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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纠纷调解的一些体会第2页

2017-02-13 06:36:1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民事纠纷的调解方法之我见

民事纠纷的调解方法之我见

作者:罗山县法院 董王超 杨伯强 发布时间:2009-10-16 09:23:39

诉讼调解是指经过法官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方式。调解能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做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因此,人民法院对各类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是法官审理案件首选的结案方式。为了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越性,笔者从近几年自身的审判实践出发,对诉讼调解的方法和体会作以概括和归纳,与大家共同学习。

一是超前免疫法。民间纠纷五花八门,无奇不有,看似杂乱无章,随意性大,实则有规律可循。从纠纷内容看,具有季节性、多发性的特点,比如“春争田土夏争水,秋争收益冬分配”。这就昭示我们:在平时办案过程中,可以在某类纠纷多发季节前做好预防工作,处处留心,对某类纠纷发生后的解决方法,做到胸有成竹。

如近几年由于党和国家土地政策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由于政策性、历史性、社会性、乡土性等多种复杂的因素,许多案件牵扯到多方利益,矛盾激烈、尖锐、审理难度较大。为此,我们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对此类纠纷的种类、发生原因、利益分配做到心中有数,制订积极应变对策。

二是正面教育法。审理案件首先是澄清事实,分清是非,消除对立,这也是解决纠纷的关键。纠纷当事人基于各自利益,往往情绪对立,感情冲动,不能实事求是的陈述事实,而是相互指责,归“责”于对方,一时难以弄清事实真相和纠纷原委。作为法官要向纠纷各方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服从事实,客观地、全面地陈述情况。因此,正面教育是调解工作不可或缺的基本方法,何况民间纠纷属于基层社会生活中的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更应坚持正面教育。

如我调解的蒋某诉信阳某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蒋某已将购货款汇给该公司,但该公司收到款后以种种理由不予发货。我们受理此案后,找到该公司负责人,指出纠纷是因其不供货引起的,责任在该公司,以及不履行供货义务将要负担法律后果,最后使该公司

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主动要求对方调解,案件最终被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

三是轻重缓急法。民事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内容杂、有难有急,有大有小。为及时处理各类矛盾,应该实行区别轻重缓急,对有关赡养、抚养、扶助及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等涉及当事人生存权的案件,一般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真正做到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尽快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到实处,保持社会稳定。

四是换位引导法。不少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依仗一方人多势众,七嘴八舌,乱吼乱叫,甚至拳脚棍棒相加,对立情绪很大。人怕伤心,树怕剥皮,伤了感情,各持一词,互不相让,对案件调解十分不利。对此,可用心理换位的方法引导,教育各方当事人将心比心,各自站在对方的位置立场上、角度上设身处地想一想,这样达到既客观地评价对方的过失,又冷静地审视本方的错误,有利于较快地调解案件,解决矛盾。

五是激愤冷却法。个别年轻气盛的当事人,情绪激愤,理智失控,企图行凶、杀人、爆炸、纵火,一拼了事。对此,法官必须掌握好调解的分寸、火候,对其婉言相劝,讲明利害得失,启动其求生欲望,指明来日方长,前途光明,一拼不值得,反而负罪于身,何苦呢?从而降温冷却,恢复理智,自动放弃愚蠢的激愤行为。

六是对抗缓和法。对个别蛮不讲理的当事人晓喻法律、依法实施民事强制措施,威之以法,震之以刑,使之受到震慑,理屈心亏,让其明白并不是谁闹的凶谁就有理,闹过头了只能是物极必反,使之自动收敛鲁莽行为,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

七是案例剖析法。有些纠纷当事人,道理口头上懂,思想上不通,反复疏导教育,就是不通不服,双方呈胶着状态。对此,可剖析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析理,阐明案例的是非曲直,让其使用类比推理思维方式,进行正面回答,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就能起到调解人员直接说理、劝解所不能起的作用。

八是排难解忧法。有的纠纷当事人存在实际困难,如五保户、残疾人,困难户等,在疏导的基础上,再能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不少纠纷就会迎刃而解。

