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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内涵及政府合法性分析论文

2017-02-27 05:53:5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政治合法性论文

从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看中国政治

刘文飞 20121131241

摘要政治合法性是西方政治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但由于对其概念本身的理解不同,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上,长期存在着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不同的思想流派。到20 世纪中后期,德国学者哈贝马斯则将二者的观点进行融合,提出了“重建性的政治合法性理论”。本文主要通过研究这三大理论,并结合中国社会政治现实,来为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构建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规范主义经验主义重建性

根据一般的学术理解,政治合法性被理解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政治合法性研究的是政治系统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它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也是西方政治学理论特别是有关国家和民主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自从党的十六大以来,政治合法性逐渐进入我国的政治理论研究视野,在国内理论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加强学习西方政治学理论中的合法性理论,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政治合法性的渊源。

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最早出现的是它的形容词形式“legitimus”,词典意思主要是指“符合法律的”、“与既定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符合逻辑的”、“正当 的”等,在早期的使用中主要应用于司法领域。

在古希腊时期对政治合法性的研究主要是用其作为标准来划分政体。例如,柏拉图在《政治家》中按“政治活动是否符合法律”重新将政体划分为“依法治理的政体”和“不依法治理的政体”两大类,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统治应该是一切良好政体的基本条件,并提出“适应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 在古罗马,当合法性这一概念初次出现时,“行使权力只有与永恒的过去相一致时,而不受现实中群众的影响,才被认为是合理的,而过去的神圣法律程序则是从创建时的决议条款中产生的。”1

在中世纪,阿奎那的一名弟子才提出“合法性的取得不仅要符合神意,还要得到民众的同意的观点”2。14 世纪前半叶, 将合法性概念建立在自然法同意基础上的观点应归功于威廉·奥卡姆。自文艺复兴到法国大革命前, 合法性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 布丹的“君主契约论”认为君主的统治权来源于君主和上帝订立的契约,君主只需遵守这种契约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霍布斯的“国家契约论”认为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于国家(统治者)和社会之间的契约。18 世纪以后,集社会契约论大成的卢梭提出,国家统治权确实来源于某种契约,只是这种契约既不是君主和上帝订立的,也不是君主和社会订立的,而是人民之间相互达成的,只有遵守这种契约(符合公意)的统治才是合法的统治,人民才有服从的义务。

由上可以看出,合法性的概念在西方漫长的政治思想发展史中,历经诸多思想家的演绎,从法律性发展到法律性、政治性兼有,从判断政体的标准到衡量统治有效性的基础,已经成为涵盖政治学、哲学、社会学、法学等诸多学科的一个重要概念。然而在进一步考察社会自愿认同、支持与服从的内在机理时,西方政治理论界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大致可以分规为范主义的合法性、经验主义的合法性以及哈贝马斯的“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

二、合正义性:规范主义的合法性。

所谓规范主义的合法性是指一种统治是否合法,首先必须将该统治置于理性的价值领域1约翰·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年版,第288 页。 2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年版,,第58~ 60 页。

进行判断,只要符合这种理性的标准,就是合法的;反之,即使得到了人民大众的赞同、支持和忠诚,也是不合法的。这种理性的标准,在古代是某种永恒的美德、正义等终极真理,近代则是卢梭提出的“公意”。

什么是公意呢?卢梭认为,公意是由签订契约组成的共同体全体成员的公共意志的表达,从本质上说,公意是人的一种自然属性,存在于每一个人的精神深处的某个角落,因而公意不能创造,只能按某种方法找到。公意总是公正的,是政治合法性的惟一基础,是当权者应该忠于的最终价值。

从公意的概念延展开,卢梭构建了一套“人民主权”的理论,打破了“君权神授”和“宇宙秩序”的神话,被认为是奠定了现代民主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政治思想史学家丹宁高度赞扬卢梭:“通过卢梭的理论,共同利益和公意的概念获得了比以前的哲学赋予它们的更大的确定性和重要性。他们几乎成为所有国家理论的核心,卢梭因此对于民族国家的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3

