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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文

2017-05-03 05:47:0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比较宪法论文

缅甸大选:昂山素季的选择及其未来

刘佳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2015/12/18 Friday

姓名-刘佳鑫学号:1404000202班级:法1402

缅甸大选:昂山素季的选择及其未来

刘佳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摘 要] 昂山素季获释后带领“民盟”高票获得议会选举,然而由于在2008年颁布的缅甸宪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使得其无法具有竞选总统的资格。但本次的选举结果和事态发展相较于上世纪90年代已经大不相同。军政府控制下的缅甸近年来逐步改革开放,外国领导人的不断造访使得民主自由的理念更加深入这个东南亚之间。但无论如何,昂山素季的“总统梦”必将受到宪法的制约,其针对制约的选择也将对缅甸国内和国际社会产生深远影响。“总统与宪法之上的人”将可能成为昂山素季最新的标签。

[关键词] 昂山素季 缅甸宪法第五十九条 缅甸联邦共和国 军政府 总统与宪法之上的人

在2010年高调恢复自由并在2012年议会补选获得大胜的缅甸“民主女神”昂山素季,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在政治上逐步陷入困境。因为如果按照现行《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2008年)继续执行,就算昂山素季与在她领导的全民盟已经高票赢得议会选举后,也仍

1然与缅甸总统宝座无缘。

这一切的拦路虎皆是缅甸宪法第59条。其中包含的两项重要规定“阻断”了昂山素季的总统路:

一、缅甸联邦总统必须深谙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军事学等;

二、总统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等不得有外国血统或外籍。 2

就前项而言,昂山素季没有任何从军经历;其对军队的影响力或是关联性就来源于其父亲作为缅甸独立的军队领导者而留下的政治遗产。而就后项来看,昂山素季已故丈夫是英国人,两个儿子也是英国公民。既然这一条所规定的事实已经无法更改,那只能从宪法条文的更改入手。

6月6日,缅甸宪法修改执行委员会的31名成员进行了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仅有5人同意修改现行宪法有关条款。这与在选举中大获全胜的民盟的实际愿望直接对立-即针对昂山素季的总统资格获取和宪法第59条的修改存在结构性的矛盾。双方的意见表态也完全对立。民盟表示只要够资格,不只是昂山素季,任何人都有权参选总统。让昂山素季当选总统是众望所归。但缅甸全国民主联盟中央委员会认为:投票结果已定,他们决定不会修改第

359章节。

现在的缅甸议会中基本上是巩发党议员居多,如果一定要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昂山素季是铁定无缘总统的位置。若是在政治斗争中又爆发下层民众的社会事件,为了缅甸国家和安全和往后的利益。军政府也极有可能重复上世纪的行为。1990年全国民主联盟赢得大选的胜利却选举结果被军政府作废其后21年,昂山素季被军政府断断续续软禁于其寓所中长1尹鸿伟:《昂山素季“总统梦”遭遇宪法瓶颈》,《国际先驱导报》2014年6月3日 2《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2008年

3 谢静:《缅甸民主化进程及影响因素研究》2014年2月18日

达15年。

昂山素季的故事在缅甸众所周知,在西方世界也颇具影响力。其始终坚持和平抗争反对军事统治却因此遭受长期软禁或囚禁。其获得了诺贝尔奖,在西方社会得到广泛敬仰,于2010年方恢复自由。长期以来,昂山素季在民盟一言九鼎,在选民中有压倒性支持率,民盟胜选主要靠昂山素季的个人影响力。很多支持者希望她能获得实质的最高权力。昂山素季在获得自由后,也认识到了需要政府力量合作,并促成自己2015年的总统梦,她一直认为修改由军人主导起草2008宪法限制条款是可以完成的任务。但如果政府和背后的军方力量执意要以宪法阻碍昂山素季的上位之路,其也将不得不通过一系列的非常规手段来实现权力的掌握-即不加宣布的架空宪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权威性需要得到保障。但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言,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法。统治阶级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又来自于人民主权,目前民盟在全国范围内正在进行着修宪请愿签名活动以及昂山多次强调修宪是为了缅甸走上真正的民主之路,却是在绕过宪法,直接将人民的意愿这一张牌打出来。人民民主和自由的权利使得宪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得到保障,现在人民请愿要求撤销不合理的规范条文,将直接导致缅甸国内各派政治势力的激烈对抗。2008年5月,缅甸新宪法在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2010年3月,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颁布大选法和与之相配套的政党组织法。这些法律包括《联邦选举委员会法》《政党注册法》《议会人民院选举法》《议会民族院选举法》和《省邦议会选

