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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财政信息网

2017-01-04 06:25:00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

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省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2007年12月6日发布的《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07〕37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1 北京 2 天津 3 河北 4 山西 5 内蒙古 6 辽宁 7 大连 8 吉林 9 黑龙江 10 上海 11 江苏 12 浙江 13 宁波 14 安徽 15 福建 16 厦门 17 江西 18 山东 19 青岛 20 河南 21 湖北 22 湖南 23 广东 24 深圳 25 广西 26 海南 27 重庆 28 四川 29 贵州 30 云南 31 西藏 32 甘肃 33

青海

省级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厅局级 500 450 450 480 460 480 490 450 450 500 490 490 450 460 480 490 470 480 490 480 480 450 490 500 470 500 480 470 470 480 500 470 500

其他人员 350 320 310 310 320 330 340 310 310 350 340 340 330 310 330 340 320 330 340 330 320 330 340 350 330 350 330 320 320 330 350 330 35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20 100 120

34 35

附表二

宁夏 新疆

800 800

470 480

330 340

100 120

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序号

市区

1 西安市 2 咸阳市 3 铜川市 4 宝鸡市 5 渭南市 6 汉中市 7 商洛市 8 安康市 9 榆林市 10 延安市 11 杨凌区 12 韩城市

住宿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800 460 600 320 600 300 600 320 600 300 600 300 600 300 600 300 680 350 680 350 680 320 600 300 单位:元/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其他人员

320 100

260 80

230 80

260 80

260 80

230 80

230 80

230 80

300 90

300 90

260 80

260 80

2014年5月7日

篇二:陕西省财政厅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文件

陕财办预[2007]121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8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做好2008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化和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现就2008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2008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推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

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原则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

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省级财力相适应。继续坚持保证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有保有压,从严从紧编制各项支出预算。同时,在完善各项制度和加强基础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非税收入改革,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实施绩效考评管理试点,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和透明,提高预算资金分配、支付和使用过程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二、编制重点

2008年,省级部门预算要继续以“三个全面、三个细化”为主要内容,做好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编制的重点是:

㈠ 继续完善省级部门预算包干管理办法。根据2007年以“完善体系,提高标准,核定项目,留有机动,包干管理,强化约束”为主要内容的部门预算包干管理办法,结合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减少预算追加的要求,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继续完善定员定额标准体系。一是适当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确保省级部门正常运转;二是对工商、质监、药监、养老、安全等市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公用经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并适当提高其保障水平;三是在省级行政机关直属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定额管理试点;四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研究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实现资源配置优化。

第二,按照零基预算方式核定项目支出预算。为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2008年起,对编入省级部门预算的各个项目支出全面打破基数,所有项目支出均逐项重

新核定。

第三,完善部门机动费管理。加强对机动经费用途的规范和管理,理顺机动经费动用的程序和权限,对部门年初预算的不准确性以及临时增加开支做到弥补和调节,确保机动经费发挥重要作用。

㈡ 强化综合预算编制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2008年,省级部门预算要强化综合预算编制工作。要在2007年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全面实行“收支脱钩”的基础上,结合省级10个部门非税收入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综合预算改革。一方面,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非税收入预算要在部门预算中详细编列;另一方面,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除有规定用途外,执收单位的支出不得与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挂钩。

㈢ 继续细化部门预算编制。一是对基本支出继续予以细化,在落实津补贴、提高取暖费标准和补足事业单位调资缺口的基础上,增加“工会经费”等经济支出项目,准确反映工资福利及商品服务的具体分类;二是将项目支出细化到经济分类,并有合理的测算依据和项目执行期限,以保证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三是采购预算要细化到具体的经济分类和具体的采购品目,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到位率,以方便实施集中采购。

㈣ 推行项目支出绩效考评试点。根据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制订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的量化指标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2008年,在部分省级部门开展重点支出项目绩效考评试点工作,从部门预算编制开始,由省财政厅对其申报的重点支出项目进行筛选,确定考评项目,制定具体考评办法和考评指标体系,启动立项、调研、申报、审批、执行、考核等全过程考评试点。

三、编报口径与方法

省级各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表格及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反映本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部门预算主要包括部门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㈠ 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部门收入预算包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各单位应结合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本年度收入来源,并按收入类别及具体收入项目逐项编制收入预算。2008年部门预算要将单位所有收入均纳入计划予以反映,包括单位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经营收入、租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基本支出要根据有关人员支出标准、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规定,以及省级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编制。对省级行政及参照

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在认真审核单位人员、资产等数据的基础上,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按照零基预算的方法编制基本支出。

㈢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预算的编制应依据部门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各单位项目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按轻重缓急安排来年项目支出。其中,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二上”数据时要按照项目标准文本上报(标准文本格式见附件2),具体预算数额要有可靠的测算依据和详细的经济科目分类。对于省级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或基层的专项资金,要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及时发布项目指南、征集项目,做好预算编制工作。省级部门项目预算申报总额应进行控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控制在本部门上年度财政己安排项目支出预算总额的120%之内。

四、编报时间

2008年省级部门预算继续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编报: ㈠ 2007年7-8月,省财政厅完成编制2008年部门预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包括部门预算实施情况调研、修改完善定额标准体系,定制2008年度部门预算报表,下发部门预算信息数据软盘等。

㈡ 2007年10月20日前,各部门将部门基础信息、项目支出计划(数据软盘1张)及基础信息变化依据(人员、资产

篇三: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txt人生在世 ,难敌宿命,沉沦其中。我不爱风尘,似被前缘误!!我只为我最爱的人流泪“我会学着放弃你,是因为我太爱你”赢了你,我可以放弃整个世界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7月06日 15时52分 814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专项资金”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政发[2007]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速度、结构和效益的统一。

(二)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力可能,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

(三)公正透明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有的要按照规定实行专家评审,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和竞争机制。

(四)依法监管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确保专款专用。

(五)绩效考评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制订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的量化指标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公共财政要求,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用途、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起止时间。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其中建设类专项资金综合平衡时应征询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

第九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阶段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对同一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要进行归并整合,统筹安排。对专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执行到规定期限的专项资金,及时提出调整意见。专项资金的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都应明确到项目,暂不能编制到项目的,根据预算控制数按项目类别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和控制指标。对编报部门预算时暂不能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一般应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地区和项目实施单位;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应在项目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终无特殊原因仍未确定项目计划的,相关专项资金不得结转,由财政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变更、终止、撤销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需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总体规划,并依据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征集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要公开征集的,应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制度。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要在每年12月底前初审完毕,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编入部门预算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批复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项目排序和专家评审意见,在财政部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指标2个月内提出具体项目安排计划,其中涉及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应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使用的同类专项资金,一般应在批复控制指标3个月内,由财政部门或项目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或项目计划,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中央预算文件后2个月内确定项目计划。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具体项目计划的,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库中拟安排的重点项目实行评审制度,项目评审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落实配套资金,执

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文件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进度提出项目资金用款计划。

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补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的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拨付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制订具体项目实施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做好本单位项目资金账务记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决算、报送报表。对要求单独记账、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户储存、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和具体用途的不同,分别采取无偿补助、财政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使用方式,并依据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的不同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具体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其他专项支出;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对无特殊原因连续结转两年以上未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和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考核工作程序等,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另行研究制订。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效果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和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是否按规定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履行财政资金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对监督反映的问题,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专项资金中,属于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各分类专项资金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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