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因其特有的政治价值反思与批判力度,以及对现实政治的清醒认知与判断能力,而具有强劲的生命力。然而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忽视了人民大众的支持、忠诚程度与合法性的关联,也不重视现实政治系统应该如何渐进调试以提升自身的合法性,而过于关注合法性中的价值判断问题,致力于寻找一种永恒的、普遍的正义标准,结果陷入了一种抽象的思辨中。如果用一种永恒的普遍的价值标准去衡量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政治秩序,就会发现历史上几乎没有几种统治具有合性法。没有合法性的统治,却能在历史上存在千百年,这显然是规范主义无法回答的。因此,韦伯提出了一套截然不同的合法性理论。

三、合法律性:经验主义的合法性理论。

马克斯·韦伯通过对社会史的研究得出结论,任何有效的政治统治秩序都由两个方面的因素促成,一方面是客观因素:服从的习惯或习俗以及强制性的法律的存在;另一方面是主观因素:被统治者形成了对统治者的服从义务。在这里,韦伯将关于正义、真理等价值问题排除出了合法性的概念,认为统治的合法性仅仅与统治的正当性和对统治的认同有关,遂成为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的代表人物。

依据这种合法性概念,凡是被大众所相信的、赞同的,能保持大众对他的忠诚和支持的统治,就是合法的统治。据此,每一种统治体系都有其赖以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在此基础上,韦伯构建了三种理想的或理论的模型来说明高度复杂的政治统治和政治服从的基础,并指出只有法理型统治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三种模型的特点分别如下:

法理型统治优于其他两种类型的地方是,它的合法性寄托在规则、程序和制度之上,而不是寄托在个人之上,实行的是有限政府的统治,而且通过合理的劳动分工来促进效率。所以,它较少被滥用,也不易引起严重的不正义。如果某一个官员的行为超出了自己的权限,人们可以拒绝服从。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得到了许多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的认同,经验主义遂成为合法性研究的基础范式。

43丹宁《政治理论史》,纽约:麦克米伦公司出版,1920年版,第29页。

4燕继荣《政治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版,第139-140页。

说,“今天流传最广的合法性形式是对‘合法律性’的信仰,换句话说,接受那些形式上正确的、按照与法律的一致性所建立的规则”6。约翰·基恩指出,合法性问题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被统治群体的信念如果是由统治者所强加在它身上的话,那么这种信念本身处在带有欺骗性的或意识形态的地位,它阻滞了对一个政权的历史偶然性的认识,而对此却不能提出质疑。由此,当一个政权通过精心策划产生和动员了群众的忠诚从而保证了统治的稳定时,他当初对人民采取的欺骗手段也就不应该受到谴责了。所以,在韦伯的合法性问题上完全漠视价值规范中的真理和正义等因素,为此受到人们的批评。

四、经验中的规范:哈贝马斯的“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

哈贝马斯将历史上的合法性理论进行了分解,他批评经验主义忽视价值标准容易陷入“历史解释的无标准性”;批评规范主义排斥经验事实“有累于自身被嵌入其中的形而上学背景”。因此,哈贝马斯提出了第三种合法性概念,即“重建的合法性概念”。所谓“重建”是把一种理论拆开,用新的形式重新加以组合,对某些方面进行修正,但保留鼓舞人心的潜在力量7。

“重建式政治合法性”立基于民众在公共领域中的价值“论证系统”。与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不同,哈贝马斯反对将政权的合法性仅仅归因于统治绩效与行政合理性,又反对约翰罗尔斯单纯从政治价值层面复兴规范主义合法性的理论。哈贝马斯认为,“正是人与人之间5莱因哈特·本迪克斯《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20页。 6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版,第37页。

7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 1989版,第3页。

的交往行为塑造了生活世界中的语言沟通体系以及公共领域中的批判价值维度。”并指出“当代西方社会合法性危机其本质就是由于在生活世界中忽视或漠视交往理性所导致的危机”。为此他设想这样一种理论:“它能结构性地澄清各种不同证明水平的、具有历史可观察性的序列,而且能够把这一序列作为一个发展的、逻辑的联结加以重建”8。哈贝马斯试图通过在公共领域中重新营造政治辩论的公民文化氛围和公共沟通机制,引导民众在文化价值领域中去寻找失去了的价值反思维度。

哈贝马斯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继承了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重视价值的传统,又融合了实证经验的观点,较好地体现了其政治哲学中的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的融合,对于现代政治合法性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五、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构建原则。

