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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讲义

2016-11-04 09:35:36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

一、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原因

(一)宏观原因:

1、市场化过程中国家权力的边界逐步萎缩。

2、法治化过程中政府行为日益受到规则限制。

3、现代化过程中权力意识、权利主张盛行。

(二)微观原因:

1、许可设定太多、太滥,令出多门。

2、许可程序的繁琐。

3、许可寻租现象的频频发生。

4、许可本身及其附加条件的昂贵。

5、许可的随意变更或终止。

6、许可实施失于监督。

二、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功能

1.控制危险。

2.配置资源。

3.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1、普通许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准许;一般没有数量控制;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2、特许(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支付一定费用,可以转让、继承;有数量控制;有自由裁量权。

3、认可(特定技能的认定)考试考核方式;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没有数量限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4、核准(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技术性、专业性; 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没有数量控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5、登记(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身份;没有数量控制;只进行形式审查;没有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权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包括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金融、保险、证券等涉及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等)。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无线电频率配置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等 )。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包括律师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质等)。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包括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标准,水库大坝竣工验收等)。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包括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三)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

4.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与费用

(一)实施主体

1、法定行政机关

2、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组织

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

3、统一办理(征求意见)

4、联合办理(开会或会签文件,联合审查 )

5、集中办理(如审批服务中心或审批大厅等)

(三)行政许可的费用

1、原则上不得收费

2、依法收费 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排污费类(超标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倾倒费)

资源补偿费类(特许权使用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出

让费 )

检验费类(卫生检疫费、检查费、进口药物检验费、检验鉴定费 ) 工本费类(证照工本费)

手续费类(申请手续费 )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程序

1.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

2.行政机关的公示与说明义务(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与申请行政许可有关的全部信息)

3、申请人提交材料、反映情况的义务

4.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1)形式审查

(2)处理(不予受理、当场更正、代为更正、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5日内告知补正有关材料、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与决定程序

审查程序

篇二: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

市政府法制办复议科长 尚君善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者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控制手段。通常称为行政审批。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立法宗旨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实现保护公民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统一。共有八章83条。

在规范行政许可设定上,本法首先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和范围、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其次对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予以规范,严格限制和减少设定主体。

过去由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立法,行政许可的办理,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有很大的差异。在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上,本法对许可的一般程序进行了规定:1、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几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

2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决定。3行政许可依法由几个部门分别实施的可以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4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6作出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听取意见;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7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8许可决定应尽量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行政许可案件不断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目前许可案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比重已经超过10%,且呈快速增长的趋势。根据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具体包括如下九个问题:一是查阅权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判决方式问题;二是以各类通知为典型的过程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三是多阶段许可及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适格被告问题;四是前置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问题;五是新旧法的选择适用问题;六是被告逾期举证的处

理方式问题;七是不予许可决定案件的判决方式问题;八是多因一果的赔偿责任问题;九是行政补偿诉讼的时机、标准和程序问题。按照该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仅可以起诉受行政许可法规范的各类行政行为,还可以起诉事实上具有最终性的过程行为、上级机关批准行为、下级机关初审行为。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增加了两种新的诉讼类型:补偿诉讼和查阅权诉讼。即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司法解释的出台一方面统一了各级法院对行政许可类案件的审判标准,另一方面,也为行政机关进一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过程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程序行为,多为通知或者告知,比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准予或不准予听证的通知、补正材料的通知、告知申辩权、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告知、公示、说明、解释等等。此时应当承认过程行为的可诉性,

作为通常标准的一个例外。据此,《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特殊情况下之适格被告 特殊情形主要指如下两种情形:

一是内部程序外部化。实践中,上下级行政机关分工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非常普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上级批准,下级决定;二是下级初审,上级决定。《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二是统一办理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创设了被称为“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新方式。,《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起算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之后,起诉不予答复许可申请的时机方为成熟,而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以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为起算点。确定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起算点通常容易确定,但是在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电子政务,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申请行政许可时,却可能产生疑问。《解释》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关联行政行为的连带审查

所谓关联行政行为指的是作为行政许可基础的行政行为。《解释》第七条规定:“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超越职权;(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被告怠于举证及其补救

