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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论文

2017-04-13 07:07:3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商标法结课论文

商标法课结课论文

学生姓名 刘 军

专 业 法律硕士

学 号 SA13216913

尊敬的和蔼可亲的宋老师,您好:

我是学生刘军!上一学期结束了,期间我聆听了宋老师商标法课程的讲授,学习到商标法的基本知识,了解到商标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用以区别商品来源的独特标识。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它们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以便于识别。商标标志着商品的来源,表明该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体现着商品的稳定的质量水平和商品的信誉,具有宣传、推销商品的作用,有利于开辟和巩固市场,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除此之外,还学习到商标的分类;商标注册和申请的原则;商标的撤销等丰富的知识点,认识到保护合法商标以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说心里话,我很喜欢宋老师您的课堂,总觉得有一种亲切感,我愿意学习在这种课堂氛围之中——自由,无拘无束,平易近人,不摆架子;学校是教育教学的地方,是帮助学生成人成才的地方,学生我在您的课堂中学到的更多是一种修养,一种人生态度;其实学生我本科也是师范类的也带过课,所以宋老师传授我的影响我的,一定会谨记在心,不忘宋老师教诲!还有宋老师在课堂上时有微笑,微笑意味着理解和友善,我很喜欢宋老师和宋老师的课堂! 最后,祝宋老师开心每天!

篇二:商标侵权论文

题目:我国商标侵权现状及应对措施。

.摘要:

.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例、措施

.引言:商标在商品经济中的普遍使用,既涉及国家利益,又涉及商品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更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不可谓不重要。然而,商标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并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及至整个国民经济都造成了损害。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

益,对标事务进行管理,正是商标法应当发挥的作用

.正文:

一. 商标侵权内容及相关概念

.

1.商标权

商标权是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权,商标权人可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并通过使用而获得收益。二是商标人具有排他人使用的权利。 商标权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说是为消费者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在普通国家,最开始对商标的保护源于阻止销售欺诈性商品的仿冒之诉。仿冒行为危害十分明显,一方面,它使消费者无法通过商标选购到自己真正需要的商品;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如不加制止,由此给仿冒者带来的低成本高收益会使其他竞争者争相仿效。因此,在制度上确认被仿冒者的商标权对于正本清源、制止仿冒、构建有序的竞争环境极为重要。英国在法律上承认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商标权的赋予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在商标所有人投入精力、时间和金钱向公众提供商品时,他的付出免于被盗版和欺骗等行为盗用。不论是从市场效率还是商业道德来说,赋予并保护商标权都是必要的。保护商标权,对仿冒者形成侵权前的威慑和侵权后的打击,使商标的标识功能得以持久强化,继而是商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其自然功能和社会功能。

2.商标侵权的行为表现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我们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它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使用”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电子商务、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同时,这时的“使用 ”应当仅仅限于商业性使用,当事人在教育、科研等公益活动中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并不包括在内。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在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就成为我们最容易发现,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商标侵权商品要通过销售环节,才能使侵权人实现非法获利,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才能对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查处销售环节的商标侵权商品是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载体,是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有人将制造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比喻为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源头。因此,我国《商标法》将此类

行为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加以禁止,是从根本上防止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确定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学理上称之为“反向假冒”。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标消除、变动或者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扼杀新生的潜在的竞争对手,使其商标永远无法与消费者建立联系,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销售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在国外,一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由于这种行为是利用商标进行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则利用《商标法》对其进行调整。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种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

3.判断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标准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与商标销售密切相关,因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其识别区分功能,所以,如果在同一市场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完全没有联系的两个经营者,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则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如此一来,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标准应为混淆标准,也就是说,一切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导致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直接侵权。相反,即使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标志,只要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需要强调的是,只要对商标的使用足以导致消费者“可能”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就可构成商标直接侵权,商标权人并不需要证明有消费者实际发生了混淆,但实际混淆的证据却能够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为商标权人胜诉提供有力的帮助。可见,商标使用可能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误认或对消费者的欺骗,这是构成商标直接侵权的实质性条件和最重的判断标准。

二.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简单的划分就是假冒、仿冒和反向假冒。

1.假冒注册商标

假冒是指侵权人在自己制作或出售的商品商品上,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例如,广州某贸易公司经理黎某于1988年初至1988年8月间,未经PUMA商标注册入德国鲁道夫达斯勒美洲豹运动鞋公司的许可,非法购进假冒PUMA注册商标标识先后委托广州新塘新月支农厂和广州禺县针织厂加工假冒的PUMA恤衫。上述案例违反了《商标法》中所说的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条。