以卢梭为代表的规范主义者们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样的统治应该被建立起来”,关注的焦点是“什么样”,他们的回答是“公意的统治”。而在韦伯等经验主义者看来,真正重要的问题仍是“统治应该怎样被建立起来”,关注的焦点是“怎样”,他们的回答是“经同意而统治”。而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哈贝马斯虽然发现了两种合法性研究中的问题,但是由于他无法超越资本主义的历史条件使其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在研究了西方政治学合法性理论后,在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后,我对中国政府的合法性提出一点自己的见解。中国政府必须通过以下原则和途径建立广泛的政治合法性基础:

第一,程序合理化原则。政治学研究的核心是实现合法的统治,而合法统治的实现离不开合理的制度和程序。根据韦伯关于法理型政府的理论,合法性政府要遵循合理的规则和程序,形成合理公正的法律并保证公正地执法,即所谓依法治国。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民主制作为一种合理性的制度和程序得到了普遍的接受和认可,因此,民主化才成为各国政治发展的共同趋势。

第二,公共物品和服务供应原则。政府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机关,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是它的基本任务和职责。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实则是一种交易关系,一部分人组成政府,收了民众的钱(税收),就要提供民众所需要的物品和服务。民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取决于政府提供物品和服务的质量。所以,为社会提供令人满意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是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第三,共同政治价值和理念原则。广泛的社会共识是一个稳定的政治体系和政治秩序的文化基础。如果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不同族群、不同阶层和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就政治正义、社会平等、个人权利、政治程序等最根本的政治价值和政治观念形成基本一致的看法,那么,社会就具有了高度的凝聚力和稳定性。政府建立在这种共识的基础上,并且不违背这些共识而行事,那么, 它就可以获得民众的认可和支持。因此,政府不背离社会共识并不断主导和创新社会共识是保持和提高其合法性的重要原则和途径。

2013年12月17日 8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 1989版,第191页

篇二:从绩效政府看中国政府合法性面临的挑战论文

从绩效政府看中国政府合法性面临的挑战

摘要: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其合法性必定要进行民主政府、分权政府、法治政府和绩效政府的建设,其中绩效政府的建设又尤为重要。中国政府在建设绩效政府、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利益和精神文化需求,进而维护其合法性的道路上面临着政府成本过高、政府行政效率低以及财富分配不均等挑战,本文将对中国政府面临的这些挑战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绩效政府 中国政府 合法性

谢庆奎在其《政府学概论》中认为:“根据人民主权理论,政府系统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人民的同意。??它主要奠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民主政府??(二)分权政府??(三)法治政府??

(四)绩效政府。”这说明,政府希望维持其治理,就必须把政府建设成为民主、分权、法制和绩效的政府。在这四者之中,绩效政府与政府合法性的关系又尤为紧密,“政府合法性的存在基础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在于政府系统的组织体系及其所制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具有良好的绩效性。??一般地说,对于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来说,最为重要的合法性资源就是能够取得出色的治理绩效。”{1}那么什么是绩效政府呢?根据谢庆奎的定义“所谓绩效政府,即政府治理能够取得良好成就和效益,能够有效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利益和精神文化需求,尤其是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在特定社会环境下要求优先得到满足的特定利益需求。” {2}

中国社会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中国政府在

篇三:【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韦伯】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古典社会学理论 2010-12-23 10:56:43 阅读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评析

杨文革

[摘 要]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把合法性作为一种社会学现象来加以研究首推马克斯·韦伯。韦伯将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秩序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从长远发展和政权持久延续的角度看,制度合理而受到民众认可的“法理型”显然更加切实、合理。

[关键词]认同;合法性;传统型;法理型;个人魅力型

[中图分类号] D523. 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0-3541 (2006) 01-0156-03C

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现代政治学把“为什么人们要服从某一特定国家或者某一特定的统治体系”,这种一般性的讨论应用在具体国家的研究之中,从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其中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被公认为现代合法性理论的奠基者,所以认真研究马克斯·韦伯政治合法性理论对于深刻理解合法性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主要是指“符合法律的”、“与既定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符合逻辑的”、“正当的”等,从古至今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古希腊时期对政治合法性的研究主要是把它作为划分政体的标准,例如,柏拉图在《政治家》中按“政治活动是否符合法律”重新将政体划分为“依法治理的政体”和“不依法治理的政体”两大类;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的统治应该是一切良好政体的基本条件,并提出“适应于一切政体的公理(是):一

