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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关事项问题的原因剖析及整改措施

2020-10-10 09:14:2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个人有关事项问题的原因剖析及整改措施(1)

  受到组织纪律处理的这x名干部都是组织拟提拔或拟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按规定查核其个人事项,发现存在不如实填报问题,既影响了市委的整体人事安排考虑,又影响了干部个人的发展,确实令人惋惜、令人痛心。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总体看,各级领导干部在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上是严肃认真的,但也有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如实报告,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为严肃党规党纪,警示领导干部高度重视、严肃对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通报情况

  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市委对以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这是市委坚定不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体现,也是全面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的体现,希望能够引起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重视,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二、原因剖析

  经过组织批评教育,以上同志在个人检查材料中,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深刻认识。究其思想根源,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政治站位不高。某些同志没有深刻认识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没有认识到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中的家事家产,最能反映领导干部是否做到廉洁用权廉洁齐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管党治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领导干部是否向组织如……

  201x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开展以来,尤其是今年“两项法规”印发以来,对领导干部如实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提出了严格要求,把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仍有部分领导干部不能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究其根本,主要有主观、客观两方面原因:

  客观原因:一是部分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够到位,层层传导压力不足,以致部分领导干部在思想上、认识上仍未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二是部分单位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不够重视,不认真组织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学习个人有关事项政策规定,导致部分领导干部对个人有关事项的政策要求掌握不够准确全面。三是个别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在参加组织部门举办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辅导培训班时,不认真学习听课,以致回去后不能全面准确地传达学习培训班会议精神,不能正确地指导培训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

  主观原因: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认识不足,没有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以致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不认真、不仔细,出现漏填漏报问题。二是部分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不认真学习政策规定,不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填报说明,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导致少报告、不报告的情形时有发生。三是由于夫妻离异、子女在外地工作生活等原因,造成领导干部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掌握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从而出现漏报和不报告的情形。

  三、意见建议通过对上述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的分析,对今后做好全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一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是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各级党委、党组及其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干部,督促引导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真正把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落实到具体行动之中。二是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的试金石,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增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自觉接受监督,做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的干部。三是认真做好指导培训。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责任,做实做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指导培训工作。在集中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要严格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政策规定,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指导、培训等工作,确保领导干部如实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是如实填报个人事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究其根源,主要原因还在于领导干部个人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因此,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一定要吃透政策要求,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填报说明,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对不掌握的事项、信息,要刨根问底,弄清楚、搞明白,坚决避免因政策规定和信息了解掌握不准确,发生少报告、不报告等问题。

  五是严肃处理违规人员。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做到以一儆百,以儆效尤,坚决把对组织不忠诚、家产家事有问题的干部挡在门外,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警示和倒逼领导干部懂规矩、守纪律,干净做官,老实做人。


个人有关事项问题的原因剖析及整改措施(2)

  自中央八项规定之后,腐败问题得到了明显遏制。但就目前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腐败现象,小官巨腐、能人腐败、带病提拔每一种腐败问题都冲击着民众的视听,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自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成效不是很大。今年以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值得注意的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可谓史上最严官员个人财产申报,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

  个人事项申报再亮利剑打捞漏网之鱼。党中央提出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也经历了从花瓶到利剑的变身。对个人申报监督的日益严格,使得干部申报再难以心存侥幸,更是随着抽查比例的不断增大,漏网之鱼终究会被打捞上岸。

  此外,越来越严格的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将进一步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科级以上干部申报包括配偶、子女的工资、资产和经营状况的情况,对干部遵纪守法、清廉为官起到了重要威慑作用,督促领导干部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为官,给领导干部打了一针清醒剂,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利剑一出,谁能漏网!没有最严,只有更严,越来越严厉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筑起干部拒腐屏障,拉回了腐败倾向,治理了腐败问题,深值百姓期待。


个人有关事项问题的原因剖析及整改措施(3)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建立,为各级领导干部筑起了一条廉洁自律的防线,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勤政、廉政、防微杜渐;有利于组织上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患于未然;有利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同时也有利于组织上了解、关心和爱护干部。从根本上说,有利于树立优良的党风政风。

  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之内办理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各级党委及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人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所属年度:填表时间:年月日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有关事项问题的原因剖析及整改措施(4)

  国家制定公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中,对于具体的存放数量,没有进行规定。但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该规章也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各地在零售户储存数量有另行的规定。如:北京市制订了《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就规定: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零售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相关阅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个人有关事项问题的原因剖析及整改措施(5)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市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第五条报告的受理

  (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报告的督察和要求

  (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篇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2、报告内容:

  (1)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的情况;

  (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3)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

  (4)领导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

  (5)领导干部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

  (6)领导干部家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7)领导干部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3、报告程序。报告人须在事前10日内报告,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委签署意见后,呈报纪委备案。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报告的,事后一周内必须报告,并说明情况。

  4、严格报告申报纪律,按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该申报不申报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篇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

  1、报告人:指我校现职副处以上干部;2、报告事项及要求: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出租私房、参加集资建房和买房的情况;(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汽车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5)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学校控股或独资公司的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1)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2)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个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

  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3)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4、此表填写一式三份,校级领导交国防科工委人教司、纪检组、校组织部各一份;

  正处干部交主管校领导、组织部、纪监办公室各一份;

  副处干部交本单位正职、组织部、纪监办公室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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