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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送达

2017-03-01 05:48:4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莲都区社区矫正浅谈

莲都区社区矫正浅谈

福建警察学院法律094:吴菲菲

[摘 要]社区矫正是中国正在尝试推行的一种法律制度。莲都区是在2006正式开始实行社区矫正,在实行4年之后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处事方法。针对莲都区的社区矫正从社区矫正概念、工作流程等各个方面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并提出相关的工作改进,制度完善,使社区矫正能更为广泛的被大家了解、熟悉。

[关键词]社区矫正概念;工作流程;社区矫正改进;矫正目的

社区矫正是一个“舶来”概念,它起源于西方,盛行于当代西方各国,且为联合国的一些规则、宣言所认同。“世界范围内量刑的趋轻趋缓和非监禁刑的大量适用,加上中国刑法学者的推动,在中国已经掀起了一场刑罚目的的革命,这场革命胜利的标志——社区矫正制度在各试点城市的建立——已经得到理论界的承认和舆论的关注。”[1]

在这个大势所趋之下中国也开始推进社区矫正的建设。2003年社区矫正正式进入我国刑罚执行领域,目前,我国已有江苏、上海浙江等六省市先行启动试点工作。丽水市莲都区是浙江省的第二批试点区,从2006实行起至今已有四年的试行经验,相应的建立了一套完善有效的系统。从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教育管理,刑满释放都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处理办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笔者从客观的角度对丽水市莲都区的矫正工作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谈论。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并指出:“当规范使得各种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恰当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

[9]而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制度,体现了法治的公正与自由价值,切实尊重人权,保障被矫正者的应有权利。

二莲都区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

一、社区矫正衔接

(一)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的送达与接收

(二)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

二、社区矫正措施

(一)监督考察

(二)教育矫正

(三)考核奖惩

三、社区矫正终止

(一)期满终止

(二)收押终止

(三)死亡终止

莲都区社区工作流程图:

A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后,转送相关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B告知应当遵守的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初次谈话教育

C人户分离的矫正对象,由居住地社区矫正组织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对原有的矫正对象,缺少原判法律文书的,拟暂不接收;下落不明的,拟不予接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处遇的要求进行。单处或主刑服刑完毕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对其监督管理主要是监督其遵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况

D期间,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通过经常性的走访、检查,了解、掌握矫正对象遵守监督考察规定情况以及监督考察小组、矫正对象所在基层单位以及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了解并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具体困难

E考核内容:分类考核。管制、缓刑、假释对象全面考核;其他对象考核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情况。考核方法,记分考核。规定月基本分10分,根据日常表现给予加扣分,随加随扣 F奖惩种类:奖励包括评选年度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减刑、假释;惩处包括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消(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G考核奖惩贯穿于社区矫正整个过程,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月考核相结合,符合奖惩条件的,随时予以奖惩

H终止的情形包括:期满终止、被收监执行或因再犯新罪被羁押终止、死亡终止。矫正终止后,司法所应当将矫正对象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后统一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保管 三莲都区社区矫正实际实行状况

莲都区是一个区级地,是以地方司法所为中心展开工作的。为了贯彻两院的《通知》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活动,莲都区司法局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对应措施。工作人员的调派,资料的派送,有关内容的学习,办公室的确立等等。莲都区不仅仅执行了上面下发的指令还根据地方特色采用了一些有效的管理法方法。就像苏力说的“利用本土资源可以超越传统,而不是恢复中国的法律传统,可以建立与中国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2]光光执行上面下发的文件,而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当地状况变通执行,很容易产生问题,导致任务无法完成甚至严重的法律后果。尤其社区矫正针对的是已经造成犯罪事实的还在服刑的人员,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出现新的更严重的犯罪,对地方造成巨大的伤害。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行: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监狱法>>的第17条、第25条有关规定,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莲都区司法局下属有十六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别为:紫金、万象、白云、岩泉、碧湖、联城、太平、黄村、大港头、峰源、双黄、高溪、老竹、丽新、雅溪、仙渡。这十六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就是相应的十六个地方司法所,为了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莲都区在这十六个司法所都派遣了与当地相适应的司法工作人员,服刑人员的第一次报到就是到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报到的。相应司法所应该验证社区矫正身份,查阅他携带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果发现有资料的缺失必须向有关机关补办将资料补齐)告知社区矫正的依据、内容、目的,并让社区服刑人员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将社区服刑人员具体身份、犯罪情况等资料上报给莲都区司法局矫正科进行建档,如果发生无人报到的现象也要及时上报以便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尽快的将服刑人员找到。

