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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在实体上怎么帮助法官

2016-11-15 20:09:06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法官助理工作心得体会

法官助理工作心得体会

郭信主

时光飞逝,我到鼓楼法院即将三个月了。这段期间,我带着院长寄予法官助理的厚望,秉承“既来之,则安之”的教导,跟着刑庭法官做助理,受益匪浅。不管是在工作态度上,还是各方面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也看到了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

“态度决定一切,心态决定高度”,尤其是在工作上,一定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踏实认真,这样才能很快地融入到工作中,真正地学到些知识。记得刚来时,我曾自认为以前在南京鼓楼法院积累的实务经验不少而觉得能够独自做好一些简单的事情,却割裂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各个地方多少都会有所不同,犯了一些不应有的错误。多亏了指导法官对工作上的严格教导,让我及时醒悟,转入了正轨,从此踏实认真地工作,养成了不懂就问、不懂就学的品性,所以我很感激我的指导法官,让我深刻地明白态度的重要性,受用终身。

在端正工作态度的基础上,我的各方面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审查阅卷方面

阅卷的内容有证据卷和诉讼卷,目前我主要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尽量避免程序的不公正,为实现实体的公正提供保障。通过法官的指导和自己的总结,在程序和实体上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在同一时间段,同一人出现在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或者辨认笔录中,这是不能采纳的,如果仅是讯问笔录之间出现这样的问题,通过其他讯问笔录或者证据可以证实事实,也可以认定。

第二,缺少一些证据材料,比如累犯、减刑等认定的证据材料;缺失发票而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等等,都会影响到量刑。

第三,证据间的矛盾,比如被害人提供发票上的数额与鉴定价格的矛盾;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不一,主要是在犯罪数额上的不同;被告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不一,多数也是关于犯罪数额的不同等,都会影响到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

同时,我也在阅卷方面看到自己的不足,目前自己的能力还有限,关于实体方面的认定还亟待提高,驾驭整个案件的能力更需要提高,希望以后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进一步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更好的胜任自己的工作,从而为法官分忧解难。

二、沟通协调方面

工作中,有很多需要沟通协调的地方,虽说不懂就问,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的工作要忙,除非事情紧急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再虚心请教。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不懂就学,多观察、多思考,必有所学。这段期间,对此总结有以下方面:

1.同法官相处,总结十二个字:灵活细心、勤奋踏实、严于律己。受指导法官的潜移默化,对待工作我也逐渐变得严于律己、认真专注,遇事也懂得灵活变通,不打无准备之仗。“条条大道通罗马”,遇到问题自己要尝试去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法官助理就是要协助法官,而

不是给法官增添烦恼,何况我的指导法官平时已经很辛苦,还对我那么照顾,我现在能做的就是努力地多做事、做好事。“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指导法官教会了我懂得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比帮我解决很多事都受益,所以我很幸运。

2.与本庭其他人相处,注意四个字:沟通、和善。积极做好法官和内勤交待的每一件事,尽量不出差错;有需要的地方,只要自己能做,一定去努力做好;与内勤和书记员,协调好工作,以防出现瑕疵,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3.同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员的关系,也总结八个字:事前准备,协调配合。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与公检机关协调配合尤为重要,做事灵活多变;当然,处理好关系,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做起事来才会事半功倍。同时,注意核查来访人员的身份,审查证件和手续。

4.同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他人之间,注意资格和手续合法问题,懂得事情的周转,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即可。若是辩护人,通知其交齐委托手续,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被害人有要求的,随机应变;被告人家属请求会见的,先看判决有无过上诉期或同案人是否上诉,其次看结案表送达情况,都符合会见条件的,方可给其徒刑通知,且每个被告人只给一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5.其他注意事项:文书送达方面,归档前一律要签送达回证,其中向被告人送达时,要签字、摁手印,并做讯问笔录;宣判时,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在宣判笔录上签字,写明时间,多处都要摁手印;档案室是按年号分类归档的,公安卷(包括证据卷、诉讼卷)、检察

