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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罚制度

2016-10-26 12:47:47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公司处罚制度(试行)

处罚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创建公司高效工作团队,奖励先进,促进落后,规范员工行为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处罚原则

一、

二、

三、

四、

五、 处罚有依据的原则:处罚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处罚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处罚机制发挥应有的处罚标准严格的原则: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处罚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处罚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处罚结处罚公正的原则:防止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述及工作目标等。 作用,处罚必须及时。 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 果必须公开。 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第三条 处罚项目设置

一、 本公司员工处罚分为下列五类: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降级(薪酬调整为相应标准);

5、 终止劳动合同,扣除押金及当月工资。

二、

三、 累计处罚:2次警告视为1次记过,2次记过视为1次大过,2次大过公功过相抵:凡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员工,公司将依照功过相抵的原则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酌情予以撤销处分的处理。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记大功抵一次记大过。

第四条 处罚细则

一、 有下情节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节),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予以警告,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1. 不按规定穿戴工装、工牌、安全帽及其他劳保用品者,每次罚款50元/人;

2. 上班无故迟到一小时之内者,每次罚款50元/人(超过一小时不足四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四小时不足八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参照最新《考勤管理规定》);

3. 随地吐痰、践踏草坪、乱丢垃圾或杂物者,每次罚款50元/人;

4. 上班时间从事与本工作无关事情者,吃零食、听音乐、玩手机、上网、玩游

戏等每次罚款50元/人,睡觉、打牌等每次罚款200元/人,其他情况视情节而定;

5. 下班离开办公室不关电脑、灯棍、空调、饮水机或其它电器者,每次罚款50元/人(部门内公共用品未关闭者,每次罚款100元/部门);

6. 在厂区内骑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者,每次罚款50元/人;

7. 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等电器者,每次罚款50元/人;

8. 私自翻看他人文件或使用他人电脑,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9. 品行不端、缺乏礼貌、辱骂他人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0. 出入厂不配合门卫检查,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1.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2.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3. 在本人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4. 初次私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办公或生产区域,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5.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等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车间现场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6. 在禁烟场所吸烟、扔烟头者,每次罚款200元/人;凡在生产区发现烟头,按每个100元由班组缴纳罚款;

17. 休班或公务外出,因交接不慎影响工作,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200元/人;

18. 无故拖延或不交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上级领导规定按时上交的文件资料者,每次扣绩效考核15分/人;

19. 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20. 偷窃公司或他人财物,情节轻微者,给予100元以上罚款; 21. 其他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轻微者。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节),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予以记过,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1. 对直接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告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每次罚款200元/人;

2. 因疏忽或工作马虎,致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者,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每次罚款200元/人;

3. 未经生产部经理许可擅带外人进入生产厂区参观或私自带外人滞留办公室,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200元/人;

4.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每次罚款200元/人;

5. 在工作场所内无论任何原因怂恿吵架或吵架者,当事人每次罚款200元/人;

6.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每次罚款200元/人;

7. 不服从领导合理工作安排、顶撞领导者,每次罚款200元/人;

8. 在本人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醉酒上班者(因业务除外),每次罚款300元/人,并按旷工处理;

9. 在本人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延误工作事宜或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者,除赔偿公司损失外,每次罚款300元/人;

10.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等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车间现场安全、卫生等规定,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除赔偿公司损失外,每次罚款300元/人;

11. 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等,以致发生危害者,除承担相应责任外,每次罚款300元/人;

12.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业务遭受重大损失者,除赔偿公司损失外,每次罚款500元/人;

13. 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 有下列情节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节),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大过,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1. 携带危险物品入场,不听制止者,每次罚款500元/人;

2. 遗失重要文件、证件、物件者,每次罚款500元/人;

3. 初次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者,每次罚款500元/人;

4.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每次罚款500元/人;

5. 泄露技术、经营秘密或私自对外提供会计报告者,每次视情况给予500元以上罚款;

6. 擅离职守,致生产造成事故,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害者,除按市价赔偿外,每次罚款500元/人;

7. 在工作场所内无论任何原因怂恿打架或打架者,除承担相应责任外,扣除当事人当月基本工资;

8.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四、 有下列情节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节),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降级,薪酬自动调整为相应标准:

1. 对于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有严重失职行为,使企业利益受重大损失,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者;

2. 管理水平不足以胜任者;

3. 技术水平不足以胜任者;

4. 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不足以胜任者;

