以300开头。专为自主创新及其它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的新平台⑤,是我国多层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89年11月15日筹建,1990年12月1日开始集中交易(试营业)。

成思危(2004)曾指出,中小板只是创业板的第一步。从推出时间上看,先有了中小板才有了创业板。 中小板与主板的不同可以表示为“四个独立”,即独立挂盘、独立交易、独立披露信息、独立设置指数。②③

但这一点中小板与创业板一致。

④ 例如,美国的思科、微软等信息科技产业巨头,一开始在纳斯达克上市,后来成为美国乃至世界大公司之后也并未脱离二板市场而进入主板市场。

⑤ 创业板的目的主要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1

创业板与主板对比分析:与主板市场相比,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标准和上市条件相对较低(即降低了上市门槛),但创业板更加注重盈利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4)代办股份装转让统。代办股份转让是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1年成立,此后该系统承担了退市公司股票的流通转让功能。现主要为退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中关村高新园区股份公司等提供报价转让服务。

创业板与中小板的区别:中小板市场是中国的特殊产物,是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差异在于,中小企业板主要面向已符合现有上市标准、成长性好、科技含量较高、行业覆盖面较广的各类公司,之所以未能在主板上市,主要原因是规模较小。创业板市场则主要面向符合新规定的发行条件,但尚未达到现有上市标准的成长型、科技型以及创新型企业。也就是说,不够条件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可以在创业板上市,所以,创业板的风险也相对更大。

总体来说,主板主要面向经营相对稳定、盈利能力较强的大型成熟企业;中小板主要面向进入成熟期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创业板主要面向尚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

但是,企业不论在中国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上市,都要遵循《公司法》和《证券法》,只是在发行、上市及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则上有所区别。主板与中企业小板的发行条件是一样的,只不过中小企业板的企业规模小一点,且中小企业板在深交所上市,而主板在上交所上市。

二、我国资本市场划分带来的问题

创业板推出后,市场划分就会产生混乱:既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划分成中小板市场与大盘股为主的沪市主板市场,又按照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划分为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同时,也带来了两外一个难题,即制度与监管创新的问题。由于创业板与主板在监管系统和上市资源等方面均不同,而且要求效率更高、监管更严,还必须要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因此,如果实行与主板市场无异的监管体制,效率无法保证的,创业板也就名存实亡。同时,如果上市资源过少,另立监管系统就属于行政资源的浪费①。

因此,既要设立创业板,又要节约目前的行政资源,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将创业板与中小板市场合二为一。将传统中大型企业全部转向主板市场,保留新兴的中小企业与以后的创业公司合为一体,统称创业板。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的中小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还不能那么快进行合并。

国外的创业板就曾有失败的例子,1997年创立、2003年关闭的德国新市场倒闭的原因就在于监管与上市资源的劣质化。 ①

2

附:创业板与主板的主要区别

从国内情况来看,创业板与主板的主要区别是体现在在上市公司的规模和融资额上。

(1)企业类型不同

创业板是为处于成长型的、创业期的、科技含量较高的中小企业提供的一个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平台,其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成长性特别突出的企业,二是在技术业务模式上创新比较强的企业、行业排名靠前、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

(2)企业规模不同

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主板市场规模最大,中小板次之,创业板最小

(3)上市条件不同

A.盈利要求不同;B. 股本要求不同(创业板要求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而主板要求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最低要求5000万元);C.资产要求不同,主板对发行人无形资产的比重做出了限制,而创业板市场对企业无形资产的比重没有限制,这类企业的利润来源主要是自主知识产权;D. 主营业务要求不同;E.对董事及管理层要求不同;F.募集资金运用不同

(4)上市申报环节不同——是否需要征求政府部门意见

(5)发审委组成人员不同①

(6)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7)退市制度不同

从国外情况来看,创业板与主板的主要区别是:不设立最低盈利的规定,以免高成长的公司因盈利低而不能挂牌;提高公众对最低持股量的要求,以保证公司有充裕的资金周转;设定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的限制,已使公司管理层发展业务方面保持对股东的承诺。此外,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不论在何地注册成立,只要符合要求即可获准上市.

① 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会”,参加会议的专家称为“发审委委员”。目前,主板的发审委委员共25名,创业板的发审委委员共35人。

3

我国为什么要推出创业板市场?

上市公司科大讯飞总裁刘庆峰曾比喻说: 创业企业有两种,一种像边跑边吃草的兔子,另一种像储备了丰富养分的骆驼。创业板推出,就把企业从兔子变成骆驼。通俗地说,由于创业板为创业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能带来企业发展所必需的上亿元的巨额资金,使企业在发展的关键起飞阶段储存充足的资金,能促使企业更加迅猛地发展壮大。

创业者在艰难的创业期,好像在爬坡,爬到半路上,需要有人助推,没有持续的助推力,增长速度肯定放慢,辛苦几年达到的积累可能浪费,有些企业可能死掉。但是,如果有了创业板,能够给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给爬坡的企业以助推力,企业就会很快爬过这道坡,进行快速前进的平坦大道。

由于创业企业普遍具有高风险、小规模、建立时间短等特点,一般难以进入一国的主板市场,为了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许多西方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主板市场之外专门建立了创业板市场。这个市场对许多以信息、生物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因此,有人将创业板市场誉为“科技企业成长的摇篮”。

与IPO对应的概念是pre-IPO,即IPO之前的企业的融资行为,如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特定的投资者 是指公司在发行股票之前,就知道谁会认购,有多少人会认购,每个投资者认购多少。 特定的投资者 不算是 社会公众 ,由于涉及的人数少,利益关系不复杂,并且企业还没有上市,因此,中国证监会对此不过问,企业在IPO之前想怎么向 特定的投资者 发行股票都可以,只要不违反法律就行,不需要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批准。在pre- IPO之前的这些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行为,由于针对的是特定的投资者,没有针对社会公众,是私下进行的,因此,我们称之为“私募融资”,简称“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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