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有效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惩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的教育、监督、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的内容分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改、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政治学习、参加思想教育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劳动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在从业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态度、劳动质量、文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表现。

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须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了管理更加方便快捷莲都区实行三级四等进行管理,具体为严管级、普管、二级宽管和一级宽管。

(一)严管级

严管级是针对特别难管理,重新犯罪可能性非常大的人员的特殊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处分或治安管理处罚或连续三个月累计扣分15分以上的,定为严管级。被定为严管级的,须连续3个月考核评议在一般等级以上的方可升为普管。

具体表现为:1、每半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2、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3、司法所每半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4、必须参加司法所指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

5、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

(二)普管

普通管理是社区服刑人员刚刚报道时所采取的管理方式。是一种普遍的管理方式,是社区管理的一般标准。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月度考核评议中连续获得两次优秀或连续获得三次良好以上等级的,升为二级宽管。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直接升为一级宽管。

1、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2、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3、每半月电话报到一次;

4、司法所每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三)二级宽管

二级宽管是有良好表现的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相对自由,二级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自

定为二级宽管之月起在月度考核评议中连续获得两次优秀或连续获得三次良好以上等级的,升为一级宽管。

1、每两个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2、每一个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3、司法所每两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四)一级宽管

这是管理中最自由的宽松的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一种信任,这种信任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上的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在宽管期间,如出现当月累计扣3分以上的情况,则降一级管理。

1、每季度交思想汇报一次;

2、每两个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3、司法所可酌情减免其参加集体学习或活动的次数和时间;

4、司法所每季度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三、监管期间违反规定将被处罚

为表公正,监管结果向社区矫正对象公开。社区矫正对象对管理奖惩结果有意见的,可以在3日内向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复审,须在5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告诉当事人。社区矫正对象对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县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矫正对象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消缓刑、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

如果在社区服刑期间发生托管、漏管可以向公安机关建议取消缓刑、假释对其进行收押;发现余、漏罪或再重新在犯罪的由法院依法进行赎罪并罚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关押。

五种对象因违反监管规定被处罚的案例:案例:蓝某,男,莲都区高溪乡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缓刑执行期间,从2006年7月至2006年12月累计五个月未按监管规定每月报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四、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

(一)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篇二:社区矫正的基本现状及问题分析

社区矫正的基本现状及问题分析

2003年7月10日,“两院两部”《通知》对试点开展的社区矫正做出了如下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如今,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2000年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韩国、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对刑事犯罪当事人的监管,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以及对他们的服务。目前,我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已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社区矫正的发展状况到底如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有哪些,应该怎样去面对和解决呢?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基本现状

2003年后至今,根据《通知》开始试点的中国社区矫正的基本结构是:

1.主体。主要由三部分构成:(1)公安机关是执行主体或执法主体,因为法律还没有做出相应修改;(2)司法行政机关 1

(的司法所)是工作主体;(3)社团、社工等为运作主体或操作主体。

2.工作机制:政府主导推动,社区自主运作。即公安和司法机关及公务员,作为政府力量组织、领导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社团、社工等自主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运作。

3.工作对象:5种人,即“两院两部”《通知》所列被判处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和被裁定假释的犯人。