4举法》,使得在外界看来是将昂山素季的回归之路尽可能的拖延。

宪法修改是为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保持宪法适应性的措施之一。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多对宪法修改有明确详尽的规定,实践上也多运用措施来换届规范宪法规律同社会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修改宪法的作用不外乎两个方面:维护宪法和国家的稳定与维护国家权利分配的均衡。此次的缅甸修宪之举,同时存在于维护国家稳定和权力利益分配双方面之中。社会变迁导致了宪法的发展变化,同时宪法的政治性导致宪法逐渐倾向于当权者政治政策化的倾向。缅甸正处于社会转型之中,国内变化剧烈,社会经济政策的巨大转变和灵活性与宪法成文法规范的滞后缓慢暴露无遗。现如今昂山素季和民盟打着“民主”旗号争得民心,在有望实现执政后,却又提出违反民主原则的“超级权力”方案,这在缅甸历史上从未有过先例。昂山素季如此操作,一旦违宪,势必引发“政治地震”。缅甸宪法规定,总统是所有国民的最高领导人,其是某党成员的,当选后不得参与所在政党事务,需竭尽所能地正直履行职责。总统若未能圆满完成法律赋予之职责,或有损宪法规定之总统行为准则

5的,将被弹劾。现任政治人物曾表示公开过昂山素季“凌驾于总统之上”的说法违宪。

由于缅甸2008年宪法第59条成为昂山素季竞选总统的拦路虎,意味着她必须选一个总统作为自己的“代言人”,实现垂帘听政。甚至有机构建议出以下几点措施来实现曲线上位:

1.她的丈夫已故多年,她的儿子放弃英国国籍,重新加入缅籍,那就没有宪法障碍。

2.利用议会多数议席,以通过法案暂时冻结宪法某些条款来清障,也可实现总统梦。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即使不坐到总统宝座上,也可“垂帘听政”,主导政府施政。但这无疑与其

6自我价值理念和西方对她的看好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尴尬和矛盾。

诚然,缅甸政坛的动荡使得这个东南亚国家对外界一直处于一种迷雾状态,法律的实施4刘茂林:《转型社会的宪法稳定观》,《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5王广辉:《比较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1日第一版第441页-第466页 6宋清润:《昂山素季做到两点,“垂帘听政”并非难事》,凤凰国际智库2015年11月12日

在该国也存在着朝令夕改的情况。前段时间的中缅边境的木工被捕事件证明了许多的问题。但其近年来来的不断改革和前进方向体现着其变革方向。宪法的变迁也将成为缅甸该时代的写照,实现与政治生活的动态平衡,从而逐渐达到一种趋于稳定的状态,那时缅甸人民也将收获真正的民主和自由。

参考文献(6条)

1.尹鸿伟 :《昂山素季“总统梦”遭遇宪法瓶颈》,《国际先驱导报》2014年6月3日

2.《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2008年

3.谢静:《缅甸民主化进程及影响因素研究》2014年2月18日

4刘茂林:《转型社会的宪法稳定观》,《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5.王广辉:《比较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1日第一版第441页-第466页

6.宋清润:《昂山素季做到两点,“垂帘听政”并非难事》,凤凰国际智库2015年11月12日

篇二:宪法论文

《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

期末论文

题目:

宪法学中的性别平等

学 院: 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

学 号:0141114772

姓 名: 郝琴 常青 杨文利

指导老师:周 珩

日 期: 2016年5月25日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从法律上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地位,这极大地提升了妇女的法律地位。然而,当今社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并不断出现侵犯平等权的现象,,性别平等理想的最终实现,依旧任重道远。在争取性别平等的进程中,需要综合发挥多方因素尤其是法律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积极寻求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性别平等权利性别平等

一、性别平等理念的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平等是现代法律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它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始终,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

作为抽象的人或曰一般意义上的人,作为独立的、自由的人格主体,都具有人格的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这一点上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近现代的民主国家大都已经将这项权利宪法化,这在近代宪法规范上一般被表述为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在"法律上平等"。在近现代的宪法学上,一般认为,平等有这样几种形式:形式的平等、结果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形式的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则,它不考虑人们之间在法律统一适用上的差别。它要求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出发点都是一样的。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而"实质上的平等",正好弥补了它的缺陷。实质的平等是现代宪法对形式上的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足的原理,依据个人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个人的人格发展和权利实现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二、性别平等的现状