卷、正卷与附卷各一栏,调卷时按规律查找;案件报结,要带有判决书,附有被告人的送达回证,以后还要附书面开庭笔录、询问笔录;区分给辩护人的出庭通知与给检察院的出庭通知等等。

虽然我对各个环节的沟通协调方面有所认识,但仍有许多方面做的不到位,并且有很多方面需要涉及并进一步学习,仍应保持谦虚谨慎、积极向上的姿态。

三、草拟法律文书

阅卷之后,就进入了草拟法律文书阶段,为了尽快适应法官的风格和规范法律文书,我是通过研究法官以前所作的法律文书,在此基础上进行草拟文书。总结一下,要注意以下方面:

1.书写规范,格式正确。判决书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体现法院门面的最主要环节,其格式的正确性、书写的规范性尤为重要,句子要通顺、无歧义、无错别字。

2.用语规范,详略得当。判决书讲究简明扼要,但内容还要全部体现,所以在书写判决书时,要简略得当。对于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地方,可以简写;对于事实复杂,有争议的或者重要的争议焦点,要详写。同时,要注意用语的专业性、规范性。

3.注意细节,仔细认真。这方面不止是为人做事的需要,在法律文书上,也是更为需要。一份判决书,要涵盖全部内容,必然也涉及很多细节问题,哪个地方遗漏或出错,都可能会影响到判决书的效力,损害法院的公信力。所以,在书写法律文书时,要特别注重细节,比

如判决书主文数字的格式;不能遗漏出庭人员;犯罪时间、地点、人物都不能出错等等。

4.逻辑严谨,思维缜密。如果说正确的格式和文句的规范性表述是判决书的外貌,那逻辑的严谨性就是判决书的血脉,贯穿着整份判决书。对此,我目前也只是略懂皮毛,今后需要多加学习和训练,这是作为合格法律专业人士必须具备的条件。

综上,在法官的指导下,经过即期三个月的学习,我很快适应了刑庭工作的节奏,不管是从法学理论上,还是法律实务中,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我也发现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求知与探索,努力丰富自身的学识与实务经验,从而更好地协助王庭处理案件。

篇二:关于法官助理使用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法官助理使用问题的若干思考

我国传统的“一审一书”模式客观上造就了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师徒关系。在这样的审判模式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由法官和书记员共同完成,法官为繁重的事务性工作所累。在传统审判方式中,法官既负责案件事实的调查,又要对案件适用法律,法官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大量民事、经济纠纷涌入司法程序的今天,传统的办案方式已经无法消化日益增加的案件。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诞生的法官助理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是一种指导与服务的协作关系。它要求法官助理必须从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时刻为法官公正高效审判做好辅助性工作,使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法官助理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还成为法官的重要来源之一。设立法官助理制度,其目的就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职责,科学配臵法院内部司法职权,理顺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审判,提高审判的质量与效率。法官助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制度,是审判机制改革中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制度创新,是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作出的重要探索。如何建立并发挥法官助理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司法改革应该追求的目标。任何改革都是作为过程存在的,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也不例外,该项制度在实践落实中有其不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法官助理的现实使用情况与设立此项制度的目的

之间存在着明显不吻合的地方。身为一名法官助理的笔者,试图通过本文以法官助理的使用问题为切入点,探讨法官助理使用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法官助理使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法官助理的使用应该符合设立此项制度的初衷与目的,即在合理划分审判职责,科学配臵法院内部司法职权,理顺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的关系后,法官助理切实履行其职责,保证法官专司审判,使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使法官能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静下心来研究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问题,以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然而,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如何使用法官助理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的方式,如有的法院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3:2:1的比例配臵审判资源,称之为“三二一”审判机制;有的法院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1:1:1的比例配臵审判资源,称之为 “三个一”审判机制。在对法官助理的不同使用方式中,严重有悖于设立法官助理制度之目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

