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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2016-10-27 13:08:15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商标战争,应该属于最吸人眼球的一个知识产权的案例了,无论公关策划、线下铺货等,都是战事连连。三年前,加多宝输的很惨,品牌名称没了,后来连红罐凉茶这一特定包装标识也没了,还判赔几个亿,可谓输的彻底。很多行业专家都预测凉茶市场会洗牌。加多宝和广药分手后,王老吉与加多宝两者之间可谓实力悬殊,一个掌握了多年打造,具有160多亿年销售额的品牌,而加多宝需要另起炉灶,重新打造产品和品牌。但是三年之后,加多宝成功逆袭了,加多宝又坐上了凉茶头把交椅。我想,广药真的不得不在额头上写一个大写的“服”字。可是,王老吉到底输在哪了?

案例讲解分析:

很多场外观众认为加多宝是本次竞争中的“坏人”,但是真相却不是这样的。给大家理理思维,事情的缘由是,加多宝的原名为王老吉(广药当年说好借用几十年“王老吉”称呼玩玩),借来之后,经过汶川地震公益活动等一举成名,走进了大家的世界,但原主人突然收回,之前的所有的成就被别人据为所有,在将要奉还之时,改名为加多宝,迅速利用活动营销策划站稳脚跟,加多宝的字眼才出现在世人的眼前。我相信很多人都认为加多宝是冒牌的,包括我自己在内。其实,王老吉输在这场战役的真正原因我想应该是:不是原来的配方。有时候商标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专利技术上的问题,虽然名字被取回,但加多宝采用的还是之前一样的设备、一样的生产方法;王老吉则通过让其他公司代为生产。

案例三:“宝马”VS“个体户”

2015年6月4日,广州市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接到投诉,在太原市建设南路(建南汽配城)有经销商销售侵犯宝马股份公司和戴姆勒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王燕燕于2015年3月底,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就在建南弘远汽配市场从事汽车配件销售经营活动。2015年5月初,当事人从一陌生人手里用7000元购进“奔驰(图形商标)”“宝马(图形商标)”汽车配件用于销售,到2015年6月4日被查获时,仍有380件未售出。上述“奔驰(图形商标)”“宝马(图形商标)”汽车配件经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估计。

案例讲解分析:

此案例从根本上说明的很多人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可侵犯性了解非常之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无照经营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个人不懂知识产权对很多人来说,当前不重要,因为没有说明接触,只有等到事情出现在面前就手忙脚乱了。

凯耀网:后话

中国并不满足于已有的成就,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为此,中国在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同时,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可以确信,随着决定中各项重要举措的落实,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最后,感谢大家花费时间查阅,也希望本文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谢谢。

篇二: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摘要:知识产权政策旨在通过适当保护知识成果创造者的利益来激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因此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实力的重要指标,国内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相当重视,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本文通过一例知识产权案例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许;完善建议

我国一般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在内生经济增长理论中,技术创新是经济长期增长的关键要素; 对亟待经济腾飞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重视技术创新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途径。怎样才能快速提升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呢?国内学术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已达成共识,要营造激励创新的制度环境,而知识产权政策旨在通过适当保护知识成果创造者的利益来激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如今,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实力的重要指标。因此,知识产权战略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内外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概述

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文化的产生有深远的文化背景。15世纪,西方发达国家在工艺学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为近代知识产权文化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确立了新文化价值观,17世纪新政治文明的萌生,为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作了重要的思想准备。发达国家无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以美国为例,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对内方面,一是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二是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改革,通过制定法律,重新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在对外方面,谋求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全球利益的最大化,推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签署。美国专利制度强调激励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相统一,将条文法与判例法融为一体;强调专利与标准[2][1]

的结合,将专利与贸易挂钩,这使美国专利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是在1978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里。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重视保护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WTO成员国的义务主要是通过其国内立法来履行的,要求国内法律、法规、行政决定、司法裁决与WTO规则的要求相一致。如今,我国已基本形成与国际保持一致的法律体系,积极加入各种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形成就知识产权展开国际交流合作的新局面。此外,中国在商标、专利和版权等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的战略重点。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体制。这些都表明国家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二.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

