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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经济功能

2017-02-16 06:09:2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宪法学本科论文选题

篇二:浅论市场浅论市场经济是宪法经济的应用

浅论市场经济是宪法经济

摘要:当代市场经济既不是近代自由市场经济,也不同于自19世纪末以来处于政府干预下的混合市场经济,而是以权利配置为前提的“宪法经济”。依法治国首先要公私分明,明确区分公域和私域,用公法调整公域,用私法调整私域。通过经济立宪制约政府经济权力,防止因权力滥用对私权利的侵犯,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

一、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革命:找回失落了的市场

市场与宪法的相关性早在18世纪即已显现出来,1776年不仅以北美《独立宣言》的发布著称于世,而且以亚当?斯密《国富论》的发表载入史册。前者通过对基本人权和人民主权原则的郑重宣告奠定了近代宪法的基础,后者通过对“看不见的手”的发现创立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斯密指出,在市场的自发秩序之下,当每个人为追求自己的目标而努力的时候,他就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着去实现公共利益。政府不应过多地干预经济,应当放任经济自由发展,依靠市场自发协调[1]。 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二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宪法恰恰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可见,早在三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已经深深懂得经济发展和自由宪政不可分割的道理。

自19世纪以来,经济过程的政治化和经济学的数量化相伴而行,一方面是政府的权力逐渐介入市场,另一方面是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撇开政府和法制,用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模型把市场描绘得完美无缺,对

于身边正发生的政府干预酝酿的危险丧失了警觉。本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世界性经济大萧条的暴发,使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遭到破产,为凯恩斯主义入主西方经济学创造了条件。凯恩斯主义的逻辑是:一切的“善”都源于国家,而所有的“恶”只能来自市场,市场而不是政府应当对大萧条负责,市场缺陷被无限夸大,政府成为克服市场缺陷的唯一救“市”主,其经济权力不断扩张,传统宪法的“限权政府”信念受到冲击。随着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强化,财政赤字与日俱增,福利计划相继失败,特别是失业与通货膨胀并存的顽症,使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处境尴尬,威信扫地,不从法律制度上找出路,就没有出路可走。从本世纪50年代开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革命的主题,就是重新发现市场机制,注重权利的优先配置,并由此孕育出以维护个人经济自由、制约政府经济权力为目标的宪法经济学。以芝加哥大学为大本营的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弗里德曼的货币理论,通过研究通货膨胀与失业的关系,认定高通胀率与高失业率并存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以优先就业为政策目标,不注重维护货币稳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不是市场,而是政府。二是贝克尔和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通过对人类行为广泛的经济分析,打破了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和法学等社会人文学科之间的藩篱,使微观经济学成为研究“在社会相互用途的制度中,有关人的选择和人的行为的一种普遍理论”[2]。这说明市场机制在非商业性关系中同样起作用。 三是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以交易费用学说为理论基础,以财产权为逻辑起点,全面研究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证明了市场机制在法律制度领域的适用性,从而把对资源配置效率的研究与对权利配置效率的研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认定,如果政府没有使自己包揽过分的经济权力,使自己获得随意改变竞争结果的自由,那么市场本来完全可以形成自身的秩序。应当对混乱、萧条和停滞承担责任的是政府干预,而非市场机制。这就很自然地引出了运用宪法制约政府经济权力,保障个人经济自由的问题。

由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重新发现的市场,既不是近代意义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是上个世纪末以来处于政府权力干预下的混合市场经济,而是以权利配置为前提的宪法经济。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而且是权利经济,它首先还应当是“宪法经济”。在没有法律制度的无政府状态下,市场既不能为是,也不能为

非。说市场没有政府和法律不能为是,是因为没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保障,人们就无法使自己创造的财富免受他人掠夺,也不能保证人人都履行他们自愿订立的合同,生产和交换均难以正常进行;说市场没有政府不能为非,是因为即使要做像垄断这样简单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坏事,也要有政府保证垄断价格协议的执行。政府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做好事的权力同样可以拿去做坏事,政府权力既可以为是,也可以为非;政府所做的对一些人来说是好事,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就是坏事,而且在没有宪法约束的情况下,政府权力被用于做有害的事情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因此,只要政府干预市场的巨大经济权力不受制约,市场自发秩序就难以形成,即使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也会面临瓦解的危险,权力本位与市场经济是无法共存的。宪法经济的诞生,要求我们尽快完善调整这种经济形态的经济宪法。

