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经典范文 > 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 正文

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

2016-11-18 10:48:12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

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

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破烟草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销售假冒卷烟的案件中发现,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不单纯是一起简单的销售假烟的案件,只要从中追溯根源,重点挖掘一下,每一个看似简单明了的案件背后都隐藏着一个更大的一个制假、销假的网络。从我们侦破的几个网络案得到一些认识,要提高侦查假烟网络案件水平,有以下三个方面应该引起重视,值得探讨。

一、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活动规律。要严厉打击销售假烟网络,就必须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掌握其活动规律。

1、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而且经常更换信用卡账号。

(10)有的运输卷烟会使用特种车辆如邮政车等。

二、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及时做到“三流清楚”、“三度到位”。

l、“三流清楚”是指人流、物流、资金流要清楚。首先是“人流”清楚。对已查获的涉案嫌疑人,要弄清楚他是什么角色,在网络案中起什么作用。一般情况下,开始查到的都是运输或窝点等中间环节的嫌疑人,这就需要我们要善于向两头突破,一头是上家,货的源头;一头是下家,是网络。是运输的,要查清谁是上家即供货人,谁是下家接货人;是接货人的,要查清谁是货主;是货主的,要查清谁是供货人和下家;是经销商的,就要查清整个销售活动。总之,在整个销售假烟网络案中,每个人的角色是不一样的,分工也不一样,人和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构成了销售假烟的网络。其次是“物流”要清楚。物流是指卷烟,要尽可能查清楚每批卷烟的数量、品种、价格,查清楚每笔交易的环节和时间,查清楚卷烟的流向,从供货到分销各环节要力就准确。现在假烟配送已呈现出向全国配送的特点,每车货往往送往几个省或同个省的几个地区,并且有好几个收货人,因此我们在卸货清点时,要会同烟草部门针对车上装货的特点、一些标记来清点,以便能查实其他货主和接货人等情况。第三是“资金”流清楚。资金流是指侦办涉嫌制假销假网络案的重要证据。通过调查资金运作、去向情况,一是可以查实犯罪嫌疑人相互间的支付货款的方式方法,是通过银行汇款还是直接现金交易的违法证据;二是可以更好地查清整个网络案参与人员及涉案的程度;三是时间、金额、对象准确,证据可信度高。在调查资金去向时,要及时搜查掌握嫌疑人使用各种账号,同时要关注调查对象,根据我们侦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嫌疑人往往会利用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甚至朋友的名义到银行开户,并且一个人往往有好几个不同银行或邮政储蓄的账号供分销商汇款结算货款。

2、“三度到位”指的是长度、广度、深度要到位。长度是指网络案件中涉及的环节很多,较为理想网络案能从生产——仓储——运输——分销——零售等诸多环节中,至少查清三个以上环节。广度是指该网络案涉案人员要有一定的数量,涉案地区要有一定的广度。深度是指涉案的金额和案件的质量、社会影响等。一个案件涉案金额不大,但可能其营销网络庞大;有的涉案金额大却没有查出网络,这仅仅又是查了一个大案而已。案件的质量还在于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案件涉及管辖外地区,在深查上尽可能将比较详细的案件信息及时提供给对方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这样可以起到串并案的作用,有利于各地一起协作打击网络化制假销假网络。

篇二:探索涉烟网络案件办理难点

探索涉烟网络案件办理难点

2007-11-05

随着卷烟市场“打假”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深入,卷烟市场的净化程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但随着烟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违法烟贩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贩“假”售“假”,其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卷烟市场秩序的稳定,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危害了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特别是现在涉烟犯罪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狡猾,反侦察能力也越来越强,制售假冒卷烟呈网络化、家庭化、集团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办理此类涉烟网络案件,从开始调查取证到成功收网抓捕,实施追刑打击的过程中,有不少的难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也较多。探索这些问题并总结工作经验,采取相应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是提高我们进一步打击“经营”涉烟网络案件成功的关键。

一、当前存在的难点

一是发现难。涉烟犯罪具有预谋性、隐蔽性和作案时间长的特点,一时较难被发现。且大多数案件的查处带有滞后性,往往在事情败露时作案人行为有的时间已不短,且一般是在偶然查处或在被举报时,犯罪行为才被发现。这种“时过境迁”现象,对收集犯罪证据和对其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则存在一定难度。