2.仿冒注册商标

仿冒行为不同于价卖行为,从内到外全都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仿冒者一般都有自身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识,但是他们不具备经营被仿冒产品或服务的资格或者能力。2009年11月,河南省洛阳市发现有仿冒青岛环球集团闪客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国途”牌注册商标布面胶鞋。当事人丁某经营鞋厂以来,产品一直无销路,后发现青岛环球集团闪客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国途”牌女士布面胶鞋在河南市场上十分畅销,于是开始仿冒。为逃避被查处,丁某指示将商标“国途”改为“国R”,虽然字音不同但在产品图形和外包装上,却设计得与“国途”十分相似,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

3.反向假冒注册商标

反向假冒起源于1994年北京服装厂诉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枫叶”与“鳄鱼”商标纠纷案,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购入北京服装厂生产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标识后,换上“鳄鱼”商标,高价出售。北京服装厂就此对新加坡鳄鱼公司提起侵权诉讼。2001年12月1日新修改的商标法的出台是对上述行为性质的“盖棺定论”,其中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改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改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行为,被称作“反向假冒”。通俗而言,是指把别人的东西说成自己的东西(也包括说成他人的东西),由此观之,北京百盛购物中心的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所实施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反向假冒行为”。

三.商标被侵权后如何采取措施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形象,是对本企业商品质量的担保,也是企业信誉的象征。特别是著名商标,更是企业的财源,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砝码。而当今,市场上的商标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使企业受损,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所以,商标一旦被他人侵犯,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因此企业商标被侵害后,切不可掉以轻心,应及时正确的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大体上有两个方面:一是收集证据,而是及时投诉或起诉。

首先是收集证据。证据是解决商标纠纷权的依据,企业一旦犯现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侵权,应立即着手调查,力求掌握全面、准确的证据,以便有力的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其次,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被侵权人要及时地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被侵害商标的名誉以及损失赔偿等。如果被侵害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决议未能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服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请求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一是企业被侵权的是商标而不是商品,如果他人仅仅是仿冒企业的商品,如外形、配方、口味等,但并未仿冒商标,则不能以商标权来起诉,而只能以其他诉讼请求进行起诉,两者的界定一定要划清。二是请求法院保护的商标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或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或已过保护期的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也就不能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三是提起商标诉讼的企业必须既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企业必须是被侵权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特别使用人,否则便无权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李静 于宏伟: 关于新《商标法》反向假冒规定的扩张解释[J ] 中国工商报 2003/06/12。

[2]王仙法主编: 商标与知识产权保 [M] 上海三联出版社2001版

[3]王亚南: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谈商标仿冒行为 消费导刊2008年17期

[4]罗晓霞:论商标法的多元价值和核心价值 知识产权2010年02期

[5]张晓霞;我国服装商标侵权状况分析及应对策略 天津纺织科技2009年04期

[6]田文武,程洪,邱柏:浅议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10期

篇三:毕业论文:论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论文摘要

本论文简单阐述了商标法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产生的作用和意义。主要是用从相关文献中归纳的方法进行总结,其中主要阐述了我国的商标法的宗旨、商标法的概念和成因、商标法的对象、商标的经济意义等。简要说明了国家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者或服务者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某些国家规定的商品必须进行商标注册,以便统一管理。

目录

前言 ????????????????????????????????3

1 商标法的概念 ???????????????????????????3

2 商标法对象 ????????????????????????????3

2.1 商标法调整的社会法律关系的三种分类 ???????????????4

2.1.1纵向的商标管理关系 ??????????????????????4

2.1.2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商标关系 ?????????????????4

2.1.3国家商标管理机构内部的商标关系 ????????????????4

2.2 从性质上商标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三种分类????????????5

2.2.1商标行政法律关系 ???????????????????????5

2.2.2 商标民事法律关系 ???????????????????????5

2.2.3 商标刑事法律关系 ???????????????????????5

3 商标的经济意义 ??????????????????????????5

4 结 论???????????????????????????????7

致 谢 ???????????????????????????????7

参考文献??????????????????????????????7

论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张晓光

(德州学院政法系,山东德州 253023)

前言

我国的商标法以加强商标管理作为首要立法宗旨。商标法的制定从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商标的基本标准和注册条件,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保护,商标管理秩序所遵循的规则,对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等各方面来看,都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出发点,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市场竞争的愈加激烈,对各地企业对商标的重视也都愈加强烈,因为它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越来越凸显其重要作用,因此商标的注册成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国家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者或服务者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某些国家规定的商品必须进行商标注册,以便统一管理。

一、商标法的概念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除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和服务均可使用未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是调整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等活动中,在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外国人、外国企业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发生在上述主体之间的这一类法律关系,可以统称为商标法律关系。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就在于通过调整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达到确认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从而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努力维护商品信誉,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法概念的表述不仅揭示了商标法的调整对象,商标关系为什么会发生和发生的依据以及发生在哪些主体之间,也揭示了商标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的范围。它既不是专指某一具体的商标法律规范文件,也不排斥调整商标关系的某一具体法律规范。凡是调整商标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细则、通知等,都属于商标法之列。