二、公共选择与私人选择:勘定公与私的界限

古罗马的法学家率先把社会划分为公域和私域,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分别用公法调整公域,用私法调整私域。这一传统直到凯恩斯主义盛行的时候,才开始受到怀疑。由詹姆斯?布坎南首倡的公共选择学派对于宪法经济的研究再一次证明,公与私的区分是制度文明进步的关键所在,是法治的核心问题。公共选择学派把人类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在一定规则约束下的选择,并将这些选择归入公共选择和私人选择两大领域。传统经济学研究的是私人选择,即人们在既定规则的约束下对资源配置做出的选择。公共选择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公共选择行为,即人们对约束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则的选择,这就是权利配置的问题。与新制度经济学相比,公共选择在对制度的研究中处于最高的层次,它的研究对象是约束规则选择的基本规则的选择而非一般规则的选择,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而非普通法律。布坎南指出,“我们时代面临的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战”[3], 改进政府决策的关键在于变革决策过程据以进行的基本规则,也就是修改宪法。1962年在奠定公共选择理论基础的合著《赞同的计算》中,布坎南和图洛克就表达过这样的信念:“公共选择观点直接导致人们注意和重视规则、宪法、宪法选择和对规则的选择”,因而是一种“政治宪法的经济理论”,即宪法经济学[4]。

传统经济学在分析市场决策时把人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而一接触公共选择领域,却采取了“哈维路”式的假定,把政府官员都视为大公无私的圣人,对政府缺陷视而不见。公共选择理论把“理性经济人”假定运用于非市场决策,认为公共选择与私人选择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人就是人,并不因为占有一个经理职位,或者拥有一个部长头衔就会使人性有丝毫的改变。政治决策者与市场决策者一样也是理性的、自利的人,他们在作出决策时同样要核算个人的成本和收益。选民总是把选票投给能为他们带来最大预期利益的人;政府官员同样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尽管他们有反映公众利益的愿望,但这不过是他们的众多愿望之一罢了。不能把他们都看成大公无私的救世主,给予他们无限的权力。要设计出能够制约掌权者权力和行使权力行为的宪法和法律条款,就一定要把掌权者也视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同时,私人选择与公共选择又具有不同特点:

首先,成本与收益的关联状况不同。在私人选择中,消费者必须自己支付全部价款以补偿生产者的生产成本,才能获得他所需要的商品与服务。由于人们不能指望获得外部收益,也不必支付外部成本,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有动力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在公共选择中,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是由公民缴纳的总税款支付的,政府及其官员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支付成本,决定公共物品和服务生产规模与结构的每个选民不过是众多纳税人中的一员,无论他作出何种选择,对他应纳税款的影响都可以忽略不计。外部性的存在使官员和选民都没有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的动力,相反,选民需求过剩和政府生产过剩成为公共选择的普遍现象。因此,私人选择的效率通常高于公共选择效率。

其次,选择的基本规则和后果不同。私人选择是自愿的,消费者愿意购买的是他所需要的物品,不必购买自己不需要的东西,无论别人如何选择对他都没有影响。平等、自由的个人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后,退出市场时仍然是平等、自由的。公共选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具有强制性,个人的选择对集体决定的形成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集体决定作出后他必须服从。平等、自由的选民经过公共选择过程,退出投票站时受到集体决定的制约,一部分人想要的没得到,得到的是不想要的,从而变得不平等、不自由了。

其三,竞争与垄断的程度不同。私人选择的逻辑是“假公济私”,自利的生产者相互竞争,以恶制恶,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公共选择中的党派、侯选人之间也存在类似于市场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以恶制恶,满足选民的要求。但公共选择的交易成本高,具有时间上的间断性和空间上的自然垄断性(即在一个辖区内一种职能的政府机构只能有一个),因而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的垄断程度都高于市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对合法暴力的垄断,在制度约束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被用来满足官员的私利,形成“假公济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法治国家,首先要公私分明,国家与市场有明确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宏观与微观的界限,政府只能站在市场以外进行宏观调控,不能进入市场干预微观经济。宏观调控权力本身也必须受到宪法的制约,不能由政府任意操纵。1993年我们把宪法的计划经济条款修改为市场经济条款,并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当肯定,用市场机制取代计划指令,把政府的经济权力限于宏观调控,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加强经济立法”的提法首先就混淆了公与私之间应有的界线。市场是私人选择的领域,规范市场的基本法律是私法,主要就是民商法,国家属于公共选择领域,规范国家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宪法,这是公法。所谓“经济法”充其量不过是经济行政法,加强这样的立法既不能保护市场竞争,也制约不了政府权力,更不会对建立法治国家有多大贡献。如此望文生义,以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实属舍本而逐末。其次,我们只能在经济立法不完备的时候才能加强它,如果到2010年经济立法完备了,立法机关再“加强经济立法”就成为多此一举了,但不加强又有违反宪法之虞。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提法是凯恩斯主义的观点,它表明市场是邪恶的、不可信赖的,政府则是完美、可靠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扰乱和破坏只能来自市场上的组织或个人,绝对不会来自政府及其官员。这种假定显然是不现实的。实践证明,市场的自发秩序受到的破坏既有来自市场的,也有来自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国家,首先要完善保证市场交易的民商法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宪法,否则现代化就是空话。