二是当场查处难。一些违法烟贩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抗打击能力,并由直接押运转为人货分离、单兵作案转向网络经营等形式多种多样,手段极为狡猾、行动极为隐蔽,他们经常在人少的地方或夜晚进行非法交易,如果没有准确的信息,现场抓获不太容易。

三是作证难。一类是怕被打击报复。有的证人基于作证后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二类是存有利害关系。有的证人与烟贩之间是亲戚关系,拒绝作证并有意庇护;有的是好友或经济上来往密切等利害关系,不仅不作证,反而还为当事人开脱;甚至与烟贩串通作案,因利益的关系而不愿作证。三类是有的证人与烟贩关系虽一般,但为避免招惹麻烦和“事不关己”的想法,拒不作证。四类是证人被串通。违法烟贩采取对证人拉拢、收买、施压、许诺或利用其亲好关系干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证人在多种压力下不愿作证。上述四类情况无疑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难度。

四是认定事实难。在办理一些涉烟案件中,有的涉案事实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交待及相关证据去推定,在有的地区想一次性查处够追诉标准的案件不多;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贩烟时采取多批次,少数量的方式进行,每次贩烟的案值均不超过法律追诉的标准,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五是证据收集难。很多案件由于现场查获的非法烟少,导致很多事实无法查清;有的案件是受理案件后才收集相关证据,造成证据不全。加之许多烟贩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实行单兵作战,人证少,更无账册、发票、单据、记录等,想收集充分的证据再对其进行处理也比较困难。

六是抓捕犯罪嫌疑人难。涉烟犯罪案件由于涉及地域广、人员多、信息面宽、社会背景复杂,以及社会上有些人对涉烟案件认识不足,往往会对抓获犯罪嫌疑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对取证时间跨度长、办案环节多和有案外干扰的案件,难免会出现走露风声的现象,以至于证据完全到位后再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难度加大。

二、应采取的措施

(一)、树立办案思想,强化经营案件意识。

针对涉烟犯罪活动非法贩运网络化、追求利益最大化、人际和社会环境复杂化的特征,要创新查办案件观念和思路,突破就个案办个案的观念,树立全方位、大格局思想,进一步探素和实现经营案件的新模式。

夯实好三个基础:

一是打牢思想基础。在新形式下,必须把案件经营作为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净化卷烟市场的决定性手段,作为专卖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树立这种思想的关键在于要克服无所作为的思想和急功近利思想,要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克服和抛弃各自为战、单打单干的思想;要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做到整体联动,运筹帷幄、统筹全局,确保对不法烟贩一网打尽。

二是牢固组织基础。必须实行经营案件办理负责制,要按照懂法律、讲原则、业务精、素质高的条件,努力打造一支务实、高效、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烟草执法队伍,要规定专卖管理人员相应的责权,把法定的权利进行分解、量化、细化,明确执法范围、权限、程度、标准和责任,制定配套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切实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

三是夯实制度基础。除了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和国家局制定的一系列执法办案规定外,还要建立信息举报、保密、资料保管、案例分析、经费使用、督办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对经营案件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把握好三个环节:

一是建立信息举报、信息收集环节。经营案件的前提之一是收集信息,信息的多寡、质量的高低,决定着经营案件的质量。信息的收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⑴、从现有案件中挖掘新线索。⑵、以专卖管理员、客户经理、电话访销员和配送员等“四员”为信息点,从日常工作过程中收集信息。⑶、树立全员大专卖意识,组建线人举报网。⑷、从销售量大小的变化分析市场中是否有违法卷烟暗流的存在,并从中查找案件线索。⑸、设立举报中心,通过各种信息渠道(报纸、电视、公路沿线墙体宣传等)向社会公布卷烟打假举报受理电话和卷烟打假成果,拓展社会层面的信息收集能力,营造良好的烟草专卖执法氛围;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打假成果,也能对部分违法烟贩起到一定的的震慑效果。

