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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论文题目推荐

2017-05-03 05:41:07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推荐关于提单的论文题目

张丽英三国法热点问题:推荐关于提单的论文题目

(张丽英教授指导学生有关海商法的论文题目热点)

(张丽英三国法)

提单有很多内容可写,提单一是个重要的海上运输单据,也是在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的重要单据,信用证的欺诈往往出现在提单上面。提单与保函的问题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有争论写起就会更有内容,学生也更容易表明自己的观点。主要涉及下列几个问题:(张丽英三国法)

1、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问题。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有善意与恶意之分。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并不是对收货人存心欺诈,而是因为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如缺乏识别手段或计量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免去提单上的批注,并不是对收货人的恶意欺诈,而是因为认识上的偏差或限制造成,在此背景下出具的保函属于善意保函,应视为有效,承运人如果在目的港受到收货人的索赔,应先赔偿收货人,之后可以通过保函从托运人或其保证人处得到补偿。我国海事法院就曾以判例的形式肯定了善意保函的效力。但保函有效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收货人,因此,承运人必须先赔偿收货人,然后再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

2、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问题。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为了保证收货人能及时收到货物,信用证中一般均规定有装船期限,托运人应在该装船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船,否则,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银行也不接受装船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间的提单。基于这个原因,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了提单,实际上就隐瞒迟延交货的责任,构成了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日后须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失负责。(张丽英三国法)

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间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在议付时,货物实际上可能还未装运,使信用证对装货这一环节的制衡力丧失,无法保证货物的准时到达。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都是掩盖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从而避开了迟延交货的责任。(张丽英三国法)

3、为提货而出具保函。依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而在实践中由于提单流转环节多,速度慢,而运输速度则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快,特别是短途运输所需时间较短,往往造成货物运抵目的港而提单还未到达收货人之手的情况,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货物到港后凭正本提单及时提货。为了解决上述困难,避免给有关方面造成经济损失,航运实务中出现了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做法。目前这种提货方式已普遍存在,很多国家默认了这一做法。司法实践中则是区别善意与恶意保函的情况处理此类保函的效力。

在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骗收货人的情况下,提货人不是货物将来的真正所有权人,而是以骗取货物为目的将货提走,承运人也明知提货人不是真正的货主,而接受提货人的保函将货放走,致使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人持正本提单提不到货物的,此种保函属于恶意保函。承运人不仅要赔偿收货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而且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订立的保函也因其具有欺诈性而归于无效,承运人也不得依保函向提货人索赔。当然针对的收货人可依连带侵权向承运人和提货人索赔。

在承运人与提货人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承运人凭提货人出具的保函加副本提单错交了货物,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只是为了解决上述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实际困难。发生提货人和提单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可能是

由于提货人本是该批货物的买方,但提货人提取货物之后没有及时到银行付款赎单等情况,此时保函有效。承认提货保函的效力并不是否定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航运惯例,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可以对收货人免除责任责任,只是承运人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后可以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补偿。我国海事法院已有判例肯定了这一做法。(张丽英三国法)

当然,关于提单还有很多内容可写,从下面的论文题目中,大家可以看到有关提单的内容非常之多,感兴趣的同学可以从《中国期刊网》下载有关的文章。

1 《论提单中光船租赁条款的效力》当代法学 200207

2 《提单仲裁条款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3

3 《如何避免提单“过期”及其收汇风险》 对外经贸实务 200201

4 《无单放货给提单持有人设置的陷阱——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复函给提单持有人的警示》 对外经贸实务 200202

5 《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对外经贸实务 200203

6 《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对外经贸实务 200204

7 《从提单收货人看提单的款式及其使用》 对外经贸实务 200208

8 《谨防海运提单中的管辖权陷阱》 对外经贸实务 200209

9 《提单: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复合物权凭证》 对外经贸实务 200209

10 《提单法律问题研究——承运人拒签提单法律责任》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版) 200203

11 《谈缮制提单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03

12 《提单的物权性质与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航海技术 200204

13 《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 世界海运 200202

14 《论海运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 世界海运 200205

15 《刍议提单的性质》 江汉论坛 200204

16 《论提单和租约的句法特点及其翻译》 中国科技翻译 200203

17 《实际承运人是否负有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义务——对一起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件的评析》 人民司法 200207

