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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产生的效应及建议

2017-05-01 15:40:58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思考与建议

罗文健

2012-9-9 14:34:58 来源:《金融经济》2012年第6期下

一、民间借贷的起源、发展和机遇

根据相关学术文献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在中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自古已有之。当前,很多中小企业纷纷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民间借贷的活跃是对金融压抑的一种市场反应,也是对落后金融体制的一种替代。厦大江曙霞教授等专家对此现状指出:“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市场退出与民营金融的市场准入不匹配,农村信用社由于制度缺陷很难挑起农村金融供给的大梁,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严重不匹配,从而诱致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壮大。”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的张大龙]也在2004年精辟总结民间借贷产生的七个方面原因,笔者认为其中资金供求的失衡原因是民间借贷快速发展壮大的主推手。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就是金融生态自我调节的产物,也是资金资源的一种合理配置方式。

现在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大概要占到GDP的6%~7%。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4%~5%,这么大的规模民间金融的存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这样会减弱传统的调控中所依赖的信贷控制政策的有效性。

所以过快发展的民间借贷也是可怕的,那么该如何调控民间金融呢?正像温总理曾在记者招待会上讲到一个词一样,找个“平衡点”。那么在规范民间金融

发展进程中,就要如何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找个平衡点,同时将民间金融引入正规化运作。

二、民间借贷的利弊及各方专家的评论

民间借贷,自古就褒贬任人评说。我们必须学会兼听则明,要积极善于听取“反对者”的声音,反对者的声音不会成为我们推动健康有序的民间借贷良性发展的羁绊石。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行为对缓解农村资金紧张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无序交易纠纷频发负面效应不容忽视。民间借贷作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灰色”交易行为,很容易发展成为非法吸储放贷的私人钱庄和组会,是应当引起当局者的关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规范民间借贷,减少风险因素。当然对于反对方评论也都是为了老百姓不要受骗上当,其宗旨是好的,出发点也是好的,但如果是仅偏信其有,风吹草动皆为兵,一棍子打死民间借贷是肯定不可取的。对于不了解事情真相的公众而言,如果仅听了反面的论调就退而求守之,管他借款人如何提供保障,我都岿然不动,一概惜借,这样的结果导致的是见到民间借贷就如见到猛虎般,那么规范民间借贷就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了。应该说公众是受限于知识面等因素,那么作为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作为媒体,就应该正听视言,相关监管部门更不能因噎废食,所以宣传规范的民间借贷知识刻不容缓。正如中国的担保、典当行业历史进程,中国最初也是视典当如猛虎。在2005年12月29日的《中国经济时报》中还在报道“担保行业合法身份何时捅破最后一层纸”,但这些在今天看来,不都放开了吗,不也都统一归口管理,形成有序的市场化运作了吗?所以我们应该运用理性的眼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抱任何偏见。正如看到大量高利贷中的“聚财”、“携款逃跑”等现象,

毕竟是极个别,我们不能因为出了败类而取缔,就好比我们的国有银行里也是有不断出现贪污腐化、盗窃等问题,就要取缔国有银行的言论,是一个道理。

当然还有人把民间金融的发展,看作是“抢夺”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生意,这种看法也失之偏颇的,究其根源是不懂得竞争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仍是所有制歧视。让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造,构建更加开放更加市场化的金融体系。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有益补充,有效满足了企业和居民的资金需求,繁荣了城乡经济,也从根本上保证正规金融的“主角”地位不失,民间融资开辟了有益的补充渠道。

进一步从理论上说,金融开放的程度越高,地下钱庄的生命力就越弱;金融开放的程度越低,则地下钱庄生命力就越强。因为市场经济本来就是优胜劣汰的环境,民间借贷因市场需求而悄然生成,既然已经形成,我们就不能回避这个现实,而是应该正确面对,像对待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既然它的存在已具备它生长的条件和环境,就应当让它扬长避短,但重要一点就是如何使其步入法制化轨道,所以民间借贷亟须规范。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

虽然已有消息传《民间借贷法》已经在起草行文当中,那么,笔者在此提以下几点建议和意见,以供相关监管部门商榷,同时也为其法规的起草和制定提供些现实参考依据。

第一,从民众入手,扩大民众视听。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等都是非常快捷有效的信息传播平台,要加大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宣传及引导,普及相关法律常识,

