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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2017-02-16 06:22:37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企业员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

说明:现将AA集团公司关于员工分流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根据内容在一定的群体、一定的范围内征求意见,对本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于二月十五日前另附书面修改的意见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人事科。

为加快推进AA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机关、子公司、分公司、厂、经营(服务)实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公司转型升级、资源整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岗位竞聘中,未能上岗或落聘的需要分流的员工(以下简称富余员工),适用本试行意见。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

2.实施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流方式

公司和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生产辅助、后勤服务岗位使用的临时用工、项目承包、劳务派遣等用工进行整顿和计划性清退,腾出部分劳动岗位,优先安排工作年限较长、年龄较大、竞争优势较弱,且具有劳动能力和上岗愿意的员工,为富余员工创造上岗的机会。具体可以采取在公司内部发展和与外部企业对接中交流(消化)、劳务输出(派遣)、培训转岗、离岗长休、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方式进行分流。

(一) 内外交流(消化)

富余员工通过公司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交流平台,运用市场化机制和公开、竞争、择优的办法,在公司内部竞聘上岗,或通过BB市人力资源市场等其他渠道向外流动。

(二)劳务输出(派遣)

政策激励富余员工到外部企业工作。

(三)培训转岗

对在竞聘中落聘的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转岗培训。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在公司内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平台竞聘上岗或劳务输出(派遣)。

(四)离岗长休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以办理离岗长休。

(五)停薪留职

员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可以办理停薪留职。

(六)自谋职业

员工本人申请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单位批准,给予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四、鼓励政策和制约措施

(一)内部交流(消化):

1、新建、扩建项目新增岗位和其他空缺岗位的用工需求统一纳入公司人力资源市场招聘;

2、由公司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用工需求情况,不定期公布用工需求信息,供富余员工自主选择,实现再就业;

3、富余员工三个月内不能在公司内部实现再次上岗或不能劳务输出(派遣)的,则给予一次转岗培训机会。

(二)劳务输出(派遣)

1、富余员工以劳务输出(派遣)形式分流的,可继续保留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仍按公司规定执行。如用工单位实际缴费基数低于当年AA职工平均水平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

2、劳务输出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奖金及福利,享受用工单位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其中应由用工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原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按协议结算;

3、劳务输出期限为三年,期间由原用人单位按月给予一定补贴,45周岁以上每月补贴500元,45周岁以下每月补贴400元。

4、三年期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劳务输出期间的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三)培训转岗

1、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富余员工的结构和公司发展需求情况,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再进入公司人力资源市场,参加岗位竞聘;

3、通过培训后仍对未竞聘上岗或不愿劳务输出(派遣)的,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的,依法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4、培训期间发基本生活费;

(四)离岗长休

1、 离岗长休期间的待遇:离岗长休期间享受基本生活费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企业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不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公积金和奖金、福利等待遇。

2、离岗长休人员有适合岗位,可以选择重新上岗。

(五)停薪留职

1、要求停薪留职的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协议期间只保留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单位和员工个人按规定所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全额由员工承担,并及时预交给单位。

3、停薪留职期限不得超过3年,具体时间由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确定。三年期满,不再回公司竞聘上岗的,终止劳动合同。

4、本意见出台前已办理了停薪留职的人员,统一按本试行意见执行。

(六)自谋职业

1、员工直接选择自谋职业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2、员工已享受或领取原来单位因改制劳动关系转换金的年限部分,支付时应予以扣除。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基本生活费的按BB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员工享受基本生活费期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全额承担。

(二)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等费用: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不符合退休、退职等条件的;

2、原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或中止劳动合同协议,履行期满的;

3、原与单位签订长休协议,履行期满的;

4、单位分流安置实施方案规定应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1、员工不愿选择分流或经单位书面通知不参加培训转岗或安排岗位不去的;

2、未被单位列为分流安置对象的;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4、转岗培训期间有连续旷课三天及以上或累计旷课二次及以上的;

5、阻挠或防碍员工分流安置工作开展,给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单位奖惩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五)员工在医疗期或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满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章的规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和补助等费用。

(五)夫妻双方已有一方失业或者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单位在重新安排员工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六)员工分流到公司其他单位工作的,接收单位应在3个月内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组织他们进行必要的上岗前培训,使他们能尽快地适应上岗要求和掌握相关的劳动(工作)技能。

六、转变观念,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一)为做好公司资源整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竞聘上岗过程中的员工分流工作,要求公司上下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理念,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增强员工的危机感、责任感,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积极为实施员工的分流安置创造条件,共同为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目标做出努力。

(二)各有关单位要以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安置的各项工作,要针对员工的不同情况制定分流方案,在制订方案过程中应注重单位自身实际,有选择地运用分流方式;及时做好劳务输出(派遣)、培训转岗、停薪留职等各类人员的劳动合同变更工作,依法规范员工分流工作行为,严格办事程序,确保员工分流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七、本试行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AA人事[2014]111号文同时废止。

八、本试行意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以及《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湖南省电力公司湘西电业局、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代管龙山县电力总公司的协议》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第二条人员分流安置的对象

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2、已办理提前离岗退养(以下简称内退)手续的职工。

3、在岗职工。

4、占地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改革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

第二章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企业改革改制相关文件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和谐稳定。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透明办事,阳光操作,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条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内退,落实好公司已退休和内退人员的福利待遇、资金保障和管理服务,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解决其后顾之忧。