星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公司经营和特许经营方式在美国及世界范围内从事咖啡零售业务。1996年,星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将“STARBUCKS”文字标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在第42类进行了商标注册,核定项目均为咖啡馆、餐馆。1997年,星源公司又将“STARBUCKS”文字标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在第30类进行了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咖啡、咖啡饮料等。此后,星源公司又于1999年12月,将“星巴克”文字标识在第35类进行了商标注册,于2000年2月将“星巴克”文字标识在第42类、第30类进行了商标注册。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咖啡、茶座、餐饮等。从2000年3月起,星源公司许可统一星巴克在经营中使用星源公司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其中包括上述6个商标。

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饮料、西餐、零售堂饮酒的企业,1999年10月20日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于2000年3月9日成立。2003年7月1日,上海星巴克经核准设立了上海星巴克分公司。两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除使用其企业名称之外,还在经营场所的玻璃门、灯箱、屏风、价目表、收银条、定额发票、[3]

咖啡店名片等处使用各类与星源公司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星巴克特色”、“星巴克咖啡馆”、“星巴克特色咖啡Starbuck Coffee”等文字或图形标识。

2003年12月30日,星源公司与统一星巴克提起诉讼,认为注册于第30类商品类别和第42类服务类别上的“STARBUCKS”、“星巴克”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等6个商标(以下简称“STARBUCKS”等6个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受到中国商标法保护,根据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亦应得到比普通商标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

辨析: 刚才我们介绍,原告申请商标,英文商标是1996年,中文商标是1998年,然后在1999年12月和2000年2月获得商标的注册,而被告成立的时候是在2000年3月,也就是说,被告的成立时间晚于原告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点。原告在本案当中,提出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诉求,关于商标侵权原告也主张要求认定原告的商标构成驰名,当时原告是请求认定六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当时被告在答辩的时候,它的辨称原告的“星巴克”商标公众知晓程度极低、使用持续时间很短,且无法确定原告宣传行为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法院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认定,“STARBUCKS”系列商标知名度广,宣传力度强,已为相关公众熟知,认定“STARBUCKS”(42类)和“星巴克”(42类)为驰名商标(其余4个注册商标无认定必要)。

这个案件除了商标侵权,还有不正当竞争,在商标侵权这个领域,原告的主张说,原告商标构成驰名,被告仍将已经驰名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来加以使用,那么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了商标侵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辨称,从授权时间来看,被告取得“星巴克”企业名称权利(1999年10月)早于原告的商标权被核准注册的时间(1999年12月),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辩称事实上有一种误导性,1999年10月被告只是4取得了企业名称的预核准,因为企业名称首先是经过预核准,然后在正式登记,被告所说的1999年10月,只是就星巴克这个企业名称,预核准的时间,不是正式登记成立的时间,那么法院具体认定,被告企业字号预先核准时间(1999年10月)早于“星巴克”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1999年12月),但是被告公司正式成立时间(2000年3月)晚于此,而企业对其申请注册的名称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并进一步认定星源公司对“星巴克”文字使用和商标注册均在先,而上海星巴克成立在后,故后者字号登记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上海星巴克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相近的文字及图形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星源公司的商标使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被告登报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一)学校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教育

学生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应该从小学就开始培养知识产权意识,这是提升人们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关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制定并实施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美国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无论是演讲、作业、论文,从开始动手收集资料的那一刻起,就必须用真实数据说话,所有资料来源都必须保证是可靠的。是个人的研究成果,还是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支持自己的观点,必须区分清楚并注明。否则,一旦学校的学术诚信委员会经过调查确认存在问题,将根据事实进行相应的处理,情节轻者会被记过或者留校察看,严重者会被开除,这个信誉污点将永远伴随当事人的档案,当事人因此很难申请转学或者顺利毕业。

(二)促进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国家应对国民的知识更新权保护意识和素质进行长期的引导。每个人要学会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是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研发出来的产品公布于世,却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将会对创造者造成伤害,导致科学技术停滞不前,社会文化进步失去创新动力。

(三)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还不完善,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制约作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

【参考文献】

[1]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 刘冰冰,丁桂芝,吕英芳. 国内外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比较研究[J]. 高

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13,02:88-91.

[3] 王国辉. WTO《TRIPS协议》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完善问题研究[J]. 重

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1:21-25.

[4] 胡神松.

我国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战略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2.

