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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17-05-03 05:53:0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2014年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4)

2014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第一题: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14)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王某,男,23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 2014年3月16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高声叫骂扬言要烧死江某,并将汽油破在江某门口,并在王某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承办人:许XX

2014年3月17日

第二题: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14)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9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13年前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1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米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

第一题:

×××市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84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2000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12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12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5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12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12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12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晚上孙××先后两次煮食。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4、现场勘查笔录。5、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第二题: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2014] 第42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1年9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2年6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3年8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4年4月16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公安局以X公诉字(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已死亡)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14年3月,××公司发放2013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4年4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4年4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

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本案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某某、候某某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刘某某的供述等。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2014年6月5日(院印)

作业3

第一题:

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1991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系××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1990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系××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14年4月20日被拘留,4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14年3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14年4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浩、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篇二:2016年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完整)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第1—5章)

一、名词解释

1.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 圆形而得名。

2.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3. 七出: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4.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5. 《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6.子产: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7. 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8. 廷尉: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二、论述题 1: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2. 奴隶制五刑是什么?

答: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yì)、膑、宫、大辟五种刑法。

中国奴隶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ì)刑-割鼻子,膑-去膝盖骨,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是一种野蛮的、残忍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

3.西周邢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提出的一种法制思想。内容简单说来即提倡德治,谨慎使用刑罚。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刑法世轻世重:(西周)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取消了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与百姓者也。要求制定成文法,向老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尔有法可依。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2) 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5.分析秦朝经济立法对秦经济发展的作用?

作用非常大,从某一方面说,这也是秦始皇的主要的功绩。秦朝鼓励和发展了农业生产,鼓励和发展了手工业产品,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这些都对秦朝的经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2.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 定罪量刑的依据。

3.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4.开皇律: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为历代封建法典所沿袭。

5.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6.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7.元典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并不是一部有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设计会变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委纲目进行会变而成的一部法规会变作品,

8.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二、论诉题

1、两汉立法指导思想

答:1.约法省禁--所谓约法省禁,就是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这是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2.德刑并用(或说刑礼并用)--汉武帝时认为秦朝法令之失,在于“专任刑罚”。而法令只能“诛恶”不能“劝善”,不是治本的方法。因此要想治本,必行“仁义”,即把礼和刑结合起来使用。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代武帝以后的立法指导思想。3.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认为霜降以后万物肃杀,司法机关应开始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所谓“王者承天意以从事”。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蒙上一层神圣的迷雾。

2.什么是“准五服以制罪”

答:1. 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五服包括:斩衰、齐

衰、大功、小功、缌麻;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

3. 简述唐律十二篇的篇章和结构?

答:《唐律疏议》一共12篇500条。12篇按照顺序及其内容来看,分别为:(1)《名例律》,规定唐律立法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以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相当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篇,在12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宫庙、陵墓以及保卫城关要塞和边防的法律。(3)《职制律》,关于官吏职守、惩贪治赃和交通驿传的法律。(4)《户婚律》,关于户籍、赋税征收、徭役、田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5)《厩库律》,关于牲畜管理、仓库管理、官物出纳方面的法律。(6)《擅兴律》,关于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等方面的法律。(7)《贼盗律》,关于严惩十恶以及恶性杀人、害人的法律,是分则中很重要的内容。(8)《斗讼律》,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的法律。

(9)《诈伪律》,关于惩治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10)《杂律》,关于不便列入分则内容的其他法律,如和奸、强奸罪等。(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亡方面的法律。(12)《断狱律》,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4. 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答:宋朝法律制度:1、在立法上的体现(1)在《宋刑统》这部国家大法中,增加了皇帝个人敕令,反映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2) 制定编敕(3)制定《盗贼重法》2、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1)规定了刺配刑(2)规定了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3、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1)在中央司法机制之上,设置审刑院。(2)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立提刑司

5.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答:1、司法机关: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2、司法制度:明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代出现的较为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个审级。3、廷杖与厂卫:廷杖。廷杖不始于明,廷杖真正影响和制度化在明代最为突出。廷杖是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厂卫,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清朝没此机构。4、诉讼制度: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清代的秋审、朝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如何来处理的四种情况。5、法律形式: 《大明律》是把《名例》作为总则,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篇,即按照“中央六部”这个名称将《唐律》中的11篇分门别类进行编排,这是一种新的体例。《大清律例》中包括“律”这种稳定的法律形式和“例”这种非稳定的法律形式。

《中国法制史作业3》答案

1. 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一、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

二、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三、公布了“宪法大纲”,作为今后的制宪刚领。

第一,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

第二,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

第三,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刑法《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

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上的建树。

第一,颁布《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二,进行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发扬“国魂”革除封建恶习;整饬吏治任人唯贤等一系列立法活动。

第三,改革司法制度,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改革审判制度,采用律师制度等。

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从1928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总称。六法全书是维护国民党统治的基本法律体系。国民党“六法全书”的立法框架,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

5.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内容是什么?

