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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

2017-02-16 06:26:19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关于孙万刚案件的思考

关于孙万刚案件的思考

湖北佘祥林“杀妻”被判死缓,入狱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

河北聂树斌“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后十余年,真凶落网,但聂至今未雪

河南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 ……

云南孙万刚“强奸杀人”终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申诉8年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下,云南省检察院最终纠正此案。2004年1月15日,孙万刚无罪获释。

综合以上个案,我以我一个初学法学者的身份,浅谈一下我对这些个案的思考.

首先,我想说什么是冤假错案,是不是只有真正的凶手出现,才能证明蒙冤人的清白?那如果真凶一辈子不出现,蒙冤的人何时才能昭雪?十年,二十年,还是一辈子……一个无辜的人,为什么白白将人生最美好的时光没有理由的停滞在监狱中?

就拿孙万刚这个案件来说吧,他本是西南财经大学的一名学生,因为他的同学兼女友陈兴会被奸杀,他

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因为无法证明自己的无罪,又找不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最终锒铛入狱。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父子多次的上诉,终于引起了高院的重视,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终由于证据不足,被判无罪释放。尽管真凶还没有归案,但是孙万刚的冤案却得以平反。这是真的平反吗?

八年的青春时光不再,他怎么可能重返美丽的校园,去学习,去深造?有序的生活被打乱,他的精神、他的身心饱受摧残;对陈的爱,陈被杀的事实,无不给他的生活留下阴影。八年的监狱生活,又给他年迈的父母及其他亲人造成了怎样的打击?都说青春是人最宝贵的财富,那么谁来为孙万刚的青春买单?出狱后的他是否还能过上正常的生活,娶妻生子工作生活,还是活在人们怀疑的眼神中?

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我知道早在西周的刑法制度中就有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就是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体现了西周统治者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

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孙万刚案件中,公检法机关所采取的证据仅有:第一,孙万刚曾作过自己有罪的供述;第二,他有作案时间,且又不能证明自己的在案发时间的所作所为;第三,在现场发现的证物中有他的血迹.你能说明这些证据的可信度吗?一样的血迹的人很多,何以证明案发现场的血迹就是孙万刚的,当时为何不做更科学一点的验证呢?或许一个很简单的DNA报告就能证明孙万刚的清白。第二,难道一个人不能证明自己在案发时做过什么就一定能说明这个人是罪犯吗?第三,孙万刚所做的有罪供述,真的是建立在没有逼迫的情况下的自由的意志的表达吗?为什么不把案件事实弄清楚而急于下结论呢?如果一审判为死刑立即执行,那当真凶出现时又如何还清白之人清白之身呢?

然而,在当时即使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万刚也被判为死刑,没有真正的体现我国的疑罪从轻疑罪从无原则.是什么造成了这起错案的发生呢?

我们知道很多时候,公检法部门都要求限期破案尤其是针对社会危害度较大的案件及犯罪情形及其恶劣的案件。这会不会是造成冤假错案发生的一个原因呢?当下,公检法机关都很注重自己的政绩观,案件的侦破率也成了他们政绩的一个标准?在这当中有许

多官员为增加自的政绩而一味的追求办案的速度甚至为了提高自己的办案速度不择手段,真的很难相信孙万刚案件能排除这样的可能性。我想造成这样案件发生的原因还有就是我国国民的法律素养不高,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法律一再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事实上还受很多法外因素的限制。比如说我国的申诉制度,普通公民的申诉之路是如此的漫长,道路是如此的坎坷。我想孙万刚案件之所以经历了漫长的八年,与我国的申诉制度有一定的关联性。真的希望我国的司法制度能为所有公民亮绿灯,不受身份,财产等因素的束缚。

冤案发生了,国家给予适度的赔偿,那点滴的赔偿能够弥补像我们一样正值青春年少美好年华的人生时光吗?八年的青春时光不再,你可知道这是人生最美好的一段时光啊。这也就是我为什么想讨论这一问题的原因。

当冤案真的发生,才能够引起人们的反思,引起国家的重视,才能引起成千上万的法学家的思考。真的希望我国的法制进程能够加快前进的步伐,真的希望这样的冤假错案不再发生。

作为一个法科学生,我们相信我们的法律,我们

不敢怀疑法律的权威性,但实际上,冤假错案的发生无不为我国的法律尊严添上了不光彩的一笔。因此从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人格权的角度来说,我呼唤国家相关机关及公检法部门真正的做到办案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当下我们也正在学习法学。真的希望无论是法官还是普通公民都提高自已的法律素养,为祖国的法制进程添上靓丽的一笔。让我们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共同努力吧!