5. 不采取主动措施或措施不当,影响生产进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 其他不能胜任本职位工作者。

五、 有下列情节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节),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不经预告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 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伪造身份、学历证件或作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失者;

3.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七日,或年度内无故旷工累计十五日者;

4. 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者;

5.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义受重大损害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或部门印章、信件者;

6. 侵占公有财物、营私舞弊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者;

7. 代人考勤或伪造出勤记录者或涂改、伪造、虚开发票虚报冒领者;

8.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造成公司损失者;

9. 在工作时间无端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0. 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1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外兼职、从事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工作者;

12. 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残或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13. 非法怠工、罢工或煽动他人怠工、罢工者;

14. 聚众结伙妨害工作、生活、生产秩序者;

15. 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或图片,足以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16. 捏造、散播公司谣言者;

17. 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或客户利益者;

18. 故意破坏产品质量或公司财务,情节重大者,应按市价双倍赔偿且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9. 故意泄露技术上、营业上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失者,按相关法律规定论处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 涂改、损坏公司重要文件,造成重大损失者;

21. 擅用公司名义,或盗用公司印信,或仿效主管领导笔迹牟取不正当利益者;

22. 在厂区、集体宿舍内赌博、嫖娼及有伤风俗者;

23. 有过偷盗等恶劣行为或进入本公司后依法被劳动教养、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24. 顶撞领导、不服从领导合理工作安排一年内累计两次者;

25. 在工作场所吵架、打架或怂恿吵架、打架情节轻微,但一年内累计两次者,除扣当月基本工资、担负全部责任外,终止当事人劳动合同;

26. 参加非法社会组织者;

27. 其他违反国家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情节重大者;

28. 凡受过公司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员工,公司有权视情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责任追加

当事人直接领导负有监督责任,一人违规连带受罚,视情况扣其绩效考核1-20分;

第六条 处罚执行及申诉

一、 处罚执行

1、 申请处罚由提案人或相关部门填写《处罚申报单》,现场处罚开具《处罚通知书》。

2、 《处罚申报单》由企管部根据上报资料审核,按相关责权审批后执行,其中处罚结果由企管部在本月工资中予以执行;《处罚通知书》由本人及相应领导签字确认后,于48小时内将现金交至结算中心,把结算中心开具的缴款凭证交至企管部,否则给予双倍处罚。

3、 如当事人拒签,执行时强制由工资中双倍扣除。

4、 个人处罚记录收入个人档案,作为本人考核依据。

二、 处罚申诉

1、 在处罚过程中,员工如认为受到不公平对待或对处罚结果感到不满意可向实施处罚的直接上级或总经理进行申诉。

2、 申诉流程:被处罚员工填写《申诉表》→将《申诉表》交予实施处罚部门的直接上级或总经理→被处罚员工在一周内将《申诉表》交至实施处罚部门(一周之后视为无效)。

3、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受理复议部门要求暂停执行的除外),如申诉结果改变或撤销了处罚决定,按执行回转方式办理。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公司以及隶属于XX公司或利用本公司办公条件办公的所有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XXXX公司

篇二:员工处罚管理制度制度

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1.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健全处罚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制,增进处罚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考核员工绩效,以提供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权责

3.1由各部门负责处罚提报,但是跨部门处罚由人力资源部提报。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厂员工的处罚审核、呈报和统计记录工作。

3.3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处罚建议的审批。

4.定义(略)

5.内容

5.1处罚实施要求:

5.1.1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适度,做到赏罚分明。

5.1.2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对事不对人,不因亲缘关系而处理结果不同,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如果有亲缘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应采取回避。

5.1.3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有依据,不得随便处罚,否则人力资源部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

5.2处罚类别:

5.2.2惩罚类别:A、口头警告B、警告C、小过D、大过E、开除/辞退

5.2.3两次口头警告记警告一次,两次警告记小过一次,依此类推,员工可以功过相抵。

5.3处罚办法如下:

5.4处罚事项:

5.4.1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口头警告:

5.4.1.1无故不参加早会者。

5.4.1.2穿拖鞋、背心、短裤或赤脚等上岗操作或进入工作现场者。

5.4.1.3在厂区/车间/办公室吃食物,被巡查到拒绝改正者。

5.4.1.4上下班及吃饭不依秩序排队者,不遵守饭堂卫生,残渣剩骨不倒入指定地点者。

5.4.1.5因工作失误、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6在宿舍内不讲文明,私自换床位者。