第七条坚持竞争上岗、人尽其才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积极组织竞争上岗。新组建的发电公司和供电公司通过设置岗位、自愿报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确定人员。

第三章人员分流安置方式

第八条退休人员的安置。公司退休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龙山县电力企业退休(内退)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

第九条内退职工安置。

一、正常内退

1、本次改革前公司已办理提前离岗休养手续的内退职工,移交“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2、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男职工和年满45周岁女职工,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男职工和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女职工,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4、职工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1-4级,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二、非正常内退

在岗职工在改革基准日前,达不到规定的正常内退条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内退手续的,属于非正常内退。非正常内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48周岁男职工和年满38周岁女职

工。

2、职工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5-6级的。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非正常内退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

(2)提供初审证件材料;

(3)签批审查意见;

(4)通知执行;

(5)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允许职工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除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男职工和年满45周岁女职工以外的职工可以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公司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基础补偿金8万元+4000元×工龄。工龄计算起止时间以县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档案记载为准。

3、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经县劳动部门鉴证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办理养老保险结转和就业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下月起,公司不再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4、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所欠缴的养老金,单位应缴部分,

由公司一次性缴清,个人所欠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所欠公司债务可用经济补偿金抵扣,也可以用现金清偿。

第十一条在岗职工分流。按照《代管协议》和省电力公司核定的人员编制,供电公司定员463人(不含公司5名领导职数,公司领导班子由湘西电业局商县委政府考核任命);除已经退休、进入“管理中心”和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人员进入发电公司(发电公司及退管中心领导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政府考核任命)。

1、公布岗位。按发、供电公司核定的岗位职数进行公布。

2、自愿报名。由职工根据公布的岗位职数以书面形式报名登记。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对各岗位的报名情况适时进行公布。允许职工对所填报岗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

3、产期以及工残7-10级职工,因病或非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报名时服从组织分配,可由组织直接安排去发电公司。

4、组织竞岗。竞岗实行自愿报名,如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岗位定员人数,不实行竞岗,对已报名的人员直接安排工作岗位;如报名人数超过岗位定员人数,根据岗位报名情况,按岗分类组织竞岗。

5、竞岗办法。本次竞岗分两个层次进行:

⑴发、供电公司中层干部,采取竞岗演说,现场评分,当场宣布竞岗结果,落选者可参加一般职工竞争上岗。

⑵发、供电公司一般岗位采取竞岗考试。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人事、劳动、教育、公安部门配合,聘请外地区专业人员命题制卷、阅卷评分。

竞岗考试内容:

文化知识考试,实行闭卷考试,分值为100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占20分(其中初级中学语文、数学10分,2010年时事政治10分);《电力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占20分;报考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60分(需加试技能考试的岗位,其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占30分)。

6、择优上岗。根据竞岗人员所填报岗位,按照考试所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名次择优上岗。

7、组织分配上岗。自愿服从分配的人员,可由组织在报名未满的发、供电岗位中优先安排岗位,或分配至发电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竞岗落选后,自愿服从分配人员,由组织在报名未满的发、供电岗位中安排岗位或分配至发电公司后勤服务中心;既不参加竞争上岗,又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实行不低于6个月的跟班学习,跟班学习期间按当年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跟班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发电公司根据岗位情况安排上岗;跟班学习人员如不按要求参加跟班学习,违反劳动纪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处理。

8、县纪委、监察局对中层及一般岗位竞聘及考试全过程进行纪律监督,对群众的检举、申诉进行调查。对违反规定、有舞弊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和有关纪律规定处理;对职工在竞聘和考试过程中有贿选、舞弊行为的,经查实后一律取消竞聘、考试资格,作待岗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分流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进入“管理中心”人员待遇

篇三: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

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

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本人月工资,按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 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辞退

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拒绝转入企业的人员,办理辞退手续,并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三、人员安置

(一)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因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未能进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进行安置:

1.原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属于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经双向选择,可以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

2.被撤销后整体转为行政(事务)机构或整合到行政(事务)机构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无法转任公务员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工资职称及福利待遇等按职员或雇员的有关规定处理;被撤销后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如果该相应的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能满足全部安置人数的,采用选聘方式整体安置,如果空缺职位无法满足整体安置的,采用考试竞聘方式部分安置。

3.未能按上述第1、2项政策在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事业单位安置的人员以及因整建制撤销或单位核减编制需要安置的事业单位人员,若原事业单位所在系统内的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按照职员选聘程序,在本系统内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1、2、3项政策安置的人员,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未安置人员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市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在事业单位范围内拿出适当的空缺职位,专门组织公开竞聘考试,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1、2、3、4项政策安置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自原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编制核减之日起,给予一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连续计算工龄,并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年保护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保护期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一年保护期届满仍未能安置的人员,按深府〔1994〕141号文件规定的辞退标准发给辞退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二)转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转企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一)至(四)项政策进行分流;未选择分流的,由转企后的单位全部接收,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用人管理制度。单位领导由市国资委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接收管理。

未选择前述政策分流又不愿到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五)项政策予以辞退。

四、人员分流安置经费

因撤销、整合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包括经济补偿金、辞退费、保护期间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下同)由财政承担;因核减编制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转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和辞退费)由转企单位负责,单位难以承担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解决。退休人员待遇按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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