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经典范文 > 临海环保局 正文

临海环保局

2017-04-15 05:52:1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征求意见稿)临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验收办法 (1)

请各镇街仔细研究本办法,并提出相关建议意见,并于下周二(4月19日)前反馈市指挥部办公室,未反馈的视作无意见。。联系人蔡志韬。

临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综合

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工程验收工作,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实施效果,根据《中共临海市委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临市委?2014?32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发?2014?15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3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验收范围及依据

第一条 本方案所指工程综合验收是指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按照项目设计要求建成后,由市有关部门组织对其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二条 工程综合验收依据:

— 1 —

(一)《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工作检查和项目验收办法》、《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施工参照要点(试行)》;

(二)市指挥部组织专家组会审通过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说明书;

(三)设备技术说明书,招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

(四)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图纸和技术核定单;

(五)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db33/t868-2012》;

(六)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质量保证文件和技术资料等;

第三条 接受验收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工程流程、工艺管线、生产设备、土地使用、建筑结构、内外装修、质量标准等必须与上述文件、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一致。

第二章 验收程序及步骤

第四条

(一)施工单位预验: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先自行进行竣工预验,预验后向业主提交验收初验申请报告;

(二)业主初验:业主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施工单位申请报告,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现场初验,形成初验意见,填写镇街预验收表(附表1);

— 2 —

(三)市级综合验收:业主初验合格后,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指挥部书面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报告(附件

2),由市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 市级综合验收步骤:

(一)业主单位介绍工程总体概况、初验情况、相关合同履行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二)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情况、自检情况以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竣工图和各项原始资料及记录);

(三)监理单位通报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意见,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汇报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等内容的检查情况,并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五)组织现场验收;

(六)提出检查验收意见及限期整改意见;

(七)完成竣工综合验收表。

第三章 验收人员及时间安排

第六条 综合验收人员组成:

(一)市级部门:由市农污指挥部、农办、财政、建设、环保、发改、审计、水利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组成3个验收组。

— 3 —

(二)镇街、村:由镇(街道)、项目村两委、村民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

(三)专家组:聘请市政、环保专家参与综合验收,每个验收组专家不少于3人。

(四)户数核实组:由市指挥部统一外聘的工作人员,在验收中协助负责核实农户数。

(五)水质检测组:由环保局派出水质检测人员负责终端进、出水水质检测工作。

(六)其他: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在市指挥部收到各镇街竣工验收申请后,由市指挥部统一安排验收时间。

第八条 每周安排两个工作日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验收时主要以标段为单位集中进行验收。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综合验收主要分为三大工程:农户接户工程、管网工程、终端工程。综合验收时将对三大工程进行全面验收,三大工程均合格的才能验收通过。

第十条 项目综合验收包括项目资料验收(附表6)和现场工程施工验收。

第十一条 受益农户接户工程验收标准和流程:

— 4 —

(一)接户工程要求农户的卫生间污水、厨房污水、洗涤污水均要接入管网进行有效收集,参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工作检查和项目验收办法》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db33/t868-2012》进行验收。

(二)由项目村施工队和村两委、驻村干部一起对已完成“三水”接入的农户进行统计,要求受益农户确认并签字,同时由参与统计人员签字确认。并将受益农户名单在村内公告栏公示7日以上,综合验收时如未见公示名单,则不予验收合格。

(三)由镇街组织人员对项目村受益农户统计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需核查人员、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并将受益农户汇总表报镇街主要领导签字确认。镇街盖章确认后将受益农户统计情况花名册和受益农户汇总表报市指挥部。(附件4、5)

(四)市指挥部根据各镇街上报的受益农户花名册,对受益农户进行核查。2014年受益43000多户,2015年受益59000多户,全部核查工作量大,因此验收时进行抽查,每村抽取30%的农户进行核查,对于受益农户少于50户的项目村进行全面核查,受益农户多于50户且少于170户的项目村至少抽查50户。

(五)若抽查到的农户核查结果全部符合接户要求,则认定该村上报的受益户数准确无误,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镇街上报的户数进行拨付;若抽查到的农户核查结果未全部符合

