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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预防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职务犯罪相关范文

2017-02-16 06:26:49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浅谈农村金融机构员工职务犯罪与预防

浅谈农村金融机构员工职务犯罪及预防

兴化农村商业银行 周勤昌

近期,兴化农村金融机构查处了两起受贿违法案件。一是原兴化农行行长王某犯收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二是原兴化农行业务部总经理顾某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5000元。就犯罪成因及预防,笔者谈点浅见。

一、犯罪成因

1.追求时尚,极时行乐。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地位的建立,而引发了人员的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变化,诱发权利人投机心理、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的增强,在追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同时,产生了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的心理,从而不惜以职务、职权之便以身试法,满足自己的欲望。

2. “金钱”诱惑,丧失底线。有些金融机构干部和有权部门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作关系,把银企关系混同人情关系,将手中的权力同人际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终感情超越原则,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至成了企业的“内线”。更有甚者“同企业穿一条裤子”,帮助企业对付银行,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并从中捞取好处。其表现:一是个别员工把正当的银企关系逐步演变成伙伴关系;二是由伙伴关系逐步蜕化成利害关系。在利益的驱动下,步入腐败的泥潭。

3、监督制约,形同虚设。从以上收贿案件分析看,他们收贿的地点多数在办公室和家里,且多数是在重大节日,持续性和连续性,长时间不能被发现,反映出事后监督不细,岗位制约不严,自查、互查,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疑点后也没有深究。在金融系统各项业务管理中,特别是“敏感”部门岗位,在内控和防范上,对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道关卡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且规定的又细又全,可谓措施严密,责任分明。然而,在落实这些监管措施时不到位,有断档和错位现象,而来自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也存在形式主义的走过场,致使作案人在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

效的情况下,在职务犯罪“自由王国”里,任意作为。这是对银行岗位监管失控而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犯罪特点

1.职务犯罪项目多、时间久,受收礼品方式多。一是受收贿赂是农村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从查处的案件来看,作案时间长,且大多是在农历过节的时机,其数额越来越大。以前是小商品和烟酒之类的,而现在涉案金额是几万元仍至几十万元。二是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一些干部利用手中权限,为了徇私情、谋私利,伪造信贷材料、隐瞒真相、弄虚作假,从而加剧信贷风险,造成信贷资金损失。如上述行长利用基础建设、人事安排、确定企业授信、等级评定和办理企业贷款等方便为他人谋取私利,在2008年至2010年的3年间,曾33次收受礼券、礼卡、贵重物品、现金贿赂,计人民币245060元。

2.作案次数多,涉及人员多。这是农村金融机构员工职务犯罪的又一个显著特点。涉案人员一般都是在贷款审批授信、人事安排调动、银票敞口、物品采购、装潢招标过程中做文章,有些员工与借款人长期勾结,双方成了“朋友”,一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为了获取贷款,想方设法向个别领导和信贷人员贿赂,以答到借款目的。如上述业务部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企业贷款的前期调查、贷款资金使用审批、贷后管理及对企业授信、评级、贷款分类等项目,为他人谋取利益。在2008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非法收受25人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37000元。

