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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晚间公告

2016-11-01 14:56:20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直通车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树立市场化运作的理念,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归位尽责,推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转变,本所结合前期信息披露直通车开展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进一步扩大了直通车公司范围和公告类别范围,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本所2014年1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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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 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 — 3 —

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本所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的信息,事后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刊登补充公告或者更正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

第七条 采用直通披露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为股票在本所上市的所有公司。

本所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程度、违规处分等情形,对适用直通车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进行调整。

第八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的公告范围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整公告范围。

第九条 直通披露的上市公司披露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公告,应当采用直通车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单次披露申请中含有多项公告的,每项公告均需符合本指引第八条规定,该次披露方能采用直通车方式进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交易日使用本所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者“创业板业 — — 4

务专区”提交直通披露申请。

本所技术平台在下列时间段将直通披露信息自动发送给指定披露媒体:

(一)上市公司在交易日6:00 - 7:30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技术平台于当日7:30自动发送相关公告给指定网站披露;

(二)上市公司在交易日7:30 - 8:00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技术平台实时发送相关公告给指定网站披露;

(三)上市公司在交易日8:00 - 11︰30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技术平台于当日11︰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给指定网站披露;

(四)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1︰30后完成公告提交的,技术平台于当日15︰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在指定网站披露。

(五)上市公司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最后一日12:00 -16:00完成公告提交,拟披露日期必须为次日,技术平台于当日16:0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在指定网站披露。

上述相关公告均将同时发送给其他指定披露媒体。

本所可根据直通车运行情况对直通披露时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进入业务专区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应当使用深圳证券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

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使用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行为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 5 —

篇二: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等级

第三条 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预约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三)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的情形;

(二)公告事项披露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出现异常;

(三)公告事项披露前指定媒体之外的其他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第十三条 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本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三)本所通报批评的情况;

(四)本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

(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上市公司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

(二)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三)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

(四)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出席相关会议;

(五)是否及时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

(八)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否配臵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否具备相关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篇三:上交所深交所重大重组规则比较

项目主要阶段规定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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