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1](p·210)。在古罗马和中世纪时,合法性理论开始转而成为解释政治统治是否有效、如何持久的工具。在古罗马,当合法性这一概念初次出现时,行使权力只有与永恒的过去相一致时才被认为是合理的,而过去的神圣法律程序则是从创建时的决议条款中产生的。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在论证君主制国家的合法性时认为,任何共同体的统治者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确立一种和平的一致性(共同的认可)。

对于这样做是否能够推进共同体的和平,他根本没有权利加以怀疑……因为统治者所依据的乃是对于君主和所有平民都有约束力的自然法,而他所谓的“法”,实际上是一种广义的概念,指“人们据以从事某一活动以及避免从事另一活动的某种规则或者说尺度”[2](p·109)。

自近代社会以来,由于世界观的变化,人们对传统政治统治的合法化的论证的信念发生了动摇。在考察人们是否有义务尊重国家并服从法律时,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和洛克所思考的是这样的一个问题:“何时、依据什么,政府才能施合法性的权威于社会之上?”

嗣后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开篇就说:“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3](p·9)他又认为:“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作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3](p·19)所以卢梭给自己设定的任务是“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回答这个问题。”[3](p·11)

然后,卢梭详尽地阐释了一个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认为统治的合法基础在于“公意”,基本上构成了近代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政治哲学的基础。政治合法性问题大体上仍然是由这些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所设定的。但是只要是探讨政治合法性,就不能不提到一个杰出的学者———马克斯·韦伯。二作为一位杰出的社会学家,韦伯的政治思想也是其思想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思想不但在他所处的年代具有重要的价值,而且对当今社会仍有巨大的启发性。就其政治思想而言,“主要体现在《经济与社会》和《政治论文集》两部著作之中。仅以《经济与社会》为例,有关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占了将近一半篇幅,该书在他生前只不过是一部手稿,并未正式出版。在他去世之后,由其夫人玛丽姬娜·韦伯加以整理,并冠之以《经济与社会》予以出版。”[4]在韦伯的政治思想中,他着重论述了统治的“正当性”或“合法性”问

题。把合法性作为一种社会学现象来加以研究首推马克斯·韦伯。

马克斯·韦伯通过对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换而言之,所谓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它不过是既定政治系统的稳定性,亦即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而已。这意味着,统治的合法性仅仅与统治的正当性和对统治的认同有关,与价值无关。在这里,韦伯将多少年来规范主义论者们争论不休的关于正义、真理等价值问题排除出了合法性的概念,遂成为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的代表人物。依据这种合法性概念,凡是被大众所相信的、赞同的,能保持大众对他的忠诚和支持的统治,就是合法的统治。而历史上任何成功的、稳定的政治统治,无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是合法的,因为不合法的统治根本不会出现。在此基础上,韦伯将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秩序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

传统权威型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长期形成的传统风俗和习惯的基础上。这种形式的政治统治之所以被人接受,是因为历史沿袭,从来如此。先辈定下的规矩,早先形成的秩序,今天自然也应该得到遵守。传统习惯不需要得到证明,“服从我,因为我所代表的秩序是传统沿袭下来的”。传统权威型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部落统治、家长制下的小群体统治以及村落中的老人政治。它往往与权力或特权的世袭制有密切关系。古代的世袭君主制以及现代世界幸存的王朝统治(如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和摩洛哥)也属此列。现代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如英国、比利时和荷兰)虽然不能归结于传统权威型,但它们政治文化中的传统因素依然在发挥作用。

个人魅力型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某个人的非凡个性和超凡感召力(个人魅力)的基础上。个人魅力型权威表现为政治领袖作为英雄和“圣人”引导和召唤追随者的能力。这种形式的政治统治建立在领袖个人权威的基础上,“服从我,因为我能带领大家走向光明”。尽管现代政治生活中个人魅力依然起着重要作用,政治领袖如戴高乐、肯尼迪和撒切尔也都在尽力通过个人能力激发政治忠诚,扩大其权威,但是,他们的政权统治并不能被视为个人魅力型统治,因为他们的权威主要还是来自于正式制度下的权力职位。唯有像拿破仑等人的政权才被视为个人魅力型统治。个人魅力型权威往往出现在社会危机和社会巨变时期,并通过对领袖的个人崇拜得到强化。