5.4.1.7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卫生者。

5.4.1.8因管理、督导不够,致使部属在行为、工作上犯错之干部。

5.4.1.9因个人行为举止不当情节轻微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5.4.1.10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厂牌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

5.4.1.11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者。

5.4.1.12经公司认定有违反其它管理要求,情节轻微者。

5.4.2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警告:

5.4.2.1执行力差,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5.4.2.2无故不参培训或其它会议者。

5.4.2.3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串岗、私自换岗或代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4.2.4不服从现场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服从指挥,消极怠工者。

5.4.2.5妨碍现场工作秩序,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流程,阻延工作进度,情节较轻微者。

5.4.2.6因工作失职或指挥失误导致生产(工作)延误、返工等损失轻微者。

5.4.2.7在工作期间聊天、嬉戏,疏忽工作者。

5.4.2.8违反和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不爱护公共卫生,如涂写墙壁、损害公物、乱丢垃圾和随地吐痰等

5.4.2.9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能配合相关部门之正常工作者。

5.4.2.10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监督职责者。

5.6.2.11利用公司设备、材料作私人用品或浪费公物(如水、电、办公用品、材料等),情节较轻者。

5.4.2.12工作不力、未尽职责、积压文件、延误时效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5.4.2.13未经允许,擅自作业,对公司或他人利益有不良影响者。

5.4.2.14换班时,未经许可不待接班人到达,擅自先行离去者。

5.4.2.15调职时,因工作交接不利,而招致财物损失或影响工作进程者。

5.4.2.16故意践踏或坐卧在产品或零配件上者。

5.4.2.17未在工伤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未在两天内提交书面工伤报告的直属干部。

5.4.2.18言、行不礼貌,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5.4.2.19超越自已权限,独断专行而招致财物损失者。

5.4.2.20浪费水、电等资源者;无故倒掉饭、菜浪费粮食者;上班刷卡后返回食堂用餐者。

5.4.2.21经查一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佩戴厂牌及工作证者。

5.4.2.22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5.4.2.23未做好客户接待工作者,客户来访来电未做好详细登记者。

5.4.2.24经公司认定有其他情节较轻需警告之事件者。

5.4.3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小过:

5.4.3.1未经核准,擅自翻阅公司技术、营业秘密资料者。

5.4.3.2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损失者。

5.4.3.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安全事故者。

5.4.3.4缓报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后果之直属干部。

5.4.3.5毁坏我公司公告、标志、重要文书或财物者(需照价赔偿损失)

5.4.3.6故意损坏公物、丢失机具、工具、仪器者(需照价赔偿)。

5.4.3.7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经制止不服者。

5.4.3.8对于盗窃、火灾或其它灾害发生防范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5.4.3.9维护人员不及时进行电机安装、维修,造成生产受阻者。

5.4.3.10各级主管因管理、督导不当,造成生产延误或安全事故者。

5.4.3.11各级主管未能做好单位间联系,或错误传递迅息,致使生产中断或使公司蒙受损失,后果较轻者。

5.4.3.12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者。

5.4.3.13上班时间刷卡后返回宿舍睡觉者;违反宿舍、餐厅管理规范者。

5.4.3.14违反工业安全卫生条例者。

5.4.3.15工作时间内睡觉、偷闲怠工、打牌打麻将或做与工作无关之事且影响他人者。

5.4.3.16在厂内行为粗暴、卑劣、污言秽语、侮辱他人,隐瞒、捏造、谎报事实以图利自已或制造事端、伪证,恶言中伤同仁者。

5.4.3.17因个人失职或监督不善造成较大品质或灾害事故者。

5.4.3.18违反宿舍管理规章,乱接电源开关及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而带外来人员住宿者。

5.4.3.19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损失1000元或以上3000元以下者。

5.4.3.20经公司认定有其它情节较重且须记小过之事件者。

5.4.4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大过:

5.4.4.1有意欺骗、蒙蔽上司情节严重者。

5.4.4.2弄虚作假、虚报产量、虚报加班加点者或伪造考勤记录。

5.4.4.3借厂牌与非本公司员工使用,将其带入宿舍或工作区内逗留者。

5.4.4.4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私自外出者。

5.4.4.5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机器设备、仪器者,造成公司财物严重受损时。

5.4.4.6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较大损失者。

5.4.4.7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较大安全事故者。

5.4.4.8进出公司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不接受门卫正当检查而强行出入公司者。