收集举报信息的渠道还有很多,对通过举报及市场检查等各种渠道获取的信息,我们要加以甄别、分析、筛选,确定有价值的信息,进而秘密调查取证,布控守候,有组织的按计划、分步骤进行实施,不断提高的信息“含金量”,最终锁定有价值的目标,对违法涉烟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地、最严厉的打击。

二是择机出击环节。通过信息收集,摸清不法烟贩活动规律、进货渠道、销售网络、存货地点,把握时机,择机出击,适时收网。所谓时机成熟就是能够把违法烟贩一网打尽、人赃俱获,以扩大战果。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有的案件在核实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纵,按照不同案件的情况,张弛有度,不能收网的还要等待时机,该放线的还要在绝对控制下“欲擒故纵”,对有些案件还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还要进一

步的加以取证,按计划、分步骤、有组织的进行实施,务求做到打则必尽,以切实铲除售假网络。

三是案后监督环节。经营案件查破后或移送司法机关后要及时将案情上报相关监督部门,同时要密切关注案件办理的进度,随时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案件遇到阻力时要及时提请上级主管理部门协调督办;在案件移送办理方面我们首先必须要掌握刑事案件的起诉标准,其次要掌握公、检、法机关办案的几个关键时限(拘留期限、批准逮捕期限、上诉期限、审理判决期限等);只有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诉讼程序,才能把握办案标准,掌握办案进度,实行有效监督,提高办案效率。

(二)、解决办案难点,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

多年实践证明,无论是部署打击涉烟犯罪工作还是侦办具体涉烟案件,没有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支持,都难以顺利开展和深入进行。我们对有关打击涉烟犯罪重要工作部署、重大行动和大要案件的侦办工作,以及在执法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困难和突出问题,都要及时、主动地向当地政府请示报告,必要时要请政府领导同志出面协调,解决困难,为打击涉烟犯罪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实践证明,政府领导的重视是做好打击涉烟犯罪工作的重要保证。

(三)、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专卖管理工作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不断研究新情况,积极探索打击涉烟犯罪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要建立防范、打击涉烟犯罪的预警机制和协作机制,探索建立以信息情报为主导,以案件侦破为核心,专群结合的打击体系,全面提升防范和打击的整体水平。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对研究并采取得力措施解决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

——对证人作证难的问题。除了说服教育,还要循循善诱,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晓之以法、晓之以利害、晓之以情理,消除证人的畏惧心理、少事思想,找准证人心理因素,打消其顾虑,打消证人的包庇念头;

——对认定事实难和取证难的问题。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办案的一面,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厅、烟草等机关,要求各部门在办理涉烟案件过程中,对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案件,应予认定,并要求司法机关及时审理,防止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久拖不决。我们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并按照“两个基本”的原则审理涉烟案件。同时我们还要及时地向地方政府和有监督权的机关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必要时可以提请政府或有监督权的机关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的方式来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

充分利用好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工具,最大限度地收集并完善好相关证据,为对涉烟犯罪嫌疑人的追刑打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建全办案机制,提高攻坚克难的能力。

必须制定规范、严密的规章制度,从案件分工,案件受理、办案程序、赃物管理到各级管理人员,做到有章可循,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认真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增强经专卖管理人员法治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时效意识,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竞争激励机制,围绕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经常性地开展破案竞赛,对工作业绩突出

的,破获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员要给予一定奖励,并及时报功请奖,充分调动专卖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办理经营案件方面,办案人员要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包括政治、业务、心理、社会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能力。既要勇敢、又要讲究策略,同时还要具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排除阻力和干扰的能力,杜绝办案中的利益驱动,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建立符合实际,紧密高效的协作机制。

首先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只有积极、主动、真诚,才能得到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的支持,也才能最终为烟草执法工作的开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其次是专卖管理人员要加强与辖区送货员、客户经理等人的联系,通过采取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设置联络员等方式,互通情况信息,交流管理经验,变松散型为紧密型协作。

