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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学习心得

2017-02-12 06:48:2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学习心得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我体会到了《指引》中的精神,它告诉我们如何能够更好的遵守我行的《员工行为守则》,如何能做一名合格的银行人。诚然,唯有从思想上加深对银行人职业操守的理解和认识,用更高的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仅仅要做一名有道德的人,更要成为一名有道德、高素质的银行人,才能适应现今社会对银行业的要求,才能使我行在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随着我国银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员工的素质已经成为了竞争的关键。高素质的员工是企业的一笔财富,是企业前进的动力,是企业成功的基石。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员工不仅可以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更可以成为一个企业的旗帜,通过这面旗帜客户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我们与其他银行的区别。

那么,我们要如何成为高素质的员工呢?

《指引》为我们指出了方向:(1)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实事求是拒绝弄虚作假。这正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我们每一个人最低的道德标准。(2)规范操作,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认真执行上级指令。作为一名员工,我行要求我们做到的并不多,而业务熟练更是每名员工入职的基本要求。(3)公平竞争,拒绝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4)客户至上,优质服务,尊重客户隐私及身份、信仰等,不歧视每一名客户。银行已从单纯的金融机构慢慢转变为服务机构,拥有优质的服务就拥有了强大的竞争力。因此,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服务已经成为我行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在我们的网点,不论是网点标杆导入,还是标准化服务用语的学习,无论是服务评价器的使用,还是对大堂经理、个

人客户经理的培训,这些点点滴滴的小细节无一不是源于我们对服务的重视,对客户的重视。作为大堂经理的我,更是深深感受到了优质的服务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客户的感谢与笑脸,还有我们日益增长的效益,我们的口碑,客户对我们的信任与感激等等。这一切都离不开我们客户至上的工作原则,离不开首问负责制的执行,离不开标准化服务,离不开我们每一名员工重视服务之心。(5)在遇到利益冲突时应主动回避,在涉及关系人时应主动回避。我们每一名员工都应以银行利益为重,以个人利益为轻,在遇到利益冲突时主动回避。(6)公证廉洁,拒绝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谋取暴利,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我们应以客户为本,将为客户服务作为自己应尽的本分,不可作损人利己之事,危害客户的利益。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员工。

以上为我个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理解和认识。通过学习《指引》可以切实起到提高我行员工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作用,相信在学习结束后,我行的工作氛围及工作风气均能为之一振。也相信不久后的将来,我行定能涌现出一大批高素质的优秀员工!

申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篇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健发展,银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09年2月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

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从业人员在社会文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

(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本指引制定或者修

订本单位(行业)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勃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土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佑,建立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本指引和本单位员工职业行为规范以适当形式告知社会,接受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指引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指引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纳入任职资格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及财务公司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据本指引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黔起生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篇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从业人员在社会文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

(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

本指引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

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本指引制定或者修订本单位(行业)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勃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土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佑,建立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本指引和本单位员工职业行为规范以适当形式告知社会,接受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指引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指引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纳入任职资格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及财务公司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据本指引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黔起生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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