九是情感融通法。人是有感情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的产生,多数都有个感情由好到差的演变过程。如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鸡毛蒜皮小事引起的,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内心来讲,是愿和好的。如有些赡养纠纷案件,有的看起来上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兄弟间的矛盾,此时若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抚养的艰辛,所奉献的无私爱心,告诉他们也在抚儿育女,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也是自己的应尽义务,便能产生心灵共振,对接沟通,唤回失去的情和爱,以情代言,以心代情,情感相融,矛盾自除。

总之,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诉讼调解,有多种方式和方法,既要因人而异,灵活掌握,又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以上是笔者在自身审判实践中总结的一些调解方法,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篇二:农村疑难民事纠纷调解障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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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疑难民事纠纷调解障碍及对策

作者:冯军 郭艳芬 李艳婷 李晓锦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4期

【摘要】基层农村的民事调解工作是人们调解的重点,长期以来,由于旧有传统观念的影响,再加上村民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很多民事行为缺乏必要的书面协议、没有办理合法的手续或是当事人对法律存在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针对此类案件,在调解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不同的对策,力争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关键词】基层调解;疑难案件;

解决对策长期以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地方传统习俗的影响、熟人交易中书面协议的缺失、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等原因,使得一些民事纠纷调解起来难度很大。此类纠纷有时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一旦处理不好甚至还会激化矛盾。因此,加强基层农村疑难民事纠纷调解问题研究,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探索、创新人民调解的模式和方法对就地解决矛盾,减少涉访、涉诉案件、定纷止争、创建基层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旧的传统习俗对调解工作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社会文明和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程不尽相同,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在发达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的城市中,旧有的风俗习惯已经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人们的民事行为以及纠纷的解决也都是遵循当下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但在那些欠发达地区的基础农村,尤其是贫困区域的农村。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还在延续着旧时的传统和习惯。日常民事行为和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都还依赖于传统习惯的调整。例如在北方很多地区,经媒婆或媒汉介绍的亲事,如果在典礼之前男方反悔的,则不能请求返还彩礼;如女方反悔则应返还所有彩礼。再如农村各个姓氏家族对祖坟及其周边风水的保护也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对破坏祖坟及其风水的行为往往不能通过简单的赔偿或恢复来解决问题,有事后还需要巫婆或神汉的介入。此类民事纠纷往往很难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一些风俗习惯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甚至是相对立的。在调解此类纠纷时,我们既不能否认法律规定的效力,同时又要照顾当地的风俗习惯。

除了上述比较典型的情况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农村人民群众在传统思想、土地权益、男女财产权利、家庭关系、交易习惯等方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由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法律的规定和各地方传统习惯有所不同,相关纠纷解决起来都有很大难度。有时即便是通过司法程序调解了表面上的纠纷,也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甚至还会激化矛盾。因此,短时期内还必须结合当地习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不

篇三:调解体会

在实践与创新的结合中实现新发展

——***司法所两年来实施“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的体会

一、驻所〈派出所〉调解是应新时期调解要求而产生

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美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矛盾纠纷的多样化、复杂性和突发性特征日趋明显,要从源头上根本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控制在始发状态,使得基层司法所更加需要专业化、职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调解人才,搞好基层司法所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全面实施创新战略,培养高素质的调解人才,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调解建设和调解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得到提升,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真正发挥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成为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与此同时,调解理念、调解方式、调解方法和社会环境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特别是当前推进城乡统筹,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这些都对当前人民调解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我们认为,在调解实践中,一个好的调解理念、好的调解方法、好的调解方式至关重要,应该是不仅在传授调解理论知识上

具有先进性,而且能使基层司法助理员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能更好地掌握调解规律、调解方法、调解方式,有效地提高调解能力与水平,并且能在调解实践中,培养基层司法助理员创新的意识和创新的观念,全面提高人文素质。这应该是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建设追求的目标和定位。

正是在这样一种调解事业建设的时代背景和时代要求下,******司法所践行服务于调解创新实践的指导思想,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的领导和支持下,与***派出所合作,于2006年初正式实施驻所〈派出所〉调解,并形成运行机制。

