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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案例分析

2016-10-28 11:23:57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人民调解典型案例(XX司法所)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

例上报材料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真情调解,情系百姓---------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调节机构: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调 解 员:XXX XXX

当事人基本情况:

叶里哈提 男 哈萨克族 33岁 XXX市XXX乡牧民新村村民

魏贤礼 男 汉族 47岁 XXX市XXX乡XXX村村民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5日早8时许,叶里哈提骑着摩托车赶往特吾勒水库工地打工,行驶到XXX村村民魏贤礼的农家乐门口时,魏贤礼家的狗忽然从路旁桥墩下窜出,从摩托车后方绕到了前方,叶里哈提紧急刹车,因车速较快摩托车侧翻,导致叶里哈提右腿骨折。

事后当事人双方因事故原因发生争执,叶里哈提认为因魏贤礼家的狗追赶造成其摔倒骨折的原因,魏贤礼家应赔偿其损失。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驾驶摩托车不慎摔倒,与自家狗追赶没有关系。叶里哈提百般无奈下来到了司法所,请求予以调解。经过研究,司法所决定由乡调委会和村委会出面,为双方进行调处和化解,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经过:

调委会介入后,立即联系XXX村委会主任、书记了解详细情况,并找到相关当事人、目击证人核实情况。确认叶里哈提摔倒是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了解了基本情况后,调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村委会人员。双方见面分外眼红,你一言我一语地互相谩骂争论。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双方的吵闹,在征求双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直奔主题。叶里哈提表示要求赔偿其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合计5000元。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摔跤是因其自身车速过快,自家狗追赶只是次要原因,魏贤礼表示只会承担部分医药费,其它损失由叶里哈提自己解决。

经过几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

1、 魏贤礼同意赔偿叶里哈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

3000元;

2、

3、 叶里哈提摩托车损坏程度较轻,修理费用自理; 双方协议签订过后,不得再由此发生任何争执。双

方握手言和。

案件心得:

这是一起赔偿纠纷。叶里哈提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受伤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在多次商讨未果后,找到司法所和乡调委会。 抓住矛盾的症结,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是本起纠纷调处成功的关键。调解员尊重事实,灵活变通,反复协调,最后保证了纠纷化解。

近年来,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政法三项重点工作,指导各

司法所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深入矛盾高发区,保民生、促发展,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拓展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领域,积极参与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调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这次纠纷调解中,我所针对纠纷发展变化、纠纷当事人心理特点,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和方法,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其他行政调解有效衔接,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化解社会矛盾,“以调为主、调防结合”的又一次有益尝试。

篇二: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3

人民调解排纠纷,保持工作排后患

在**乡的工伤调解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受轻伤的工人不敢全力争取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无异于和老板闹僵关系并面临被老板解雇命运,但是如不全力争取,自身权益将会受损。2013年10月08日,**司法所便接到这样一位纠结的农民工的调解申请。

2013年08月30日,农民工黄某在**某石业有限公司上

班时左脚大拇指被叉车砸伤,导致左脚大拇第一、第二关节外侧处骨裂,医疗费用已花费约1500元,自事发到申请当日,黄某都在厂里休息未能复工,在赔偿数额上与厂方协商

不成引发工伤纠纷。 黄某在申请时除提交自身受伤证明外,另外向司法所调

解员提出要求,希望能够保住工作,不然今年将无法挣钱回家过年。对于黄某的申请,调解员高度重视,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析,认为本起调解应采取灵活的方法进行。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先约谈厂方代表,在轻松的氛围中就工伤事宜进行了解。并向先厂方做思想铺垫,就工伤事故的法律知识进行简单的宣传和说明。后再对黄某进行约谈,了解其真实的想法,并就其中不合理的诉求进行委婉的劝导,使之对调解有清楚的目的和底线。在前期工作完成后,司法所调解员认为双方面对面调解的时机成熟,并将双方约到司法所进行调

解。

为了保障黄某权益,司法所在双面调解时同样也注意把握轻松的氛围,避免任何一方紧张激动的情绪出现。并就黄某在厂方上班期间优秀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说明,同时也将厂方丰厚的职业待遇和良好的职业保障进行强调,使得在调双方都对对方持有良好的印象。