从根源上做起,避免老百姓受骗上当,也要避免加入非法集融资行列。要让公众明确知道:民间借贷采取的是风险自负机制,民间借贷的合同或借据均应有规范文本,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应遵守最高上限原则,同时还应禁止“利滚利”等等。

第二,建立借贷利率市场化和加大借贷利率透明度。让利率相对自由浮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将形成一个合理的博弈的空间,其间风险成本的核算与选择将由市场各方自我完成与承担,这样民间高利贷也就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空间。引导民间借贷利率保持在一个较合理的水平上,有效控制银行储蓄量和民间融资量的比重,间接削弱民间资本市场潜在的风险。这些都得依赖利率信息的公开透明化。

第三,从行业规则入手,借助行业自律与他律两重监管,最大化避免违规行为,确保民间金融行业秩序稳定。

1、实行行业准入制度,规范相关合同文本,同时从业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建立合同申报备案制度,民间借贷的统计也可以从中得到相应准确的数值。

2、强化监管约束机制,建立监测通报系统,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促成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各监管部门应形成像110一样快速及时的联动体系。

3、加强行业政策引导,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并规范其合规经营。必要条件可以建立行业联盟。

4、加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行业政策的透明度。通过信息披露等措施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民间融资的政策性风险和损失。

第四,形成民间借贷研究专家队伍,深入研究探讨完善民间借贷,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各个高等学府金融专业人才在民间借贷领域都有研究,可以借助其理论研究,在实践中论证,为规范民间借贷的进程加快了脚步,同时也推动和创新了民间借贷研究领域。在各地乃至全国就关于如何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等课题都可以深入研究,为推动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从而推动各个本地民间资本的良好运作,实现一定研究成果也可在全国推广普及。

第五,从参与借贷双方当事人而言,最大的问题就是违约,要集合社会各方力量加大对违约方的违约失信成本,建立专门的风险控制、授信审查等,包括身份信息读取制度(这点可参照正规金融运作模式)和身份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六,参照银行模式,成立专门的催收服务公司。杜绝采用暴力追偿,进而促进社会稳定。

第七,加大打击非法集融资,地下钱庄等。对非法民间借贷,高利贷等应坚决打击,净化民间融资市场。如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车晓端提出,打击“地下钱庄”须重罚重判,可以考虑增加相关罪名,如直接规定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类型和罪名,以此来增加法律威慑力。

第八,给正当的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生存空间。国家通过小额贷款模式引导

篇二:对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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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作者:钟冬冬 黄立帅 张金正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年第06期

摘要: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深入分析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指出民间借贷过度扩张对社会良好信用环境的建立、地方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均存在负面效应。最后本文提出了建立新型民间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同时建议政府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支持和政策引导。

关键词:民间借贷新型民间信用担保体系法制化

长久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存在明显的“二元化”趋势——官方的“正式”金融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并存。民间的“非正式”金融不仅为资金需求者开拓了一条蹊径,也为资金富裕者找到了一条投资之道。然而,民间融资也为投机者带来可乘之机,使得投机性资本迅速膨胀,导致区域性资金链条的迅速断裂,引发了企业融资渠道堵塞、金融恐慌等问题,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1 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1.1 民间借贷的规模地区性差异显著,发展极不平衡

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地区性差异较大,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发展迅速,规模壮大,其中以江浙地区为代表。江浙地区的民间借贷以经营型民间借贷为主,借贷数目相对较大,借贷资金主要用于进一步的商业和金融投资。而落后地区民间借贷多以购买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为主。同时,民间借贷的资金具有较高水平的分类相聚性,显示出“穷帮穷,富帮富”的特点,最终的结果就是“富人更富,穷人更穷”。

1.2 民间资本的来源渠道日益多样化,投机性增强

我国民间借贷大部分来源于民间自有资金,即简单的“存款”→“放贷”模式,但近几年,民间资本的来源渠道日益多样化,出现了投机行为。比如,信誉高的民间金融组织,可以很容易地从官方金融机构中获得贷款,并以高利贷形式转贷给信誉低的中小企业;发达地区的房地产业活跃,有大量的房产抵押贷款用于周转,这些贷款在高息的诱惑下,也部分地流入了民间借贷市场;另外,国际“热钱”通过各种规避现行管制的渠道,涌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获取高利差。