1、部分法院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工作职责不清,存在两者实际工作范围交叉过大的问题,甚至有的法院穿新鞋走老路

随着书记员单独序列制度的实施,应该说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的关系很好界定。从二者的职责来看,二者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关系。不难看出,法官助理现在从事的工作大部分是原来“一审一书”模式下书记员从事的工作。但究其本质,法官

助理与书记员在录用标准、工作内容上存在质的区别:法官助理从事的工作包括送达、调取证据、协助法官进行案情调查,在法官的指导下撰写法律文书等等,而书记员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庭审记录、装订卷宗等文秘性工作,其余的便与书记员无关,充其量书记员还需完成法官或他人交办的其他一些事务。基于两者不同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录用标准亦有差异,法官助理的选拨标准要高于书记员。然而,目前很多法院的实际情况是法官多、助理少,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的工作职责范围不清,存在着两者实际工作范围交叉过大的问题,无法真正体现法官助理的独立价值。有的法院因为案多人少的原因,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1:1:0的原则配臵审判资源,使法官助理实质上仍然承担着“一审一书”模式下书记员的全部工作。这样的法官助理除了及时完成法官交办的各项工作,还要完成卷宗的整理装订、信息录入、案卷归档等工作,以及庭上的各项琐碎性事务,难免分身乏术。这种做法违背了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与初衷,等于穿新鞋走老路,等于没有改革。

2、部分法院的法官助理被任命后很快就担当起执行员或者代理审判员的角色,并未在法官助理的岗位上得到很好的锻炼

有的法院将刚被任命为法官助理的人员直接作为实质的执行员对待,安排其负责执行实施工作。这亦显然违背了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原因在于,这样的法官助理从事的工作并非司法辅助工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存在执行法官助理。事实

上,相当多的法院通过一定程序的选拔,将参加法院工作不久的人员任命为法官助理,他们被任命后或是从事实质属于书记员的工作,或是担当着实质上属于执行员的角色,或是在任命不久后通过短期的预备法官培训后,很快就走上了见习代理审判员的岗位。总之,他们中的很多人并未真正从事过法官助理工作,或是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时间很短暂,并没有在法官助理的岗位上得到很好的锻炼。笔者认为,没有在法官助理的岗位上得到很好锻炼的人员并不有利于其自身业务的提升、工作经验的积累,并不利于法院队伍建设。相反,那些在法官助理岗位上得到过很好锻炼的人员,他们在业务的广度与深度、生活阅历的积累、处理事务的效率与效果等方面通常会得心应手。

二、使用法官助理实践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法院行政编制实际运作中的现实困难是迫使部分法院难以真正全面落实法官助理制度的重要原因

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权都是由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负责,法院的任何改革都离不开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否则就会面临进退两难的困境。所以,法官助理制度、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不是法院自身能完全解决的课题。法院的人事是由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定编,当地的财政部门也是据此编制来核算法院的经费及工资待遇的。如果法院超编自行聘用工作人员,因此增加的工资待遇及其他相关费用,当地财政并不负责,只能由法院自身解决。如果将书记员转化为法官助理,

必然出现书记员缺乏的问题。由于多数法院的书记员数量本就不足,书记员转任法官助理后需要重新招录书记员,如何补充书记员又是新的问题。如果编制允许,当然可以通过招录的方式来解决,但是如果编制不允许,不能补充书记员,审判工作也很难顺利开展。再有,很多法院出现了法官断层的“法官荒”现象,为及时充实法官队伍,很多法院出于充实法官队伍、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增加执行力量等因素的考虑,或将刚被任命为法官助理的人员直接作为实质的执行员对待,安排其负责执行实施工作,或将担任法官助理不久的人员任命为见习代理审判员,让其走上了实质属于审判或执行的岗位。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目前我国相当多的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情形下,法院着眼于自身进行内部人员的调配也在情理之中。因此,也就产生了上述被任命为法官助理的人员实质从事着书记员工作、刚被任命为法官助理的人员很快就走上了实质是代理审判员的岗位等现象。

