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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讲义

2017-05-08 07:11:19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5号)

(相关资料: 法律4篇 行政法规5篇 部门规章46篇 司法解释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0篇 地方法规122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2篇 裁判文书416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81篇 修订沿革2篇 条文释义1篇 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2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2篇)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9篇)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3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6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1篇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篇)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5篇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6篇)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6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2篇 条文释义)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6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6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9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5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8篇)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3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5篇)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6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

篇三:合伙企业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题1]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7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题1答案]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题2]

1999年1月,甲、乙、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撒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C提供担保。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但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均表示愿意受让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2001年12月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合伙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E公司的到期债务,E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25万元,但所欠债务达4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2)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4)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

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该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7)债权人D公司能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什么?

(8)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该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10)如何确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的效力?

[例题2答案]

(1)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3)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丁、戊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6)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人乙屑于当然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7)债权人D公司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D公司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8)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40万元,应先以其全部财产25万元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15万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9)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2001年8月,甲、乙、丙、丁(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有限公司)四方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自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经营管理。

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以甲乙丁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在该年10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吸纳了戊入伙。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丁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1)对债权人A的要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

(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

(3)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丁向b公民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b,那么,丁的出质是否有效?为什么?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c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c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对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4、甲、乙两人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投资10万元,乙投资5万元。在经营中因欠丙60万元货款发生纠纷被起诉到法院。由于乙无力偿还,法院判决由甲偿还丙货款60万元。甲认为法院判决不当,甲应承担40万元,乙应承担20万元。

分析:

法院的判决对吗?为什么?

5、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分摊亏损。1999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0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荣昌市商业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0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丁后,自己提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2000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0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1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1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到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

分析: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为什么?

(2)甲、乙、丙、丁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6、李某、王某、张某三人达成协议,成立一个经营体育器材的合伙企业。三人认为彼此之间关系很密切,因而只在口头上达成协议,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三人中李某是某法院的法官,只能利用节假日去经营事务,因而协议中,其分得的利润最少。三人将合伙企业名称定为“英格曼体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分析:

试指出以上三人设立合伙企业时不合法律规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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