自从人类进入父系社会,妇女便处于父权制的统治之下,公然实行男尊女卑、男权统治。到了资本主义时期 ,经过数年艰苦抗争,社会中妇女的地位比古代有了显著的改善,男女平等也被奉为一项法律原则。但是,争取男女平等的道路仍十分艰辛。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法律上规定了性别平等的相关内容。1982 年我国现行 《宪法 》(以下简称 《宪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1]从法律层面来看,女性享有和男性平等的权利。但是随着女性在法律和形式上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平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间潜在的紧张状态也就愈发显露了出来。在政治层面上,平等范围的扩展趋势与女性缺乏权利的现状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它们的矛盾也日益加大。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立法层面的性别意识缺失和偏差。[2]

(一)政治权利

研究表明,一个群体代表的人数只有在决策层中达到 30%以上,才有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实际影响力。我国目前政府决策的女性领导所占比重非常小,大多身居副职,且男性占据着权力更大、资金雄厚的部门。这导致女性在权力决策体系中地位日益被边缘化,如此,性别失衡在政治领域将一直存在,进而导致要通过立法实现男女平等变得非常困难。正如女权主义者麦金侬所批判的“真正的差别在于,男人拥有权力,而女人没有”。

(二)经济权利

就业权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是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明确要求男性员工的规定屡见不鲜。受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部分用人单位甚至整个社会过分夸大生育、养育、更年期等问题对女性的影响,以至于对女性的价值和能力认识存在偏差,女大学生找工作也因此屡屡碰壁。另外,由于关于女性权利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加大了女性就业的机会成本,这也导致女性实现平等就业权利的障碍。此外,我国劳动法规定实行同工同酬,然而在一些行业中男女的工资待遇却不同,他们往往质疑女性的能力,这在农村尤为显著。[3]

(三)婚姻家庭权利

从总体上看,我国妇女拥有的婚姻家庭权利对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真正实现性别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婚姻法》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比较模糊,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很少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因此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很难通过法律寻求保障。例如,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只有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才会介入,且仅仅是行政处罚。这种做法由于施暴人的违法成本过低,不仅使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还会有逆向增加家庭暴力的风险。幸运的是,今年年我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这在法律上使女性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如何在宪法中实现性别平等理念

(一)完善宪法性别平等权的可操作性

法律的可操作性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于法律内容的明确性,也就是说法律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对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对各个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过于抽象和笼统。而宪法的“性别平等权”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和笼统,实践中难以操作。

首先,对“性别歧视”要进行详尽的文字界定。关于“性别歧视”的定义应起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它是指消除基于生理性别的不同而产生的歧视性对待;第二,对不同性别完全同等地对待,但在事实上会导致两性间明显劣势地位情形发生,也构成法律上的“歧视”;第三,以促进性别平等为目的,对不同性别不同对待的临时特别措施,不构成法律上的“歧视”。

其次,应将“性别平等权”具体化。例如,在立法领域,社会性别主流化要求在法律的起草过程中必须充分注意到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男女两性可能产生的不同影响,避免出现对某一性别,特别是女性造成不成比例负担的情形。当然,该目标的实现必须有一系列的制度保证。在立法机构中女性必须达到足够的比例,能够保证女性的观点、看法得到充分表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构,为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广泛的适用性,我国

一直十分重视各级人大代表人员的组成结构,其中就考虑了女性参与立法的问题。但是,男性立法者的垄断现象仍然十分突出。据此,我们可以具体设定女性立法者的数量和比例,使其量化,使实际操作明确化。这种做法是有他国可借鉴的经验的。[4]

(二)增加宪法性别平等权的可诉性

法律的可诉性要求当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的可诉性是保障权利的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任何一部法律,都应当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这种义务必须具有可诉性。不具有可诉性的法律,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一部不具可诉

性的法律。在该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女性在就业、劳动待遇等的权益受侵害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可是,违反规定侵害女性这些权益的,往往就是其所在单位,甚至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因此,自该法生效以来,没有听说有人依据这部法律,在诉讼中成功地主张了自己的权利。名为“保障”,但达不到“保障”之实,这就难免沦为表面的法,而非真正的法。我国“宪法”也要求不得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没有明确保护妇女权益的主体以及没有规定具体可行的程序,从而导致实践中即使妇女的权益受到不法侵犯,也无法得到司法的救济。[5]

我认为,可以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在《宪法 》中规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救济条款,由形式到实质,《宪法 》实施保障体制越完善,性别平等权越具有可诉性。当然,为了进一步加强可诉性,我们还须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各种行为的内涵与外延明确化,救济途径与方法规范化。