3.法制观念淡薄,轻视犯罪诱因。在社会不良风气和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缺少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措施,银行员工,尤其是中、青年职工价值取向日趋复杂。如不把精力放在工作上,一门心思搞第二职业;进取心不强,沉溺于灯红酒绿的不正当娱乐中;缺乏吃苦创业精神,总想一夜暴富等。而与此相适应的学习教育、思想引导工作却相当软弱。很多单位,不敢理直气壮的讲大道理,不敢弘扬正气,不组织学习,纯粹用经济、行政手段实施管理,出现问题又不敢大胆处理,致使错误思想愈演愈烈,最终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如某银行员工内退做生意,整天不思进取,沉溺于灯红酒绿之中,在一帮哥们的逐涌下,走上强奸之路。最终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1、预防目标之一,管人。培育一支素质的农村金融机构干部员工队伍,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金融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必须靠人来操作,每一个岗位的人员都负有重要的职责。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决定了金融业必须建设一支具有较高道德、职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员工队伍。一是严把进人用人关。要坚持德才兼备、用人唯贤的原则,聘用综合素质高的员工,把道德规范、作风正派、既懂业务、又会管理的员工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合理调配人员,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月度风险津贴和风险考核,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强制交流。二是加强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仅是提高干部员工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强化干部员工按规章制度操作、按业务流程办事的意识和依法经营理念。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不断地让干部员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干部员工对每一项业务、每一个操作环节和每一个流程的规定、要求、风险提示、处罚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规章而违规的盲区,逐步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同时采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内部信息网上通报违纪违规人员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教育员工把铁规章、铁算盘、铁帐本视为银行的生命,把遵纪守法视为基本的道德底线,逐步帮助员工树立自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2、预防目标之二,管规章。建立一套以防为主的内部控制机制,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一是找准一线业务中存在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建章立制,有针对性地防范。通过建章立制,堵塞管理细节上、操作行为上存在的漏洞,搭起纵向横向环环相扣防范犯罪的篱笆墙,从客观上减少犯罪的可能性。对发生违规问题的单位,重点进行整顿,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实地整改,加强预防措施,达到举一反三的整改效果。二是强化员工遵守法律、遵守银行规章制度的意识。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已经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从对银行职务犯罪内部原因来看,缺乏的是严格按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的意识和态度,使职务犯罪有机可乘。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树立依法经营、按章办事的意识,又要有自觉维护规章制度和金融法规的严肃性。

3、预防目标之三,管监督。加强对金融机构基层单位经营秩序的监控,在依法制行上狠下功夫,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保障。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只有加强监督才能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加大监管的力度,制止违规经营和相互间不正当竞争。要把经营活动统统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治行。要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特别对管理混乱、案件频发的单位更要进行重点整顿,整顿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必须将各项经营活动严格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二是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商业银行为实现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而形成的一种自我调整、自我制约、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随着银行内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银行系统内部的控制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现代化科技手段在金融企业的广泛应用,内控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与之相适应。三是及时正确的处理违法犯罪行为。对系统内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依法加大查办员工职务犯罪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对违法犯罪人员,要准确有力地给予打击,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该除名的一定要除名,决不能姑息迁就,保持金融机构干部员工队伍的纯洁性。

2015年9月20日

篇二:金融监管及其职务犯罪预防浅谈

金融监管及其职务犯罪预防浅谈

【摘要】金融监管工作利益攸关,但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存

在渠道单一、监管滞后等问题。加强金融监管、预防职务犯罪,应

从加强党委政府的指导,协调内部关系等着手。

【关键词】金融监管;职务犯罪;预防一、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职

能概况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

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

它们的监管职能主要是:(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

货币政策。它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各种金融活动,尤其是控制货币供

给和调控利率手段来影响我国的经济活动。目前的监管职能主要

是: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

黄金市场;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

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通过各种手段,如现场稽核、支付系

统监测,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以保护存款人利益。(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承担了原由人民银行承担的大部分金融监管职能,主要是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监管职能主要体现

在三个方面:

一是建章立制。就是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各项规章制度。

二是行政许可。就是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

止以及业务范围。同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

资格管理。

三是执法检查。就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和处置。主要包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或非

现场的检查;处置银行业的一些突发事件;对违法经营或管理不善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并进行处罚;取缔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

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构。(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统一监管机构。其监管职能也如同

银监会、保监会一样体现在建章立制、行政许可证和执法检查三个

方面,其内容:

一是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是与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与其他机构会同审批律

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的资格等。

三是执行各项监管职责,包括: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高级管

理人员;监督股票、债券等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监管上市

公司等有信息披露义务机构人员的证券市场行为;对证券期货违法

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等等。(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是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

三项职能:

一是制定有关保险业监管的规章制度。

二是审批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机构的设立、变更等;审查认定

高级从业人员;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保险险种、保险条款和保险

费率。

三是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行为进行调查处罚。二、金融监管

的特点(一)机构组织垂直管理

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三会”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

单位。“一行三会”除了北京总部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都设有分支机构。如银监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共设立了36个监管局,一些经济发达,管辖区域较大的监管局在