— 5 —

篇二: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文件

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文件

临市委办?2010?39 号★

中共临海市委办公室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农民康居工程工作

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党工委和管委会,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党委和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临各直属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分类指导、突出示范、整体推进”的要求,努力实现“规划上档次、住房有特色、环境宜居住、设施全配套、服务更齐全、管理更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目标,确保到2012年基本做到全市旧房应拆未拆的全部拆除,农民建房应建未建的全部落实。在总结去年农民康居工程工作的基础上,

- 1 -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农民康居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类指导

根据农村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地理区位、地形地貌和产业结构,因村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一)整村改造型

通过整村连片改造,对村庄规划统一修编,土地统一整治管理,住宅统一安排实施,公共设施统一建设,彻底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切实优化农民居住环境。实施标准为小村(800人(含)以下)拆除旧房建筑占地面积达到1500(含)㎡以上;中村(800—1500人)拆除旧房建筑占地面积达到3000(含)㎡以上;大村(1500人(含)以上)拆除旧房建筑占地面积达到5000(含)㎡以上。实施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旧村改造。主要做好村庄规划修编,开展宅基地整理,着重引导农户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妥善安排宅基地,新房严格按图施工,配套建设村庄各项公共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

第二类:城(镇)中村改造。主要结合城镇发展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进行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实现农民向市(居)民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

- 2 -

第三类:集聚搬迁。主要针对高山村移民、海岛村上岸、地质灾害点搬迁或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等村庄,涉及整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聚搬迁。

(二)清理整合型

主要做好村庄规划区内空闲宅基地和其它闲置用地统一收回、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工作,做到村庄规划落地,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服务完善。实施标准为拆除旧房建筑占地面积1000(含)㎡以上或清理面积3000(含)㎡以上。

(三)村庄整治型

村庄规划已基本实施完成,但未完成村庄整治。此类村庄以环境整治为主,并结合违章建筑的拆除清理。全市未达到市级村庄整治标准的均可列入村庄整治型。

二、突出示范

为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在康居工程建设中开展“魅力宜居”乡村培育与评选活动,力求通过点上出精品带动面上齐推进,逐步实现农民安居到康居,最终实现“魅力宜居”乡村目标。

(一)总体要求

“魅力宜居”乡村是以农民康居工程建设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同步开展村庄整治和农村新社区建设,紧扣规划科学引领、建设质量提升、综合配套完善、农民自主管理等工作,实现“旧房展新貌、新建上档次、整治见成效、宜居显魅力”的工作目

- 3 -

标,努力成为省级新农村建设的亮点和精品。

(二)选取条件

1、原则上要求在整村改造型中选取,并在工作过程中整治力度大,成效显著,特色鲜明,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2、村班子团结协作有战斗力,村民对于通过实施农民康居工程建设来优化人居环境的愿望强烈。

3、村庄目前在大规模改造建设或完善功能服务中,需要政府重点推动和帮扶,对于全市农民康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

4、规划设计科学,实施符合“两规”,单体建筑式样美观,新房建设质量可靠。

5、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生态良好,乡风文明,村民生产生活环境舒适宜人。

(三)培育措施

全市每年选出20个重点村进行“魅力宜居”乡村培育。开展“五个一”结对共建活动,即每个村安排一位市领导蹲点联系,一个市级部门结对帮扶,一对建设规划员和国土员业务指导,一套工作班子强势推进,一项优惠政策重点扶持。各部门涉农资金和政策应优先统筹与整合投入到重点村,结对的责任部门投入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0万元,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重点村的建设进度由市督查室定期进行通报。

- 4 -

(四)考核程序

市康居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农民康居工程建设、村庄整治和农村新社区建设标准基础上,从综合指标、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制定“魅力宜居”乡村考核标准,并另行发文予以明确。市康居办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各镇(街道)申报情况组织审核验收。通过验收的评为“魅力宜居”乡村,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根据人口规模分为大村,中村,小村,分别奖励人民币35万元、25万元、15万元。同时所在镇(街道)在市“两个社会”考核中,按照每村1分进行累加分。

三、完善政策

按照“以人为本、突出重点、节约土地、量力而行”原则,在临市委发?2009?43号文件基础上对部分政策作如下调整:

1、鼓励农民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拆除旧房建筑占地面积1000(含)㎡以上的实施村,应建户在存量建设用地上建房并严格按照审批图纸施工,建成后经验收合格的,按建筑占地面积40元/米奖励给该村。

2、调整拆除危旧房补助标准。对整村改造型的实施村,以村为单位,按照拆除、清理构(建)筑的占地面积给予补助,标准如下:1500米(含)—3000米的,按30元/米补助; 3000米(含)—5000米的,按35元/米补助;5000米

- 5 -22222222

篇三:最高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最高院公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十大案例

整理BY华南理工大学2013级法学卓越班何敏菊

目录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

处罚案 .................................................................................................2

二、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 ...............3

三、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5

四、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7

五、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10

六、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11

七、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 ..14

八、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

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15

九、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 .................17

十、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

审批决定案(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审查) ...........................................19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不合法的主张于法无据,其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臭气监测采样点存在其他干扰因素。至于采样频次问题,该监测站两次臭气监测均采用了4次*3点的监测频次并取其中最大测定值,但频次间隔不足2小时,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推翻监测报告结论的正确性。由于原告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经两次监测臭气排放浓度仍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且存在其他相关环保问题,经区环运局报请顺德区人民政府依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对原告作出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当前,环境污染成为群众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治理污染要从源头抓起,本案中行政机关对排污不达标企业提出限期治理要求,仍未达标的,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关闭的处罚,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行政案件中,一方面要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另一方面对于废气污染物监测报告等专业性判断和专家证据,也要从证据审查角度给予充分尊重,对合法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管理机关严格处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的合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支持。

二、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接到其辖区陆羽茶楼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污染的投诉后,组织环境检查执法人员和环境检测人员先后于2012年11月23日、12月20日和12月22日22时零5分至23时零5分,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勘查)和采样检

测,其夜间场界4个检测点环境噪声排放值分别达到58. 9dB (A);55. 4dB (A);

52. 9dB(A);56.9dB (A);均超过国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区环保局于2012年12月22日制作了检测报告,认定动感酒吧夜间噪声达58.9分贝,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于2013年1月18日对动感酒吧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环境噪声的违法行为,限于2013年2月28日前,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进行整改,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动感酒吧于2013年2月27日向区环保局提交了防噪音处理报告及申请,证明其已整改,同时申请对整改后的噪音再次测试,区环保局未予答复,也未再组织测试;同年4月17日,动感酒吧就区环保局于1月18日作出的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向武威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逾期为由不予受理。遂以区环保局为被告,诉请法院撤销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区环保局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合法。被告的检测报告所适用的检测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与原告所述的检测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法律规定的二个不同的标准,前者是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的排放标准,后者是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的环境质量标准,被告检测噪音的方式方法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检测结果合法有效,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动感酒吧上诉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在夜间经营期间环境噪声排放及环境噪声污染噪声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限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噪声扰民现象,环保机关针对群众投诉作出合法适度处理后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与民事审判处理特定侵权者、受害者之间民事行为及相关赔偿不同,行政审判通过监督环保机关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对合法行政行为给予支持,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纠正,有利于保护受污染群体的利益,促进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改善。本案重要意义还体现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明确了噪声相关标准执法适用范围。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0月1日发布施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环境检测、执法人员进行噪声监管的重要依据。前一项是环境质量标准,后两项是排放标准,它们的适用范围、检测方法及限值等均有不同,应根据检测对象及目的等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本案判决对《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正确区分,对环保机关正确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类似行政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三、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丽公司)与海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征地范围南边的临海沙滩及向外延伸一公里海面给予乙方作为该项目建设旅游的配套设施”。海丽公司在海丰县后门镇红源管区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五星级酒店以南海域进行涉案弧形护堤的建设。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护堤部分形成。2010年3月19日,海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擅自建设涉案弧形护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第三条的规定。经逐级上报,国家海洋局立案审查。2011年3月,南海勘察中心受海监部门委托作出《汕尾市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海岸线弧形护堤工程海域使用填海面积


临海环保局》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29097.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临海环保局
相关文章
  • 临海环保局

    (征求意见稿)临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验收办法(1)请各镇街仔细研究本办法,并提出相关建议意见,并于下周二(4月19日)前反馈市指挥部办公室,未反馈的视作无意见。。联系人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