篇三:国际经济法宪政功能与宪法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之读书笔记

2007年08月17日星期五 19:05

全球宪政视野下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以对外贸易宪法化为例

052027015 于2007.5.22

一,全书逻辑:

作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的两大领军人物之一,作者鉴于国际经济法只见规则不见理论的学科弊病,试图从宪国际经济法确立一个厚实的理论基础,这是本书最大的亮点。这本书由三大知识组成,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知理论,一是国际经济规则与实践,三者构成了全书的灵魂。作者的讲述思路是,先从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易和国然后从贸易自由化的角度讨论了对外贸易中的“政府失灵”与“宪法失灵”的问题,接着提出本书的核心命题即自由宪法功能问题,最后提到核心问题的解决方案,即通过三国宪法将对外贸易宪法化的历史实践从而提出将自由进国内宪法体系,这样就实现了它们的宪法功能。

二,全书十大问题:

(择取标准:全书融合了许多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知识精华,一路读来收获颇多,但严格回到本书主题及关注的思想领域,可以提取出以下十个问题。)

1, 对外贸易的观念更新。

书中指出,仍将对外贸易看成是国家主权在国际交往中如何维护本国利益的这样一种旧观念,会导致与其手关系”的观念,也会导致在各国对外经济法律政策中是“权力主导型”而非“规则主导型”。但是现在的经济理论易自由化是一种积极的算术游戏而不是一种消极的算术游戏,它能使得全球整体福利增长,因此需要的是规则贸易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非政治化。这样我想起茅于轼一个关于中国粮食可以大幅依赖国外进口的论调。

2, 宪政阳光的暗区——对外贸易权的宪法约束。

书中指出,根据各国的宪政实践,对于权力的约束和权利的保障已是共识,各国宪法在国内经济管理上一化,但与之相比,在同样重要的对外经济管理中,却是宪政阳关无法普照到的一个区域,这里权力的模糊性和的缺乏保障性,成了书中重点阐述的问题。作者认为各国之所以留下这样的宪政盲区,主要是认为这是事关国家因此应予以政治权力更大的自由空间。作者正是想指出这观念的不足,并试图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角度重中的关系,把这个区域中的对外关系解构为实质上是一种国内关系。

3, 国际经济纠纷的实质。

这是文章的一个核心命题所在,与上下逻辑关联较大,作者说从个人的工作经历来看,各国间的国际经济可以解构为国内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是在外表上表现为国际纠纷而已。他认为各国政府乐于接受更则,但迫于国内的压力集团,往往又另一番作为。本书在第五章重点探讨了这个问题,指出贸易自由化有普适往有政治阻力。这个与我们惯识有点相悖的命题在对外经济交往愈加频繁的中国,有认真思考的必要,如汽车书的思路将是另一番解读。

4, 国际经济规则“作为各国国内宪政的第二道防线”的宪法功能。

作者认为在内国中关于对外贸易会存在着“政府失灵”和“宪法失灵”的问题,因此一种国际上公认的经济规一种各国国内宪政第二道防线的宪法作用,因为自由国际经济规则作为各国间的一种共约,有更透明的制定过定,并且贯彻和体现了自由宪政的许多优点,以此良法来弥补国内立法之不足和不妥当之处,就能有效地维护种合理的宪政框架之下。在此,以国际法来制约国内法,在各国交往日益频繁的现代世界,有一定的可行性,问题的国际经济规则的可信度问题,这里面包含着质量性和公正性两个方面,前者它须能反映一些普世的经济