二、商标法对象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等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这里的商标法不是单指我国现行的《商标法》,还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和《商标评审规则》等法律文件。此外,散见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有关调整商标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商标法的组成部分。

从商标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法的调整对象是商标法律关系,即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中不仅有我国商标在国内市场上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也有外国商标在我国国内市场上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商标法律关系的性质既有行政的,也有民事的、刑事的。其中,商标行政法律关系是因商标注册和管理而产生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标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商标民事法律关系是因商标使用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商标刑事法律关系是因商标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一)商标法调整的社会法律关系的三种分类

从内容上,商标法调整的社会法律关系的三种分类:

1.纵向的商标管理关系

所谓纵向的商标管理关系,就是指商标管理机关在实施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同商标使用者、印制者、消费者以及其他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内容:因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因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而发生的管理关系;因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变更、移转、使用许可和续展,商标管理机关与其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商标管理机关在进行商标复审和对商标注册不当、注册商标争议进行裁决时,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印制进行管理时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商标管理机关在管理商标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商标管理关系。上述案例中,就涉及到两种具体法律关系。一是某生产针灸针的个体工商户看到“华佗”商标设计精美,因不知其为注册商标,遂让某印刷厂印刷了5万只印有“华佗”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其文字、图形与某医疗用品厂的“华佗”标识完全相同,并在袋上注明自己的工厂的名称。这就是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因使用所发生的管理关系。二是某印刷厂在被告没有提供印刷商标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印刷了5万只印有“华佗”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文字、图形与某医疗用品厂的“华佗”标识完全相同。这应当属于对商标印制进行管理所发生的管理关系。

2.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商标关系

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商标关系,就是指工商业者之间和他们与公民之间的商标关系,即因为商标注册、商标使用等原因而发生在法人、个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因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或者对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有争议,而发生在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争议人与被争议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商标权的转让或使用许可而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或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因商标权的继承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因商标侵权行为而在被侵权人和侵权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在商标使用者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委托人和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国家商标管理机构内部的商标关系

这种商标关系表现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机构、商标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商标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在内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商标法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上述机构的职责进行了划分。例如:对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权、对注册商标的撤销权等属于商标局;对经常性的商标管理权、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监督权、对违法使用商标和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权等,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和就已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有权作出决定或裁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机构在履行各自的职责过程中,相互之间就会产生相应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受商标法的调整。对于上述三种社会关系,商标法必须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调整,从而保障商标关系的顺利发展,实现商标法的价值。

(二)商标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三种分类

1.商标行政法律关系

商标行政法律关系是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商标行政法律关系是纵向的管理关系,是指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的关系。商标管理部门运用国家权力,可以支配被管理人的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在商标法中,商标行政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关系:关于商标注册的管理关系,包括注册申请、审查、核准以及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移转。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决、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关系,如未注册商标标识不得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文字、图形的禁止性规定。对商标印制的管理关系,我国是行政权力普及率极高的国家,商标行政管理亦涉及商标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有些法律关系还可以由行政手段、司法手段共同调整。

2.商标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主体平等为显著特征的,商标民事法律关系是因商标使用、保护等原因而产生在公民、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商标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商标权转让关系和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商标权的继承关系、商标侵权关系、商标代理关系等。本案即涉及商标侵权关系。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在原、被告之间因商标使用产生了侵权和被侵权的社会关系,属于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我们在案例分析中已述及,认定商标侵权应采取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要求行为人应有过错。在本案中,行为人在不知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而仿造商标,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也不属商标法律关系,当然不能适用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刑事法律关系

我国《刑法》第213条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商标侵权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侵权人不但要负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假冒注册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商标的经济意义

商标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商品经济与商标之间存在着内在紧密的联系。商标既取决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积极的促进作用。在高度社会化大生产和科技高度发展的现代经济生活中,商标对于企业的生产及消费者选购商品,开展市场竞争,开拓国际市场,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商标的使用有利于企业的商品生产,有利于消费者认牌购物。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与竞争者相区别的标志。为了切实发挥商标制度,确立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其商标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成为商标专用权所有人荣誉的代表。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努力创立商标信誉,以此开拓市场,占有市场,参与竞争。商品质量是商品信誉的物质基础,市场竞争是商品品种、质量、价格诸因素的竞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企业使用商标,就等于在商品的脸面,通过商标,对商品的质量向消费者负责,接受社会监督,这可以增强企业的责任心,保证和提高商品质量。由于名牌商标不是轻易得来的,它是企业广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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