2、法官助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需要时间的磨合、实践的摸索,法官助理改革推进具有渐进性和联系性的特点

事物发展存在阶段性的特点。各地法院由于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同乃至具体庭室的状况不同,期望法官助理的改革一刀切、一个模式、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由于法院书记员制度已推行多年,而法官助理制度只是在近些年才着手施行,相关制度就两者的工作衔接、人员配臵

篇三:谈基层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

谈基层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而法官助理的设立则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 工作,有利于逐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法官助理工作的性质

原有的一审一书审判模式,法官承担了阅卷、庭前准备、调解、撰写法律文书甚至送达、等一系列繁杂事务,并不能专心致力于审判。法官助理的设立,使法官从琐碎的杂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裁判案件,从而使法官的案件审理真正走向了专业化。因此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法官居于审判模式核心地位。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不同,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因此法官助理在工作安排上应当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进行,法官助理从事的大量事务性工作,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法官助理的工作对法官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职业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重新分配的改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审、助、书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法官助理的设立排除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预断、先入为主,而只能通过庭审活动实现公正。因此法官助理的设立,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条隔离带。法官助理的工作围绕法官的审判核心进行,法官对法官助理工作可以进行指导安排,但法官不能干涉法官助理的工作,同时法官助理能以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为法官最终作出裁判提供参考,通过庭前准备为法官顺利审结案件创造条件。因此,在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组织系统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是存在于法官的监督与指导之下。

3、法官助理与法官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监督。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服从法官的工作安排。法官应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但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关系的过分亲密、盲目服从、附合、依附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法官助理不应完全依附于法官,其从事的审判辅助工作对法官的裁判权也有监督和制约作用。同时法官助理虽没有案件裁判权,但将来通过缺额选任,总是要担任法官的。因此,其可以对法官的裁判方案提出建议或参考方案,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法官参考而已。

二、法官助理职责的确定。

“辅助性”应成为法官助理工作的主要标准。目前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偏紧,“法官”人数虽多,但实际其中的非办案人员占去了很大一部分,因此,对法官助理不宜再作细化分工。法官助理对其辅助性工作应是“全能的”,既包括程序性的,也包括实体性的;既包括行为性的,也包括文字性的。其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性事务:

庭前审查:(1)原、被告基本情况。(2)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提交的主要证据(3)被告答辩的事实、理由,提交的主要证据。(4)双方争议焦点。(5)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时,依法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6)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通知法官。

2、与实体处理有关的事务:

(1) 在法官指导下,主持当事人诉讼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2)起草阅卷笔录及庭审提纲。

(3)旁听法官庭审,了解庭审情况。(4)起草调解书,填写案件审判流程信息表及执法档案,并监督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宣判判决或送达调解书。

总之,法官助理的制度尚处于构建探索阶段,以法官审判权行使为核心,为法官提供高效、周密的服务应是法官助理辅助性工作的本质所在。通过法官助理的制度的不断丰富、完善,将有效地推动法官职业化进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建设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经征得中组部同意后决定,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试点法院。试点法院设法官助理。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之间的职能划分和在审判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在审判工作中,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

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审判规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适当分离的原则;

(二)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原则;

(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

(五)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

三、法官、法官助理的配备

试点法院应当以保证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审判工作为前提,以案件数和审判工作量的发展变化为基本因素,并综合考虑本院的法官素质,机构设置,法院辖区的面积、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等情况确定所需的法官员额。

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任法官和法官助理。

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备比例以及管理模式,可以根据试点法院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

四、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

(一)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二)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核实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出或者决定适用法律的意见。具体工作为:审核诉讼材料;开庭审判(包括诉讼中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

(三)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10、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

11、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四)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职责。

五、担任法官助理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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