地级市还设有分局。而人民银行在上海设置了“上海总部”,将总

行一些金融业务类部门迁入总部。这些机构组织全部实行垂直管

理,在组织、人事、经费等全部由总部管理,在履行职责,开展业

务时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

独立行使监管职能。(二)监管业务专业性强,部门、岗位设置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壮大,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业也呈

现跳跃式发展。金融业务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细化,越来越专业。

国内商业银行正在实施精细化管理,这些精细化包括了市场细化、

业务细化、管理细化等,同时还不断出现很多创新型的金融产品。

这就对监管者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金融监管要跟上这个发展

趋势,其专业化要求也将随之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求越来

越高,内部的部门、岗位设置也将进一步细化。(三)行政执法检

查任务重

随着我国金融事业的飞速发展,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日显繁

重,这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多项职能集于一身。金融监管部门在划分内部各业务部门的

监管责任时,往往以条线或业务划分为主,职能划分为辅。如银监

会主要以监管对象各银行的所有制性质或功能等进行划分,分别划

分为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进

行监管。保监会则是将保险业务进行划分,分别划分为对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保险中介等进行监管。证监会分别划分为对发行、市场、

机构、基金等等业务的监管。这些部门中将有关规章制定甚至法律

法规拟定、行政审批及执法检查三项职能集于一身。如上海市银监

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就负责对五大国有银行在沪分行等实施监管,配

合拟定监管法规、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和规定,审核被监管机构的设

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等,进行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对违

法违规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证监会虽然有稽查部门集中行使承

办大要案件职能,但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基金、期货等监管部门

仍然肩负这些专业领域中包括行政执法在内的三项职能。

二是监管、行政、司法有效互动欠缺。由于金融监管部门的分支

机构一般设置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如上海银监局直接对全

市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而没有下一级分支机构支撑。省、

自治区银监局虽然在地区一级设有分局(有的在县市级还设有办事

处),但监管力量总体上集中在局一级。而其他大多数行政执法和

所有司法部门在县(区)一级都设置基层机构,并且依照案件属地

管辖的原则,绝大部分案件都在基层办理,这就使金融监管部门在

与其他行政执法或司法机构协调案件办理时存在落差。如上海银监

局可能要面对全市约20个基层区县的执法或司法机构的协调问题。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垂直管理的属性,也使得地方党、政部门在统

一协调上增加了难度。一些地区存在的比较严重的地下钱庄、非法

炒买炒卖外汇、非法集资等等金融违法犯罪现象,与金融监管、其

他行政机构以及司法之间有效互动欠缺不无关联,由监管机构主动

发现或移交司法处理的案件为数不多。2011年,浦东新区院共受理

审查起诉各类金融犯罪案件151件174人。其中,由监管机构发现

并移交司法处理的不足10件。

三是监管任务将更加繁重。从浦东新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各

类金融犯罪案件情况来看,金融违法犯罪人员多为熟悉金融业务或

掌握市场信息、资金、专业知识等优势资源的金融从业人员,涉案

范围已包括金融犯罪的方方面面,有货币、贷款、有价证券,也有

篇三:2016年银行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2016年银行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增进法律素养 预防职务犯罪

第一讲 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

·检察机关的管辖权

·检察机关体制改革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管辖权

1、地域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犯罪案件。也就是犯罪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四、检察机关的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部署,那就是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设置和行政区划设置高度重合,法院、检察院人财物高度依赖地方,使得案件的公诉和审理容易受到地方干扰,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这次改革表明党中央下大力气解决司法体制问题,将涉及到地方两院人事权提级,即由上一级法院、检察院对人事任免进行提名,而不是由地方党委进行提名。地方两院开支也不再由地方政府进行拨款,彻底将两院独立出地方行政体系。

第二讲、职务犯罪概述

一、 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性

2013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就是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充分肯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反腐倡廉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习近平总书记的反腐语录: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手

·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

1、职务犯罪的概念: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贿赂犯罪:常见的有: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5个罪名。常见的有: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3、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常见的有: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3、诬告陷害罪等等。

以上犯罪均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银行系统的职务犯罪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类经济犯罪案件。

(一)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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