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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7-03-24 05:42:46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村监委职责及工作制度

谢官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三)监督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

(四)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和村民小组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

(五)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时办理;

(六)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受理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事项。

谢官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权利义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协助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二)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三)积极参加村党组织县、乡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谢官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内容和程序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村务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二)村务公开的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三)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或“三资”服务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若发现有村干部违规违纪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乡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党委、政府和纪委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谢官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1.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学习培训活动。

3.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乡党委、政府和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通过调查核实、工作片会、集体会审等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村务监督中的困难和问题。

4.建立考评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民主评议可与对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等一起进行,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5.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6.建立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乡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情况,村党组织、乡党委、政府和纪委应及时协调和处理。

7.建立保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制度张贴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补贴和报酬,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篇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对村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本村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情况。凡是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务、党务事项,村“两委”应当全面、真实、及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村民要求,应督促村“两委”重新公布,村“两委”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

2、对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债务处置、审核重大开支、督促执行村级财务制度、参与财务会签等。

3、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包括村集体土地乱占乱批,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村集体资产处置;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等。按“三资”管理规定,配合乡财政所定期检查等相关活动事项。

4、监督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支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执行情况。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

5、引导村民代表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协调村“两委”和村民之间的关系。

6、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完成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交办的其它监督工。

7、上级组织安排的其它事项和村民会议依法授权的其它事项。

篇三:甘肃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甘肃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村民自治工作,加强村民对村务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设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党委、政府、纪委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务监督活动,不得随意干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

第二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至5人组成,成员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提倡村党组织成员,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

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程序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熟悉村内事务,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具体推选办法。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或由村民代表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在投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 由村民会议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巳投选票总数的1/3。 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务监督委

员会的,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须超过全体村民代表的2/3。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计票工作人员。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可由村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也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 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照本规则有关村务监督委员会 推选产生的规定补选新的成员,任期到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一)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和被判处刑罚的;

(四)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第十条 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档案资料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移交工作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共同主持,乡(镇)党委、政府或纪委监督。

第三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履行下 列工作职责:

(一)对村民会议或材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一事 一议”筹资筹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村务管理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二)支持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廉洁高效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三)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情况,主持 对村委会成员及其他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人员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

(四)主动收集并认真处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五)协助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处理信访事项,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每半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

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 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

(三) 审核权。对村务公开、村集体财务账目和财务收入凭证进行审核;

(四) 建议权。对村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 督查权。对村务决策执行和管理活动跟踪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

(二)认真完成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及村党俎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三)主动参与并协助村上整体工作,积极参加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上级部门安排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四)带头廉洁自律,遵守村规民约。

第四章 村务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村务决策的监督。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对违反党和政府政策、法令,侵犯村民利益的村务决策或违反规 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建议;

(二)村务公开的监督。审查村务公开事项,受理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对不按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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