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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停气通知

2016-11-02 10:44:11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巴南府发〔2011〕238 号

巴南府发〔2011〕238号

2011年11月21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和 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退出补偿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57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管理实行地票价款直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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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和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退出补偿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补偿

农户自愿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和2010年8月1日以后户籍制度改革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执行以下政策。

(一)复垦实施面积由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后,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委托的测绘审查单位审查为准。每户农户宅基地证载面积以外的晒坝、猪圈、牛圈、羊圈、林盘等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亩,超过部分权属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对地上构附着物进行综合定额补偿后,剩余价款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为准。

(二)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按照 9.6万元/亩预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按

1.7万元/亩预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复垦验收合格并地票交易后,所得地票交易价款在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复垦项目管理成本、复垦项目融资成本和前期补偿费后,土地使用权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 85:15 比例分配,按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结算,- 2 -

土地使用权人所得费用不低于12万元/亩,集体经济组织所得费用不低于2.1万元/亩。户改退地和建设用地复垦不再对农村住房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按照巴南区征地补偿政策进行补偿,也不再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购房补助。

复垦乡镇企业用地,按复垦验收面积,对企业合法产权人结算补偿,补偿价每亩 12 万元;对集体经济组织结算补偿,补偿价每亩 2.1 万元;企业已破产解体且合法产权人已不存在的,对集体经济组织结算,补偿价每亩 14.1 万元。

复垦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及其它集体建设用地,按

复垦验收面积,对集体经济组织结算补偿,补偿价每亩 14.1万元。

对无法明确具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拆旧复垦地块,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区主要媒体上公示,确认无权属争议后纳入复垦项目,按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对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主要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等新农村建设。

(四)退出宅基地后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申请复垦后,原则上不得在集体土地上重新申请单独建农房,可统一申请入住政府规划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民新村)。新申请建农房(农民新村)新占耕地面积要扣减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结算补偿款。

(五)农村居民一户多宅的宅基地(合法的宅基地除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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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构筑设施用地需要复垦,必须交由社集体经济组织统统一组织复垦工作,减轻拆除旧房及复垦的安全隐患,社集体经济组织按巴南府发〔2011〕120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五)款和第十五条第

(三)、(五)款之规定(即构附着物补偿和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的50%)补偿原权利人,其余归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六)补偿资金拨付按如下程序执行:

1.补偿费用测算。复垦项目通过测绘审查后,镇街根据申请人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和测绘审查复垦面积,计算出申请人应享受补偿费用,并登记造册。

2.公示。各镇街将申请者应享受的补偿金额在镇街驻地和村委会驻地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3.签订协议,资金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镇街与申请人签订复垦协议,准备入库备案资料送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市农村土地储备中心审查。

4.资金审批。复垦项目通过入库备案后,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资金审批表报区政府审批。

5.兑付。资金通过审批后,镇街向申请人发书面交房通知,申请人按照交房通知规定的时限交付建筑物、构(附)着物并经镇街验收合格后或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放弃建筑物、构(附)着物,并与镇街办理移交手续后,镇街将付款花名册报送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银行将补偿费用的50%直拨土地权利人(2010年8月1日以后户改退出宅基地且能复垦- 4 -

产生地票的按补偿费用的100%直拨土地权利人)。剩余价款结算待复垦验收合格并地票交易后,由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市的相关政策和程序,通过银行直拨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宅基地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补偿 2010年8月1日以后,转户居民的房屋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夹心房、连体房等)的,可自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置换,置换双方应协商确定置换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权属、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与面积,获得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价款等事宜,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后,将置换后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范围并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补偿。对农村居民整户农转城并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夹心房、连体房等)的,执行以下政策。

(一)农村居民整户农转城并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夹心房、连体房等)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合规性证明,由区复垦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红线范围(含房屋占地及与之相连院坝、圈舍)需本户和相邻权利人签字认可并作为产权变更依据。每户转户居民宅基地证载面积以外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亩,超过部分权属归集体经济组织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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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巴南府发〔2008〕76号

巴南府发〔2008〕76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臵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7月16日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臵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臵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臵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臵和住房安臵,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臵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臵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臵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臵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臵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臵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分地区类别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地区类别的具体划分见附表1。

土地补偿费支付方式为,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

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 安臵补助费按转非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安臵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臵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臵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臵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补偿,由征地办公室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房屋补偿对象应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不能以房屋合法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补偿对象进行补偿登记。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而未转移登记的,只能登记给原房屋权利人。自行分户分割房屋产权的,补偿登记时不予分户分割登记。

对征地已实施补偿的房屋,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第九条 农村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臵。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区青苗补偿费的4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臵按征地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权证的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重臵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征地办公室负责处臵。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十二条 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村实行综合定额补偿,社可选择综合定额补偿或据实清理补偿。

(一)综合定额补偿

1.被征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村、社。属社集体面积部分,在镇、村的指导下,由社全部补偿到户。

篇三:巴南委新发〔2007〕14号

巴南委新发?2007?14号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新经济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巴南区“两新”组织党组织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级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两新”组织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两新”组织党组织建设,推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巴南区“两新”组织党组织工作制度(式样)》印发给各单位,请大家结合实际,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对主管单位的要求

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帮助、指导本辖区或本系统的所有“两新”组织党组织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创新、务 工作制度(式样)》的通知 ·1·

实、灵活的原则,参考《巴南区“两新”组织党组织工作制度(式样)》,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资料档案,逐步形成各具特色、操作规范、制度严密的“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良性运行机制。

二、对基层“两新”组织党组织的要求

全区各基层“两新”组织党组织,原则上,必须至少建立六项基本制度(见附件中的基本制度)。要将建立的各项党建工作制度规范制作成“两新”组织党组织党建工作手册,并将各项制度落实于实际工作中。

三、对示范“两新”组织党组织的要求

全区各级各类示范“两新”组织党组织除应建立六项基本制度外,原则上,在《巴南区“两新”组织党组织工作制度(式样)》中的所有工作制度都应建立健全。除了将建立的各项制度规范制作成“两新”组织党组织党建工作手册外,所有党建工作制度还应该规范上墙,并做到将制度落实于实际工作中。

四、其他要求

全区各“两新”组织党组织在参考《巴南区“两新”组织党组织工作制度(式样)》时,一是要注意结合自身实际,将制度中提到的“两新”组织替换为本单位的名称(如 ·2·

企业、团体、学校、医院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二是可以在制定以上规定制度的基础上,以有利于党建工作开展,有利于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为目的,自主探索创新,建立可操作性强的其他党建工作制度。

附件:巴南区“两新”组织党组织工作制度(式样)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

新经济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2007年8月 日

主题词:党的建设 “两新”组织 制度 通知

中共巴南区委“两新”工委办公室2007年8月 日印 ·3·

附件:

巴南区“两新”组织党组织工作制度(式样)

(共14个制度,其中基本制度6个)

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职责

(基本制度)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支持“两新”组织法人正确行使经营决策权。

二、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两新”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五、积极服务“两新”组织,引导和监督“两新”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两新”组织发展。

六、关心“两新”组织发展,定期向“两新”组织提 ·4·

供调研情况,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党员职工提合理化建议,为“两新”组织发展出谋献计。

七、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维护国家、“两新”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两新”组织和社会的安定稳定。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基本制度)

一、结合本“两新”组织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认真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并提出意见交党员讨论。如实向上级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三、确定集体会议议题,并提前通知参会同志。充分发扬民主,并集中集体智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会议决议。

四、深入广大党员和职工,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关心他们的成长和进步,帮助他们解决有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检查党组织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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