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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通知

2016-11-09 12:24:10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卫农卫发〔2011〕6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

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臵、经县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

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臵规划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

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经上

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臵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

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

由卫生部另行发布。

第三章 基本功能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

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

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

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

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第十三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

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臵临床和公共卫生

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臵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

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

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第十七条 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定期召开院周会、

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

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

文明服务。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

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

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

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篇二: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文件

皖卫农〔2012〕7号

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近年来,通过实施民生工程建设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我省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与服务水平有了一定改善。但从近期媒体报道和我厅掌握的情况来看,部分地区的村卫生室还存在监管薄弱、医疗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保障村卫生室的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村卫生室是农村卫生三级网的“网底”,是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渠道,是农村基层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执行者。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进一步提高对村卫生室重要作用的认识,认真履行对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的指导、监管职责,确定分管领导及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并结合实际,将执业许可管理与卫生监督、新农合监

管等工作紧密衔接与配合,形成合力,全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管;要成立村卫生室管理工作技术指导组,充实技术人员力量,加强对村卫生室诊疗服务及其药品使用等重点环节的检查与指导,不断规范其服务行为。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督查与指导,督促、帮助其切实履行对村卫生室的管理职责。

二、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针对媒体近期反映的一些问题,各地要举一反三,立即对辖区内所有村卫生室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督查的内容包括村卫生室及其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与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转诊情况,门诊日志、处方、皮试登记等医疗文书的书写、保存情况,基本药物采购、使用及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输液适应症掌握执行情况及输液反应抢救设施的配备使用情况,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的采购、使用及废弃物处理情况,消毒物品的规范使用及消毒登记情况,村卫生室周边环境卫生情况,医疗纠纷防范处理及处理结果报告情况等。对督查中发现的不足与漏洞,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完善,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今后,各地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村卫生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满足农村居民对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

三、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设置与建设,不断改善服务条件。

各地要结合行政村的区划调整,及时修订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设置一所村卫生室;确因行政村人口较多、村民居住分散需要增设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我省的村卫生室标准进行验收、审批,防止增设的村卫生室存在人员素质偏低、条件简陋等安全隐患;增设的村卫生室要统一纳入当地乡镇卫生院管理,选址应避免与相邻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距离过近。

所有村卫生室均应严格按照我厅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皖卫农

〔2007〕9号)要求进行规范建设,内部至少建有六室(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资料室、药房、值班室),并做到相对独立、布局合理;治疗室(处置室)应有急救药品柜、供氧设施、消毒盛器、治疗盘、紫外线消毒灯(车)等。要加强村卫生室周边环境的整治,保持其干净整洁,发挥村卫生室在村级爱国卫生运动中示范带头作用。

各地要对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进一步加强软硬件建设:治疗室应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并做到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相对分开;“三查七对”、药物配伍禁忌、输液反应抢救程序、消毒等制度由县(市、区)卫生局统一制定后张贴上墙,并严格执行;消毒盛器、治疗盘等器械用具应定期消毒,并标注消毒时间;要配备病程记录本与输液卡,定时观察输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具应及时消毒毁形、焚烧或深埋,并有处理方式、日期等具体记录。

四、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职能。

各地要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落实情况作为乡镇卫生院及其院长的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职责;凡民生工程建成的村卫生室,均要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各地应学习、借鉴黄山市实行乡镇卫生院驻村责任医生制度等做法,不断完善一体化管理的具体实现形式。

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村卫生室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保障政策;要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严防无执业资格人员在村卫生室从事药事、输液配置、注射等执业活动;要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业务收支的监管,实行专户管理、分室核算,严禁村卫生室截留、坐支收入资金;要通过例会、巡诊等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点评与管理指导,不断提高村卫生室常见病诊治、合理用药和院感管理等工作水平。

五、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均需不折不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我厅规定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所用药品全部由乡镇卫生院从省集中采购平台上订购,并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私自从省集中采购平台以外的任何企业购买药品。凡发现村卫生室推诿病人、“体外循环”购药等违规行为的,要扣减甚至停放其药品

零差率补助,情节严重的,要吊销村医的执业证书;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违规行为管理不力的,要视情节给予扣减绩效与奖励补助、追究院长及相关管理者责任等处理。对于违规向村卫生室销售药品的企业,要列入药品招标采购黑名单,取消其参加我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或配送的资格。

各地应及时将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做法与建议报送我厅,以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各市卫生局应于2月15日前,将所辖县(市、区)的村卫生室专项督查开展及整改落实情况汇总报至我厅农卫处。我厅将自2月中下旬起对各地村卫生室管理情况进行暗访,凡发现监管力度不大,医疗安全隐患较多,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彻底等情况,将督促整改并通报全省。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篇三: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臵、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

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臵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臵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臵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卫生部另行发布。

第三章 基本功能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第十三条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臵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臵由县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第十七条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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