驻所〈派出所〉调解,就是司法所在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由街道办事处聘请一名专职调解员,司法所派一名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派一名社区民警和一名驻所〈派出所〉律师,建立“联处联调”机制,实行坐班制调解。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机构,由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副主任具体抓,司法所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司法所所长任调解主任,派出所副所长任调解副主任,并将辖区主要单位领导纳入调解成员。专门负责公安110指挥中心接警转交派出所处理和派出所接警尚不够成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的民事纠纷,以及群众要求调解的民事纠纷。一般的民事纠纷由专职调解员调解,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由派出所负责,重大疑难纠纷和行政附带民事纠纷由两所〈派出所、司法所〉共同处理,2006年以来,共受理420余件各类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无一起纠纷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或出现上访。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的实践和运行,极大地解决了公安民警在调解纠纷中占用大量警力问题,把大量警力从繁琐复杂的调解纠纷中解放出来,使公安警力投入到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上来,同时,使司法所人民调

解工作前置到矛盾纠纷最突出、最敏感、最易激化的前沿窗口,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更好地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充分地发挥了司法所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二、创新性的“三个转向”

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其“创新性”主要表现在“三个转向”: 一是调解理念从传统“单打独斗”只注重调解本身建构转向对调解事业“全面合作”的机制建设上。

传统的调解,更多地注重调解自身的建构上,体现在单打独斗式的调解,而驻所〈派出所〉调解,则把调解理念转向对调解事业全面合作上,即有健全的调解组织机构,把司法所、派出所、社区调委会、企业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等纳入调解机构,并将职能、职责、调解程序、调解纪律等内容向群众公示,既加强内部管理、也接受群众监督。在调解活动中,相关人员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调解、公平公正。其合作机制真正意义上的从传统的“单打独斗”的调解转向对调解事业“全面合作”建设上,真正使为调解事业全面合作的理念落到实处。

二是调解模式从传统“自主协商为主”转向了以引导式的“人性化调解为主”。传统的调解更多的是在办公室接待,在司法助理员的主持下“自主协商为主”,而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的建立,把调解模式从“自主协商为主”,转向了在调解员主持下,引导式的“人性化调解为主”。即在过去自主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员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人性化的调解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这种自主协商+正确引导,既丰富了调解本身内涵,又使当事人双方+司法所+派出所三方在和谐的氛围中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这不仅改变了传统调解模式,又使人性化调解成为主要的调解模式,这种调解模

式的更新与变革,更有利于调解员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与造就。

三是调解形态从传统的注重“案结事了”转向调解前后进行“友情提示”为主。传统的调解,主要注重“案结了事”其结果有一定的缺陷性,可能出现反复,不利于可持续稳定。而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除要求做到“案结事了”外,更加地注重在调解前后进行“友情提示”,一方面是通过友情提示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另一方面是通过友情提示督促协议的履行,即在调解前通过对纠纷情况的调查、了解、分析,对纠纷可能产生的利弊、纠纷的走向、纠纷的法律关系等作出评估,对纠纷当事人做出“友情提示”,供当事人参考;重大疑难纠纷,行政附带民事的纠纷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有可能出现反复的情况告之当事人,对违约成本做出“友情提示”或“警示”,展示出新时期调解改革和发展,实践与创新的最新形态。

三、特色性的“五个结合”

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其“特色性”主要表现在“五个”结合上:

一是实践与创新的结合,突出其创新性。改革创新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动力源泉。***司法所是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创建者,也是实践者,在调解活动中,始终坚持“推陈出新”的原则,即在调解实践中不断总结传统的调解经验、调解方法和调解模式,在继承传统经验、方式、模式的基础上创新。把“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作为创新的目标,具体地说是创新过程中,发现别人尚未发现的新规律上创新,在对别人的发现从认识上不断深化中出新,在对别人不完备之处进一步系统完善上出新,总之,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实现新发展。

二是专业化与职业化的结合 ,突出其专业性。专业化、职业化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实践经验丰富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对人才的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充分地根据这些要求和需要,把调解作为一项事业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远景规划体系构建,着眼于调解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构建一个较合理的专业调解机构体系,诸如,司法助理员+社区民警+专职调解员等,其调解工作与调解建设不断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的特点是十分明显。

三是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结合,突出增强调解效力性。

就国情和现状,行政调解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解决社会矛盾能够发挥特定的作用。诸如派出所治安调解在制止矛盾激化的力度上强劲,但《治安调解书》不具有民事 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就赋予了人民调解法律地位,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使司法所、派出所双方的职能得到了优势互补,使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了调解效力,

四是法律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保障相结合,突出“人人享受法律”的特性。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追求的是以疏导为理念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注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把每一次调解活动当作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当事人遵律守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反映合理的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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