映强国和弱国的共同利益。

5, 关于国际经济规则宪法功能的一种理论预设错位。

作者讲到的国际经济规则的宪法功能,其实是存在着这样一个理论预设错位,即他认为国内公民的对外贸的侵害时,可以求助于具有全球通识的国际经济规则,从而维护了自身的权利。这是一种以个人主义直接与国预设,它把国家藩篱忽略了,并且与我们的惯常思维刚好错位,因为我们是倾向于认为国内公民在国际上受到护,而不是受到自己母亲国家的侵害,在自己国内解决不了而必须寻求一种国际保护,这是作者巧妙转移的一个

6, 自由国际经济规则宪法功能发挥之路径——内国宪法化。

作者在坚信自由国际经济规则中独特的宪法功能后,探寻了如何实现此种功能的途径,他首先指出,要实现是不必要也不可行的,因此途径只有一个,就是把国际经济规则中的合理规则内化为各国国内宪法,使得这种效应的土壤。这是基于现实主义的一种解决思路,为此全书的第四部分作者细致以美国、瑞士和德国的将对外过程为例,论证了这种途径的可能性。

7, 经济交往奇异性的理解。

这个问题的提出,回到国际经济交往的哲学理念上来。从中国自身纵向历史来看,中国历来是农耕大国,到清朝被洋人用坚船利炮打开国门才被迫与外国通商,到新中国建立后因为国际背景又大关国门,到邓小平时代现在更是主动加入WTO。从这个历史回顾可以看到,我们是与国际加强了经济交往,国力才恢复和强大起来了与我国正常通商被拒绝,为何我们那时以为通商是一件吃亏的事情,迫使英国使用鸦片等非正常通商手段和站门?从今天来看,经济交往本质上是两利的事情,与历史上的其他方式相比,经济是人类目前唯一最合理的剥充分利用,而不是回避。

8, 国际分工理论。

国际经济来往,是建立在各国分工的“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上的,书中指出,现代社会已经向“扩展社会目标而且经常是彼此不认识的人们之间的和平合作演进,因此“那些接受新规则并因此促进个人效用与利润最大得比其他群体越来越有前途”,这个道理可以说道出了西方国家近代以来强盛的一大原因。在现代社会,充分认际分工的“比较优势”才能带来国民福利的总体提高,近代崛起的大国都是从贸易强国开始的,如荷兰,英国等相信合理的国际分工必将有利于全球福利增长的信念下才苦口婆心的地论证了只有国际经济规则的宪政功能,序的一个崇高形态,里面包含了许多更高更美好的愿望,作者将国际经济法与宪政结合起来,也正体现了这种际分工,如果强国和弱国的国际分工就像社会中金融家和建筑工人的分工一样,并加以维持,那这里的合理性是帕拉图的金银铜各安其份理论,还是别的?在本书中的“社会公正与国际经济新秩序”一节中谈到了这个问题斯密和罗尔斯的一些经典理论,但还是没解决这个问题。

9, 新古典自由主义视野下的国际经济秩序。

与我们通常阅读国际经济法的书籍有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别的书籍讨论国际经济问题,大多是占在本国的角而这本书,作者所立足的讲述角度,并不是从内国视角来看的,而是从全球整体来看的,这是阅读本书时一个关于经济学思想,作者延续了亚当斯密以来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认为个人是自身利益和行为的最佳判断者,国际这个大环境下,作者也是坚持这种理念,认为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利不应该受到本国法律政策的约束,而只宪政框架内能有受约束的正当性。因此在书中坚持的新古典自由主义视野下看到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一个淡化一市场,一切可以按市场主导来游动从而达到最优状态。

10,国际事务的立场问题。

阅读这本书所描绘的世界经济交往图景时,纵然纷繁华丽,自圆其说,但是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大舞台上,经济理论和一副美好的世界图景就能理解的。对于书中的主要观点,难置可否,因为目前很多经济理论包括国

是一种试验性自我论证的理论,真理性没有明显显现,所以不能随意奉某个观点理论为圭皋,我想指出的是在度问题上,必须清楚议论者本身的立场问题,窃以为本书作者的思想里有三个基本立场:一是信仰经济自由竞并没有强调经济强国和经济弱国的差异以及如何平衡,倒是强调应该更自由开放的去竞争;二是信仰国际条约济规则更为具体更为完善,值得国内法学习,如果这些国际经济规则得到良好贯彻,世界经济将更为顺畅,这经历有关;三是信仰无边界的国际,在作者眼里,许多经济方面的外部主权观念是不必坚持的,在经济方面他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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