5.4.4.9干部发觉部属违反公司重大规定,未做处理及呈报者。

5.4.4.10隐瞒或谎报安全事故之相关人员和直属干部。

5.4.4.11不服从或拒绝听从主管职务内之正常指挥或无故拒绝上级指派之任务,经领导劝导仍不改正者。

5.4.4.12公司内拉帮结派,对工作或管理造成障碍者。

5.4.4.13在公司内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

5.4.4.14私自散发刊物,张贴标语,非法组织集会,擅自涂改撕毁公告者。

5.4.4.15不遵守上级命令或违反安全规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4.4.16泄露公司生产或事务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5.4.4.17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人员伤害损失3000元或以上者。

5.4.4.18未经许可,擅自携带违禁品入厂区及宿舍者。

5.4.4.19擅自动用消防器材、严重违反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者。

5.4.4.20当月内旷工2次(含)或连续旷工2天(含)者或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含)者。

5.4.4.21 如有伪造事实,骗取奖励,查实后撤消其奖励,同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5.4.4.22经公司认定有其它情节较大或损害较重需记大过之事件者。

5.4.5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予以开除/辞退,即刻解除合同,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5.4.5.1伪造个人主要经历或填写不真实资料而欺骗厂方被录用者。

5.4.5.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5.4.5.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治安管理规定、劳动合同和严重违反公司各项管理规定者。

5.4.5.4对公司负责人,各级主管或其它员工及其家属,有恐吓、强暴胁迫或重大侮辱,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5.4.5.5受通缉在案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吸食毒品或代用品者。

5.4.5.6故意破坏安全设施,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者或是重大责任事故者。

5.4.5.7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物;故意泄漏技术与营业秘密或协助同类公司,使我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6.5.8造谣惑众,破坏团结,煽动或要胁他人闹事怠工、罢工或参与非法罢工、怠工者;或聚众要胁,妨害生产秩序进度者。

5.4.5.9在厂区内散布谣言或张贴传发煽动性之文字及宣传单,破坏劳资关系者。

5.4.5.10贪污或侵占、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达1000元及以上者、营私舞弊者。

5.4.5.11盗用公司或私人物品者。

5.4.5.12在厂内赌博、酗酒、诈骗、捣乱等情节严重者。

5.4.5.13私自携带刀枪、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出入工厂者。

5.4.5.1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其它有损我公司信誉行为者。

5.4.5.15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或他人签章并损害公司利益者。

5.4.5.16未经核准,而在其它公司工作者;或在外从事与我公司利益冲突之工作,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

5.4.5.17顽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

5.4.5.18员工被合理调动工作,无故拒绝接受合理调派工作三次或不服从管理三次者。

5.4.5.19经人事部资料显示无故旷工连续3天(含)或一年内累计10天(含)以上者。

5.4.5.20在厂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不当行为造成对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者。

5.4.5.21故意毁坏公司财产,销毁资料,或使公司遭受损失1000元或以上者。

5.4.5.22品性顽劣、行为不良、屡诫不改,年度累计三次大过且未有记功相抵者。

5.4.5.23自己或教唆他人威胁上级或其它同事者。

5.4.5.24上班时间内睡觉或擅自离岗一个月累计达三次者。

5.4.5.25其他不正当之行为,妨害生产及生活秩序,或足以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5.4.5.26严重违反公司各种安全管制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

5.4.5.27其它严重违反公司或法律的行为。

5.5连带责任处罚:

5.5.1对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声誉的事情的直属主管或相关人员做连带责任处罚,连带处罚为经济处罚手段,不纳入行政处罚。

5.5.1.1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造成损失金额上万的,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2报价有误,金额上万,复核人负连带责任,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3仓库人员在发货时出货有误,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4在盘点工作时,发现仓库货物与实物严重不符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5司机因私借用公车外出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6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7厂内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盗窃,保安人员明知而不制止时,保安队长负连带责任。

5.5.1.8因管理不善,厂内任何部门或生产车间发生火灾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9因生产管理不善,造成车间产生大量废品或重大品质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0车间发生工伤事故,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如需相关部门人员帮忙,而故意不予配合时,相关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1前台接待客户时,严重怠慢客户,让客户投诉到副总经理,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2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人力资源部人员知情不处理者,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如需相关部门人员帮助,而故意不予配合时,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3因工作交接不力,造成严重损失,交接方负连带责任。