在水到渠成后,适时攻破本次纠纷的难点便提上议程,司法所调解员直接提出黄某的申请要求,要求企业方赔偿后不可以无故解雇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厂方未过多犹豫即答应。于是调解协议很快即达成,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司法局**司法所

2013年12月24日

篇三:调解案例10篇

1、真情感动父子,调解促进和谐

2013年8月16日上午,一位老人气呼呼的来到平昌县江口司法所办公室,刚进门就说要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帮他写一份起诉书,他要状告自己的小儿子。“老人家别着急,慢慢说......”。江口司法所王所长马上走到老人身边,一边安抚老人一边了解情况。

经过询问得知,老人姓杜,今年80岁,家住江口镇国光村。老人的两个儿子曾经协议,轮流赡养老人两个月。但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小儿子就以分家时老人偏袒老大,自己少分了1亩土地为由,不愿意再照顾老人,并拒绝支付老人生活费用,国光村委几次调解均无果。老人现在年纪大了,生活又不能自理,无奈的他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养老问题。王所长听完后告知老人,如果是打官司,肯定能赢,但是赢了官司,却会输掉亲情,建议老人先通过调解来解决赡养问题,如调解行不通,再到法院。

8月19日,江口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走了十多公里的山路,到了老人家中。针对矛盾的焦点和小儿子的错误认知,工作人员教育道,分家析产和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决不能以分家析产不公来对抗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完全可以自由处分,与子女应负的赡养义务没有关系;尽管父母可能在财产的处理上有失公平,那也是由多种原因,受客观条件的影响造成的。调解人员从社会公德到国家法律,对老人的小儿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他俩夫妇懂得孝敬老人每个儿女的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赡养父母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最终,

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老人的小儿子同意赡养老人,支付了拖欠老人的600元生活费,并保证以后会好好孝顺老人。

江口司法所用真心,真情打动了老人一家,用实际践行“化纠纷、解难题、促和谐”,努力为政府领导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真正充当起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架起了服务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2、热心帮助意外死亡,倾情调解合理赔偿

2013年7月30日,兰草镇木阁村村民任清和在家剥玉米,邻居老太周连芳见任清和家玉米多,人手少,就主动去帮忙。晚上八时许,周连芳晚饭后急着回家,不慎在路上摔倒,当场昏迷,于第二天不幸死亡。

7月31日,周连芳的儿子王国华找到任清和,要求赔偿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万元。任清和认为周连芳是自己主动帮忙,且没有在自己家里出事,自己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此争执不下,王国华声称要召集亲戚讨回公道。 镇调委会接到村调委会报告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于是立即派调解员老胡带队前往处理。当调解人员赶到现场时,双方已是剑拔弩张,老胡见状,连忙大喝:“凡事好商量,动手就输理!”一边说一边迅速站到中间,分开两拨人,道:“遇上这个事情,哪个都心里都不好受,但事事都有个理字,你们这样蛮干,如果大家打得个头破血流,事情就能解决吗?反而整得更复杂。你们说是不是?”“为他帮忙出了事,他肯定要负责任了,他不讲理,我就找亲戚来讨公道。”王国华怒气冲冲道。“你的心情我们都能理解,”老胡耐心说道:“大家都冷静下来,我们一起找个解决的方案,你看好不好?”在调解人员地耐心劝慰下,双方都同意调解,但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第二天,调解人员兵分两路,分别到双方家里进行劝说,并详细为当事人讲解了《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是受益人明确表示拒绝帮助,助人为乐遭受人身损害的,受益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周连芳属义务帮工,任清和是受益人,在此次事件中,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补偿责任。经过调解人员努力,2013年8月3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任清和一次性补偿王国华5000元,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3、“鸡毛蒜皮”惹纠纷 联合调解促和谐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而兰草镇五枝村村民王远国与王远入这两个一路之隔的邻居却因小事成了冤家。

