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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分析:打工劳动者权益受侵犯司法案例分析相关范文

2017-02-14 05:46:5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未以夫妻相称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每日一练(2014.1.23)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未以夫妻相称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每日一练(2014.1.23)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 )

A.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

B.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C.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

D.当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某省发现有大米被镉污染的情况,立即部署各地成立联合执法组,彻查市场中的大米及米制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大米、米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

B.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布大米、米制品安全有关信息

C.县有关部门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时,该厂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

D.虽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影响仅限于该省,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多选题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2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选项C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该厂以商业秘密来拒绝的理由不成立。

选项D正确。《食品安全法》第82条第2款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3、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收入的是( )。

A.财政拨款

B.销售产品收入

C.专利转让收入

D.国债利息收入

多选题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应纳税收入范围。

选项A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选项B、C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选项D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选项B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据此可知,对于小规模讨薪的仲裁,实行片面终局的原则,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即对用人单位单方生效。

选项C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可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乙区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甲区均有管辖权。

选项D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友田公司是用人单位,金科公司是用工单位,不适用该规定。

5、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B.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C.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

D.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 多选题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选项C正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选项D错误。《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可知,如果第三人电梯厂已经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会重复支付。

6、某河流拟建的水电站涉及水土保持,并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哪一选项是合法的?( )

A.建设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B.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C.由于该河流的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已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水电站属于该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可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D.建设单位可委托负责审批部门下属的环境技术研究所为水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

单选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选项B正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选项C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选项D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7、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

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新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选项C正确。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8、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某村农作物减产。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检测认定,甲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倍,是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乙排污未超标,但其中的悬浮物仍对农作物减产有一定影响。关于甲、乙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乙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甲厂的行政责任

D.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乙厂的行政责任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据此可知,甲厂超标排污,应承担行政责任;乙厂并未超标排污,无需承担行政责任。

9、农户甲外出打工,将自己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同村农户乙,5年后甲返回该村。关于甲返村后的住宅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B.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C.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D.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选项C、D错误。《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据此可知,宅基地不得买卖,但可在本集体范围内转让。另外,即使土地转让行为无效,但转让合同并未违背法律规定,仍是有效的。

10、赵某从某商场购买了某厂生产的高压锅,烹饪时邻居钱某到其厨房聊天,高压锅爆炸致2人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钱某不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赔偿

B.如高压锅被认定为缺陷产品,赵某可向该厂也可向该商场请求赔偿

C.如高压锅未被认定为缺陷产品则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该商场证明目前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

选项B说法正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选项C说法正确。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若高压锅未被认定为缺陷产品的,则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D说法错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缺陷产品的销售者要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科技发展水平抗辩仅适用于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而不适用于销售者的违约责任。

11、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在中国境内应当按行政区划设立

B.经地方政府批准即可设立

C.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D.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70%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B、D说法错误。《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选项C说法正确。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12、某企业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为恢复生产,该企业将办公楼抵押给某银行

篇二: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未以夫妻相称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每日一练(2015.2.16)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未以夫妻相称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每日一练(2015.2.16)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农户甲外出打工,将自己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同村农户乙,5年后甲返回该村。关于甲返村后的住宅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B.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C.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D.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选项C、D错误。《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据此可知,宅基地不得买卖,但可在本集体范围内转让。另外,即使土地转让行为无效,但转让合同并未违背法律规定,仍是有效的。

2、某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获得一笔资金。关于该拆入资金的用途,下列哪一选项是违法的?( )

A.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

B.弥补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

C.发放有担保的短期固定资产贷款

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据此可知,不允许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3、张某从某网店购买一套汽车坐垫。货到拆封后,张某因不喜欢其花色款式,多次与网店交涉要求退货。网店的下列哪些回答是违法的?( )

A.客户下单时网店曾提示“一经拆封,概不退货”,故对已拆封商品不予退货

B.该商品无质量问题,花色款式也是客户自选,故退货理由不成立,不予退货

C.如网店同意退货,客户应承担退货的运费

D.如网店同意退货,货款只能在一个月后退还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B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营者采