四、小结

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广泛地存在于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突出表现为女性地位的相对低下。长期以来,男女两性的不平等地位被认为是由两性不同的生理构造决定的,因此,反对性别歧视首先要反对性别歧视的文化。“性别歧视”的形成有其复杂的社会背景,消除性别歧视必须从多个方面着手。性别平等不容小觑,我们要高度重视并努力实现性别平等,不仅在法律上给予保护,更要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实,努力使形式平等转化为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使二者和谐共处,为中国法治社会的实现共同奋斗。

参考文献:

[1]蒋碧昆《: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2]李明舜.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3 年版.

[3]师凤莲.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4]郭延军. 关于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思考[J]. 交大法学,2013,( 3) .

[5]周平安.社会性别的法律建构及其批判.中国法学.2004(6).

篇三:宪法论文

摘要: 随着时代变迁,社会的发展,每种法律都会具有滞后、局限等缺陷,很难随时跟上现代社会发展的节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得以提高,经济快速成长,伴随而来的是各种经济矛盾、社会矛盾凸显,执法纠纷案件巨大化。公民宪法权力是法治精髓,目前中国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领域绝大部分在财富资产权与人身权救济两个领域。公民相互密切的政治权力与经济社会权力则不足够获得救济,而宪法文本中却有着大量关于我国经济管理原则与人民群众政治权力的要求,宪法所确定的群众的基本权力如受教育权等具体法令中没有规定,使公民宪法权利缺乏完整保护。本文以我国宪法文本规范为出发点,通过概念对比,实务中的实践以当前我国司法适用中的障碍,由此得出结论,要把宪法适用到司法实践中,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建立完整的宪法实施监督体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字:宪法司法化 违宪审查 权力救济

Abstract With the changing times,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law will each have a certain lag, limitations, can not be readily adapted to the rhythm of hit social development,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ople's awareness of their rights strengthened, accompanied by a variety of economic issues, social issues highlight the complexity of the legal disput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s is the essence of the rule of law, civil litig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t present the vast majority of our range is limited to property rights and personal rights relief.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for political rights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of citizens can not get close to the relief, and the text of the Constitution but contains a large number of China's economic system and norms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 such as the right to education, the right to liberty , labor rights and other constitutional rights no specific provisions in the law,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s lack of complete security. In this paper, the text of the constitutional norms as a starting point, through the concept of contrast, barrier analysis, etc., thus concluded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text specification should apply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is paper, how constitutional norms applicable to judicial proceedings also made recommendations, should first improve our unconstitutional censorship, do constitutional review court judgment were to invoke the provisions of convergence, and the proposed constitutional norms applied to the specific case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methodology, our Constitution long way to go, while th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civic constitution.

Keywords: Constitutional 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relief

一、宪法规范司法适用的概述

(一)宪法规范司法适用的概念

宪法的属性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度的根柢大法,其与普通法令在地位以及效力上存在着本质区别。一般司法的程序是依据一般法律举办裁判的,而宪法是一般法令的实施依据。庞德,作为社会法学派代表,他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施与行动。1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同时也具备了司法适用的性质。宪法的出现的一系列过程及经历告诉我们权力诉求是宪法出现的动因。人类最早的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它诞生于贵族和君主的权利斗争之中,从先宪法的价值上来说,宪法也被称为权利之法,只有将宪法运用于司法程序之中,才能更好的为其价值服务。

1、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概念的界定

审讯机构将宪法作为处理法律纠纷的原则,按照合适的差异可以分为直接实用和宪法的间接实用,称之为宪法的司法适用。宪法规范的直接实用主要体现在公民权力使命发生争议时,司法结构可以把援引宪法规范来应用于案件裁决的原则;宪法中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使政府和公民明知,公民具有何种权利,国家应承担何种任务,宪法也因此被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而宪法规范规范的间接实用则主要体现在司法结构行使违反法律法令审查权上,即宪法规范作为处理法律纠纷问题的第一实用的原则。而法律要求的间接司法实用是以司法结构具有违反宪法审判检查权为条件的。

2、宪法规范的司法实用与相关观点(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的异同

在中国宪法理论研究上仍然存在着把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与宪法司法化及违宪审查等概念混淆用的现象,使三个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变得模糊不清。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及其相关概念做一个具体区分。