第三要建立、完善相关案件移送制度,明确权利和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追刑打击案件线索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够追刑打击的要向司法机关移送,严禁以罚代法(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市场管理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经营案件线索的,应及时向稽查大队汇报并移送,对于移送的经营案件线索,稽查大队应立即开展调查,决定立案侦查的,稽查大队要与市场管理所做好衔接工作,紧密配合,依法查处。稽查大队和各市场管理所要加强同当地其它相关执法部门的联系,保持信息互通,对于查处没有管辖权的案件,要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对于其它执法部门查处的涉烟案件,要积极介入,主动联系,形成全方位信息共享和协作办案机制

篇三: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摘要: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日益普遍,网络购物在给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违规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执法部门在对这类案件实施监管执法时时,因为互联网违法涉烟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存在这诸多的现实困难,导致无法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准确打击,如何有效查处互联网涉烟案件已经成为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探讨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征,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的现状和监管难点做了具体分析,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 烟草专卖 执法 监管

我国自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便正式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专卖许可制度。但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衍生行业的快速发展,网购因其辐射面广和隐蔽性强等特点成为了不法烟贩逃避打击,进行非法销售卷烟假烟的重要途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 互联网涉烟案件类型及特点

1. 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文中“互联网涉烟”情况,就是以此作为法律根据。即凡是违反烟草专卖制度,利用互联网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包括制售假冒卷烟),均归于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2. 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类型

虽然互联网涉烟案件设定条件为通过互联网,但是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区分依然的性质依然按照案件的数额或违法金额来划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这一点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依然适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区分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以“销售走私烟、无标识外国卷烟”、“无证批发烟草专卖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进货”等为认定及处罚依据的可以由专卖执法部门按照

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来进行处理。对于涉案金额巨大,情节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议纪要》对于此类犯罪活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点

3.1 网上销售形式多样,销售链完整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衍生产品,网络购物成为了不法分子涉烟犯罪的又一重要途径。总结以往各地查办的案件,我们可以发现互联网涉烟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通过企业黄页等分类信息网站来发布广告信息等从而进行非法销售;第二,通过淘宝、凡客等电子商务网站,通过开设虚拟店铺,以其它非专卖品的名义来从事非法活动;第三,通过QQ、YY等聊天工具以及贴吧、博客等个人空间来发布涉烟广告、求购信息等,从而在网上进行非法收购或销售烟草专卖品。从事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的以3人以上的团伙组织为主,以2013年9月6日邯郸市烟草专卖局侦破的互联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案件为例,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上网追逃1人,该犯罪团伙协作默契、分工细致,已形成完整的“网上交易订货,快递物流配送,网上银行转账”的成熟的销售链。并且在各个环节双方都不会有任何实际接触,所有的交易都通过网络沟通以及成员之间达成的默契来推动。

3.2 网上交易辐射面广,涉案金额大,交易网络复杂

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网上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不确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不法分子借助淘宝以及其它在线网购平台,打着销售烟标、烟盒的幌子,实际上是进行假烟销售。网上交易方式销售涉烟商品对象广泛,涉及不同年龄和阶层的人员,人员数量庞大,涉及的网络体系庞大、金额较大,从全国查获的同类案件看来,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过亿元。通常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非法经营网络存在横向、纵向交叉联系,不仅有上线直接为下线的供货网络,下线之间也通过互联网相互调剂烟草专卖品;同时交易方式又呈现分级态势,既包括利用互联网的网上交易,也包括通过业务联系、银行转帐、物流配送等方式进行的网下直销交易。以邯郸市烟草专卖局侦破的互联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案

件为例,该案团伙长期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淘宝网”以衣服、食品的名义购进大量非法卷烟在市区及周边兜售,该案涉及广东、广西、深圳、湖北等20余省、市,上线达80余家、100余人,案值近两亿元。

3.3 交易及运输方式隐蔽,通过第三方,快捷保险

互联网涉烟案件一般都是不法分子与消费者之间的一对一小批量交易,因此其交易以及运输方式都比较隐蔽。在多起涉烟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以销售打火机、烟标等产品的名义来进行网络店铺注册;然后再通过第三方链接或者聊天工具来确定购买烟草专卖品;最后再通过网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交易。发货时卖方一般都是使用物流或者快递公司以日用品等其它名目来发货,部分卖方通过收买长途大巴车司机来进行运输,买卖双方交易风险小,受时间、%
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25429.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
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