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据此可知,该产品是可以要求退货的。

选项C合法,选项D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可知,“货款只能在一个月后退还”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4、为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检察院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派员在场

B.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时,不得派员在场

C.律师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告知检察院的,其相关办案部门应及时审查

D.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检察院可以安排听取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在场。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选项D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

5、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

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

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新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选项C正确。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6、关于我国生态保护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国家只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B.国家应积极引进外来物种以丰富我国生物的多样性

C.国家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D.国家应指令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据此可知,国家并非只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选项B错误。《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据此可知,引进外来物种,应当以不破坏生物多样性为前提。

选项C正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选项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该项错在,国家应起到“指导”的作用,而非“指令”。

7、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B.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

C.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D.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选项C、D正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8、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

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关于王某离开该公司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及该公司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尚未满1年,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B.王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其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

C.若王某依法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还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D.若王某选择跨统筹地区就业,可申请退还其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失业保险金。

选项A、B正确。《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王某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未满1年,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只要是非本人意愿中止就业的,就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与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没有关系。

选项C正确。《社会保险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选项D错误。《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据此可知,王某不能申请退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9、农户甲外出打工,将自己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同村农户乙,5年后甲返回该村。关于甲返村后的住宅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B.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C.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D.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选项C、D错误。《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据此可知,宅基地不得买卖,但可在本集体范围内转让。另外,即使土地转让行为无效,但转让合同并未违背法律规定,仍是有效的。

10、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李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故李某无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B.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某有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C.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

D.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期间

多选题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可知,李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乙公司于2012年12月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在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未超出1年的时效期间。

1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关于税务登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其账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C.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选项B说法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选项C说法错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选项D说法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2、赵某从某商场购买了某厂生产的高压锅,烹饪时邻居钱某到其厨房聊天,高压锅爆炸致2人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钱某不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赔偿

B.如高压锅被认定为缺陷产品,赵某可向该厂也可向该商场请求赔偿

C.如高压锅未被认定为缺陷产品则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篇三:专题一:劳动者权益保护

理性维权已成为弱势群体享受不起的“奢侈行为”?

一个民主法治不断进步的时代,必定是一个权利高扬的时代。权利只有得到维护,才能显示其真正的意义与价值。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权利只有在持续不断地与否认、侵害权利的力量进行斗争中才彰显其存在,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个人的神圣义务。

观察中国当下之情形,在社会变革的猛烈冲击下,在市场经济大潮的裹挟中,公民的权利意识快速地觉醒并茁壮地生长着。然而,在这一进程中,一系列非理性维权事件却给世人敲响了警钟。为了证明自己身患尘肺职业病,河南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不惜“开胸验肺”;在上海打工的孙中界为证明自己不是“黑车”司机,一怒之下自断手指以示清白;成都市民唐福珍因抵制房屋拆迁而自焚身亡;宁夏农民工王斌余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还遭到打骂,在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类似的例子,太多太多!

一桩桩带有悲剧色彩的维权案件,牵涉对象无一不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些“小人物”的命运最终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无一不是由于舆论的介入,或者推动了问题的解决,或者引发了全社会的深思。不过,如果将目光投向这些“小人物”因维权而付出的昂贵代价,难免让人感到苦涩和悲壮:他们有的已经失去了宝贵的生命,有的以自残等极端的方式,让身体永远留下了难以弥合的伤痛和疤痕。

维护权利的最好方式,是每一个人都能点点滴滴、持之以恒地对个人权利反复坚持。作为一个受害者,谁都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但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尤其不应该用暴力来反对不公正,不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自己也因此付出了极大代价。

生命或已逝,权利何所归?一件件非理性维权的悲剧告诉我们,无论是个体性的暴力还是群体性的激烈行为,都早已被证明不是最好的推动社会良性发展的方式,只有合法的、和平的理性维权行为,才更容易得到更多的人理解、支持和响应,有理有利有节的维权更有利于推动问题的解决。