18 《论提单中管辖权、仲裁、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 人民司法 200208

19 《提单格式由谁来定——船东、承租人?》 水运管理 200205

20 《提单收货人的缮制方法种种》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0211

21 《浅析预借提单的风险与防范》 商业研究 200109

22 《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当代法学 200105

23 《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 当代法学 200105

24 《论跟单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押》 当代法学 200108

25 《再论预借、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 当代法学 200111

26 《提单是如何被赋予物权凭证功能的》 对外经贸实务 200101

27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 对外经贸实务 200101

28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签署》 对外经贸实务 200102

29 《提单审核中易忽视的问题》 对外经贸实务 200104

30 《警惕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陷阱”》 对外经贸实务 200104

31 《探析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 对外经贸实务 200111

32 《“未签提单非法开航案”初探──兼论“提单即财产”概念的确立》 法律适用 2001 0533 《有关提单法律问题的探讨》 淮北煤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Z1

34 《论提单风险与提单法律制度的完善》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0635 《论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及法律责任的追究》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0236 《试论提单的法律适用》 世界海运 200105

37 《对信用证项下提单所有权的法律思考》 济南金融 200112

38 《从一起国际海运纠纷案谈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苏州丝绸工学院学报 200139 《 国际贸易中提单签发的法律问题》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102

40 《论提单适用法律条款与首要条款》 政法论坛 200103

41 《提单与票据之比较研究》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100

42 《论提单持有人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10006

43 《精彩裁判文书(1)提单中的仲裁条款》 中国对外贸易 200102

44 《精彩裁判文书(2)——提单中的仲裁条款》 中国对外贸易 200104

45 《精彩裁判文书(2)(续)提单中的仲裁条款》 中国对外贸易 200108

46 《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及防范对策》 中州大学学报 200104

47 《海运提单中运输术语的误区及其澄清》 对外经贸实务 200001

48 《多证共用一提单结汇引出的不符点思考》 对外经贸实务 200003

49 《出口贸易提单中“托运人”辨析》 对外经贸实务 200005

50 《几种特殊提单的法律效力》 对外经贸实务 200007

51 《适应国际贸易术语改革海运提单签发日期》 对外经贸实务 200008

52 《关于"非货主SHIPPER提单" 》 对外经贸实务 200008

53 《装运数量增减幅度和提单正副本使用之纠份》 对外经贸实务 200010

54 《也论提单是否物权凭证》 国际经贸探索 200003

55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006

56 《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0457 《CMI模式下的电子提单及其法律问题》 世界海运 200004

58 《论提单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 世界海运 200006

59 《论扣签提单》 世界海运 200006

60 《从承运人免责条款看国际提单公约的发展趋向》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61 《论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005

62 《简论电子提单的法律属性》 南通职业大学学报 200001

63 《提单仲裁条款的法理分析和司法实践》 人民司法 200009

64 《试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 水运管理 200007

65 《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对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影响》 水运管理 20000766 《海运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0102

67 《小提单 大文章》 中国海关 200002

68 《关于无单放货的理论与实践——兼论提单的物权性问题》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00069 《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潜在的各种危险》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000

70 《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000

71 《欧洲法律下的提单管辖权条款》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000

72 《Bolero电子提单系统简介》 中国流通经济 2000S1

73 《开证行权益与信用证提单条款的设立》 中国外汇管理 200010

74 《海运提单、物权与担保提货》 中国外汇管理 200011

75 《论提单合同承运人的识别》 中国水运 200009

76 《海运提单的风险与防范》 中国对外贸易 200008

77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定义和作用》 中国检验检疫 200004

78 《租船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对外经贸实务 199902

79 《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之浅见》 对外经贸实务 199904

80 《浅议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 对外经贸实务 199905

81 《严格海运提单签署防范贸易收汇风险》 对外经贸实务 199905

82 《论提单的物权性──兼与王树津同志商榷 》对外经贸实务 199907

83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对外经贸实务》 199907

84 《浅谈记名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 对外经贸实务 199907

85 《出口结算中提单的缮制及其掌握》 对外经贸实务 199907

86 《评“提单之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保护”》 对外经贸实务 199907

87 《托运人丢失提单承运人应如何处置? 》 对外经贸实务 199908

88 《FOB提单中如何确定托运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外经贸实务 199909

