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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6-11-07 11:29:03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_规法字〔2011〕302号

天津市规划局文件

规法字〔2011〕302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4月14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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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规划证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证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分)局和各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内容:

(一)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过程检查;

(二)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通知书?,并要求建设单位签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施工计划制定跟踪检查计划。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施工计划,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调整后的施工计划。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结合跟踪检查计划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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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售楼处和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现场悬挂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平面位置)、基础(平面位置)、墨线、地下主体、正负零、地上主体,外檐装饰;

(二)市政管线工程:管线平面位置和管线规格以及塔(杆)位、地下管线覆土深度、架空线高度等;

(三)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平面位置、宽度、横断面形式、承台平面位置、路面高程、梁底标高等;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在建筑工程施工至墨线部位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做书面审核,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基础、墨线、地下主体各层工序开工前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测绘单位和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实施动态检查,并由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挖槽后和覆土前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测绘单位和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实施动态检查,并由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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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分期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地下空间项目提交地下空间竣工复核报告);

(三)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四)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纸质及电子版现场实景照片、交验标准地名证书等)。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应当严格按照实际建成情况进行实测。?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现状地形和各项技术指标。竣工总平面图中标注的所有尺寸均为满外尺寸(包括保温层和外装饰层),标注位置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对应。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

1、规划总平面:包括用地范围、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库)、出入口位置、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2、技术指标: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3、建筑单体: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层高、外檐装饰、内部平面布置、建筑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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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拆除或者保留的建筑物情况;

5、建设用地范围内(含界外处理范围)临时建筑情况;

6、建设用地范围内(含界外处理范围)违法建设情况;

7、设置和使用标准地名情况。

(二)市政管线工程

1、管线规格、平面位置、覆土深度、塔(杆)位;

2、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三)市政交通工程

1、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横断面形式、宽度、承台平面位置;

2、路面标高、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查验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的,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进行查处。建设单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规划验收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标注违法建设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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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4-10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成果

的各项要求进行建设,保障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

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证后管理工作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许

可证及附图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证后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局(处)(以下简称区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后管理

工作,业务上受市局领导。

第五条 建设工程证后管理工作内容:

(一)对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

(二)按照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进行建设,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随意变更许可事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八条 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及附

图的要求放线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

在申请规划验线时,对一个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工程,应遵循“一次申请”的

原则。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线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报表》;

(二)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四)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照片;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

交验原件;

(七)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规划验线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包括界外处理范围)应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情况;

(二)控制桩保存情况;

(三)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情况;

(四)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情况;

(五)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下列要求:

1、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规划控制线的距离;

2、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现状人防、市政管线等地下空

间工程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六)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放线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下列要求:

市政管线工程中心线规划放线平面位置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相关建筑

物、构筑物的距离等。

(七)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放线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下列要求:

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规划放线平面位置、走向、红线宽度、转弯半径、承台平面位

置、定位桩点坐标及控制点坐标平面位置等。

(八)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

线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后,方可开工建

设。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不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整改通

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

规划验线申请。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地放线中如确因现状地形条件无法满足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

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当进行施工过程查验。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查验的内容:

(一)建筑工程的查验内容为墨线、正负零、主体和外装修部位查验。

(二)市政管线工程的查验内容为管线平面位置、管线覆土深度、管线规格动态查

验和塔(杆)位、架空线高度查验等。

(三)市政交通工程的查验内容为中心线平面位置、宽度、横断面形式、承台平面

位置、路面高程、梁底标高等。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各类控制桩点及重要标记,并在施工至《建设

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要求的查验部位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

程规划施工过程测量技术报告》,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查验

的依据。

第十六条 过程查验中对存在违法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

序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履行行政决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和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项

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时,对同一个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遵循“一次

申请”的原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

2、《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6、《标准地名证书》及附图(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已更换的应重新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更换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9、因建设项目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

1、规划总平面:包括用地范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退让距离、建筑间距、满外尺寸、

出入口位置,道路、绿化、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

2、技术指标: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3、建筑单体:包括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含地下建筑)的内部平面布置、立面效果、

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高度等;

4、应拆除或者保留的建筑物情况;

5、建设用地范围内(含界外处理范围)违法建设情况;

6、设置和使用标准地名情况;

7、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二)管线工程:

1、平面位置、管线规格、覆土深度、塔(杆)位;

2、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3、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三)交通工程:

1、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横断面形式、宽度、路面标高、承台平面位置、梁底标高、

涵洞顶部标高;

2、线路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3、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和附图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未全面完成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按照本规定

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和附图要求的,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进行

查处。建设单位履行行政决定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和行政检查文书由市局统一编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过

程测量技术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天津市建

筑工程规划实施测量规范》和《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测量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测绘资质测绘单位进

行规划放线、施工过程规划测量和竣工规划测量及编制相应测量技术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和证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监字[2007]604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9-3-26

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天津市规划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桥梁、管线、城市雕塑及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建筑物外里面改变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1、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取得土地权属文件。

五、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一) 建筑工程

永久性建筑物(含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永久性建筑物);

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有关图纸(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

3、土地、消防、人防、地名和配套等部门的审核文件;

4、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报告;

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临时建筑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临时建筑);

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有关图纸(一式3份及电子文件);

3、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报告;

4、土地、消防和配套等部门的核准文件;

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维修建筑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维修建筑);

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有关图纸一式3份及电子文本;

3、消防部门的核准文件;

4、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市政工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市政工程);

2、管线长度小于等于200米的建设项目,需报送专业管理部门拟建方案和说明,1/500地下管线实测地形图3份,电子图1份;为建筑物配套的工程,还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5份(含平面示意图、平面、立面、纵断面、横断面、大样图等);

4、图纸比例:外环线以内1:500,外环线以外1:2000;图纸装订格式:长29厘米,宽21厘米;

5、属政府资金项目,提交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大型市政工程项目还须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及批复文件;属非政府资金项目,提交投资核准或备案文件;

6、相关协议及证明。市政工程通过公路、河道、铁路等,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提供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需临时占用土地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使用土地文件;需永久占用土地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管线长度大于200米的建设项目,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报告

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构筑物(含雕塑)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构筑物);

篇三: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监察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率调整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会签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住建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

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建设用地整的规划管理、土地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规划、土地、建设、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擅自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 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

(一)因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规划修改、国家及本市政策变化等原因,造发建设条件发生客观变化的;

(二)因公益性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导致地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在紫线范围内,因恢复建设已灭失的老建筑或者经专家委员会论证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本市政策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按照《中华人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有关规定

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涉及细分导则修改的,按照本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细分导则的情况下,调整建设用地容积列程序办理:

(一)中心城区和环城四区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主管部

请;其他地区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区、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材料要说明调整理由,并附具体调整方案

(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会同建设、国相关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三)经专家论证可行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公示,并采取多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四)经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正式函告建设单位或者及时将依法变更的容积率调整情况抄告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变更情况公示20天。在公示期内如无竞买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主管部门同步调整配套费收费面积及金额;如有竞买申请的,应当重新进出让。

第八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土地、建设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或变更手续。

第九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容积率调整情况,接受社

第十条 调整容积率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以及论证意见、公示(听等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备查。

第十一条 超容积率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违规工程进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相关处罚结果函告建设部门。

第十二条 违规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和法定程序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以及在规划管理中守、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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