由于知识水平和人生的阅历有限,也许我阐述的有些观点不够全面,也不够科学。希望老师给予指正。谢谢!

篇二: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问题及现状

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现状及问题

一、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现状

如今,互联网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项高科技产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捷,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任何一个搜索引擎或者在线购物网站输入“烟草”二字,有关烟草品牌、规格、价格等海量信息鱼贯而出。尽管有关部门对购物网站进行了整顿,网络涉烟行为在QQ、微信等网络信息平台,以及其他网店兼营卷烟业务的现象仍随处可见。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了大量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同时,因为网络购物销售地域广、客户分布散、资金转移快,烟草部门侦破此类案件过程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相关执能部门的密切配合。而最终的处罚力度并未对犯罪分子予以沉重的打击,从而该类案件的处理所引发的社会效果并不显著。

二、互联网涉烟案件烟的特征

( 一) 销售链特征

互联网烟草专卖品销售分为网络等级制和团伙组织两种形式,网络等级制是复制加盟别人的网店进行销售,货源从上线处购进再进行分发,从中赚取差价。他们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并且会在网上晒一些宣传图片以及收款单据和金额,以沟引加盟及消费。团伙组织大多为3 人以上,其团伙协作默契、分工细致,已形成完整的货源组织、网上订单确认、网银付款、物流运输、收获确认、退( 换) 货服务销售链。从货源组织到收获确认,各个环节紧密相扣,且节点间双方不产

生任何实际接触,一切交易均靠成员之间达成的默契来推动,销售链非常完整。

( 二) 销售主体特征

非法商家在QQ、微信、陌陌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匿名注册虚拟商店,利用QQ、百度贴吧、论坛等发布商品信息、网上店铺名称、电子邮箱、QQ 账号,进行产品宣传。更有甚者,挂靠国外购买的服务器,以逃脱监管部门对其IP 地址的查处,销售主体形式完全处在虚拟状态。

( 三) 涉案金额大

不法商贩以真品烟标、烟盒为掩护,暗地进行假烟销售。网络销售活动有其不确定的时间性、空间性,从而大批次假烟流入市场,流向普通消费者。从全国查获的同类案件看来,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以石嘴山市局查处的“01.01仇晓楠非法经营案”案值221万元。

( 四) 运输方式隐蔽

以“网络联系(微信、陌陌等自媒体)、银行打款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支付、财付通等软件支付)、邮政、快递、物流送货”贩卖假烟的方式,已经成为贩卖假烟的主流方式。运输方式更是非常隐蔽。一是采用快递公司物流送货。发送假烟时,销售团伙往往在快递上不写明卷烟,而是写日用品、化妆品、茶叶等名目掩盖犯罪,通过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等方式运输到购买方手中。二是通过长途大巴车运输。卖方通过收买长途客运司机,由长途客运车将货物

转移到购买方手中。

三、互联网假烟销售监管难的原因

( 一) 互联网购物及物流领域检查难度大

在对物流环节的监控方面,由于行政管辖权的问题,导致很多案件线索因为不能做到及时查处而流失。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该地区邮政企业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该地公安机关立案,开具检查证、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等进行检查。因此,地市级以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邮政包裹中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难度较大。

(二)互联网售烟门槛低、灵活性、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

互联网上的卷烟卖家,无需开有实体店铺,更不必办理或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需通过身份证和银行卡的认证就可以在网上开店售烟。通常互联网卖家以销售烟标为名,规避网络监管,在网上经营各类国产名优卷烟、市场上难觅踪迹的特供卷烟以及洋烟等,品牌种类多,价格大幅低于市场价格,无论是品种还是价格都有优势,很容易吸引网络消费者的眼球,不惜甘心配合卖家进行伪装交易,在买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顺利付款后,卖家再通过快递公司伪装货品后发货。这样的非法经营方式,发生极为便利,隐蔽性很强,证据不易保存。销售和购买都是随机进行的,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第三方订单等有关交易记录和证据也极易消除或伪装,很容易让非法经营者钻空子。正因为目前的网络贩售烟草专卖品活动极为隐蔽且流动性强,使违法份子处于易守难攻的态势,不易被专卖执法部门察觉,给专卖