当然,面对诸多的非理性维权导致的悲剧,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深刻反思。事实告诉我们:在一些地方,理性维权已成为弱势群体享受不起的“奢侈行为”,因此,理性维权,不仅是公民所要学习的,相关部门更要为其创造好的条件。

公民理性维权的成本必须降低。毋庸讳言,当前过高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让许多维权者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望而却步。以工伤维权为例,有专家计算过,将所有的程序走一遍大概需要3年9个月左右,大多数受伤农民工无法及时得到赔偿,而且很多农民工因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导致法律维权难上加难。再比如民工讨薪,要经过多道程序,时间长还未必有效,因此,一些农民工干脆放弃通过正常渠道讨薪,而采取跳桥、跳楼、绑架等极端手段来讨公道。当维权的成本超过了维权者可承受的能力时,一些非理性甚至是暴力的自我救济的表达就在所难免。因此如何简化程序,降低维权门槛,降低维权成本,是政府部门当下必须要做的事情。

必须建构弱势群体维权的“绿色通道”。现实生活中,不少地方官员常常把直接向上反映问题的群众视为“刁民”。事实上,这在理念上已经堵死了普通民众的理性维权的通道。因此,如何让广大百姓更为顺畅地表达自己的心声诉求,如何更为实在地让他们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利,如何避免制度救济通道的失灵,这对于化解非理性维权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首先为维权群众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一条明路,解决维权方式、维权思路上的信息不对称;其次,要畅通理顺已有的公共维权的渠道和机制,加大监督问责力度,让相关责任部门在面对群众维权时,不能也不敢推三阻四、冷漠无情;再次,从体制上找症结。时下,由非法、暴力拆迁所引发的暴力维权事件接二连三。野蛮拆迁方往往是拥有权力和资本的强大团体,遭受损失的一般是普通百姓,而此过程中大多是“开发商在前”、“政府在后”,老百姓处于弱势。这一切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从根本上修改或废除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对于化解非理性维权现象将会起到重要功效。

令我们欣喜的是,在民主法治进程中,政府依法行政正大踏步前进。越来越多的施政者明白了公权力的运行规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知悉了公权力是有边界的,而非“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式的为所欲为。同时,当为打造法治政府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开始运作,当“有权必有责、用权

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成为头顶利剑时,政府的行为日渐变得规范,“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的“三拍决策”行为,正逐渐被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和听取民意制度所取代。依法行政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和谐。近年来,一些地方屡屡发生因污染项目引发的环境维权事件,从2008年厦门PX项目引发的“散步”,到2009年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市民理性维权前听取民意等等,都表现出公民对国家权力机构的信任,也表现出政府部门对民意的尊重。

我们更愿意看到这样的场景:在理性维权面前,公民与政府实现双赢! (孙爱东)

[稿源:半月谈]

专题一:劳动者权益保护

案例一:学生实习兼职难享劳动者待遇 法律空白工伤维权艰难

7月25日,是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实习期间的学生权益问题存在空白,这一条例从6月26日开始征求意见起就备受关注。

因为学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学生在实习或者兼职过程中受到伤害问题一直都备受关注。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对意外伤害保险与损害赔偿作出约定。

学生在实习或者兼职过程中受伤究竟该不该算工伤?专家又持怎样的看法?

【手指断了都无法被认定工伤。】

大二学生林峰就读于一家职业技术院校,为了减轻家里负担,他在一家公司找到了一份兼职工作,从事机床操作。没想到在工作了几天后,林峰就出了事故,他的左手手指被锯床夹断。

林峰找到单位,希望能为他支付医疗费和后续治疗的费用,但单位说他是违规操作,单位没有责任。后来他听工友说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去劳动部门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他从劳动部门得到的答复却是:他还没有毕业,属于在校学生,与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其为工伤。

林峰与单位之间既没有合同又没有协议,本想挣点钱的林峰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受伤的情况同样屡见不鲜。与大学生兼职一样,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同样不属于“劳动者”。

“学生打工和实习的时间一般都很短,很多单位都不愿意用,能找到单位就不错了。”同学们即使是在实习过程中受了点小伤,一般都是自己去医院看看。如果受伤非常严重,也先是找老板协商,协商不成才会想到打官司。

