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类别 住房保障
办理地点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委托贷款银行网点(参照附件1)
共同实施部门 无
服务对象 缴存职工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为贷款受理环节时限
投诉电话 0546-12329
咨询电话 0546-12329
提供方式 直接提供
是否可网上办理 仅窗口办理
是否开通网上预约 否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 夏季14:00-17:00 冬季13:30-17:00
网址:http://www.dygjj.gov.cn/
办理条件
贷款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并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账户余额不少于6个月缴存额;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3)有合法的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房产证、契税完税证等;
(4)已交足首付款(购买首套自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30%;购买二套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5)房屋套数和套型符合规定(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型和面积不受限制;购买二套改善性住房,除别墅外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6)公积金贷款次数符合规定(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一年;已经使用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合并计算);
(7)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8)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购买新房(一手房)
序号 |
资料名称 |
具体内容 |
原件 |
复印件份数 |
备注 |
1 |
身份证件 |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身份证 |
1 |
2 |
身份证件须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丢失,可提供临时身份证 |
2 |
户籍信息 |
家庭户提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首页、索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 |
1 |
2 |
|
集体户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 |
1 |
2 |
|||
3 |
婚姻证明 |
已婚的借款申请人,提供结婚证 |
1 |
2 |
|
未婚的借款申请人,提供本人出具的婚姻声明 |
2 |
||||
离异的借款申请人,提供本人出具的婚姻声明、离婚证、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
1 |
2 |
|||
配偶死亡的借款申请人,提供本人出具的婚姻声明、结婚证和死亡证明 |
1 |
2 |
|||
4 |
购房资料 |
购房合同(正本)、交款收据 |
1 |
2 |
购房合同在一年以内 |
5 |
居住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
1 |
2 |
非山东省户口提供 |
6 |
银行卡 |
借款申请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借记卡或存折 |
1 |
||
7 |
工作证明 |
缴存职工(女)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和近12个月银行工资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 |
2 |
工作证明请在“下载中心”下载 |
|
8 |
担保函 |
开发商和担保公司担保的,出具担保函 |
2 |
||
9 |
信用报告 |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信用报告 |
1 |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查询,由银行出具 |
|
10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的房产信息 |
1 |
本人持查询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由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地、工作地、户籍地、缴存地)出具 |
|
11 |
其他资料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最近六个月公积金缴存流水、未结清商贷借款合同 |
1 |
1 |
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注意: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
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
序号 |
资料名称 |
具体内容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 |
备注 |
|
1 |
身份证件 |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售房人(含配偶)、担保人的身份证 |
1 |
2 |
身份证件须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丢失,可提供临时身份证 |
|
2 |
户籍信息 |
家庭户提供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售房人(含配偶)的户口簿首页、索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 |
1 |
2 |
||
集体户提供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售房人(含配偶)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
1 |
2 |
||||
3 |
婚姻证明 |
已婚的借款申请人、售房人,提供结婚证 |
1 |
2 |
||
未婚的借款申请人、售房人,提供本人出具的婚姻声明 |
2 |
|||||
离异的借款申请人、售房人,提供本人出具的婚姻声明、离婚证、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
1 |
2 |
||||
配偶死亡的借款申请人、售房人,提供本人出具的婚姻声明、结婚证和死亡证明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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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购房资料 |
产权证(售房人)、二手房交易合同、首付款证明、契税完税证、发票 |
1 |
2 |
不动产证(借款人)请在贷款审批后放款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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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居住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
1 |
2 |
非山东省户口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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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银行卡 |
借款申请人、售房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借记卡或存折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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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作证明 |
缴存职工(女)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和近12个月银行工资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 |
2 |
工作证明请在“下载中心”下载 |
||
8 |
信用报告 |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信用报告 |
1 |
|||
9 |
房屋权属 登记信息 |
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的房产信息 |
1 |
本人持查询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由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地、工作地、户籍地、缴存地)出具 |
||
10 |
其他资料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最近六个月公积金缴存流水、未结清商贷借款合同 |
1 |
1 |
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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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交易之前先咨询确定贷款资格,然后再办理房产交易手续。2、买二手房不需评估,价格认定为交易价格、评估价格、计税价格中最低者。3、请在过户后,办理购房提取手续,购房提取公积金范围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提取额≤总房价-公积金贷款额。4、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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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拟购房职工咨询→购房职工申请→受托银行受理→中心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发放贷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附件1:
《东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75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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