1.3 借贷监督的机制不健全,民间信贷的风险极大

目前,借贷监督的机制不健全,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的监督未能协调。以银行的贷后管理为例,一笔协议用于实业的款项贷出之后,监管部门疏于对该资金流向的监督,致使该

篇三:案例3-1:民间借贷进行时

案例3-1:民间借贷进行时

2010年以来,受银行信贷收紧、贷款利率上浮等影响,不少急需流动资金的小企业和办理房贷的市民犯了愁。这给了民间贷款大展拳脚的一个机会,据了解,山东青岛民间借贷业务量节节攀升。2011年2月期间业务量相比往年增长了五成,与此同时,部分炒楼、炒股等投资性资金也将民间借贷当成新的归宿,“现在想借钱给别人都要排队”。

据介绍,办理贷款的客户中,不少人因为银行贷款困难才找到民间借贷,占总客户的20%左右,大部分是小企业主。

随着生意增多,民间借贷的利率也随之水涨船高。2011年2月青岛贷款网表示“借贷年息是14%~18%,利息一般半年付或者一年付,最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偿还本金。去年这个时候年息最低可以办到12%。但最近贷款量增大,大多数民间借贷利息都有小幅上涨”。 另外,“100万元年息 15% ,80万元14% ,20万元能做到12%。”二次贷款利息要高一些,月息大概2.5%,算下来年息要30%。

思考题:

试对民间借贷进行利弊分析?

利处: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它与正规金融机构间的此消彼涨关系和替代效应,决定了它对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积极作用的方面。一是民间借贷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二是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三是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民间借贷有利于转移银行风险。由于民间借贷借款人与出借人联系较为密切,便于对借款人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在当前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不仅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另辟了一条融资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起到了转移与分散银行借贷风险作用。

民间借贷起到优化资源的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因民间借贷双方信息相互较为了解,由于信息优势使放贷者能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民间借贷对推动个体、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功不可没,调查表明,几乎所有的个体和

民营企业都有过民间借贷经历,而且多数民营企业初创时期,民间借贷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起到了金融机构、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可起到的作用。

弊端:

民间借贷是把双刃剑,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对其借贷本身或由此而引发的负面因素及存在的隐患不可轻视。一是对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实施形成一定的冲击。二是容易发生债务危机而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容易导致部分企业、经营者资金恶性循环。 一方面较容易形成“金融二元结构”,影响区域性的金融生态建设。由于对民间借贷市场如何发展和规范,目前仍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对非法融资的惩处也不十分清晰,或力度有限。伴随着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壮大,民间借贷手续逐渐规范,并趋于理性,民间借贷逐渐向生产领域延伸,民间借贷有可能形成有别于正规金融的规模庞大的灰色金融组织体系,特别是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情况,民间借贷向企业集团融资延伸,容易形成区域内的“金融二元结构”,影响金融生态平衡和建设。

另一方面,容易出现不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引发非法融资风险。由于民间借贷有广阔的市场,淮北市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发展迅速,自2006年以来民间借贷组织成立了27家,主要是给投融资双方提供交易平台。调查显示,由于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业务没有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受利益驱动,一些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存在违规融资和放贷现象,民间中介组织隐藏着较大非法融资风险。

规范完善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环境。一是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国家及相关部门应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管理制度中的滞后条款,尽快制定适应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规和管理办法,赋予民间借贷主体及相关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二是清晰界定民间借贷范围,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必须从权利义务、准入条件、投向范围、利率水平、违法责任等方面加以明确。三是打击违法金融活动,保障民间借贷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护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四是发挥税收调控功能,鼓励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服务环境。是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将征信体与服务对象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公民个人,使征信服务社会化,成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二是加快中介体系建设。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

等业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中介服务。三是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民间借贷发展动态,较为准确地把握其规模、流向、利率变动情况,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动态信息,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发展。

(三)创新借贷运营模式,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组织环境。针对民间借贷固有特点,可选择三种发展模式:一是社团互助型借贷模式。借助各种社会团体,延伸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扩大民间借贷筹资面。二是个人委托型借贷模式。充分发挥银行及专业投资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大力开展个人委托信贷业务,归集个人富余资金,为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牵线搭桥。三是自主投资型借贷模式。引导大额民营自有资本成立“只贷不存、自担风险”的民间小额贷款组织,从事放贷业务,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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