一、宪法性文件:1930年7月党中央成立“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文件。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工农民主政权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条款,

土地立法(一) 土地革命前期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要求没收一切土地属于政府。(二) 土地革命中期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土地暂行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提出没收地主土地归无地少地农民的原则。(三) 土地革命后期1931年12月1日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区域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1、 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2、 明确没收土地的分配办法。3、 规定土地与水利国有。土地立法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法制史作业4

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 (姐妹同嫁一夫)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嫡长子继承,可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有利于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在先秦时期,刑是处罚违法犯罪(甚至道德礼仪)的措施的规定,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

在周朝,有所谓周公制礼,礼是行为规范,违反礼的规定要受刑的制裁。在《周礼》中,刑只是法律当中的制裁手段。 法,是明辨是非,实现公正公平的规范。用法代替刑和礼,体现了古人对法律的作用的认识。

3. 缇萦上书救父。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同时,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矛盾缓和,是刑罚改重为轻的社会原因。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有对男女之分,主要有“城旦”和“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

两汉时期的徒刑都规定了刑期,

髡钳城旦舂:男犯剃掉头发带上械具去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刑期是五年。完城旦舂:不加肉刑也不加髡刑的男子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刑期是四年。鬼薪白粲:男犯为宗庙砍柴,女犯为宗庙择米的劳役刑,刑期为三年。

司寇:男犯到边境防御寇贼,女犯服相当劳役的刑罚,刑期是二年。

罚作,复作,男犯守边,女犯为官府干活的劳役刑,刑期是三个月到一年。

汉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

.髡钳城旦舂(5岁刑)。 . 完为城旦舂(4岁刑)。 . 鬼薪白粲(3岁刑)。 司寇和作如司寇(2岁刑)。 男罚作、妇女复作(1岁刑-3个月)。 “女徒顾山”。(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可以不亲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钱雇人代替。)

4. 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1)“八议”的内容

答: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

篇三:电大最新法律文书写作形成性考核册

电大最新《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1参考答案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XX县XX乡XX村农民,住该村。曾于XX年XX月XX日因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10天。

犯罪嫌疑人李××简历: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小学读书;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中学读书;自XX年至案发时止在XX乡XX村务农。

呈请审批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其理由如下:2007年1月31日深夜, XX县XX乡XX村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调查,李××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对李××采取了监控措施。主要证据有:1、李××右手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2、经搜查李××住所,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一条,裤脚有血迹,经检验,该血为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 。综上所述, 犯罪嫌疑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为查清犯罪嫌疑人李××的犯罪事实,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刑警队

办案人:XXX、XXX

二00七年×月×日

二、

XX县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X公刑诉字(200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县××乡××村,汉族,××中学高三学生,住××县××乡××村。

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7年5月2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朱××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我局经过审查,立进行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系被害人徐××的侄子。2003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

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XXX(印)

XX县公安局(印)

二00七年五月七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卷X册。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2参考答案

×××市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号

被告人孙××,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市××工厂工人,住××市××路××号。曾因犯盗窃犯罪,1995年3月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07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孙××曾多次向好友李××透露“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吃一个人肉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被告人孙××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同年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同年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先后几次煮食。9月13日,孙××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

7、司法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孙××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00七年XX月XX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预审卷宗3卷10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XX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市××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5月10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2月,××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从木工房借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刘××先借故支开侯××。待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予以处罚。

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系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刘××的供述,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法医鉴定结论和医生检查结果,到案经过,被告人刘××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为泄私愤,故意将他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认罪,依法应予惩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属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生命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院印)

书记员 XXX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3参考答案

一、 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ⅩⅩ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高刑终字第ⅩⅩ号

原公诉机关ⅩⅩ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22岁,1985年5月26日生,汉族,出生地ⅩⅩ省ⅩⅩ县,初中毕业,住ⅩⅩ市ⅩⅩ街*楼*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23岁,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出生地ⅩⅩ市ⅩⅩ县,初中毕业,住ⅩⅩ市ⅩⅩ街ⅩⅩ厂宿舍楼*栋*号。

原审被告人李*,男。20岁,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出生地ⅩⅩ省ⅩⅩ县,小学毕业,住ⅩⅩ市ⅩⅩ街ⅩⅩ楼ⅩⅩ单元*号。

秦*浩、鲁*成、李*三人被捕前均系ⅩⅩ市ⅩⅩ厂工人,一审判决后仍关押在ⅩⅩ市看守所。

秦*浩辩护人叶ⅩⅩ,鲁*成辩护人王ⅩⅩ。

Ⅹ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ⅩⅩ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鲁*成犯抢劫罪,李*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极。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得知王ⅩⅩ家中存有假币,即与鲁*成、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

秦、李二人乘王ⅩⅩ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ⅩⅩ家,对王妻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秦*浩将钱装入自己衣兜里(后与鲁*成、李*平分)。而后秦将王妻捆绑、蒙头、指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浩又强奸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成。案发后,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后于2007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关押在ⅩⅩ市看守所。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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