据了解,我国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其中大部分为工科理科学生。在他们的实习或者兼职的过程中,常存在安全隐患。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调查显示,有67.62%的学生在兼职时没有任何劳动安全保障。一旦发生问题,大学生就会面临赔偿责任不明、企业学校推诿、自身权益很难保障的困境。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说,大学生在实习或者勤工俭学期间出了工伤情况会“很复杂”,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划分责任,如果这份工作并不是由学校推荐的,学校可能就不会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还要看学生与用人单位有没有协议约定,以及约定的内容是否合法等等。

【劳务关系得不到劳动法保护】

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这对大学生维权非常不利。”

人们通常认为,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因此,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就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只构成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待遇却有天壤之别。】

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介绍,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劳动报酬权以外,还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定权利;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大学生一旦在实习、兼职过程中发生纠纷,往往因为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给维权、执法部门行使职责带来一定难度。

而且,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上,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赔偿数额相对要高,无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要全额赔偿。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且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这就是说,林峰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追究单位的侵权责任,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项目。但他还要面临着举证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在举证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应出台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

大学生到单位实习或者兼职时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对意外伤害进行事先约定。如果用人单位实在不愿签,大学生又很珍惜这个机会,也要注意保存曾经在这个单位工作过的证据,包括证人、工作服、工资条、重要对话的录音等等,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大学生在兼职或实习过程中面临的多种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界定不清,范围过窄,规定过死。”原有的法律规定关于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的约束比较严格,没有一个弹性的空间,当新情况出现时不能够及时地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处理。同时,我国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带有以身份定关系的不合理做法,社会的通常推断逻辑是,由于大学生的学生身份,所以无论从事何种劳动,都不可能成立劳动关系。

兼职大学生与单位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具备劳动关系的特点,应该受劳动法的调整。当然,对于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要解决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还需要对相应的配套性、关联性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如涉及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的法律法规。

而对于大学生实习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实习生所做的工作与正式职工无异,且技能单一,工作辛苦,有使用廉价劳动力之嫌,黄乐平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大学生已成为事实上的劳动者,也应参照劳动法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则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出台强制性的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所有开设实习课程的学校和参加实习的学生都必须依法参加这种保险。这样学生一旦出现工伤,就由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不管企业和学校有无主观过错。而投保费用,可以考虑学校、政府和学生各自承担一部分。(记者 刘宏)

[稿源:法制日报]

案例二:试用期内辞职是否需支付违约金

[案例介绍]

Jack是2002年的应届毕业生,与富山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三年,从2002年8月1日到2006年7月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因富山公司考虑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于2002年9月份出资送Jack去参加就职培训,因此双方又签订了五年的服务期协议,起始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相同,约定如Jack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则需按约支付违约金1万元。

2002年11月6日, 富山公司在讨论年终奖问题时,认为新员工为单位创造的效益不明显,当年不发给年终奖,第二年减半发放,从第三年起全额享受。Jack认为奖金应该与员工的个人业绩挂钩,而不应由工作年限决定,公司的规定不合理。11月11日Jack书面向富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11月12日起未到公司上班。

11月13日,富山公司书面通知他公司已经同意他辞职,人事部会依法为他办理退工等 手续,但他应按约定交纳违约金1万元,被Jack拒绝。11月18日起富山公司多次致电、致信给Jack,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均遭拒绝。

12月30日富山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Jack支付违约金1万元。Jack则认为他现在还

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

[仲裁委员会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服务期协议均合法、有效。

Jack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应被任意剥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富山公司要求Jack支付违 约金的法律依据不足。最后裁决对富山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富山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经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试用期约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设立试用期的,均享有在试用期内的法定权利。Jack在试用期内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双方的服务期协议并不能限制Jack在试用期内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而且Jack辞职已经被富山公司同意,因此富山公司不应要求 Jack支付违约金。最后判决驳回了富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Jack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但同时服务期五年中也包括这六个月。他前六个月试用期和服务期相重合。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的特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所以当这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故在试用期内Jack仍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一旦进入合同期后,Jack只能享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Jack与富山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而后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为五年,这种情况下,一般视为服务期协议变更了原劳动合同的期限,即Jack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变更为五年,Jack不能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合同,而必须履行服务期协议。因为服务期协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所以Jack解除合同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单位要求Jack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与Jack享受的特殊待遇相适应,对于不合理的违约责任Jack 也有权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变更。