但是,假如一个社会的秩序主要建立在个人威信的基础上,那么,往往有两个后果难以避免:一是因为领袖权威并不是建立在正式的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上,所以,个人权威几乎无所限制;领袖被看成是救世主,他的权威不可质疑,民众只有无条件服从。二是政权过于依赖个人权威,其统治秩序的期限很难超过奠基人的自然寿命。所以,完全依靠领袖个人权威所建立的政权往往是短命的,除非权威领袖能够将自己的个人权威转化为一种持久的制度或职位的权威。

法理型权威建立在一系列清晰而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韦伯的观点,法理型权威是现代国家典型的权威形式。总统的权威、总理的权威以及政府机关的权威最终都由正式的宪法的规则所赋予。这些规则同时也限制了这些官员和机构的行为。在这种权威形式下,“服从我,因为我的权力是根据法定程序产生的”。

法理型权威最好的例子是现代官僚制,在这种制度下,人们服从法律不是出于恐惧,不是因为传统风俗,也不是由于对某一个人的忠诚,而是因为觉得法律和秩序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所必要的。人们承认的是法律的权威,而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力。法理型权威优于其他两种权威形式的地方是,它的权威寄托在规则、程序和制度之上,而不是寄托在个人之上,所以,它较少被滥用,也不易引起严重的不正义。如果某一个官员的行为超出了自己的权限,人们可以拒绝服从。法理型权威实行的是有限政府的统治,而且通过合理的劳动分工来促进效率。它的不足在于,随着官僚制组织形式的扩张,社会环境的去个性化和非人性化是其高效率所付出的必然代价。

韦伯强调只有法理型统治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是因为,政治职能在脱离其宗教职能之后获得了一种世俗性,这种特性“被一种越来越具有技术性及专业性的法律活动所表现出来”[5](p·29),这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形式化运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伦理逐渐被摒弃,而法律程序的形式理性日益受到重视,韦伯最终把政治的合法性建立在了由国家制定的简单形式法上。韦伯不但把—157—价值判断问题剔出了合法性的讨论,范围,还指出了现代国家谋求合法性的路径,即,只要统治权利的获得符合公认的法律程序(比如普选)即可。至此,“韦伯构建的现代合法性模式已经完全变成形式主义的了”[6](p·520)。对此,韦伯自豪地说,“今天,流传最广的合法性形式是对?合法律性?的信仰,换句话说,接受那些形式上正确的、按照与法律的一致性所建立的规则”[7](p·37)。

韦伯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得到了许多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的认同,经验主义遂成为合法性研究的基础范式。帕森斯认为,决定合法性程度的因素“在具体情况下始终是个经验问题,而且决不能先验地假定”[8](p·144)。哈贝马斯侧重强调政治合法性的价值内涵与合理性的内涵。他认为,一种制度要赢得人们的承认,即获得合法性,需要借助哲学、伦理学、宗教对该制度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作出论证。一种政治秩序失去合法性意味着失去被统治者的忠诚。这便是合法性危机[9](p·184)。利普塞特认为:“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10](p·86)

阿尔蒙德也认为:“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11](p·35)受韦伯影响,伊斯顿从系统论的角度对如何谋求合法性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分析。他将系统成员对政治系统的支持可区分为“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合法性主要来自散布性支持。伊斯顿基于自己的系统分析,提出了通过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去赢得人民的散布性支持的三种方案,“

第一,努力在成员中灌输对于整个体制及在其中任职者的一种牢固的合法感;第二,乞求共同利益的象征物;第三,培养和加强成员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程度。”[12](p·39)透过伊斯顿提出的第三种途径的表面形式可以发现,为了谋求合法性,统治者是可以使用一切不道德的手段的,只要达到了谋求合法性的目标,在“灌输”中可以使用欺骗的手段;在寻找“共同利益的象征物”时进行“广告包装”,强行地把代表社会少数人利益的东西装扮成一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在培养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感时,可以在政治共同体的外部制造假想的敌人。总之,一切为了谋求合法性的目标。

根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阐释,“合法性”意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个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它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法令,而是来自由有关规定所判定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讨论的焦点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在某一社区或社会范围内,以价值观念或建立在价值观念基础上达到规范所认可的方式———有效运行;第二是这种有效性的范围、基础和来源。”[13](p·410)可见,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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