《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许可诉讼中的若干重要问题:1除受行政许可法规范的各类行为外,事实上具有最终性的过程行为,上级机关批准行为、下级机关初审行为也可诉讼;2增加了查阅权诉讼和补偿诉讼两种诉讼类型,并明确补偿标准和程序问题。3统

一办理行政许可适格被告问题。4前置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问题,5设定新旧法选择适用的例外情形。6被告怠于举证时第三人补充证据的权利,7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的判决种类。8行政许可诉讼被告的赔偿责任问题。

下面,我将需要注意的配套规定大概串习一下。法律条文尽量不宣读,重点说说有关概念的法外含义,从法理上明确有关设定。

第一章,总则。总则一般是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全法起统领和指导作用。总则中有关原则和制度,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中一般都有具体体现和明确规定。本法总则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其中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至第三条,是适用范围,第四条至第八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转让、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的规定。这些内容的确定于规范,为以后各章节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对总则的学习理解,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和以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学习研究,另一方面不能认为总则抽象,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忽视学习。后边个章节有不同理解时,要结合总则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第二条,行政许可含义。许可的特征,解禁与赋权的统一。

篇三: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是当代行政法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学习行政法律知识、进行行政管理必须掌握的内容之一,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一起构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可能有同志会问哪《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呢?《行政诉讼法》主要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是在行政行为违法时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仅仅涉及行政管理的一部分事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行政行为的做出,但实际上它并不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十届四次人大常委会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着重讲以下三具大问题:

一、行政许可的基本涵义

《行政许可法》第2条对行政许可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即它指的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即通常所指的行政审批,它的立法定位是事前控制手段,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从《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总结、概括出的概念。这一概念中

涉及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与法定授权的组织(这两者合称为行政

法理论上的行政主体);另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立法语言中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同阶段

又有不同的称谓,在申请阶段称为申请人;在申请许可证后称为被许

可人。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限于“中国

籍”,即行政管理对象可除了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依据中国法律在

华设立)和其他组织外,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

行政相对人,如外国公民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取得驾驶资格许可、外

国银行申请在华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外国企业申请在华从事业务、销售

商品、提供服务。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总则部分第4-10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基本

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原则:

1、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

程序。从“权限”来讲,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含国务院决定)和地方

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依照法定条件设置

临时性一年的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的规章和文件一律不能设定行

政许可。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指的是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范围和程序都得公布,否则不能

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许可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便于社

会监督。“公平、公正”体现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两个环节。能否

许可,只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不分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分是

国营、集体、个体或合资经营性质。尤其要根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行业保护主义的弊端。

3、便民与效能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以前摸索的经验,要采用集中行政审批

权限、合署办公和“一个窗口”对外等方便群众、减少环节的办法,实

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执政为民的新理念。根

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由一个

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几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

可的,可以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依法需要几个部门办理几道行政许

可的,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再转其他有关部门分别

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申请行政许可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必须受理,对于材料齐全、不需要对行政

许可申请作实质审查或审核的,原则上应当当场作出决定;除当场决

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对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许可事项,行政机

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

4、救济原则

指的是本法第七条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

政诉讼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

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指的是本法第八条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

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规章改变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

的以外,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改变只能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给申请人造成

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如国家为了人民群众的身

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禽流感的蔓延,采取一种特殊措施,在疫

区1.3公里以内的家禽作全部宰杀处理,一只鸡的补偿是10元钱,实际

上不是一只鸡的价值(实际价值要高出10元)。

6、监督与责任原则

本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同时规定,

所有行政机关要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前者是内部监督,后者是外部监督。其目的是改变过来“只许可、不

监督”或“重许可、轻监督”的倾向,在监督问题上的不作为或失察行

为都要追究责任。可以说,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法治政府”的理念,

意味着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变。

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内容

行政许可法除了在总则中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涵义和原则之外,它着重

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个是行政许可的设定,另一个是行政许可的实

施。

(一)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

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在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中,自行创设或第一次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设定行政许

可属于一种立法性行为,是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也是行政许可法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1、设定范围。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指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

许可,哪些事项不能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对此,行政许可法第12

条、13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也规定了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的事项。

2、关于设定权限。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它可以设定各种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的事项。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次于法律。许可法规定,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此外,为了解决行政管理中可能出现的

紧急情况,国务院在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其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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