2013年6月19日,王远入在自家地里打除草剂时不慎将药喷到邻居王远国的红苕上,没有告知王远国,第二天王远国的妻子张友方割猪草时发现两株红苕枯死。在得之是王远入打药造成,便找他理论,两人一言不合就动起手来,王远国闻讯赶到帮忙,王远入见状便捡起一块石头向王远国砸去,王远国当场倒地。后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1700余元。

6月26日是,在镇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王远入承担王远国医疗费用共1000元,并约定6月底前付清。7月1日是,两人又争吵着走进司法所,王远入要求重新调解;王远国则声称要作伤残鉴定,然后打官司。工作人员对两人进行了安抚,并了解到:王远入认为王远国两个人打他一个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王远国听王远入如此说,气愤的决定要进行伤残鉴定,并上法院起诉。送走两人后,镇调委会立即召开了会议,对此纠纷作了深入分析并作出调解方案:以王远入为重点,分开调解,法情相融,化解两家矛盾。

调解人员多次到两家作工作,通过对《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了详细讲解和厉害关系

分析。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两人态度均出现了转变,调委会决定抓住机会,进行调解。7月30日,镇调委会联合派出所再次组织调解,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王远入支付王远国各种费用共1000元。

4、七旬老翁命丧务工路 十一天调解慰天灵

“邓所长,你快点下来支援一下,我们这边一个老汉在去高速公路做工的途中遇车祸死亡,现在调解进入了僵局。”这是2013年6月2日晚上10点钟驷马镇当先村的支部书记陈学国在电话中急促的说。

事情还得从6月1日说起,家住驷马镇当先村的70岁村民邓某,一个月前受雇于达巴高速路绿化工程水宁寺段包工头何萍,从事泥土开挖工作,工程队的车辆负责对工人接送,2013年6月1日,邓某和其他工友有如往常一样,一早就乘坐工地上的货长安前往工地干活,该车行驶至水宁寺高速路路段突然侧翻,致车上工人9人不同程度受伤,邓某是其中受伤最重的一个,在送医院的途中邓某不幸死亡。邓某死后工程方与死者的儿女达成共识不报警,和解。但和解之路却不是想象的那样顺畅,事发第一夜当事人双方通宵谈判,既耽误了睡眠又没有任何收效,双方不欢而散。第二天死者的子女请了当先村的支部书记陈学国出面调解,一天下来,死者的子女要求赔60万,工程方只是说该赔但就是不说赔多少,眼看一天又要晃荡了,晚上十点就出现了陈书记电话求援的一幕。接到电话,邓宏当晚租车赶到驷马,讲法律,说人情,一直到晚上1点,工程方依然守口如瓶,调解再次搁浅。接下来的的八天,天天调解,始终在赔付标准和数额上

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死者亲属要求按照城镇人员死亡标准计算,理由是:1、死者生前随其子在驷马街上居住了连续五年,收入来源是靠儿子在场镇做生意;2、死者生前是失地农民,其所有的承包山林、土地在修建达巴高速公路时被征收了的,况且死者的老家的房屋系驷马水乡建设拆迁范围,早就没有在此居住了,坚决要求工程方不仅要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还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工程方坚持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理由是:1、死者户口性质是农业人口;2、其收入来源不是靠城镇生意,而是三天两头在村附近打零工,由此表态最多赔10万元,多一分都不行。分歧太大,调解再次陷入僵局。为一件事连续九天没有停息调解的邓宏,已经感觉到身心疲惫,本想放弃调解,引导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但一想到七旬老人孤苦伶仃的停放在自己原来已经残破的旧屋旁,没有家人的守候,只有成堆的蚊虫陪伴;想到死者的子女为父亲意外死亡十天谈判、十天的奔走呼吁,那一双双无助的眼神寄予了司法所多少期待。责任和良知催促着邓宏不调结不罢休,在2013年6月9日晚上也就是第三次调解搁浅的那一天,邓宏再次分别把当事人双方叫到司法所办公室,给死者的子女讲明一事不双赔,希望他们依法维权,不提无理要求;再给工程方做工作讲明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的法律依据和道理,工程方还在犹豫,显然不理解,邓宏又建议他方委托一至二名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或者律师参与调解。最终赢得了工程方的默许。6月10日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司法所调解,通过近4个小时的博弈、交流、沟通,最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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