4.工作程序和内容:法院将有关法律文书同时送达街、镇司法所,受刑人根据刑事裁判要求到司法所登记工报到集中后,由公安、司法、社团、社工和社区服刑人员共同签订协议,宣告社区矫正开始。社区矫正期满前,提前一个月或半个月进行鉴定,期满时,同样按期宣告社区矫正期满。期间,主要工作是由社团、社会组织和社工及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个别谈话,提供咨询,进行教育,组织集中学习和从事非营利性公益劳动等。

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前景非常广阔,是一项方兴未艾的事业。

1、社区矫正实际上开辟了中国刑事司法的新领域。当刑罚一次次因其实效或正当性、人道化等等缘由穷途末路时,结果往往是以其轻缓、谦抑退步的结果而告终。而社区矫正则是把既往行刑主要是甚至唯一着力于高墙电网之内,而引向围墙外的开始。尽管目前的对象还只是已有法律规定在社会服刑的5种人,但真正社区矫正实行后,将发生实质性改变。如同劳动 2

教养一样,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实行,实为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板块性变革。与刑罚演变史一脉相承,它也是从刑罚执行环节、从行刑的角度“反向逆转式”影响刑罚的制定和适用。经过试点正式推广实行的中国社区矫正,将对刑罚执行方式、刑罚内容、刑罚种类甚至整个刑罚体系的科学与完善产生重大影响。不剥夺自由的非监禁刑将开始改变几千来在中国刑罚体系中“陪衬”地位,与剥夺自由的监禁刑共同成为未来一定时期中国刑罚的主要刑种。刑罚与皮肉之苦的关联被剥离后,刑罚之与“牢狱”的天然联系也将面临根本性改变,这种改变具有根本和长远意义,是刑罚形态和刑罚观念的革命性变革,是人类自由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的刑事司法领域言,这更是一项结构性和历史性的变革。

2、中国刑法犯罪概念的定量化因素,使社区矫正为大量实际上轻罪的处理,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执行方式。这是一个极具潜质的数字。

一方面,中国现行的犯罪实际是严重或较为严重的犯罪,因此,犯罪者多数受到以监禁为主的重刑处罚。而在监禁刑的实际中,非监禁化可以在社区服刑的假释手段很少运用(全国范围看不过3%),而主要是通过减刑奖励的方法,实际地缩短监禁期限,并且达到了一定的广度和幅度,全国性估算每年的减刑面或减刑率在25%左右,每个犯人的实际服刑期限在原判刑罚的70—80%左右,即法院判决的刑罚实际执行为7—8折。 3

值得赞赏的是,这对实际地降低监禁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却使假释更好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同时,也有人对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以及由此对法院判决的实际干预或变更提出质疑。我认为,假释应当取减刑而代之作为服刑人员的主要奖励手段在中国的广泛适用,把大量可以不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放出来,接受社区矫正措施的服务。

另一方面,对罪行不太严重,原本就可以不适用实刑和监禁刑罚的犯罪人,更多地适用非实刑和非监禁刑,即扩大管制、缓刑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这是降低监禁率的又一重要途径。同时,对于原本适用短期监禁刑的犯罪人,从多方面考虑也宜尽量多地适用非监禁刑。当然,更广泛地说,对于目前劳动教养以及其他相关涉及公民自由措施中的部分对象,也可以作为轻罪纳入社区矫正或社区服务的体系,而不再是以封闭式的监禁关押为主。这些都必将为社区矫正的发展提供广阔舞台。

3、刑罚资源、司法资源节省的观念也有助社区矫正的发展。社会文明的发展在使人们越来越宽容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的节省。监禁刑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国家,其各方面的成本也是相当高的。仅就经济成本而言,全国30万监狱警察,关押超过150万犯人,从平均水平看,粗略估算每关押一个犯人的经济成本为1—2万元/年,相当于一名中等水平职工的收入,而社区矫正的相应成本一般不超过监狱关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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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认为,随着未来一定时期中国的假释、缓刑、管制、监外执行等适用的不断扩大,以及其他适于社区矫正措施的轻罪处遇的法律确定,社区矫正在中国会得到迅速发展,它将与监狱一道成为未来中国刑罚执行的两种主要方式,取得历史性突破。经过几年试点后建立起来的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和体系应当是:

以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工作为工作主体,政府提供财政保障和执法指导,社区多方力量参与(政府部门不再担当社区矫正的领导、组织和主导者),以假释、缓刑和其他轻罪犯人为主要对象,为法律、心理、生活、技能和就业等方面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通过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使他们恢复一般公民的社会生活,执行刑罚的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和体系建立起来以后,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应当逐步接近和超过在监狱的关押规模,这样才能体现出社区矫正替代监禁刑的真正意义和功能。

二、我国社区矫正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问题和困境

1、传统观念难以突破

社会控制仍然是中国社会管理和统治的主导观念,与此相适应,对稳定和安全的模糊期而过度的待与要求仍然是民众的普遍心理,因此把犯罪人“关起来”,而不是把他们置于社区,把社区矫正与“放虎归山”联系甚至等同起来,一定时期内仍 5

篇三: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代鸿宾 任冰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 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其中缓刑 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7%。从犯罪类型

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 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主观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

(二)参与主体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影响矫正工作质量。

(三)缺乏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

安臵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职能,全区14个镇、街只有12名司法助理员,还有2个无人所,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一般较长,从全区163名矫正对象的矫正期限来看,矫正期限在3年以上的58人、占总数的37%,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2011年内,接收并监管的矫正对象将达到186人以上。如此多的矫正对象,仅靠司法所的12个人,已无法承受如此重的工作压力。

(四)专项工作经费不能满足必要需求。根据测算,每个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2000元。我区预算经费远远不能达到此标准,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场所、基地等也未起步。

(五)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在组织领导、队伍建设、日常监管、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长效机制尚未健全。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八化”建议

(一)机构专门化

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由区、镇两级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牵头,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税务、

工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镇(街)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在区司法局设社区矫正工作局,与领导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局长可按副科级配备。在区司法局设社区矫正工作局,与领导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局长可按副科级配备。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对重大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明确各机构的工作职责。(附: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二)队伍专职化

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进一步壮大由监狱(劳教所)下派民警、片区民警、司法行政干警组成的专职队伍,由村(社区)主任、治保人员、社长、楼长以及政治素质强、懂法律通政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专家、老模范、老教师)组成的自愿者队伍和居民代表、矫正人员家属组成的信息员队伍。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意见》,在村官或大学毕业生中选聘1-2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等社会管理工作,并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二是不断壮大以村(社区)主任、治保人员、社长、楼长以及政治素质强、懂法律、通政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专家、老模范、老教师)为主体的志愿者队伍和信息员队伍。三是强化培训,进

一步提高专兼职两支队伍的业务水平。

(三)保障常态化

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经费、业务经费、过渡性基地建设经费、技能培训经费等列入区、镇(街)两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社区矫正个案补贴机制。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截止上年度末,本辖区有社区矫正对象人数160人。从2011年起,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列入区财政预算。二是志愿者工作补贴:从2011年起,落实矫正志愿者补贴。按实际矫正对象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列入镇(街)财政预算。 三是“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员过渡期安臵经费:按每人每月200-300元标准补助,不超过6个月(镇、街财政解决)。四是对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者、“三无”人员、重点矫正对象,需派专人到监所接回原地,所需经费由各镇(街)按实解决。五是依托纳溪区救助站,建立“三无”人员、重点帮教对象过渡性基地。六是依托江南职中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培训基地。

(四)管理信息化

一是建立完善“司法E通” 信息化管理平台,对矫正对象进行适时定位监管,创新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矫正工作质量。二是加大信息交流力度。做到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组联席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比对,收集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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