案例三:未毕业不能签劳动合同

【案例回放】

小何是一名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明年6月即将从大学毕业。由于如今的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学校也允许应届生在最后一学年尽快找到工作。今年11月,通过大型招聘会,小何得到了一家大型外企的青睐。可是公司的招聘负责人告诉小何,可能还不能签劳动合同要等他明年6月毕业后才能签。小何常听说一些学长在求职时由于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到侵害的例子,于是非常疑惑,如果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那明年6月前这段时间的工作公司是否会给自己购买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呢?

【专家解析】

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绝大多数是一一对应的模式,一个萝卜一个坑,每人都有一处归属。所以,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一人只能在一家单位工作或学习。

小何今年还是全日制大学的在校学生。全日制学校学生入学时需要将档案转入学校,如果是外地学生,甚至连户籍都需要转入就读学校。通俗地说,小何的“坑”就在学校了,他不能在读书期间校外又扎“坑”,无法在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诸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缺乏这一基础,社会保险也无法缴纳。只有当小何从学校毕业之后,跳出了这个“坑”,才可以办理《劳动手册》,

开始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也可以开户缴纳了。

但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意向后如何来维系呢,是否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就对双方缺乏保障呢?其实并非如此。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每年都会提供《就业协议》,供用人单位和应届毕业生确定用工意向使用。这份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但充分保障了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因此建议小何要求该单位与自己签订《就业协议》(协议可以向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索要),防止时间长了双方的意愿发生变故。无论是否签订《就业协议》,小何在7月离开学校后,应该与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以为《就业协议》可以替代劳动合同,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案例四:员工辞职,培训费应否由员工返还

[案情与问题]

1998年6月,某合资企业诉董某在合同期内接受厂方的培训后不辞而别,并带走技术资料,要求董某赔偿培训费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还技术资料。经查,1997年10月,董某被该企业招聘,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8个月;若乙方(劳动者)被甲方(用人单位)送外学习培训必须安心在甲方工作,擅自违约应赔偿培训费,并不得出卖、转让甲方技术资料。”合同签订后,企业因生产需要,送董某到广州学习技术,回厂后从事车间管理与技术工作。但合同履行7个月后,董某受某市同行厂家高薪诱惑,不辞而别,并声称: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合同;学习培训获得的技术资料是自己劳动所得。企业经多方努力无效,遂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董某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8个月试用期已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最长试用期限,因此,此约定无效,试用期应按6个月执行。《劳动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就是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如果未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作为双方行为的规范。董某与企业在合同中就学习培训和不得出卖转让技术资料作了约定,是有效条款,董某擅自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技术资料不是董某的发明创造,是通过企业出资在培训中获得,董某声称是自己劳动所得也是错误的。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董某赔偿企业培训费及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把技术资料退还给企业,双方解除合同。

案例五: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案情简介]

江某原是天蓝公司员工,双方于1998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8年4月7 日-2002年4月6日。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明确的约定。其中提到,一方解除合同不当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或违约期限X前一年工资总额30%。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顺利履行。1999年3月天蓝公司发出文件,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计算办法为违约期限X前一年公司月人均收入的30%。2001年,由于天蓝公司的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天蓝公司效益大幅滑坡,于是天蓝公司决定解聘部分员工,以节省费用开支。天蓝公司遂于2001年7月向江某发出通知,称“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提前解除与你所签劳动合同,现通知你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合同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江某收到通知书后,即移交了部分工作,并准备办理离职手续。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对经济补偿金不持异议,但对违约金的给付标准意见不一,江某要求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天蓝公司却称公司已经颁布了文件,统一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而坚持按公司规定支付违约金。由于两种计算方式所计算出的违约金差距甚大,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江某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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