所谓宪法的司法化为把宪法应用于司法过程中作为解决和判定问题的原则。 “化,变也”,2因此从字面意思我们可以理解为宪法司法化的意思为本来不具有1庞德系美国社会法学派主要代表,该学派主张从社会本位出发,把法学的传统方法同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强调不同社会利益整合的法学流派 2参见《说文》。徐灏曰:"匕化古今字

司法性质的宪法向具有司法性质改变。然而从宪法的价值方面来说,说宪法没有司法性的观点明显错误。法律的司法化实际很难加以定性,但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宪法规范的司法实用和法律司法化两个概念之间是交叉关系。在此,我们同时也需要明确两个问题即:司法规范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只是宪法多种适用之一,由于宪法的根本性质、功能、价值与普通法存在差异,便决定宪法的司法适用与普通法律在司法中的适用是有区别的。

所要求的组织机构遵循法律要求的方式过程,对有关法律或者有关举措有没有违宪举行审核、检测和处理的规则称之为违宪检查。它是现代国家建立的一种律法纠错制度。当前社会上主要包含几种违宪审查规则,即:以英国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制,这与英国奉行的“议会至上原则”有着天然的历史联系;American为典型的一般司法机关检测国家,American最高司法机构在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3案件确立该体制;最后一种是专门机关审查制。主要包含由奥地利第一次创建的“宪法法院机制”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机制。因此,我们可以明确违宪审查不完全属于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只有在违宪审查中与司法权力挂钩的违宪审查,我们才将其成为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

(二)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的关键意义

1、宪法规范的法规范特性

宪法作为我们一个国都的组织的基础关键,其明确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所属和限制。所有权利汇聚为1个,即便没有独裁君主那种外表和场面,然而,群众却每分每秒都能够体会到它的存在。4如今宪法将拥有国度权利的人及行使者分离开来,将祖国的权利归属于人民,并将他们予以分解,各自赋予各个国家组织结构专门行使。宪法授予国度组织机构对应的权利的同时,同样给与了它们对应的限定,尤其体现于宪法对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原则、办法及限度的要求。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国民向君主争取自由和权利的结果,国民在与君主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将获得许可的权利,用一定的法律记载下来,这个法律文件就是我们后来所说的宪法。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基本问题,宪法从产生之日起就肩负了与普通法律不同的历史使命,即负责抵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权利和义务3从该案以后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一版。

作为法律的价值之一,其实现既需要普用法律的保障,更需要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的保障。宪法发挥着引领作用,同普通法律一起构建着保护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利运行的屏障。

2、宪法规范的符合司法的实际应用是立宪主义涵义要求

需要特殊保护的是个人而不是社会,5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母法,也确立了宪法在我国法律系统中的最高地位。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宪法也可以理解为宪政6及法治,深刻的影响我国法律、社会、经济及文化。对立法机构、行政组织、司法组织以及公民的个人举动起着当然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公民私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宪法更能体现出法治大于人治的权威性以及最高法的不可侵犯性。如果宪法所确立的权威、制度,所保障的公民权利一旦动摇,那么其他普通法律也会形同虚设。权力主体行使权利越界造成了权力矛盾恶化,然而现行法令还缺少具体说明权力冲突后的管理机制,学术界针对解决机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我们曾对对民主法治人权报以极大的期许,也逐渐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理念,在当下却渐渐有许多权利保障缺位“为什么通过了那么灿烂的黎明,人类还是不得不退回到昔米莱人的阴郁里面?”7基本权利在普通法律中保护缺位,宪法规范适用到司法程序中可以解决一般的法律条款不完善的问题,对一般法律处理矛盾有着指导作用,宪法规范适用到司法过程中是立宪主义的内在要求。

3、宪法规范司法适用以保护群众权力的现实意义

在古代历史上,中国一直实行“人治”,然而无论是柏拉图的“哲学王”8又或者古代时期孔子所讲“圣良君相”,即便能够促使短暂的昌盛,却还是不足以长治久安。如今法律所讲的人类的自由与尊严应该是其内核,其尊重公民尊严、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财权产、追求幸福权、参与行政权、及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规范本身包含了丰富的价值主张和道德立场。按照宪法所要求的法律根本我们可以得知,宪法不仅是文本法,更是实践法,宪法应该具有显示法律效力。我国学者在厘定宪法权利规范的含义时,5

6【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宪政是西方的政治法律概念,指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体制,这种体制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制约。

7【奥】斯蒂芬·茨威格:《异端的权利:卡斯特利奥对抗加尔文》,张晓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8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来自于他的《理想国》,就是由哲学家或接受了哲学教育的统治者管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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