89 《提单项下货物索赔人对承运人的诉权》 法学杂志 199901

90 《提单请求权的债权性质 法学杂志》 199903

篇二:海商法毕业论文

大连海事大学

业 论 二〇一二年六月文

论中国船员社会保障立法之完善

[摘要] 社会保障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也是现代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设计。我国是航运大国和海员大国,通过立法维护海员的合法权益,是促进我国海运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生效在即, 而国内立法和政策制定等方面尚不完备。对我国船员社会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公约将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公约生效后政府主管机关、船公司、海员以及有关航海院校、研究机构应积极采取相应的行动,以满足即将生效的公约的要求,从而保障海员的基本权利,使海员在船工作更舒适、更安全、更“体面”。

[关键词] 海事劳工公约 海员福利和社会保障 海员

On the perfection of the social security legislation of Chinese

crew

[Abstract] The ILO's M ar itime L abor Convention, 2006 is about to take effect while our dom estic legislation is st ill in its infancy . It is pointed out that importance should be attached to thepromulgation of the new convention and appropriate actions should be taken to satisfy its future requirements so as to secure basic rights and to make seafarers working on board morcomfortably.“decently”and safer.

[Key words] Maritime Labor Convention Seafarers’weirare and social security Seaman

目录

引言 ------------------------------------------------------------------1

一、我国船员社会保障立法现状分析---------------------------------------2

(一)在立法方面,法律规范不完善--------------------------------------2

(二)在社会保障监督方面,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2

(三)船员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细则和规章实施上缺乏统一和规范性----------2

二、《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对海员社会保障的特殊规定---------------------3

(一)在社会保障规范方面----------------------------------------------3

1、完善了海员的社会保障范围-----------------------------------------3

2、完善了海员的工作条件---------------------------------------------3

3、完善了海员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3

(二)在社会保障管理机制方面------------------------------------------4

(三) 在海员社会保障争议法律适用及程序要求方面------------------------4

三、完善我国船员社会保障立法的对策--------------------------------------4

(一)关于立法机关的对策----------------------------------------------4

1、构建海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4

2、明确海员劳务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5

3、明确海员社会保障的特殊内容---------------------------------------5

4、明确海员社会保障争议的处理规则-----------------------------------5

(二)关于主管机关的对策----------------------------------------------5

(三)关于工会组织的对策----------------------------------------------6

(四)关于船公司和船员的对策------------------------------------------7 结论-------------------------------------------------------------------8 参考文献---------------------------------------------------------------9 致谢语----------------------------------------------------------------10

引言

2006年2月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日前,随着俄罗斯和菲律宾的批约,标志着该条约至少获得30个国际劳工组织(ILO)成员国

[1]批准的有关要求得到满足,使其将在2013年8月20日生效实施。公约对海员的工作条件、

健康、安全、最低工作年龄、招聘录用、工作时间、船上居住条件等制定了国际统一标准。公约将有效统一全球海员劳动和社会保护国际标准, 对保护全球海员根本权益和促进国际海运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公约的生效也将对我国海员及海运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政府也一直高度重视船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09年底中国海员工会也代表中国船员与中国船东协会签订《中国船员集体协议》,但总的来看与MLC2006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距离。中国传统上是一个船员大国, 但是这种情况已经有所变化。目前中国约有40万人具有海员资格,其中具有高级海员资格的约13. 5 万人, 除去转到陆上工作的, 据推测实际在船的职业海员不到20万人, 高级海员不到7 万人。这个数量还是在国家大力发展海员教育, 扩大航海类教育培训机构规模的前提下取得的。海员是航运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较高的技术性、较大的风险性、较广的涉外性和较典型的社会性,正如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所言:“没有海员的贡献,有一半世界在受冻,另一半世界在挨饿。”海员也被称之为“带给世界温饱的职业”。[2]从近几年航海院校毕业生的双选会情况来看, 50%以上的航海院校本科生不愿意上船工作。即使选择了船员职业, 也打算在未来几年退出该行业, 预计真正能将船员作为终生职业的不足20% 。[3]海员数量不再持续增长的拐点在中国或已到来。目前不少国内船东到东南亚国家聘请海员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学生缺乏吃苦耐劳精神等自身原因, 也有陆地赚钱机会多,船上待遇已不具有优势等经济原因。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导致海员数量流失和素质下降, 那就是海员得不到应有的社会地位与体面的工作环境。比如: 部分国内公司船员待遇一直在低端徘徊, 尤其在休假期间的待遇低得可怜, 还要交纳各种税费; 一些小型船公司船况不佳, 船上工作环境恶劣; 船员劳务外派受限, 需要经中介公司的“扒皮”后才可以到国外船上工作; 小型船公司和船员个体投保会被保险公司