5.5.1.14因请假交接不力,代理人需致电请假人咨询详细情况,而请假人故意多次拒接电话或故意关机(如有电话回复说明情况除外),导致重大工作严重延误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 请假人负连带责任。

5.5.1.15上班时间在厂内聚赌、打牌、打麻将,在禁止吸烟区或易燃物品区抽烟或点火时,直属部门主管在场而不制止时,直属部门主管负连带责任。

5.5.1.16业务员故意泄露公司商业(营业)机密,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5.5.2连带处理方式:

5.5.2.1影响后果轻微时,处罚20元。

5.5.2.2影响后果一般时,处罚50元。

5.5.2.3影响后果较严重,处罚100元。

篇三:公司处罚制度

公司处罚制度

处罚分为警告、留用察看、开除三种。

1、警告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辞退的员工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劳动纪律,月计迟到、早退在4次以上,年计20次以上的;月计旷工在2次以上,累计5-15天的;一年内出现2次无病请病假的;无理取闹、吵架、打架、消极怠工、弄虚作假等影

响生产、工作、经营和社会秩序较严重的;

(2)不听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荣誉损失,使他人生命遭受危害或经济财产遭受1000元以上损失的;

(3)工作不负责任,产品质量或工作质量经常达不到标准要求,完不成任务,经常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坏工具设备,对公司管理造成较大影响或对公司信誉和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4)不讲信用,不执行规定,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取公司或他人利益,使公司或本部门经营管理、声誉、经济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较大损失、损害的;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会上影响较大错误的。

(6)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

员工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后,给予警告处分,处分记入公司档案,同时根据影响轻重和经济损失大小给予500元以上经济罚款。

2、留用察看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开除的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半年至二年的处分:

(1)对受警告处分二次以上(包括二次);

(2)聚众打架或打架过程中首先动手打人或引起事端或用凶器类器具打人,情节较严重的;

(3)故意破坏生产、工作秩序,侵害或损坏公司财物等,情节严重的;

(4)贪污、受贿、赌博、诱导或逼迫下属或他人代交罚款等,任何一项价值在500元以下第一次的;

(5)利用职权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

(6)对领导的批评处理进行打击报复的;

(7)阻碍公司重要工作、活动顺利进行的;

(8)其它违法乱纪情节重于警告处分,但不够开除条件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留用察看的处理报告报公司总经理研究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批准的留用察看处分报告送档案室和人力资源科各一份。由档案管理员给予记入公司档案。对被处以留用察看者首先给予1000元以上经济罚款,而后在留用察看期间,财务每月扣发本人实发工资的20。被留用察看人员于每月1号到人力资源科书面汇报上一月的工作表现情况。经人力资源科调查了解,对察看期间表现不好者,随时通知所在部门办理开除手续;对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解除留用察看报告”一式三份,报人力资源科长签名确认后,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审批手续齐全的报告,由当事人送人力资源科、档案室、部门经理各一份。

3、开除

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开除:

(1)对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次出现类似现象的;

(2)事实证明对公司离心离德的;

(3)道德败坏,以恶言秽语侮辱、报复、恐吓管理人员或其它员工或抵毁公司的。

(4)嫖娼、吸毒的;

(5)提供赌具、赌所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6)对贪污、受贿、赌博、诱导或逼迫下属或他人代交罚款的,任何一项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或次数在二次(包括二次)以上的予以开除;

(7)对偷盗、窝藏、截留公司或他人财物,私吞或私分公司财物者,敲诈勒索钱物、冒支工资者,无论价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开除。

(8)其它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或其它严重违法乱纪毋需留用查看的。对符合以上开除条件的职工,由直接领导(指直接分管的管理、辅助人员)一式两份写出书面“开除报告”(报告须写明开除的事实理由),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对批准开除者,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每人罚款2000元,由直接领导按规定时间通知被开除的员工,同时持一份审批手续齐全的“开除报告”到人力资源科换取《员工脱离公司审批表》,并负责带领脱离公司的员工在最短的时间内按表中要求逐项审批、填写、办理财物退还及结帐手续。如当事人在受到处罚后3日内不能进行结帐的,由人力资源科原则当日最迟次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被开除者,信中要标明:“自寄信之日起限期20日内来公司,由人力资源科按照处理决定予以安排办理结帐手续。逾期人力资源科将按照处理决定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将应扣罚款额收归公益金或福利基金帐户,余款列应付款帐户”。

4、处罚说明

对受到警告处分,留用 察看期满的员工,满12个月以后在评奖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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