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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2017-05-01 15:43:16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2016年1月

一片空地两家争 权属不明引纠纷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7日,D村村民董某带着家属,来到L镇信访中心,情绪激动地向工作人员反映问题。工作人员接待后将其引到调解室,待其情绪平静后进行详细询问,明白了是一起比较特别的土地纠纷。

事情起因源于20年前。D村有条生产路,其中一段在董某家的承包地中。该路未经过规划,弯弯折折,走人走机器都很不便。后经D村村委研究决定,在十几米之外征用张某一块地,重修一条直路。而原老路则在新路修好后交由董某作为耕地使用。但因种种原因,新路未修完便搁臵下来,还留下一小片空地。纠纷因此空地产生。

由于新路未修成,村民继续走老路,对董某家造成了一定损失。后经得村委同意,和与该地原承包人张某商议,董某便将这片空地使用起来,种植了树木。

随着国家土地政策变化,农民对土地有了更多的处理方式,因而也更加看重土地。张某便想要回该块地,并说这地本来就是他的。后找到董某商量,董某不同意。张某一气之下,将董某种在该地上的树木砍倒几棵,并挖走百十车泥土,用于他处建房垫土。董某找张某理论未果,双方发生言语冲突,便到镇来要求裁决。

调解过程和结果:

受理该纠纷后,L镇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第一时间与D村村委取得联系,询问调查了解情况。并积极促成村委召开村委会议,安排镇村两级调解人员,共同商议解决问题。经过集体讨论,最后一致认为:一、村里群众一直使用董某地里的老路,对董某确实造成一定损失,该空地作为补偿应继续交付董某使用。二、该土地已在20年前征为集体土地,张某不应以过去土地权属为由索地。且张某放倒树木,私自挖走泥土,属于破坏他人财物,应当给予批评处罚。

会议结束后,镇村调委会工作人员,分别对董某张某做思想工作,安抚情绪,澄清事实,说明利害。经过多次谈话,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主动化解矛盾。

至此,双方达成一致,张某赔偿董某500元,将挖走的泥土垫回,并放弃对该地的权属要求,董某也不再要求其他赔偿。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调处体会:

农村问题复杂多样,发生了问题,要仔细梳理事情前因后果,找准“痛点”,对症下药。该问题的起因是土地权属,只有分析清楚该地权属,才能以此进行判断和调处。

篇二: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陈某与项目部

之间的房屋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情介绍:

2014年5月27日,建桥项目部在李家村二组施工时,由于同时使用几台压路机开工,并且施工地点离李家村二组村民陈某的宅基地较近,使得陈某家的部分院墙被震裂。事情发生后,陈某及其家人在施工地点阻挠项目部继续施工,要求项目部进行赔偿。项目部负责人张经理与陈某家人多次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由于陈某的阻挠影响了工程进度,项目部负责人张经理多次到李家村村委会寻求解决办法,但李家村委会最终调解无效,于是告知双方当事人到镇调委会寻求解决办法。2014年6月6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

在当事人申请调解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认定为房屋赔偿产生的争议。陈某及其家人要求项目部必须赔偿房屋损失30000元整,项目部不予接受。调解员到陈某家实地查看了院墙受损情况,询问了左右邻居事发当时的情况,并到项目部施工地点进行了调查,确定了申请房屋的裂缝是因为施工导致的,施工方应给予赔偿。根据受损程度及修补难度由调解员调解双方确定赔偿事宜。为妥善处理陈某房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咨询了律师,律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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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陈某请专业的机构对房屋受损程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参考本市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以及本市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但当事人陈某嫌麻烦没有做相关鉴定。调解员约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其讲述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征地补偿相关条款等。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调解下,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协议。

三、调解和履行结果:

(一)项目部赔偿陈开强房屋受损费用20000元整。

(二)自达成协议后陈某及其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项目部施工。

(三)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的当天,项目部一次性支付给陈某现金20000元整。

四、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大量的市区重点项目都涉及到土地征收或拆迁,由此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越来越多,类似于陈某房屋受损赔偿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而陈某案件只是其中之一,如果不能及时的化解纠纷,即会影响到重点项目的进展,也会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纠纷镇调委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特殊优势,在确实把握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双方各持已见的调解过程中,调委会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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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利益,定纷止争,不仅防止了矛盾的激化,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使得项目能够继续施工。

镇调委会在维护了一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以维护项目部正常工作秩序为已任,充当当事人的“说客”与“和事佬”,审时度势,充分考虑到陈某的房屋受损状况,深知如果项目部解决赔偿纠纷的时间拖的过长,会严重影响项目的工程进度,调委会主任及调解员积极进行协调解决。

这期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效果好,社会影响大。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多方协商,最大限度的从双方有利的角度考虑,坚持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核心精神,坚持调解优先的现代法制精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就地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避免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升级,体现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势、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在本案当中,调解委员会把化解矛盾纠纷做为维护和谐稳定、服务人民群众的综合平台,在人民调解实际工作当中真正做到了正确处理好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切实承担起了“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东方之花”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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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大调解”工作典型案例

**区**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调解类型:**镇“人民调解协调中心”

纠纷性质类别:家庭财产分割

影响程度类别:较大

关于钱芳和刘素华财产分割的矛盾纠纷

案例评析:该案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督办,镇司法所、镇信访办、驻村律师帅相全、***社区调委会4方共同调解,使双方的共有财产合法分割,评析了家庭内部的矛盾。

基本案情:刘**与钱**是婆媳关系。刘某的儿子,钱某的丈夫(双方属再婚)郭**于09年10月12日去世,留有一套70平米房屋(为钱某、刘某、郭某三人共有)。如今刘**不愿和儿媳共同生活,且要求按市场价格,分割房屋(谁要房屋就补钱给对方)。

调解过程及结果:通过我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人员对事件的了解,根据法律法规和郭某留下的合法遗嘱,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此房属拆迁安置房,本应该按照每人35平米分得

105平米房屋,但由于当时郭家没有钱安装水电气和装修房屋,因此将35平米房屋按180元/平米的价格反给了政府,钱全部用于安装水电气和装修。因此认定每人拥有房屋面积为23.3平米。

二、郭某在遗嘱中要求由钱某继承他的房屋面积,且郭某的遗嘱合法有效(有医生关于郭某清醒的认定和多位第三方当事人签字),因此钱某拥有的房屋面积为46.6平米。

三、双方商议此房屋价格为2000元/平米,由钱某支付2000元*23.3平米=4.66万元给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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