篇三:海商法论文

论 海 运 提 单 的 功 能

论海运提单的功能

内容摘要:在船商分离的情况下,需要一定的单据来证明货物已交给承运人以及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这就是提单。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单证,具有货物收据、货运合同的证明及物权凭证的功能。

关键词:海商法、海运提单、提单的功能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也采用了《汉堡规则》的提单定义 ,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从上述定义可知,提单具有货运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及物权凭证的功能。

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提单多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签发。班轮运输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一般并不另外订立详细的海运合同,而是以提单条款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这些提单条款并非海上货运合同本身,而是海上航运合同的证明,因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运合同早已于承运人

在托运人依据班轮公司规定的船期、运费率等情况填写的托运单上签字盖章时就已成立,签发提单不过是承运人履行海运合同的行为而已。此外,海运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而提单仅由承运人单方制作和签发,托运人并未参与提单的制作过程,也不在提单上签字盖章,因此提单仅为承运人单方法律行为的结果,不能构成海上货运合同,仅是海上货运运输合同的证明。

但在特殊情况下,提单可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班轮运输中,当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时,按照有些国家的提单法或海商法,善意受让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提单就不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是承运人和善意提单受让人之间的海上货运合同。这是因为收货人不是承托双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无法知道他们之间除提单合同以外的合同关系。

(二)在租船运输的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租船合同而定,但是若承租人和其他托运人将其持有的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提单就转为出租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海上运输合同,出租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能适用提单条款的规定。因此,在另有协议的当事人之间,提单只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起到证明和补充作用,而对没有另订协议的当事人而言,提单实际上起到运输合同的作用。

提单从托运人转移或者转让给第三者收货人时,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随之转移,也就是说,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依据该提单的约定,提单背面条款对提单的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均有约束力。但是,当提单上并未明示将该提单以外的承运人与

托运人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并入提单时,该合同条款并不随提单转移,换言之,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能当然地约束提单持有人,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并不能解除托运人在与承运人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由此也表明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二、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 。

承运人或船长在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即应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提单中记载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件数或数量、质量和货物的外表状况等具体情况。按照我国《海商法》第77条的规定,此时的提单即为承运人或者船长已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若承运人没有足够的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所记载的货物说明向托运人或收货人交付该货物,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单,不论有无批注,对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是最终证据,即第三人对于承运人向其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清洁提单,承运人没有批注,表明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当第三人实际收到货物与提单记载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等不符时,第三人可以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不能以承运人申报不实或装货港漏装、错装货物等为由拒绝赔偿,即承运人

不能用其所享有的向托运人索赔的权利来对抗第三人的索赔权利。若是不清洁提单,第三人可以拒收该提单,假如接受了该提单,表明接受该提单项下的货物,则其不能向承运人索赔,因为批注已否定了提单原始记载的货物状况,承运人在批注范围内免除了相应责任。这对保护第三人的权利以及保持国际贸易的稳定均是必要的,因为第三人与承运人并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无法亲自看到货物,仅依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买卖活动。

但是提单也可能成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依据《海牙—维斯比规则》第1条规定,当提单已被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时,便不能接受与提单所载货物各种说明相反的证据,提单由此成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即使承运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提单与所载货物不符,也应按提单记载交货。我国《海商法》第77条也规定,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接受该提单时,并不知悉该提单所载货物数量、质量、包装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提单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应保护其合法利益,并最终促进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三、提单是承运人保证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在卸货港应当将货物交给有权凭提货单提货的人。《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之所以成为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或者说收货人的提货凭证,在于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功能。如前所述,基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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