执法部门整治和打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熟悉互联网操作的网络监管能手

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非法活动在一定时期内势必会成为烟草专卖监管工作崭新的重要的领域,加强互联网非法涉烟监管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迫切要求我们的专卖监管工作务必要从烟草行业发展大局和卷烟市场发展的长远来看,把网络监管队伍建设纳入到烟草专卖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心上来。一是要在加大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力度,积极引进优秀的高素质网络管理和技术型人才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发展和培养一批网络监管工作能手,认真提高专卖人员工作能力,紧跟时代需求,培养高素质的网络打假技术队伍。二是要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网络操作等技能培训,全面综合提高队伍素质。要根据网络渉烟交易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的加强网络知识、操作技能及法律法规的学习,要通过网络监管工作的实践,不断提高专卖队伍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立一支工作效率高、监控市场有力、执法规范的专卖稽查队伍;三是要跟紧时代步伐,要鼓励对网络监管有业务潜力的年轻同志主动适应时代发 展和行业大局要求,积极探索网络监管各项工作,利用各种最新的网络通联方式进行运作,使烟草监管工作由被动伏击变主动出击,引领广大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从规范守法的途径了解、购买或经销卷烟。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促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和交往方式发生转变,网络在全民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眼下,新兴的网络交易方式不仅冲击着

传统的卷烟经营秩序,也对烟草专卖部门的监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事实证明,烟草行业在互联网生活的面前必须变被动为主动,积极面对机遇,勇敢迎接挑战,通过打击和整顿互联网非法涉烟活动占据网络经营的主动权和控制权,才能真正做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国家利益继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三:烟草网络案标准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

关于修改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烟草专卖局:

为了及时协调、指导重大案件的侦破,深入推进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根据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网办通﹙2008﹚1号《关于修改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的通知》要求,决定对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原标准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制售假烟网络的定义

制售假烟网络是指非法生产、购进、运输、储存、销售烟草专卖品,联系紧密,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网络化特征的制售假烟违法犯罪团伙。

二、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类型

1.生产、销售(含运输)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网络案件;

2.非法经营烟叶、烟丝、卷烟辅料、烟机等烟草专卖品 的网络案件。

三、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

1.涉案金额。涉案金额不少于3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鉴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货值金额。

2.窝点数量。非法生产、购进、储存、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及两个以上(含)环节,或者任一环节的经营场所不少于3个,或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不少于2辆。

3.人员数量。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少于2个。

此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8月23日《关于地州市局上报省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有关规定》中有关制售假烟网络的定义、地州市局上报省局的假烟网络案件的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局标准(打网办通 [2006]4号文件)

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

1、涉案金额不少于5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签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制售假烟违法金额;

2、分销、零售点不少于20个;

3、抓捕或锁定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于10人

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

1、涉案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签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制售假烟违法金额;

2、分销、零售点不少于5个,或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不少于3辆;

3、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少于3人

省局标准

(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

1、涉案金额不少于3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签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制售假烟违法金额;

2、分销、零售点不少于10个;

3、抓捕或锁定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于5人;

4、判处有期徒刑不少于2人。

(二)烟机、原辅材料网络案件标准

烟机、原辅材料供应网络是指为生产假烟提供烟机、原辅材料的网络化犯罪团伙。

1、涉案金额不少于3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鉴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向制假窝点供应烟机、原辅材料的违法金额;

2、向3个以上卷烟制假窝点供应烟机、原辅材料;

3、抓捕或锁定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于5人;

4、判处有期徒刑不少于2人。

市局标准

制售假烟网络案件标准

1、涉案金额不少于5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签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制售假烟违法金额;

2、分销、零售点不少于5个;

3、抓捕或锁定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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