篇三: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 河南工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设计院,设计了一座体育馆,外观造型独特,富有美感。

? 试问:我们工大设计院可否就体育馆造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 该设计虽然造型独特、富有美感,但不属在产业上批量生产、通过机械方法重复再现的产品设计。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因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 本章案例一:北京市某高科技开发中心完成了一项“一种滑动轴承的制造方法”的发明创造。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轴承的使用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

? 问题:这项研究成果可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为什么?

? 答案:该发明创造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因为根据《专利法》

第2条第3款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实用新型必须“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 据这个定义,实用新型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实用新型是一种产品,是一种适于实用的产品,如仪器、设备、用具或

日用品等。二是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如果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如气体、液体以及呈粉末状的物体等都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因此没有形状的方法专利,是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但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 司考题:发明专利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试以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为例说明。

分析:1)授予专利权后的权利效力不同:

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产品)

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方法,即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产品+方法)

? 2)举证责任不同:《专利法》第61条(很重要)

第61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部门可要求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区别与联系?

? 1.联系:1)技术层面上都是专利保护的发

明创造;2)发明和实用新型都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区别:不同点:1)保护客体不同: 发明:产品和方法;实用新型:产品。2)申请实用新型产品的特征性:确定形状:固定的三维结构。

3)创造性不同: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4)审批程序不同:对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采用“初审登记”制度。5)法律保护期限不同

?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1)都是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2)审查制度相同; 3)保护期限相同 。

区别:1)实用新型是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对产品外表所作的设计方案。2)实用新型基于一定的技术思想;外观设计涉及美学思想,与技术思想无关。3)目的不同:实用新型须具备实用功能,能产生技术效果并能在工业上应用;外观设计以视觉美观为目的,而不追求实用目的。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本章案例1:某医学院成立了CWG医疗仪器研究课题组,甲负责课题组的组织召集后勤协调等;乙负责查阅已有的研究文献和收集、保管;丙负责打印、撰写、排版等文字处理;丁负责临床试验;戊提出了

CWG医疗仪器的工作原理和系统的技术方案。在临床试验中,丁发现戊提出的方案存在着重大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案,被戊采纳,使试验获得显著的进步,使该仪器的技术性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在准备就CWG医疗仪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在谁是发明人、申请人的问题上存在有争议。

那么谁是CWG医疗仪器的发明人、专利申请人呢?

案例1中,戊提出了CWG医疗仪器的工作原理和系统的技术方案,是发明人;丁负责的临床试验工作,属于辅助工作,但是在临床试验中,丁发现戊提出的方案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案,被戊采纳,使试验获得显著的进步,使该仪器的技术性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因此丁也是发明人。甲、乙和丙不是发明人。CWG医疗仪器是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的第一种情形。因而,申请人应为某医学院。申请被批准以后,某医学院为专利权人。 案例:张工程师在职时,甲研究所安排其开发一种高压阀门品,2008年10月5日张某退休时尚未完成开发任务;退休1个月内张某与乙工厂签约,由乙工厂协助张某继续完成此项开发,开发成功后乙工厂享有制造权,专利申请权归张某。该产品开发成功后,张某2009年10月5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甲研究所得知后,以该产品系职务发明为由,要求张某与之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张某怕影响与甲研究所的关系,遂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经过登记、公告,甲研究所成为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

当乙工厂制造高压阀门专利产品,并进行广告宣传时,甲研究所声

明该产品是其专利产品,阻止他人与乙工厂签订合同,乙工厂受到影响。于是乙工厂起诉,以与张某签约为依据,认为其享有该产品的生产权,甲研究所的诋毁宣传,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甲研究所提起反诉,主张该产品是其专利产品,乙工厂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需要思考的问题:

1.该高压阀门产品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2.张某就该高压阀门产品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3.张某与甲研究所所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4.乙工厂以甲研究所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能否成立?

5.甲研究所的反诉能否成立?

? 本案分析

本案例意在考察对离退休人员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

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虽然是在其退休之后,但由于系在其退休后一年时间之内,而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又是张某在职期间尚未完成的产品开发任务,所涉及的成果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作为完成者本人无权以此与他人签订合同,所以,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张某不应享有对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其申请权应由研究所享有。

研究所采取与张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这种形式,导致了一个专利权回归的结果,所以也就无需再考虑这份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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