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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

2016-10-27 13:09:38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

“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探讨

【摘要】文章首先阐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并分析了公共利益的特点,再来谈谈一些典型的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方法,最后做出总结

【关键词】公共利益;法理学;界定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从表面上可以说是公共的利益,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具有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特征的权益。它具有很明显的主体数量不确定性和实体共享性的特点。公共利益可以从“公共”和“利益”两个方面来解释,“公共”和“私人”、“个体”等概念对立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好处”的意思,总的来说“公共利益”就是指与私人利益相对的、社会所有公众主体欲求需要的转化形式,它表现为以“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权利”为内容的公众主体对客体的主动关系和客体对于公众主体的某种好处和意义。

二、公共利益的特点

(一)参与性

在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上,比如说政府推行某一项政策措施的时候,就需要邀请相关的各界人士对政策措施的影响和可行性进行讨论评估,只有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到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上去,就会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群体的公共利益。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行政措施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讨论,就很有可能会损害到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性,因此必须依法保障政府决策的公开公正,只有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进来,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二)合理性

公共利益的合理性要求公民个体利益在向公民共同利益转变的过程中要合理,公民在维护合法利益的过程中要合理。因为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个体,每个人的个体利益也各不相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必定是以个体利益的损失为代价的。在这个过程中,个体利益向公共利益开始过渡和转变,此时必须要遵循其合理性,一旦在转变过程中无法做到合理性,就很有可能使得某一个个体的利益损失过大,而某一个个体的利益损失过小。比如某村的政府在征收了村民的集体承包的土地,但是在给予村民一定补偿的过程中,很多村民的征收费用都不一样,这就使得一些得到费用比较少的村民很愤怒,向政府讨要说法,这个事例说明政府在将公民的个体利益转化为集体利益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合理性,否则就会引起不满。

(三)制约性

篇二: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公共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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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公共利益问题

作者:赵喜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摘 要 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去看待公共利益,从而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观点和关系进行探讨,从而对公共利益进行完善。

关键词 法理学 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作者简介:赵喜平,青海省委党校法学部。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03-02

当前的中国是经济发展迅猛,城市的建设越发快速,而城市化带来的是一系列的问题。我们经常会在新闻里看到拆迁问题、食品问题、疫苗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看似是一个一个毫无相关的,但是其背后都反映出了最为本质的问题,那就是公共利益。在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然而这些法规并不能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因为一些事件发生后,政府的作为都是将其归为公共利益去解释,然而随着人们知识文化水平的提升,个人优先的思想对于政府的这种解释已经不再能接受,人们质疑公共利益,要求重新去界定公共利益,真正保护人民的利益。

一、 公共利益的概述

(一)公共利益的语义分析

从法理学的角度去解读公共利益,那么就要从法的构成要素去分析,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了法律原则、规则、概念。法律的概念就是从法理的视野去看待各种社会现象或者事实,将其法律化地描述、概括成为专业的术语,对其的范围和定义进行明确。

公共利益从语义上分析,可以拆解为“公共”和“利益”两个词组。首先,解读“公共”一词的含义,从我国的《词源》对于“公”的解释是无私的意思,公和共二字合到一起就是共同的意思。根据哈贝马斯学者的研究,我们了解到英国是17世纪的末期才开始使用公共一词,该词的含义是人类或者世界的意思。“现代 《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 对 “公共” 的解释是 ,Public 意味着 “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 “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 (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 其次,“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关于利益一词的含义,不同的学者对此的理解是不同的。比如,德国学者Walter klein认为,“利益是一个主体对一个客体的享有,或者是主体及客体之间的关系;或是在主体及客体关系中,存有价值判断或价值评判。故利益是被主体所获得或肯定的积极的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所存在的某种关系的一种价值形成。” 比如,付子堂学者认为,“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需求。”

篇三:“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研究与探讨

公共利益问题的法理学研究与探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与城市扩张致使单纯的城市建设拆迁转变为商业性质的拆迁行为。拆迁户、开发商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主要表现为:拆迁户对拆迁补偿不满或者其他原因,对拆迁行为非常抵触,最终导致拆迁户与政府职能部门、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从而威胁到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2009年出现了许多拆迁事件所引发的破坏社会稳定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公共利益问题的反思。而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于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的界定。理论上来说,无论一个国家对于公共利益理论体系的构建是多么的复杂,但其本质都是相同的,即:公共利益反映一个国家对于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是国家实现政策理论的一项重要工具。但是与其它定义不同的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定义带有不确定性,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了两方面内容,也就是公共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与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在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必须要正确对待公共利益这一概念。

一、公共利益内涵解读

目前,国内外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如何进行界定还存在着很多争议,据笔者总结,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观点:一是公共利益是整体利益。这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属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它并不是将社会成员的单个利益逐一累加在一起,这种观点是针对社会的全体成员而言的,并非多数人或者较大的集团利益。二是利益虚空论。这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只不过是一种虚幻的东西,在现阶段,价值已经开始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根本不存在一种价值观,能够让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得到认同,而且公共利益如果无限细分,那么最终也会以个人利益体现出来,所以说,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三是多数利益论,这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能够落实到每一个公民头上的假设是不现实的,过于理想化的,应该把公共利益修正为多数人群的利益。四是利益平衡论。这种观点把公共利益当作一个暗箱来看待,在其内部各种利益团体互相斗争,经过商讨之后互相妥协,而达到了一种利益平衡,在斗争的过程中,实质上就是探测利益偏好的密集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行使公共权力,最终的目的是了提高社会公共的福利。

虽然现阶段,我们很难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进行统一,做出一个社会各界都能认同的定义,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就共公共利益的特性,达成一个共识:

1.社会共享性。如果公共利益是一种共同利益,并且影响着群体中所有成员的自身利益,那么它必然会具有社会共享性。通常情况下,一个人享有公共利益时,并不会对其他人享有公共利益构成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层次进行理解。一是社会性指的是公共利益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享有公共利益并不是特定的一群人;二是共享性既是共有性,也是共同受益性。但是这种受益性不能直接表现为非常明显的正受益,同时当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公众利益也会有遭受侵害的潜在威胁。在经济学领域,常常把公共产品定义为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但是私人产品是指一个对某种产品消费之后,别人便不可以再次对该产品进行消费了。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是公共产品进行需求或者消费的一个最基本的特性。

2.层次性。因为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有着多元性、现实性的特征,这就让公共利益能够表现出一种的层次性。从纵向上看,公共产品可以包含国际性产品、全国性产品以及社区性产品,从横向上看,在同一个层次上的公共产品同时了是多元化的,比如基础性产品、管制性产品以及服务性产品等等。所以说公共产品的层次性能够促使公共利益呈现一种多元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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